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官方兽医制度现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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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兽医管理体制现状

  我国对动物饲养、动物屠宰、产品流通三个环节实行“分段管理”体制,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导致疫病控制、食品安全监控脱节,导致管理体系混乱、机构重复、职责不清、推诿、扯皮、内耗等;整体素质低、队伍庞大;而“地方保护主义”又导致动物防疫法得不到有效贯彻,一些重大动物疫情还

  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情又不断出现;某些违禁药品的使用还没有根除;由于责任体系不尽合理,执法人员素质低,“三乱”现象时有发生,诸如只收费不检疫、有疫情隐而不报,甚至将执法当作创收手段解决自筹吃饭等现象禁而不止,损害兽医执法的整体形象。这样的兽医管理体制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更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官方兽医制度急需加快实施。

  官方兽医制度的优势及特点

  在管理体制上官方兽医制度属于一种垂直管理制度,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任命并授权,对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从而确保兽医卫生执法的公正性。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垂直领导并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故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自然应对国家直接负责。这就能有效地排除地方政府或企业不正当的干扰,避免地方政府或企业受利益驱动而设置的障碍或地方保护。这种独立于地方政府或企业之外的执法模式,可确保其执法的公正性。

  在“垂直管理制度下”,官方兽医实施的是动物卫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管,从而确保兽医卫生执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涉及到三个必要环节,即动物饲养场防疫、屠宰场卫生监督和流通过程的卫生安全。

  动物饲养过程中的疫病防治监督工作:动物健康无疫是动物产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各级防疫机构都制定了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计划,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诸如免疫接种、扑杀销毁、消毒等都需要官方兽医的有效监督。既可确保出栏动物健康无疫,又可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动物屠宰过程中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涉及到宰前、宰中和宰后的卫生检疫,这些工作只有在代表国家利益的官方兽医监督之下,才可出具科学的结论和公正的结果。

  流通过程的卫生监督工作:是第一和第二环节的延续,是对前两个过程的检验和认可。故该过程的监督更应当是一种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需要官方兽医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从以上三个环节可以看出,动物产品整个生产过程,都必须由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官方兽医统一进行监督。如果对此过程任何一个环节予以分割,都将无法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由此可见,只有在实施官方兽医制度的状态下,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

  官方兽医制度以行政执法和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为后盾,确保官方兽医技术和行政于一体,维护兽医卫生执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首先,官方兽医的权力需要法律授权,官方兽医管理的不仅仅是动物本身,在某种程度上更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人即畜主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国家以其强制力为后盾,是官方兽医正常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

  其次,官方兽医必须经过国家制定的兽医师培训计划,接受法律法规、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检测、紧急疫病扑灭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有资格竞争官方兽医职务。故国家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是将官方兽医技术和行政融于一体的摇篮,这是保障其科学正确执法的知识保障。

  再其次,官方兽医对动物疫病的诊断必须依赖国家兽医诊断实验室体系,离开国家兽医诊断实验室的检测、诊断、鉴定结果,官方兽医根本无法确定动物疫病的存在与否,也无法签署动物卫生证书。故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体系是官方兽医正确履行职权确保其权威性的技术保障。

  最后,官方兽医行使职权必须依赖并服务于国家动物疫病监控和扑灭计划,这是实施官方兽医制度的根本目标所在,官方兽医只有及时正确地向国家主管部门通报疫情,协助相关部门扑灭动物疫情,防止外来病入侵,并采纳科学的风险评估建议,才可确保动物卫生安全。背离这一点,官方兽医就没有必要存在。也可以说,国家动物疫病监控和扑灭计划是官方兽医行使职权的主要内容。

  正是基于上述国家技术行政支持体系,才使官方兽医得以融技术和行政两个方面于一体,保证其执法的权威性、公证性与科学性。

  官方兽医权力与责任共存,确保并促使其公正执法。

  从外国官方收益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官方兽医都拥有很大的权力,其本人即可代表国家签发证书。但从另一方面讲,如果在其执法过程中出现失误,官方兽医同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迫使其加强自身修养,以维护执法的公正。

  综合以上所述,可以看出,由于官方兽医实行国家垂直管理,确保其独立、统一、公正地执法;由于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过程实施全过程卫生监控,并由国家技术行政支持体系作后盾,确保其兽医卫生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和科学性;由于官方兽医个人为执法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促使其公正执法。所以实施官方兽医制度,既可克服我国现行制度“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减少推诿、扯皮、内耗等不良影响,有利于动物防疫法的贯彻落实;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人类和动物健康。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提高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增强我国动物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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