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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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罪的存废难题,因为人民权利在现代法纪中的重要性日益被拉高,而深受法学界异议。基本国情决定了在我国不太可能废除死刑,但在我国看待死罪法律的心态,却因死刑核准规章制度的完善而看起来十分慎重。死刑核准是我国独有的法律程序,也是古中华法系交给他们的宝贵历史遗产。清代做为封建王朝最后一个皇朝,可以说集古中华民族法律法规之大德。特别注意的是,清代的法律制度,有沿也是有革,既反映儒家思想传统式法律文化的基本上精神实质,又融合社会环境和执政必须而有一定的修改完善。

清代的死刑核准规章制度,亦即中华法系的预审规章制度,包含秋审和朝审,【1】就典型性地反映了中华传统的法律文化特性。秋审,是最主要的死刑核准规章制度,每一年秋季举办。对所有拘押的斩、绞监候罪犯每一年开展一次审录、核查,区别情况解决,或处死,或缓决,或免减,除开极少数情实罪实、不杀不能正典刑者外,使“法没法宥,事出有因”的大部分斩、绞监候者能够获得不同程度的宽宥,兼得刑诉法震慑警告与恤刑慎罚二种实际效果,这就是清代死刑核准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沿革

死刑核准是我国所独有的法律程序,建根据古代中国“慎刑”观念,秋审则是实践活动方面对“慎刑”观念的一种承继和发展趋势。

我国古代死刑核准,早就在汉律中就逐渐拥有一般规定,后复隋朝产生订制,至明朝清代变成“一代盛典”,前后左右有二千多年的历史时间。

史载汉朝“守令行凶,还不等奏报”。由此可见,那时候府县守令就会有死罪执行权。汉朝执政者依据“天人感应”基础理论,对死罪推行“秋冬季处决”规章制度,要求春夏季不判处死刑。除造反大逆“决不待时”之外,一般死囚须在秋天降霜之后、冬季之前实行。秋冬季处决规章制度,对后人拥有长远的危害,唐律疏议要求“立春后不决死罪”,而清代“秋审”规章制度亦很有可能历史渊源在此。汉律也有“有故乞鞫”的要求,容许被告方奏疏,向上级领导司法部门要求复核。与此同时也有“录囚”,即上级领导司法部门对拘押犯人的核查审录,以查验下属司法部门对案例的案件审理是不是公平。录囚主题活动使一些冤案得到了翻案,进而使当初的司法部门情况获得一定程度的改进,并对后人司法实践中死刑核准规章制度的产生产生了积极影响。

自汉至唐,从宋到清,大概健全了死刑核准规章制度。从北魏时起确定了对死罪的裁定需经复奏批准才可以实行的法纪,一直延用至清朝末年。地区里的死刑案件,务必呈送中间核查,地区司法部门没有权利随便处死。隋开皇十五年(595),曾立死罪须“三奏然后决”之制。唐承隋制,亦行“三复奏”和“五复奏”制。唐朝还创新对死刑“九卿议刑”规章制度。宋朝基本上承袭唐朝的“三复奏”规章制度,但未严格遵守。明大部分承继唐制,并严格遵守,因此,建立了“朝审”。清朝入关后,为维护保养其执政纪律,缓解阶级斗争和民族问题,在“详译明律、参国以制”的法律观念指导下,建立了别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而秋审规章制度也被明确出来。

清代所确定的秋审规章制度,实际上是把明朝行于京师的朝审扩张到全国各地,并废除省外遣官录囚的作法,改成各省市先自主审录,汇报朝中统一核准。从光绪到清朝康熙,秋审规章制度在明末清初就明确出来,并且为后人延用。光绪十年八月刑部题准“朝审事项日期,于降霜后十日举办”。光绪十五年十月刑部等又遵旨商议:“各省市秋决重犯,该巡按会与督抚、布、按等官,面加详审”,于“降霜原曲请决定”。康熙皇帝十二年十一月谕刑部:“之后各省市秋审应令照在京朝审例,豫期造册进呈,亦着九卿、科道会与核查,奏请决定。”到此,清代秋审规章制度经营规模已具,在京朝审、在外面秋决事实上合而为一,变成每年一次的秋审。虽然朝审类别仍保存,其实就是全部秋审规章制度中有关在京案子的那一部分。

二、秋审的程序流程

清代的死罪案中,由评审组织逐步往上审转核查,最后由督抚向皇上具题。按《清律》要求,凡严重威胁我国执政的违法犯罪,应被判“斩立决”或“绞立决”。如不良影响较小或者有异常者,可暂判“斩(绞)监候”,缓期执行处死,延到秋季由刑部三法司或九卿预审。【2】做为“秋审盛典”的秋审,是每一年秋八月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外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其内阁首辅、内阁大学士等会与案件审理各省市的死刑核准案子。预审之后由刑部向皇上具题。大家平时清朝影视作品上见到“立秋后问斩”的案例就是说“斩(绞)监候”案子。“立秋后问斩”并非说等秋季就处决,反而是要经秋审,待核准为“情实”,且经皇上勾决的,才判处死刑。

