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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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下称招标方):

受委托人(下称承包方):河北省马倍战法律事务所

按照法律法规,承包方已告之招标方起诉风险性和律师费用政府指导价资费标准的要求;招标方了解政府指导价资费标准后,依然规定承包方风险代理其起诉。彼此通过多方面商议,在公平同意的前提下,签订下列条文:

一、代理商事宜和管理权限

招标方与 因 纠纷案件一案,承包方接纳招标方的授权委托,并分派 刑事辩护律师出任招标方在此案中的委托代理人。

招标方授权委托承包方刑事辩护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一)招标方授权委托承包方为第一审的委托代理人

承包方代理权限:委托与另一方双方开展商议、商谈;委托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委托提起诉讼、提交和查收裁判文书,采集有关直接证据;委托增加、变动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委托申请回避和控诉;委托参与起诉,陈述事实和原因,提供直接证据、举证和辨论;委托认可、变更诉讼请求,开展调解、协商,明确提出上诉。

(二)招标方授权委托承包方为第二审的委托代理人

承包方代理权限:委托提起上诉、提交和查收裁判文书,采集有关直接证据;委托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委托申请回避和控诉;委托参与起诉,陈述事实和原因,提供直接证据、举证和辨论;委托认可、变更诉讼请求,开展调解、协商。

(三)招标方授权委托承包方代理商申请办理程序执行的委托代理人

承包方代理权限:申请执行,委托接受实行回家的款或物;有权利就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费用留置案件款或物;有权利与另一方被告方就实行达成和解协议书。

招标方授权委托承包方以上( )项代理商工作中。

二、代理费用及付款办法

招标方按以下承诺向承包方支付费用,律师费用务必以货币形式付款:

(一)招标方付款诉讼费用、保全费、办案费等需要花费,律师事务所不垫款一切花费,由招标方第一期缴纳代理费用 元,招标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叁日内,向承包方付款,其他代理费用按裁决书裁定或民事调解书协商金额的10 %付款承包方。

(二)招标方付款诉讼费用、保全费、办案费等需要花费,律师事务所不垫款一切花费,由招标方第一期缴纳代理费用 元,招标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叁日内,向承包方付款,其他代理费用按建立的案例款或物折款的15%付款承包方。

(三)招标方付款诉讼费用、保全费、办案费等需要花费,律师事务所不垫款一切花费,由招标方给予 做为贷款担保,招标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 日内,向承包方给予,按建立的案例款或物折款的20%付款律师代理费。

(四)招标方付款诉讼费用、保全费、办案费等需要花费,律师事务所不垫款一切花费,按建立的案例款或物折款的30%付款律师代理费。

(五)如招标方系被上诉人或第三人,招标方付款诉讼费用、保全费、办案费等需要花费,律师事务所不垫款一切花费,则按防止的财产损失额的30%向承包方付款律师费用。防止的财产损失额按上诉人起诉状中列明的诉请额减掉被上诉人(或第三人)具体负责的金额测算,如诉请额在诉讼中有提升,则按提升后的金额减掉被上诉人(或第三人)具体负责的金额测算。

(六)如招标方获得的权益是是非非贷币资产(有形化物件、专利权、商业秘密、土地使用权证、债务、股份等能用贷币定价的资产)时,则由招标方按该非现金资产使用价值额的 %向承包方付款律师费用。该非现金资产使用价值额按裁判文书或招标方与另一方被告方的合同价钱明确,请在非现金资产使用价值额明确后 日内向型承包方付款律师费用。

(七)别的特殊规定:

经双方允许按下述第 种方法扣除代理费用。

三、招标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利了解并掌握承包方代理商事务管理的工作进展,为提高工作效率,可事先与承包方预定。

(二)有权利对承包方刑事辩护律师违法乱纪或渎职个人行为检举或举报。

(三)招标方务必向承包方如实陈述案件,及时性给予与此案相关的文件资料等直接证据或是直接证据案件线索,并确保给予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明正本。

(四)尚未承包方允许不可私自舍弃实体线或程序流程上的支配权,不可作出不益于委托授权的个人行为。

(五)不可毁约立即接受实行回家的款或物。

(六)审理案件需要旅差费、住宿费、差旅费、文印费等由招标方付款。向司法部门或其他审理案件行政机关交纳的花费,由招标方预缴税款并担负。

(七)招标方理应认真阅读合同规定七条的“风险防范”并充足预测分析很有可能发生的多种风险性。因不能归责于我方的理由造成风险性发生的,承包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方应全面运用法律基础知识,依照法律法规,努力完成代理商主题活动维护招标方合法权利,准时到庭,并严格执行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道德,为招标方的文件资料、商业机密和私人信息保守秘密。如违背,而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将承当相对应承担责任。

(二)如承包方筹办刑事辩护律师不按规定程序流程尽职尽责地从业代理商事务管理,与另一方被告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恶意串通,危害招标方利益的,招标方有权利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规定承包方尽数退回或不付代理费用,并可依规规定承包方担负相对应的法律依据。

