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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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也称土地资源支配权备案,就是指由国家专业行政机关依规对土壤的各种支配权推行备案的规章制度。下文是广西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广西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全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土地资源产权人的合法权利,标准土地登记个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他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融合本自治州具体,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州行政区内的团体土地权、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团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资源项证支配权务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土地登记。

第三条 依规备案的土地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资源项证支配权受法律保护,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侵害。

第四条 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团体土地权和用以非农业户口基本建设的团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机关是县市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资源项证支配权登记机关是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事务管理。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在国家级别和自治州级经济开发区、城镇的派出机构能够实际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事务管理。

第五条 土地登记工作员理应通过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土地登记职业资格证,执证上岗。

第六条 团体土地权备案颁证需要工作经费由各个市人民政府给予确保。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土地所有权界限所围绕的封闭式土地即宗地为基本单元。

土地内用地性质、所有权种类、使用期限不一样的,理应各自划宗申请办理备案。

有着或是应用二宗之上土地资源的土地权人或是土地使用权证人,理应分宗申请办理备案。

跨县市级行政区应用土地资源的,理应各自申请办理备案。

第八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一)土地资源初始登记;

(二)土地资源使用权转让、互换;

(三)土地使用权证注资;

(四)土地使用权证租赁、质押;

(五)承继或是遗嘱继承获得土地使用权证;

(六)本办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要求的工商变更和注销登记;

(七)别的依规可以申请备案的情况。

第九条 一共有的土地资源应当由共有人一同申请办理备案。农村住宅,按户申请办理。

第十条 申请者能够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中介服务或是别的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备案。

无行为能力或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商申请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理应递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者的身份证件、产权证明文档和别的相关材料。

代理商申请办理的,理应递交受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海外(含港澳台地区)申请者的受权委托书理应依规办理公证书或是验证。受权委托书理应注明委托授权和管理权限。

申请者名字已变动的,理应给予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乡村宅基地登记的,理应递交居住证明原材料。

递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者为中国公民的应由申请者签字或是捺印,证明材料为企业的应盖公章。代理商申请办理的,委托代理人理应签字(捺印)或是盖公章。

申请人解决申请具体内容和递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承担。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理应具有以下标准:

(一)申请办理备案的农田在主管机关内;

(二)申请者具备申请条件;

(三)有有关产权证明原材料;

(四)申请办理备案的具体内容与有关产权证明原材料相符合。

不符前款第(一)项要求标准的,理应告之申请者到相关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不符前款别的标准的,理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缴的原料或是更正的具体内容。

具有审理标准的土地登记申请办理,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向申请者出具揽收单,揽收单理应标明审理申请办理日、揽收编号、申请者的相关权利义务、申请办理程序流程与规定。

不符申请办理备案标准的,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退还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在开展地籍调查3日前通知申请者及其相邻关系人帮助地籍调查,确定所有权界址。除已具备有效边界确定文档或是协议书已划分确立所有权界限的外,应依据地籍图、用地审批红线图等材料机构申请者及相邻关系人当场指界确定所有权界址。

土地界址能够由申请者在申请办理备案前授权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机构精确测量,并将土地界址表、宗地图做为产权证明原材料递交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在地籍调查期内由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勘丈或是由申请者授权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机构精确测量。

地籍调查理应产生地籍调查表、土地界址表、宗地图、地籍图等成效,土地登记工作员理应对地籍调查成效的真实有效性承担。

申请者或是相邻关系人不能准时当场指界的,能够向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增加指界时长。申请者或是相邻关系人不申请办理增加指界时长,又未当场指界或是当场指界后未签名(捺印)的,由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地籍材料、现况界址及其指界状况明确土地界址,并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或是相邻关系人。

土地界址有争议的,依据解决土地所有权异议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登记申请办理、申请者递交的原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效开展全面审批,合乎备案规定的,理应给予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资源产权人;

(二)土地所有权特性;

(三)土地使用权证种类;