1. 地区秋审

清朝秋审分成地区和中间两个阶段开展。各省市秋审又可分成两审。以司道为第一审,以督抚司道为第二审。第一审及第二审的审理事务管理均由按察司(臬司)承担解决。《大清律例》第411条附例要求:“各省市每一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事则前期终稿,相继移咨在省司道,会与虚衷商议,联衔具祥,督抚核查定拟,至期,预审司道等官,俱赴督抚县衙申请办理。”(乾隆皇帝三十二年定例)

监候的死囚人,一般都押在原审州县监狱中。每一年今年初(离京较远的省区在上一年尾),美国各州县就逐渐审录这种罪犯,查其案件是不是确实,直接证据是不是不容置疑,判罪有没有枉滥。如审录准确无误,则造册备案。

州县办好造册,则将罪犯连着案件材料一起经府解省,交省按察司在押。后为预防路面曲折耽误时长,就不会再经府而立即解省。又因罪犯解送,屡次奔波于路程多家不方便,于清朝乾隆年间定例“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以后”,如果没有案件转变,“停其解审”,《大清律例有司决囚等第》乾隆皇帝二十五年定例,即在原审州县候旨随时待命。

我省的秋审罪犯或案件材料都聚集到省按察司,由按察司逐一审批,将各案的看语、案由裁定词、略节、案件引言前期终稿,有时候也需要会与布政司及在省道台一起商议定罪,然后即请督抚按时预审。在预期的日期,督抚率同在省司道和乌鲁木齐首县一起预审,或审录犯人,或审录案件材料。审录的关键目地是由秋审罪犯分成实、缓、矜、留几大类。

预审结束,督抚将我省年度秋审案子汇聚作一本简要具题,便于皇上和刑部审查。除题本外,督抚还缮造黄册奏报,以便皇上访问。

各省市秋审需要注意截至秋审日期。截至日期之前题结的案子,均可入当初秋审。相反,截至日期之后题结的案子,归于来年秋审申请办理。

2. 中间秋审

各省市秋审后,按照惯例奉命。刑部奉命后,正式开始申请办理该年中间的秋审。在秋审具体运行上,刑部各司先要核办各该省秋审案子,各司核办后应给秋审处汇办,随后呈送堂官审阅,再送九卿预审。等皇上裁定后,再次申请办理复奏与勾决。

(1)刑部定拟看语。中间秋审系以九卿预审方法开展,九卿预审以前,刑部应就各省市秋审案子优先定拟看语。各省市督抚秋审薄上,刑部便开始开展审批。秋审案子人犯都疑惑京,刑部所说看详实际上是审录案子,“依次摘叙案由,各自实、缓、矜、留,出示看语”。刑部的审批其实就是前期开展的,并不是等候各省市的秋审题本,反而是 “依废案”核拟,“待五月中下旬前后左右各省市题本来齐,再查看外勘与部拟不符合者”。【3】

(2)九卿预审与具题。刑部定拟看语后,应将秋审案子刊刷招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开展九卿大会。秋审的预审即所说“秋谳盛典”。每一年八月中下旬的某一天,贡士、九卿、詹事、科道之后扩张到内阁学士、太常、太仆寺卿等齐集天安门前、金水桥西,凡“三品官职则与预审”。

朝审在于秋审一天开展。秋审之后,刑部带领以参与预审整体高官的理由向皇上具题。该项具题系多次分省申请办理,每省案子各分实、缓、矜、留四本。此外,相关“服制”嫌犯、“官犯”均独立作一本。情实类另造黄册,随着进呈。

(3)皇上裁定。清朝诸帝均极高度重视秋审,乾隆皇帝曰:“秋审为要囚重典,轻和重进出,生命攸关。直省督抚皆应祥慎推勘,酌情考虑准法,务协乎如如不动之者公,方可无枉无纵,各得其平。”又曰:“我国秋谳盛典,上带刑章,下关民命,虑囚时设情法未衷于至当,缘何弼教之认真?”九卿预审各省市斩、绞监候案子后应具题奏闻,皇上须为裁定。裁定时,皇上常与内阁大学士及内阁首辅商酌,皇上对情实的招册更为高度重视,常常一一披览。凡奉命情实的死刑人犯,处决前仍须复奏及勾决。

三、秋审的具体内容

凡“斩、绞监候”的案子都需要进到秋审程序流程。哪种罪行立决,哪种监候,《大清律例》均有明确规定。按乾隆皇帝五年修定之《大清律例》计,立决有132条,另有凌迟处死17条都是立决,监候有287条,总的说来是监候超过立决,也就是绝大多数斩、绞刑罪案子都需要列入秋审程序流程。通过秋审的案子分成情实、缓决、可衿、留养承祀四类,除情实奏请判处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免以死罪。

