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强制执行申请报告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一:
申请者:杭州市,住 址:杭州号,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87
被上诉人:(身份证件:),男,汉族人,1973年2月出世,安徽人,杭州路号理发店理发师,现居杭州地底库,联系方式,13
请求事项: 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者84689.88元(房租35024.65元 税款滞纳金46631.23元 诉讼费用3034元)。
客观事实与根据:
申请者与被上诉人因房子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开庭审判,并且于XX年9月2日做出()上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该裁决书已生效,但被上诉人拒不履行裁定。 因此,特申请办理你院给与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
XX年 月 日
申请者盖章:
附:
1、()江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2、该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的证实一份。
停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二:
申请者: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支行
详细地址: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要求该院判决中断民事判决的实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者与失信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案,该院做出起效民事判决,责令丁马上向申请者还款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率(暂计至XX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之后至具体还款期止按合同规定贷款利率上浮50%测算)。申请者已向该院提到了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办理,案号为号。案件执行情况下,20xx年9月9日,丁向申请者还款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额288888元未还。
丁提出了分期付款并缴纳相对应贷款利息的申请办理,申请者正常情况下允许并就实际事项布置如下所示:
1、贷款额的货款利率为4.2075%,丁应当每个月的21日还款利息 元,至2021年2月结清。
2、丁托欠在其中任一期利息的,申请者有权利提前收回所有贷款本息,并有权利按以上贷款利率上浮50%收取贷款利息。
3、申请者认为提前收回所有贷款本息的,有权利申请恢复此次强制执行程序、要求处理址在厦门新宝成花苑模块的质押物,并且以所得的优先选择优先受偿权。
丁口头上表明认同申请者的计划并服务承诺按时还贷。
根据上述所说情况,此案暂时没有执行的必需,依据民诉法232条的要求,申请者要求该院中断此案的实行,如失信执行人未按时还借款的,申请者再请该院执行此案,请该院审批。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申请者: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支行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20xx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