“扫黄打非·护苗2017”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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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县市场监管局行政综合执法队:

依据xx市“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xx市“打黑除恶•护苗”专项整治方案》(广新密发()4号)的规定,经县“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报县“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于中小学春节、秋季开学和“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黑除恶•护苗20l5”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推进打击有害和非法儿童出版物及信息。现将相关事宜布署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中小学深入开展“打黑除恶”、原版生活、绿色阅读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全力推荐和组织阅读出色儿童出版物,谴责制造传播有害出版物及信息的行为和黑心公司,引导少年儿童主动避开和抵制有害出版物及信息。专项整治中小学校园附近出版物市场,果断交缴含有儿童色情、暴力、可怕、迷信等内容及其非法出版、侵权盗版的儿童出版物。进行专项治理,切实排查含有防碍少年身体健康内容的互联网音视频、游戏、小说、动漫等。

二、主要内容

(一)正确引导少年儿童阅读行为。在中小学开展多种形式的提倡原版生活和绿色阅读活动,运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平台全力推荐和组织阅读出色儿童出版物;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引导,提高自觉抵制有害出版物和网络服务的能力,避免有害读本在校园传播扩散。

(二)进行校园附近出版物市场排查。摸透出版物市场情况,建立完善中小学校园附近书刊、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等零售网点台账,掌握游商地摊常常出现的时间和地点;突显排查重点,全力收交宣扬儿童色情、暴力、可怕、迷信等有害内容及其非法出版的儿童出版物;加强监督检查,在中小学开学及其节假日日前后等重点时段和中小学生放学后等重点时间,对中小学校园周边及儿童文具用品销售店等重点点位,开展高频次巡视,及时依法查处关掉销售非法、有害儿童出版的游店铺。

(三)加强印刷拷贝企业监管。严苛印刷拷贝公司监管措施,对印刷拷贝儿童出版物的公司加强查验,督促落实印刷拷贝委托书等各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印刷拷贝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将印刷非法、有害儿童出版物的公司纳入最大安全风险,提升查验次数,加强检查力度;加剧对违法违规印刷拷贝公司的惩罚,但凡印刷拷贝非法、有害儿童出版物的公司,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四)专项治理网络不良信息。融合“打黑除恶•清网”专项整治布署,进行以儿童为关键客户的商务网站、社区、论坛、博客、博客等的重点检测,及时处理影响儿童身体健康的有害内容;加强对儿童网络新应用的重点判断,查处一批运用微博、微信、微出版、微视、微视频等制造传播低俗内容等防碍儿童健康成长不良信息的案子,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取缔关掉一批违法违规公司。

(五)深入查处涉儿童类非法有害出版物案子。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制造传播非法、有害儿童出版物及信息行为,反复发布举报方式,切实做好案件线索审理、反馈和奖励工作;增加执法力度,立足挖窝点、打团伙、破网络,确定关键案子,实施重点打击;严苛依法惩罚,行政刑事强化措施,加强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大要案请示上级“打黑除恶”办公室挂牌督办,确保案子查处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大力开展“绿书签•护苗20l5”行动。以“打黑除恶”护助小苗发展为主题,下达“绿书签”和有关海报,进行系列主题宣传活动,提倡绿色阅读、安全上网,抵制网上低俗内容;大力开展好“绿书签•护苗”行动系列宣传,同时融合当地具体情况进行好特点宣传活动,将“绿书签”行动打造变成“打黑除恶”组织维护儿童健康成长的品牌行动。

三、几点规定

(一)用心制订工作方案。各 “打黑除恶”领导小组要及时将行动安排向“打黑除恶”工作关键领导书面汇报,并融合当地特性研究部署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办法、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等:要合理安排好同期进行的其他“打黑除恶”专项整治,在市场排查、网络监督、报道等阶段同布署、同行动、同督促,保证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检查指导。省“打黑除恶”办公室将适度协同相关部门构成督察组,对示范县区行动开展情况开展检查指导,查验、整改情况做为年终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县“打黑除恶”办公室在中小学春天、秋季开学和“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后,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推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三)加强责任和责任追究。要按照属地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和领域监管责任,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要加强追责,对措施不落实、难题不解决及其长期不办理案子的企业,以通报、问责等方法勒令限期整改,知错不改、屡查屡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状况信息报送。各“打黑除恶”领导小组要在本通知下达后7天内向县“打黑除恶”办公室申报本单位实施方案,10日内将工作安排部署到位。其间,每月1日前一并申报上月各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落实状况,遇关键状况随时申报。9月30日前申报“护苗”专项行动总结。

xx县“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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