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养维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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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青岛国税局

承包方:

双方经彼此友善商议,签署合同规定.

第一条 为标准开支,节省经费预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招标方根据 招投标 招投标后续签合同 明确承包方为XX年7月1日 ~XX年7月1日青岛国税局指定汽车维修店.承包方能够承揽所在地税务局 (下列称客户)的机动车检修,还可以承揽青岛国税局隶属的其他部门的机动车检修.客户车子在承包方检修时,承包方应与客户签署车辆维修合同,承包方与客户签署合同中常作出的服务承诺对青岛国税局隶属的其他企业一样合理.

第二条 客户在承包方开展车辆修理时,乙方位客户缴纳的修理人工费和检修工费不得超过承包方投标书里的评标办法.

第三条 当零配件供货生产商调节零配件价钱时,承包方应先调价根据立即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但不可调节维管理费率(检修原材料差价率).

第四条 客户在承包方维修车辆时,承包方应确保所选用的零配件为正厂件.为确保维修车辆的品质,承包方零配件的购置应根据生产厂家或建制的零配件生产商等重要途径开展购置.对使用量很大的通用性零备件和耗品,招标方如以为必须能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认经销商,承包方务必到指定供应商处购置.

当承包方更改零配件货源供应商时要立即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

第五条 辅材购置和工艺标准:

承包方检修客户车子时常用的辅材和加工工艺,应确保是正厂辅材和正厂加工工艺.

第六条 客户车子维修时需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未拥有《送修单》的车子,承包方不可检修(特殊情况可过后补销量,但需要获得客户车辆安全管理单位的核对),不然,业主不付款维修费.

第七条 费用结算 :客户车辆修理后,经客户验收合格并签名,承包方由此按时立即与客户核算.需车险公司付款的维修费由客户承担与车险公司融洽,由车险公司付款.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招标方的支配权

1,依据承包方投标书中关于具体内容,有权利对承包方的生产制造,管理方法状况进行检查.

2,有权利对车辆修理品质开展监管和查验,对看到的及其用户投诉的情况开展调研和解决.

3,对检修完工在出厂车子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或与合同规定的新项目不符合的难题,有权利与客户一起规定承包方免费返修.因甲方违背合同规定给业主或客户造成损失时,有权利规定承包方赔付财产损失.

4,接纳客户对承包方违背本合同条款个人行为的举报.如举报情况属实,通知承包方及时纠正.

二,业主的责任

1,甲方位承包方给予青岛国税局隶属各单位名册,承包方由此评定招标方车辆修理企业组员,并执行合同规定.

2,承担融洽承包方与客户在车辆指定检修领域的影响,与相关部门一起处理和解决车辆修理情况下所发生的纠纷案件.

第九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方的支配权

1,承包方有权利回绝招标方及客户提到的除车辆修理服务项目和承包方服务承诺之外的其他需求.

2,承包方有权利对业主在日常管理工作上和客户在车辆修理情况下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操作开展举报,并规定相关部门进行解决.

3,对经费预算未推进或欠缺的车辆修理业务流程,有权利回绝承修.

二,承包方的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运营,按章做事,自觉维护招标方及客户的收益.

2,接纳招标方的监督管理,严苛执行服务保证,保证诚信友善.

3,车辆修理品质保证符合国家机动车维修规范.车子大修,维护保养当日进行,总程维修不得超过5天实现.若客户有竣工时间要求的,承包方应尽可能达到.承包方在竣工时间内不可以交货车子,应通知客户并商议交货时长,若无端推迟,承包方应担负耽误义务.

4,承包方依据消费者的报障规定填好《送修单》,并由两方被告方签名认同.如承租方在车辆修理情况下查验出了《送修单》之外的难题,应该马上告之客户并明确提出正常的的检修方案,客户回应允许再次补报名《送修单》后,承包方按常规的检修方案开展检修.若承包方发觉客户车子存有《报修单》之外的难题,但客户不同意按承包方的检修方案开展必需的检修而发生的车辆事故,承包方逃避责任.车辆修理结束后,要将维修车辆换下来的零配件交客户接受驾驶员检测由客户开展解决,尚未客户允许承包方不可自行解决.

5,承包方应是客户出具汽车修理业专票,与此同时附带《送修单》回执表联,将人工费,工费排序清晰.在《送修单》上不可以将工费列全的需单排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务必与报障新项目,工作新项目,返修新项目相符合,有完整的型号规格,价格,总数,如材料清单与报障新项目,工作新项目,返修新项目不相符时,承包方应担负所产生的损害.

6,客户检修的机动车辆在车辆修理质量保证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承包方应给与完全免费检修,如因检修一部分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事故责任,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性检测确属并不是客户原因造成的,甲方应按相关车辆修理领域的管理规定,负责相对应的义务.

7,承包方应具备健全的车辆修理文档管理系统,立即备案车辆修理状况,按时向车子所在单位上报检修,维护保养提议.

第十条 合同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按与客户签署的车辆修理合同条款的维修项目和限期进行检修.贷款逾期未完成的,甲方应按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条款,给与客户经济赔偿.

二,因维修质量,服务保证以及它承包方缘故给业主或客户产生的损害,承包方应承当相对应的承担责任.

三,对承包方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毁坏等安全事故,承包方应负责所有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接纳客户车辆修理授权委托后,未征求招标方允许后不可转厂检修.不然依照合同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给予惩罚.

第十一条 监管

承包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指定资质:

1,在本合同内,无正当理由回绝承揽客户检修业务流程2次之上的;

2,拒不接受监管,查验的;

3,不属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4,在本合同内,被行业主管部门撤销车辆修理运营资质的;

5,在本合同内,承包方私自变动,出让,租用修理厂指定资质的.

第十二条 合同书的调整和停止

1,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可私自消除合同规定,不然私自终止合同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0.5万余元.

2,经双方一致同意,能够改动或停止合同规定.

3,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规定不可以执行或无法充分执行,产生不可抗拒的一方应在不可抗拒产生后十日内将状况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清除不可抗拒对合同履行的危害.合同双方应依据不可抗拒对合同书危害的的程度,融洽明确是不是停止或继续履行合同.

4,承包方产生下述状况,业主有权利单方中止合同规定:

(1)承包方倒闭,散伙,结算,暂停营业及其其他原因没法为业主给予车辆修理服务项目的;

(2)承包方设备,机器设备产生巨大转变,不能满足车辆修理必须的;

(3)承包方产生合同规定第十一条中各类情形的.

第十三条 异议的处理

如承包方与消费者产生异议,承包方要及时向招标方通报状况,表明异议产生的因素,明确提出拟解决的办法,由招标方帮助协商.协商不了,承包方与客户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为XX年7月1日至XX年7月1日止.

第十五条 此次招标会活动中的招标书,中标方的投标书,相关回应文档和招标通知书,为合同规定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具备同样的法律认可.

第十六条合同规定若有解释权,双方应秉着平等互惠,和谐商议的标准处理.如需改动或填补合同规定具体内容,彼此经商议后可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将做为合同规定的一个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合同规定在执行情况下产生的异议,由两方被告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八条 合同规定一式两份,合同约定各执一份,自彼此签字盖章后起效.

招标方(盖公章): 承包方(盖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地 址: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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