1.情实:指案件确实,法律适用莫不当的意思。这样的事情当然是“奉命勾决”,凡入情实,除避免于勾者,均要勾决,实行所拟死罪。因此,入情乃是秋审人犯中最重则。这种案子多属杀害、枉法赃、奸等比较严重犯罪案。

2.缓决:指案件确实,但不良影响较小,再次在原审州县监候,今年不判处死刑,下一年再进秋审,这般往复式,直至减等或改入情实。一般地说,秋审缓决嫌犯可得到减等惩罚。凡属缓决的案子一般是戏杀、错杀、擅杀等。

3.可矜:指案件虽确实,但是能够宽容的剧情,此类剧情大多数能够可免于处决,重判别的酷刑。什么样的罪行是事出有因﹖《大清律例》条文并没有明文规定。乾隆皇帝二十七年设定条例革职一例:“如子妇不孝顺,詈殴翁姑,其夫愤激致毙”者为可矜,以其“情切天仑,一时义激”所故。凡可矜,或减流,或减徒。

4.留养承祀:指情况属实,剧情偏重,但是因为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年迈生病,没有人敬养,且自己也是单丁(独生子)者免以处决。但只是可用于非“十恶”【4】的死刑案件。这一定罪量刑标准是中华法系定罪量刑中十分特别的一点,展现了中国封建社会高度重视祠堂的层面。

之上四类的预审结论,都务必奏请皇上裁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秋审的实际意义

秋审是清代尤其关键的司法审判规章制度,有着关键的研究价值与实际意义。其实际意义包含历史意义与实际意义。

1.历史意义

秋审清朝做为一种最高级的死刑核准规章制度,是对古代中国死刑核准规章制度的传承发展壮大。从光绪年间刑部建言献策朝审起,直至宣统三年的个人档案中仍能发觉秋审黄册,由此可见秋审规章制度与清代相自始至终。

清代执政者这般高度重视秋审规章制度,直接原因是为融入清代专制主义、君主专制极端化加强的必须。秋审将死刑案件的审判与核查列入了我国严格的法律程序中,使重权出对于朝中,进而使封建专制君权执政得到了确保。秋审清朝被视作我国盛典,在那时具备重要社会意义,对满清执政者维护保养本身执政、夯实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功能。

与此同时,在“慎刑”思想基础上,秋审规章制度使死罪的威慑力量与恤刑民贵君轻的社会发展、政冶得到了统一的表现。依据史料记载,以乾隆朝为例子,每一年斩绞重囚约计3000人前后,在其中立决与秋审情实勾决求和约占1/3到1/2,换句话说绝大多数斩绞重囚都列入了缓决。恰逢就在清代兴盛之际,审判制度能够有保障地在明确路轨内运作。

可是到清朝末年,因为封疆大吏赢得了前所未有的国家权力,能够自作主张,无须遵循规定的流程,秋审规章制度也就废弛了。

2.实际意义

清代的死刑核准规章制度给世人留有哪种思索呢?近些年,伴随着一批冤案的公布,死刑核准难题在中国社会上引起了猛烈波动。法学专家谁是大歌神,最高法院应当取回死刑核准权。

多年来,社会发展针对死缓的异议关键取决于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刑诉法要求的死刑复核程序从来没获得实行,“两法”有关“死缓由最高法院审批”的要求名存实亡。在古中华法系中,秋审自始至终是通过皇上亲身裁定审理,但是最高法院却把绝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发给各省市高级法院履行。而很多二审案子中,高级人民法院却并不是实际履行死刑核准的程序流程,反而是立即由二审判决(或判决)替代死刑核准,导致法律规定的这一独特庭审程序变成空文。

一是妥善处理慎刑和严刑的关联。现阶段,严刑观念较为广泛,慎刑观念仍不被普遍接纳。应不应该判死刑,较轻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当在《刑法》中修定。

二是严格执行法定条件实行死刑核准,保证死刑核准的准确性。我觉得在二审案子中,为了能避免死刑复核程序变成空文,高级人民法院应在案子审核后专业另组仲裁庭对审核案子开展核查确定。除此之外,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虽在要求里最高院不一定要提审罪犯,但有条件的一般应提审罪犯,保证细心、公平的核查。

三是检察系统要加强死刑案件复核的行政监督。古中华法系里的“三司会审”等规章制度留下的文化艺术思索,便是死刑核准应当由另一个的公司监管。在法律意识完善的今日,咱们更应注重我国私权行政机关间的相互之间牵制和监管。实际在核查层面,便是检查院应创立死刑核准案子专业管理机构,专业工作人员出席最高法院、高级法院核查死刑案件的大会。这针对秉公执法有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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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审,对刑部裁定的要案及京中周边绞监候、斩监候案子开展复核,降霜后十日举办。朝审实际上是秋审规章制度有关在京案子的那一部分。

【2】九卿预审: 清朝最主要的预审规章制度,清代全国大案要案,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 9 个关键高官构成预审组织会与案件审理。预审结论须报皇上裁定。它由明代九卿圆审发展趋势而成。

【3】《清史稿》卷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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