(四)土地所有权由来;

(五)土地资源位于、所属图幅号、宗地号;

(六)土地资源界址;

(七)土地面积;

(八)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标准;

(九)土地资源获得时长、土地资源使用期限;

(十)项证支配权;

(十一)备案日期;

(十二)别的备案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土地资源初始登记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至五十二条要求的备案情况,在所有权审批以后理应在当地、县行政区范畴内的新闻媒体公告或是在备案土地资源所在城市点以一定的方式给予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土地权人、土地使用权证人和他项支配权人的名称、详细地址;

(二)准许备案的土地所有权特性、界址、总面积、主要用途;

(三)土地权人、土地使用权证人和他项产权人以及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质疑的限期、方法和审理行政机关;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者或是别的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具体内容有争议的,能够在公告限期内向型审理行政机关明确提出异议申请,并递交书面形式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质疑申请书后,理应开展复诊,在30日内将复诊结论书面形式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办理经审批或是公告确定合乎土地所有权合理合法、界址清晰、总面积精确等情况的,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填写土地资源登记表和土地资源资格证书。

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资源登记表填写土地资源资格证书,土地资源资格证书上记录的信息理应与土地资源登记表相关具体内容一致。土地资源资格证书是土地资源支配权的法律凭据,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仿冒、修改和交易。

第十八条 备案期内,发觉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延缓备案:

(一)土地资源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期限超出土地资源有偿使用限期;

(二)并没有交纳相关税金;

(三)土地所有权产生异议并未处理;

(四)土地资源违纪行为并未解决;

(五)土地资源支配权被依规封查;

(六)申请者或是别的利害关系人对备案公告具体内容提出质疑,必须开展解决;

(七)别的理应延缓备案的情况。

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延缓备案决定的,理应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第十九条 审理土地登记申请办理后,经审查不符备案标准的,做出不予以备案的决定并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行政机关和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审理申请办理之日起,理应在以下要求的时间内进行土地登记工作中:

(一)初始登记为30日;

(二)工商变更为20日;

(三)项证支配权备案为10日;

(四)注销登记为10日。

前款規定的时间经审批能够增加,但增加不能超过要求限期的一倍。

地籍调查期内开展的土地精确测量时长、指界时长、公告时长、质疑复诊时间不测算在申请办理时间内。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产生的文件资料理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保存起来。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仿冒、修改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土地资源登记表的副联按街房(村)及宗地号排列顺序拼装产生土地资源登记薄。

依规能够公布查看、拷贝的土地登记材料,登记机关理应给予。

第二十二条 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理应按照土地登记技术标准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资源初始登记,市、县人民政府理应公布通告,通告关键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域区划;

(二)土地登记限期;

(三)接纳申请办理与取件的地址;

(四)申请者理应递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和依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土地权、土地使用权证,并未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列入地籍管理方法的,土地资源产权人理应申办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和团体土地使用权证由使用者申请办理备案。

公共性和市政工程设施用地,由该公共性和市政基础设施主管机构申请办理备案;乡镇村公用设施、公益慈善商业用地归属于农户集体用地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备案。

农户全民所有的土地资源依规归属于村农民集体土地的,由村集体经济机构或是村委会申请办理备案;归属于村里两个以上农村经济机构或是村委会所有的,由村里各该农村经济机构或是村委会申请办理,组织架构不健全的,由村委会代理商申请办理;归属于城镇农户全民所有的,由城镇农村经济机构申请办理,组织架构不健全的,由县乡镇市人民政府代理商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通告土地资源初始登记的,土地资源产权人理应在通告要求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土地资源产权人理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一)以转让方法获得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的,自按出让合同承诺付款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金之日起;

(二)以租用方法获得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的,自签署租赁合同之日起;

(三)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的,自收到土地审批文档或是国有制土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

(四)应用农户集体用地开展基本建设的,自收到土地审批文档之日起;

