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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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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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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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彼此在公平、自行的基本上,经友善商议,就 新项目(下称“项目”)中相关法律援助事项,达成共识如下所示:

  第一条 接纳授权委托

  承包方接纳招标方授权委托,分派 刑事辩护律师为招标方新项目给予法律援助。

  依据项目的必须,承包方可提升或分配承包方别的刑事辩护律师帮助给予与新项目有关的法律援助。

  第二条 委托授权

  彼此承诺,承包方为工程项目给予的法律援助范畴包含:

  1、为工程中涵盖的有关法律问题给予资询意见;

  2、对工程项目开展法律法规财务尽职调查并出示敬业调查报告;

  3、参加与新项目有关的谈论和商谈;

  4、拟订、核查、改动相关新项目的的协议书、规章等相关文档;

  5、帮助招标方制订与新项目有关的申请办理方案;

  6、帮助招标方与相关当地政府主管机构沟通交流、融洽;

  7、帮助招标方融洽资产报告评估、财务等中介服务的工作中;

  8、帮助或代理商招标方申请办理与新项目关于的全部准许、批准和确定;

  9、委托申请办理公司股权转让引起的各种(工商局、税收、中国海关、房地产业等)工商变更;

  9、申请办理招标方授权委托的相关新项目的其它事宜,维护保养招标方的合法权利。

  (服务范围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条 招标方责任:

  1、立即、真正、全方位地为承包方给予与新项目关于的全部文件和环境原材料,担负因违背此款而发生的不良不良影响;

  2、积极主动、积极地相互配合承包方刑事辩护律师为招标方的权益所担任的各项工作,依据具体需用为承包方给予办公室、交通出行、酒店住宿等工作中便捷;

  3、按本协议书第五条的承诺向承包方付款律师代理费。

  第四条 承包方责任:

  1、用心、勤恳地为业主保证本协议书第二条范畴内的服务项目,依规切实保障招标方的权益;

  2、承包方给予的资询及法律法规意见和文字理应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尽承包方之较大很有可能维护保养招标方之合法权利。除非是招标方供应的基本资料与信息内容存有瞒报、不现实或有欺诈;

  3、对因进行本协议书承诺的委托授权而得知的招标方的商业机密或信息内容,担负信息保密责任。没经招标方事前允许,不向一切第三方公布、公开或是为其他目地应用。

  第五条 花费及付款方式:

  1、甲、乙彼此承诺,就承包方给予的本协议书第二条列出的服务项目,招标方应向承包方付款法律法规附加费RMB 元,分 期付款。在其中 元于本协议书起效后 日内付款, 元于 时支付,账户余额于所授权委托法务申请办理结束之日结清。

  2、承包方因申请办理招标方委托授权而产生必需及有效的材料、打印、交通出行、通信、差旅费、政府部门收费标准等的花费,按现实发生额由招标方付款。

  第六条 合同违约责任:

  1、假如招标方无端贷款逾期不付款相关花费,承包方有权利中断或消除本协议书,承包方不担负因而而对招标方造成的损害。

  2、假如因为不能归责于我方的缘故新项目提早停止,承包方已收的成本不退回,承包方应收款的成本由彼此依据承包方的任务量商议明确。

  第七条 合理期内

  本协议书使用期自彼此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所授权委托法务申请办理结束之日止。

  第八条 协议书的变动

  对本协议书的一切变动,均需彼此协商一致,并再行签署变更协议。

  第九条 附录

  1.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备相同法律认可。

  2.本协议书解释权彼此另外签署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备相同法律认可。

  招标方:

  法人代表(或其受权委托代理人):

  承包方:

  法人代表(或其受权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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