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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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文化教育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在知识点、考试场发生大规模舞弊状况或是必须对考试院组织执行监督管理的情形下,理应立即干预调研和解决。产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子,情节恶劣的,由省市级文化教育行政机关会与相关部门一同解决,并立即汇报国务院办公厅文化教育行政机关;必需时,国务院办公厅文化教育部门参加或是立即实现解决。

  第二十三条测试工作员在考试场、知识点及批卷全过程中有违背本办法的行为表现的,知识点主考官、批卷点责任人理应中止其工作中,并报相对应的考试院组织解决。

  第二十四条在别的与测试有关的场地违背相关要求的学生,由地(市)级考试院组织或是省部级考试院组织作出解决决定;地(市)级考试院组织作出的解决决定应报省部级考试院组织报备。在别的与测试有关的场地违背相关要求的测试工作员,由所属单位根据地(市)级考试院组织或是省部级考试院组织明确提出的解决意见,开展解决,处置结果理应向明确提出解决的考试院组织通报。

  第二十五条考试院组织在对测试违反规定的自己或企业作出解决决定前,理应核查违反规定客观事实和有关直接证据,告之被解决人或是企业作出解决决定的原因和根据;被解决人或是企业对所评定的违法客观事实评定存有质疑的,理应提供其阐述和申诉书的机遇。被解决人遭受禁考解决的,可以规定举办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考试院组织作出解决决定应制做测试违规行为解决决定书,注明被解决人的名字或是公司名称、解决事实根据和法律规定、解决决定的內容、救助方式及其作出解决决定的机构和作出解决决定的时长。测试违规行为解决决定书理应立即送到被解决人。

  第二十七条学生或是测试工作员对考试院组织作出的违反规定解决决定不服气的,可以在接到解决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考试院组织提起复审申请办理;对省部级考试院组织或是筹办我国考试院的组织作出的解决决定不服气的,还可以向省部级文化教育行政机关或是受权担负我国考试院的主管机构明确提出复审申请办理。

  第二十八条审理核查申请办理的考试院组织、文化教育行政机关解决处理决定所评定的违法客观事实和适用的根据等开展核查,并在审理后三十日内,依照下面要求做出核查决定:

  (一)解决决定评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根据恰当,程序流程合理合法,內容适度的,决定保持;

  (二)解决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决定撤消或变动:

  1.违反规定客观事实评定不清、证据不充分的;

  2.适用根据不正确的;

  3.违背本办法要求的程序处理的。作出决定的考试院组织对因失误的解决决定给学生导致的损害,理应给予挽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者对核查决定或是解决决定不服气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复议或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条考试院组织理应创建学生征信系统,纪录、保存在我国考试院中舞弊学生的有关信息。考试院组织理应接纳社会发展相关层面对学生征信系统的查看,并立即向招收组织给予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省部级考试院组织理应立即总结本地域违规的学生及测试管理人员的处置状况,并向我国考试院组织汇报。

  第四章附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场就是指执行测试的密闭空间;所称知识点就是指设定多个考试场单独开展教育考试主题活动的特殊场地;所称考点就是指由省部级考试院组织机构,由多个知识点构成,开展我国考试院执行作业的特殊地域。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日制攻读硕士全国考试、中国解放军高等职业教育自考考试以及他各个各种考试院的违反规定解决可以参考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先前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各相关我国考试院的违反规定解决要求与此同时废除。

  第一章条例

  第一条为标准对国家考试院违规操作的确认与解决,维护保养国家考试院的公平公正、公平,确保参与我国考试院的工作人员(下称学生)、从业和参加我国考试院工作中的工作人员(下称测试工作员)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我国考试院就是指一般和成人高校招生、全国各地研究生招生、高等职业教育自考考试等,由国务院办公厅文化教育行政机关明确执行,由经审批的考试院组织筹办,在国内范畴内统一举办的考试院。

  第三条对参与我国考试院的学生及其测试工作员、别的有关工作人员,违背测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危害测试公平公正、公平个人行为的确认与解决,适用本办法。对国家考试院违规操作的确认与解决理应公布公平公正、合理合法适度。

  第四条国务院办公厅文化教育行政机关及地区各个市人民政府文化教育行政机关承担全国各地或是本地域我国考试院基层党建工作的管控与监管。筹办我国考试院的各个考试院组织承担相关测试的落实措施,根据本办法,承担对测试违规操作的确认与解决。

  第二章违规操作的确认与解决

  第五条学生不遵循考场纪律,不听从测试管理人员的计划与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理应确认为测试违法乱纪:

  (一)带上要求之外的商品进到考试场或是未放到特定部位的;

  (二)未在规范的位置报考的;

  (三)测试逐渐数据信号传出前解题或是测试完毕数据信号产生后再次解题的;

  (四)在测试全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是动作的;

  (五)在考试场或是考试院组织严禁的范畴内,喧闹、抽烟或是执行别的危害考试场纪律的行为表现的;

  (六)没经测试工作员允许在测试环节中私自离去考试场的;

  (七)将考卷、试卷(含考试答题卡、解题纸等,相同)、草纸等测试拿纸带出考试场的;

  (八)用要求之外的笔或是纸解题或是在考卷要求之外的地区撰写名字、考号或是以其它方法在试卷上标注信息内容的;

  (九)别的违背考试场标准但并未组成舞弊的个人行为。

  第六条学生违反测试公平公正、公平标准,以不就在方式得到或是尝试得到试题及答案、考试分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理应确认为考研作弊:

  (一)带上与考试试题有关的文本原材料或是储存有与考试试题相关资料的电子产品报考的;

  (二)剽窃或是帮助别人剽窃试题及答案或是与考试试题有关的数据资料的;

  (三)争夺、盗取别人考卷、试卷或是逼迫他人为因素自已剽窃排忧解难的;

  (四)在测试环节中应用通信设备的;

  (五)由别人冒名顶替替代报考的;

  (六)故意消毁考卷、试卷或是测试原材料的;

  (七)在试卷上填好与自己真实身份不符合的名字、准考证号等数据的;

  (八)传、接物件或是互换考卷、试卷、草纸的;

  (九)别的舞弊个人行为。

  第七条考试院组织、测试工作员在测试环节中或是在测试完成后发觉以下情形之一的,理应评定有关的学生执行了考研作弊个人行为:

  (一)根据伪造证件、证实、档案资料以及他原料得到测试资质和成绩的;

  (二)批卷全过程中被发觉同一学科同一考试场有2份以上(含两份)试卷回答类同的;

  (三)考场纪律错乱、测试纪律无法控制,发生大规模考研作弊状况的;

  (四)测试工作员帮助执行舞弊个人行为,过后查证的;

  (五)别的应确认为舞弊的个人行为。

  第八条学生以及他工作人员理应主动维护保养测试工作场所的纪律,听从测试管理人员的管理方法,不可有以下搅乱考试场及测试工作场所纪律的个人行为:

  (一)故意搅乱知识点、考试场、批卷场地等测试工作场所纪律;

  (二)回绝、防碍测试工作员执行工作职责;

  (三)危害、污辱、诬蔑、污蔑测试工作员或别的学生;

  (四)别的搅乱测试管理方法纪律的个人行为。

  第九条学生有第五条所列测试违法行为之一的,撤销该科目地考试分数。学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研作弊个人行为之一的,其本次报名测试的每科考试成绩失效;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自考考试学生,视情况轻和重,可与此同时给与禁考一至三年,或是延迟毕业时长一至三年的解决,禁考期内考试分数失效。

  第十条学生有第八条所列个人行为之一的,理应停止其再次参与本科目考试,其本次报名测试的每科考试成绩失效;学生以及他工作人员的方式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做好解决;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以舞弊个人行为得到的考试分数并因此得到对应的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以及他课业资格证书、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或是入校资质的,由资格证书授予行政机关公布资格证书失效,勒令取回资格证书或给予收走;已经被录用或是入校的,由录用院校撤销录用资质或是其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替代别人或由他人替代参与我国考试院,是在校学生的,由所属院校按相关要求严肃查处,直到开除学籍;别的工作人员,由考试院组织提议其所属单位给与纪律处分,直到辞退或解聘,考试院组织依照舞弊个人行为纪录并向相关企业公布其本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测试工作员理应切实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在测试管理方法、机构及批卷等作业环节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理应终止其参与当初及下一年的我国考试院工作中,并由考试院组织或是提议其所属单位视情况轻和重各自给与相对应的纪律处分:

  (一)应逃避测试工作中却隐瞒不报的;

  (二)私自变动考试报名时间、地址或是考试时间的;

  (三)提醒或暗示着学生解题的;

  (四)私自将考题、试卷或是相关內容带出考试场或是传送给其他人的;

  (五)在批卷、统分中比较严重渎职,导致显著的错评、漏评或是信用卡积分偏差的;

  (六)在批卷中私自变更得分细则或是不按得分细则开展批卷的;

  (七)因未用心做好本职工作,导致所承担考试场发生类同卷的;

  (八)私自泄漏批卷、统分等应予以信息保密的状况的;