(五)国有土地出让由企业或本人经营承包,从业农业、林果业、养殖业、水产业等农业的,自承包土地经营合同签署之日起。

第二十七条 依规应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办理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备案时,理应递交以下产权证明原材料:

(一)土地审批文档;

(二)以有偿使用方法获得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的,递交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合同书;

(三)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的,递交已签发的国有制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涉及到拆迁补偿安置的,递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进行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已交清地价款的证明材料;

(六)已交清相关税金的凭证;

(七)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八)已签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及图下、设计规划标准;

(九)别的证明文件。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执行之前,早已应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不符前款規定的,理应递交以下产权证明原材料:

(一)本人采用的,递交房屋权属证实;并没有房屋权属证实的,递交法院起效的裁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或是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的文档;

(二)企业采用的,递交所有权由来证明文件及企业主管机构的意见;

(三)因房地产业承继、交易、调节、互换、赠予等缘故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除按本款第(一)项或是第(二)项递交土地资源、房子的产权证明文档以外,还应该递交相应的协议书和证明文件;

(四)别的证明文件。

没法递交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的,理应递交土地所有权由来演化的书面材料和所属社区居委会或是底层市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依规应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办理团体土地使用权证备案时,理应递交以下产权证明原材料:

(一)土地审批文档;

(二)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三)以土地权入股投资、合营等方式一同举行公司的,递交相关入股投资或是合作经营合同书;

(四)别的证明文件。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执行之前,早已应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不符前款規定的,理应递交以下产权证明原材料:

(一)农村村民应用的农村宅基地,递交所属农村经济机构和村委会或是底层市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二)乡镇村内公用设施、公益慈善土地和乡办企业应用的土地,递交土地所有权由来演化的书面材料、所属农村经济机构和村委会或是底层市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三)与农村经济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书等;

(四)别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依规应用国有土地出让用以农业的,申请办理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备案时,理应递交以下产权证明原材料:

(一)国有土地出让准许文档;

(二)承揽经营合同;

(三)用地审批红线图;

(四)别的证明文件。

国有制农业和林业场应用国有土地出让用以农业的,申请办理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备案时,依照国家和自治州有关规定递交有关产权证明文档。

国有土地出让依规由农村经济机构用以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政策法规申请办理。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农民集体土地权备案,理应递交以下产权证明原材料:

(一)土地革命阶段,授予的土地资源全部证和土地资源档案资料清册;

(二)合作化阶段或是推行劳动力、土地资源、耕畜、农机具等固定不动时,明确的农田归农户全民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

(三)被告方中间就农户全民所有土地资源依规达到的协议书;

(四)各级党委市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户全民所有土地资源做出的解决决定或是依规起效的调解书;

(五)各个市人民政府确立土地资源归属于农村经济机构或是村委会运营管理的文档;

(六)法院对权属纠纷做出的起效的裁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七)别的能依规证实土地权由来的证明文件。

没法递交前款要求原料的,理应递交下列所有权参照证明文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林地类所有权、树木使用权等证明文件;

(二)依规产生的土地利用现状调研、自然资源排查相关成效材料;

(三)农村经济组织协调应用土地资源的客观事实材料和相关凭据;

(四)依规制订的行政区划界限以及边界地图。

没法给予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或是所有权参照证明文件的,理应递交土地所有权由来演化的书面材料和村委会或是底层市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土地登记行政机关、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理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研、地籍调查等成效材料,对并未明确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土地出让开展备案造册;取回、交还、回收、空余的国有建设用地和依规征缴以后并未准许应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列入贮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储组织持相关审批文档申请办理备案。

第四章 工商变更

第一节 迁移工商变更

第三十二条 早已备案的土地使用权证,因以下情况而造成变动的,被告方理应在相关法律文件起效或是客观事实产生后30日内申办迁移工商变更:

(一)房地产业出让、调节、互换、赠予;

(二)房地产业承继、遗嘱继承;

(三)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决、协商;

(四)仲裁委员会的起效裁定、协商;

