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标准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行为,维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保养社会发展社会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趋势,下边我为我们用心收集了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规章,热烈欢迎各位参照参考,期待可以作用到大伙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标准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行为,维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保养社会发展社会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趋势,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订本规章,为此为本公司的运营规则。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详细地址: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普通合伙人项目投资,资产为投资者个人财产,投资者以其财产对公司债权债务无限责任的运营实体线。
第七条:本公司在备案的业务范围内从业生产经营,一切主题活动遵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可危害社會集体利益,依规执行申报纳税责任。
第二章 投资方式及认缴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因素一个普通合伙人,申请的投资为6万余元,在其中现钱:6万余元。
第三章 会计、财务会计和劳动者报酬规章制度
第九条 本公司按国家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会计、企业会计制度、依规设定财务会计帐本,开展财务核算。
第十条 本公司会计期间选用公历年制,自当初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期间。
第十一条 本公司招收员工的,依规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确保员工的工作安全性,准时、全额派发员工工资,依照国家规定参与社保,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金。
第四章 公司的散伙和结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审签日期是本公司创立日期2019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公司有下述情况之一时,理应散伙;
(一)投资者决定散伙;
(二)投资者身亡或是被宣告死亡,无继承者或是继承者决定舍弃承继;
(三)被依规吊销执照;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散伙,由投资者自主结算或是由债务人申请办理法院特定清算人开展结算。投资者自主结算的,理应在结算前十五日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没法通知的,理应给予公告。债务人理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理应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者申请其债务。
第十五条 公司散伙后,原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续存期内的外债仍应担负还款义务,但债务人在五年内未向借款人明确提出偿还债务要求的,该义务解决。
第十六条 公司解体的,资产应当以下次序偿还:
(一)欠付员工工资和社会发展保费;
(二)所欠税款;
(三)别的负债。
第十七条 结算期内,公司不可进行与结算目地没有关系的生产经营。在按前条要求偿还债务前,投资者不可迁移、掩藏资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能偿还债务的,投资者理应以其自身的其它资产进行偿还。
第十九条公司清算完毕后,投资者或是法院特定的清算人理应编写清算审计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撤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章没有尽到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章原件件二份,申报备案行政机关一份,本公司归档一份。
投资者签名(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