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通知书

发布时间:

  广东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

  举 证 通 知 书

  一、产生劳务纠纷,被告方对自身提到的认为,有义务供应直接证据。如:

  1、证实劳务关系产生、变动、解决等真相的直接证据;

  2、证实被告方诉讼法律主体的直接证据;

  3、明确异议标底金额的直接证据;

  4、证实案子是不是已由别的监察委员会审理或案件审理过的直接证据;

  5、别的与案子异议事宜相关的直接证据。

  用人单位理应在要求时间内给予其把握管理方法的与异议事宜相关的直接证据,及其仲裁庭规定用人单位带来的直接证据,贷款逾期不保证的,理应承当不良不良影响。

  二、被告方应该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三日前进行质证。须经增加质证期限的,需经仲裁庭准许并在规范的期限内质证。

  三、直接证据分成证据、物证、证据、视听资料、被告方阐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询问笔录。

  1、被告方理应对其递交的证明原材料逐一归类序号并制做证据清单,对直接证据资料的由来、证实目标和內容做简要说明,签字盖公章,并按仲裁庭和另一方被告方总数递交团本。

  2、直接证据理应在仲裁庭审判时提供,由被告方举证,没经举证的直接证据,不可以当作确认客观事实的根据。

  3、被告方给予的直接证据系在我国行业外产生的,该证据要经该国公证处给予证实,并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给予验证,或是执行我国与该该国签订的相关条约中要求的证实办理手续;被告方给予的直接证据是在中国香港、台湾、台湾省产生的,要执行有关的证实办理手续。

  4、证据与物证理应递交与正本、特定物核查一样的打印(制)件、相片、团本、节录本;被告方给予外文书证或是外语表明材料理应具有汉语译版;仲裁庭审判时被告方对证据与物证的正本、特定物开展举证。

  5、见证人理应出庭,接纳双方的咨询。证人出庭作证的,被告方要在开庭审判前递交见证人名册,见证人确实有艰难不可以出庭的,经监察委员会允许,可以递交书面形式证词;不可以恰当表述含意的人,不可以做证;见证人出庭作证时不能应用猜想、推论或是议论性的语言表达;仲裁员和被告方要对目击证人开展了解,见证人不可旁边听仲裁庭案件审理,了解目击证人时,别的见证人不可到场,仲裁庭觉得必须的,可以让见证人开展质问。

  四、被告方理应客观性、全方位地给予直接证据,不可仿冒、摧毁直接证据,不可以暴力行为、危害、贿买等方式 阻拦目击证人做证或授意、贿买、威逼别人作伪证。不然,被告方要负责法律依据和输了官司不良影响。

微信扫码分享

复制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