(三)承包方筹办刑事辩护律师不可向招标方及经办人员做其他类型的有关案件处理结论的服务承诺;招标方对承包方筹办刑事辩护律师有关案子的预测分析不可解释为作出了这类服务承诺。

(四)承包方接纳授权委托后,如发觉招标方徇私舞弊,捏造事实,有权利中断代理商,依约所收费标准用不予以退回,从而形成的结果由招标方担负。

五、合同违约责任

(一)招标方遗失直接证据正本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承包方规定向法院提供证明复制件,导致因无证据而输了官司者,应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按标底10%向承包方付款代理费用;

(二)尚未承包方允许招标方舍弃要求、调解、撤案,私自舍弃实体线或程序流程上的支配权或与案子另一方被告方恶意串通的,代理费用依案子总标的额30%占比扣除。

(三)招标方如歪曲事实,徇私舞弊、或坚持不懈不合法的规定、或运用承包方刑事辩护律师从业非法活动的、或无端终断与筹办刑事辩护律师的联络、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缴纳人民法院规定缴纳的相关花费,均视作招标方毁约,应支付违约金叁仟元,并按标底10%向承包方付款代理费用,承包方有权利单方面停止代理商。

(四)招标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承包方所开支的花费由招标方压力并付款案子标的额30%的合同违约金;

(五)招标方托欠律师代理费的,应按托欠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规范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

(六)承包方刑事辩护律师须依规维护保养招标方合法权利,准时到庭,并严格执行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并对实行代理商事务管理中常悉知的招标方的商业机密及私人信息理应信息保密。若有违背,承包方依规承担赔偿责任。

(七)如承包方筹办刑事辩护律师不按规定认知能力承担地从业代理商事务管理,与另一方被告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恶意串通,危害招标方利益的,招标方有权利单方解除授权委托代理合同,不付有关案子的代理费用,并可依规规定承包方担负相对应的法律依据。

(八)如承包方无端停止执行合同规定,已缴纳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所有退给招标方。

六、 申诉成功的含意

(一)自两方签署本风险性授权委托代理合同之日起,承包方刑事辩护律师即逐渐进行证据调查工作中,辛勤努力,因而如招标方的犯罪嫌疑人或被诉人等借款人在自此至提起诉讼前有付款乃至结清款或物给招标方,视作一部分申诉成功,招标方应按扣除的钱物的百分伍(5%)付款律师代理费(但至少不少于¥3000元,即小于¥3000元的按¥3000元付款),与此同时彼此解除合同。

(三)当在提起诉讼后至第一次开庭前(没有开庭审理),无论招标方的犯罪嫌疑人或被诉人等借款人是不是有付款或乃至结清款或物给招标方,也不管招标方与其说被告或被诉人等借款人是不是有达到还款协议书而实现全自动撤案-被判决撤案,或受权承包方撤案,均视作所有申诉成功,充分考虑任务量有适度降低,承包方允许给予少付律师代理费,协商一致由招标方按按本风险性资费标准的80%付款律师代理费。

(四) 第一次开庭后(只需早已开庭审理),无论招标方的犯罪嫌疑人或被诉人等借款人是不是有付款乃至结清款或物给招标方,也不管招标方与其说被告或被诉人等借款人是不是有达到口头上或书面形式的还款协议书,只需招标方开展撤案包含按自行撤案解决,或受权承包方撤案,均视作所有申诉成功并所有取回钱财,招标方应依约付款律师代理费。

(五)在起诉或实行情况下,如被上诉人提供了由受托人或委托人的家人等出示的接到钱财的直接证据且是确实等得话(按受托人没法否定为规范),则视作一部分申诉成功,虽然或许受托人或委托人的家人等果断给予否定。因为这使承包方刑事辩护律师没法按原来的诉请、事实与理由得到申诉成功并取回钱财,归属于受托人层面的义务或重要过失。承包方并可合理地觉得受托人存有与被告达成一致还款协议书乃至已结清欠账的很有可能,因而才能由受托人或委托人的家人等出示的接到钱财的收据等直接证据给被上诉人。因此这些的数额或财产额依然按收费标准承诺由受托人付款请在承包方悉知后的三天内付款这一部分的律师代理费。

七、风险防范

下列风险性很有可能造成输了官司、案子久拖不决、无法执行等不好不良影响:

(一)某些案审中存在的司法部门不公平、司法部门效率低下、乱用裁量权;

(二)被上诉人(第三人)缺失偿还工作能力或失踪;

(三)被上诉人无财物或无充足的资产可供执行;

(四)不提供或不充分给予直接证据或是给予虚报直接证据或是不提供初始直接证据或超出质证期限给予直接证据。

八、因执行合同规定产生的一切热议,彼此应友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递交 法院。

九、本协议签字生效,到招标方委托授权执行完毕时止。(包含:调解、冲抵、执行终结及撤消起诉等)。

十、合同规定若有解释权,可由彼此再行签署书面协议,变成合同规定的构成部分。

十一、合同规定一式两份,招标方执一份,承包方执一份。自彼此签名或盖公章之日起起效。

甲 方:

乙 方:河北省马倍战法律事务所

代表者:

筹办刑事辩护律师: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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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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