(五)处罚质押房地产业;

(六)房地产业作价出资或是入股投资、合作经营;

(七)单位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兼并、改革;

(八)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其它情况。

房地产业迁移或是变动时,理应依规先申请办理房产变更备案,并凭变动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书到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迁移工商变更。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出让房地产业时,理应报有批准权的市人民政府准许,并凭审批文档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迁移工商变更。

第三十三条 土地资源迁移工商变更理应递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产生迁移变动的文档、合乎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合同规定出让标准的承诺书,有房产转移或是变动的,理应递交房产变更备案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书。

第二节 别的工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证人理应自宗地面上房屋建筑完工生效日30日内,向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商变更。

土地使用权证产生用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标准改变的,土地使用权证人应该在得到准许变动生效日30日内,持准许文档和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证书工商变更;涉及到补缴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金的应该递交交纳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金的凭据。

第三十五条 土地划拨所有权依法处理土地使用权证有偿使用办理手续的,土地使用权证人应该在签署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合同书生效日30日内,持原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更改土地资源获得方法的审批文档、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合同书、缴付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金的证明等申请办理工商变更。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证人们在不影响土地的合理安排前提下切分土地的,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切分方案等申请办理切分工商变更;共有人中间切分一共有土地资源的,按切分工商变更申请办理。

土地使用权证人有着邻近土地,并合乎土地合拼标准的,能够持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证书合拼工商变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权人、土地使用权证人与土地资源项证产权人变更名字、详细地址的,理应在名字、详细地址产生变动生效日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名字、详细地址工商变更。

第三十八条 土地资源产权人或是别的利害关系人发觉土地资源资格证书或是土地资源登记表有备案不正确或是忽略时,可以申请更改备案。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清后更改备案。

备案的不正确或是忽略属土地登记工作员记述时的粗心大意,并有初始登记证明原材料可查的,土地登记行政机关、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职权立即开展更改备案,并将更改备案具体内容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被告方。

申请办理更改备案的,理应立即告之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该自填海项目完工生效日3月内,持以下证明文件到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权资格证书;

(三)水域应用准许文档、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金的交纳凭据;

(四)已签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及图下、设计规划标准;

(五)填海工程工程验收文档;

(六)填海工程竣工测量图件、材料;

(七)别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理海域使用权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办理后,理应按地籍调查的规定,核查海域使用权变动为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情况,对合乎以下标准的,确定土地使用权证,换领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

(一)申请者是海域使用权资格证书上记录的海域使用权人;

(二)归属于填海项目,而且填海工程已完工产生土地资源;

(三)界址清晰、总面积精确,土地资源使用情况与用海审核标准相符合。

第四十一条 填海工程土地使用权证按下列要求备案:

(一)土地所有权特性备案为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

(二)土地使用权证种类备案为转让或是划转;

(三)土地所有权由来备案为填海工程;

(四)用地性质按审核用海时的新项目特性对比土地分类明确;

(五)土地使用标准按用海准许文档、海域使用权资格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及图下、设计规划标准等明确;

(六)土地资源获得时长备案为填海工程工程验收确定的时长,并标明海域使用权获得的时长;

(七)土地资源使用期限按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明确,海域使用权停止时间备案为土地使用权证停止时间;

(八)别的具体内容按土地登记规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土地资源资格证书损坏的,土地资源支配权人可以持已损坏的土地资源资格证书向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取回原土地资源资格证书,并给予换领,新的土地资源资格证书上标明“换领”字眼。

土地资源资格证书丢失、损毁的,土地资源支配权人可以向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发放。申请办理发放时,理应书面说明土地资源资格证书丢失、损毁的缘故,并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公告30日,公告期期满没有人就该丢失、损毁客观事实提出质疑或是经审批质疑不成立的,给予发放土地资源资格证书,新的土地资源资格证书上标明“发放”字眼。自发放生效日,原土地资源资格证书销户。