  (九)别的违背巡考、批卷等管理规定的个人行为。

  第十四条测试工作员有以下舞弊个人行为之一的,理应终止其参与我国考试院工作中,由考试院组织或是其所属单位视情况轻和重各自给与相对应的纪律处分,并调职测试岗位;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一)为不具有参与我国考试院标准的员工给予假证实、有效证件、档案资料,使其获得测试资质或是测试工作员资质的;

  (二)因玩忽职守,导致学生无法按期报考的或是使测试工作中遭到巨大损失的;

  (三)运用巡考或是从业测试工作中之便,为学生舞弊给予前提的;

  (四)仿冒、伪造学生档案资料(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外场机构试卷、为学生给予回答的;

  (六)授意、放任或是伙同舞弊的;

  (七)调包、修改学生试卷、考试分数或是考试场记录原材料的;

  (八)私自变更或是虚构、谎报测试数据信息、信息内容的;

  (九)运用测试工作中便捷,收受贿赂、贪污受贿、以权徇私枉法的;

  (十)污蔑、威胁恐吓学生的。

  第十五条因考试院组织管理状况混轮、测试工作员玩忽职守,导致知识点或是考场纪律错乱,舞弊状况比较严重;或是同一知识点同一时间的测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试场存有类同卷的,由文化教育行政机关撤销该知识点当初及下一本年度筹办我国考试院的资质;高等职业教育自考考试考区域内一个或是一个以上技术专业考试纪律错乱,舞弊状况比较严重,由高等职业教育自考考试监督机构给与该考点警示或是禁考该考点相对应技术专业一至三年的解决。

  对发生规模性舞弊状况的考试场、知识点的有关责任者、责任人及隶属考点的责任人,相关部门理应各自给与相对应的纪律处分;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背保密规定,导致我国考试院的考题、回答及得分参照(包含副题以及回答及得分参照,相同)遗失、泄露,或是使学生试卷在信息保密时间内产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视情况轻和重,各自给与责任者和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偷盗、毁损、散播在信息保密时间内的国家教育部考试试卷、回答及得分参照、学生试卷、考试分数的,由相关部门单位受贿罪相关员工的义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在职员工以及他工作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考试院组织提议其所属单位给与纪律处分或是由相关部门解决;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一)授意、放任、指使测试工作员释放压力考试纪律,导致考试场纪律错乱、舞弊比较严重的;

  (二)替代别人或是由别人替代参与我国考试院的;

  (三)参加或是机构别人开展考研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袒护、遮盖舞弊方式或是威逼别人舞弊的;

  (五)以打压、报仇、污蔑、危害等方式侵害测试工作员、学生人身自由权的;

  (六)向测试工作员贿赂的;

  (七)故意毁坏测试设备的;

  (八)搅乱、防碍考试场、批卷点及相关测试工作场所纪律后果很严重的。

  第三章违规操作评定与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测试工作员在测试环节中看到学生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测试违法乱纪、舞弊个人行为的,理应立即进行改正并属实纪录;对学生用来舞弊的原材料、专用工具等,应予以扣留。学生违反规定纪录做为评定学生违反规定客观事实的根据,理应由两位以上(含两名)监考老师或是考试场调研员、督考员签名确定。测试工作员理应向违法乱纪学生告之违反规定纪录的內容,对扣留的学生物件应填好收据。

  第十九条考试院组织发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个人行为的,理应由两位以上(含两名)工作员开展客观事实调研,搜集、储存对应的证明原材料,并在调研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的基本上,对所涉及到学生的违规操作开展评定。

  第二十条知识点归纳学生违反规定纪录,归纳状况经知识点主考官签名评定后,申报上级领导考试院组织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解决。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一般和成人高校招生、高等职业教育自考考试中,发生第五条所列测试违法行为的,由省部级考试院组织或是地(市)级考试院组织作出解决决定,由地(市)级考试院组织作出的解决决定应报省部级考试院组织报备;发生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研作弊个人行为的,由地(市)级考试院组织签定意见,报省部级考试院组织解决,省部级考试院组织还可以规定地(市)级考试院组织申报原材料及直接证据,立即实现解决;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搅乱测试纪律个人行为的,由地(市)级考试院组织签定意见,报省部级考试院组织依照前述要求解决,对学生以及他工作人员违背治安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个人行为,由本地公安机关解决;批卷全过程中看到学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研作弊个人行为的,由省部级考试院组织作出解决决定,并通知地(市)级考试院组织。参与其他国家考试院学生违规操作的解决由筹办相关我国考试院的考试机构参考前述要求实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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