第五章 项证支配权备案

第四十三条 依规质押或是租赁土地使用权证的,被告方理应在借款合同或是出租合同签署生效日30日内,申办土地资源项证支配权备案。

设置别的土地资源项证支配权的,被告方在设置生效日15日内,申办土地资源项证支配权备案。

第四十四条 依规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证预告登记的,理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三)借款合同。

土地切分质押的,理应递交土地分割质押方案及经质权人和抵押人确定的切分质押界址图。

第四十五条 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备案,理应递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 依规可以申请别的项证支配权备案的,理应递交以下产权证明原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设置项证支配权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土地资源项证支配权变动的,理应自变动生效日15日内,申办项证支配权工商变更。

第四十八条 合乎以下标准的土地资源项证支配权备案申请办理,理应准许备案:

(一)申请者是设置项证支配权的被告方,且在其中一方是土地资源登记表记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是土地权人;

(二)设置项证支配权备案的农田在土地登记范围之内;

(三)设置的他项支配权与早已备案的支配权不冲突;

(四)合乎有关法律、政策法规、章程的要求。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农户全民所有的土地资源依规被征缴或是农村经济机构隶属组员依规建制变为城乡居民的,理应在集体用地被征缴或是申请办理农转非以后,土地登记行政机关、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起效的法律文件立即销户团体土地权备案。集体用地所有权人理应自土地资源被征缴生效日30日内,将土地资源资格证书交还土地登记行政机关销户,贷款逾期不交还的,土地登记行政机关公告销户。

第五十条 依规取回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登记行政机关依据取回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销户土地使用权证备案。土地使用权证人应该自接到取回土地使用权证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资源资格证书交还土地登记行政机关销户,贷款逾期不交还的,土地登记行政机关公告销户。

依规勒令交回国有土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证人应该自接到勒令交回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资源资格证书交还土地登记行政机关销户,贷款逾期不交还的,土地登记行政机关公告销户。

第五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应用到期前未申请办理续签或是续签申请办理没获准许的,原土地所有权人应该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持土地资源申请证书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贷款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行政机关在土地使用到期后公告销户。

第五十二条 因洪涝灾害等导致土地资源支配权损毁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是土地使用权证人持原土地资源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土地权或是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贷款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行政机关公告销户。

第五十三条 土地资源项证支配权停止,被告方在该项证支配权停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土地资源项证支配权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法律依据

第五十四条 不依照本办法要求申请办理备案的,由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其期限申请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申请者递交伪造的申报备案原材料,导致备案不正确,给相关土地资源产权人造成损失的,申请者理应担负相对应的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行政机关依据查明的客观事实依规销户土地登记,并由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惩处1000元之上1万以内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工作上有下述个人行为之一的,相关行政单位理应依规对直接担负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员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徇私舞弊;

(二)因工作严重失职导致错、漏备案,或是备案不合理而不改正;

(三)泄漏工作上悉知的商业机密;

(四)丢失备案原材料,给申请者导致巨大损失;

(五)无正当理由不予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或是无正当理由超出要求限期申请办理;

(六)私收或是索要行贿;

(七)违规扣除花费;

(八)拒不接受上级领导行政单位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对土地登记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土地登记特性

1.强制。被告方的土地资源支配权务必依规备案,未备案的土地资源支配权不受法律保护并可根据剧情对本人开展惩罚。

2.信用性。土地登记是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市人民政府土地局依规制订程序流程对土地所有权、总面积、应用领域等进行审查、准许,并登记注册、授予土地资源资格证书的司法程序进而确保了土地登记的真实可靠。

3.完好性、持续往。土地登记须统一开展不可以切分。备案事宜变动,应立即申请办理变动登记,维持土地资源材料的连贯性。

4.防御性。我国根据土地登记,确定亦庄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证.维护保养土地公有制不会受到侵害,为充足、有效和高效运用土地资源给予法律保障。制不会受到侵害,为充足、有效和高效运用土地资源给予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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