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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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全篇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提升和标准防汛耐旱工作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融合当地具体,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当地行政区划内从业预防水灾、沥涝,防御力风暴潮和耐旱的相关活动内容,可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耐旱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预防、全面规划、统筹协调、团结互助和局部利益听从全局性权益的标准。

第四条 各个市人民政府应该增强对防汛耐旱工作中的统一领导干部,机构相关部门、企业,鼓励社会力量,搞好防汛耐旱及其洪、涝、潮、旱灾难后的修复与救助工作任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理应将防汛耐旱工程项目设施建设列入主管机关社会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提升城镇防汛耐旱综合性抗灾工作能力。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我市防汛耐旱的机构、具体指导、融洽、监管等日常工作中。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本辖区防汛耐旱的机构、具体指导、融洽、监管等日常工作中,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

其余相关部门依照不同岗位职责,搞好防汛耐旱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一切个人和单位都是有依规参与防汛耐旱的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理应对在防汛耐旱工作上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与表彰奖励。

第二章 灾难预防

第七条 我市防汛整体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河流域综合规划会与相关部门编写,报人民政府准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批准后的我市防汛整体规划列入城市发展规划。

河西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的防汛整体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写。其他区、县的防汛整体规划,由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防汛整体规划会与相关部门编写,报区级市人民政府准许,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 我市除涝、防水等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防汛整体规划会与相关部门编写,报人民政府准许。

区、县除涝专业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除涝整体规划会与相关部门编写,报区级市人民政府准许,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城市排水系统整体规划理应合乎我市除涝整体规划和水污染治理整体规划。

第九条 基本建设防汛耐旱工程项目设备,理应合乎我市防汛整体规划和水源综合规划。

受水灾、风暴潮威协的企业修建自我保护工程项目理应合乎防汛、防水、除涝整体规划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十条 基本建设防汛耐旱工程项目设备,理应确立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分配运行管理经费预算,确保工程项目设备完工后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已交付使用的防汛耐旱工程项目设备的管理方法责任者,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设备开展维护管理,并对工程项目设备的运转安全性承担。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对防汛耐旱工程项目设备按时机构查验,对不合乎防汛(含防水)规范或是有比较严重质量缺陷的设备,理应责令管理方法责任者采用除险加固对策,期限清除风险或是复建。

水库大坝的检查监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实行。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理应会与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对滑坡、坍塌和山体滑坡安全隐患开展全面调查,划分关键预防区,并开设警示标识,采用防止和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理应会与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明确提出划分饮用水水源和备用水源自然保护区的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展公告。

第十四条 各个市人民政府理应加大力度,健全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完成降水、废水分离,达到环保标准。

第十五条 当地激励对雨水灾网络资源的综合利用。雨水灾搜集运用的实际要求和激励现行政策由人民政府再行制订。

新创建、改造、改建项目建设,应该因时制宜地基本建设雨水回收设备。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理应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防汛安全的情况下,充足拦蓄、搜集雨水灾。

第三章 防洪与耐旱

第十七条 防汛抗旱工作推行各个市人民政府行政部门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等级分类分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人民政府开设抗灾救灾总指挥部,承担组织协调我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工作部门建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开设抗灾救灾总指挥部,在市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总指挥部和区级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上级领导抗灾救灾命令,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工作部门建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河西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的抗灾救灾工作部门的设置,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特定。

市和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以及领导小组的职责权限由区级市人民政府明确。

第十九条 当地的主汛期起始日期为每一年6月15日至9月15日。状况独特时,市抗灾救灾总指挥部能够决定提早进到或是增加防汛期。

当河水的雨情贴近确保水位线,水库水位贴近设计方案警戒水位、海浪超出警示潮位或是防洪工程产生重要紧急情况时,市或是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能够公布进到应急防汛期,并报名一级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总指挥部。

第二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理应会与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准许的防御力水灾方案,融合当地具体情况,编写当地水灾生产调度方案,报人民政府准许,并报我国抗灾救灾总指挥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理应依据批准后的水灾生产调度方案、防汛耐旱工程项目设备和水源情况,编写防汛应急预案,报区级市人民政府准许,并报名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防汛应急预案理应根据实际情况转变,适度修改完善。修改后的防汛应急预案,按原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水利枢纽和关键拦河坝、泵房的管理部门理应依据批准后的水灾生产调度方案和防汛应急预案,及其工程项目设备具体情况,制订生产调度应用方案,报有地域管辖的抗灾救灾总指挥部准许,并报名一级抗灾救灾总指挥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水利枢纽和关键拦河坝、泵房等防洪工程设备的管理单位,在实行生产调度应用方案时,务必听从有地域管辖的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各领导小组理应根据防汛应急预案的规定,依照职责权限,搞好相关工作,并立即向区级抗灾救灾总指挥部汇报相关状况。

第二十五条 有防汛、防水每日任务的企业,理应依据水灾生产调度方案和防汛应急预案,制订本单位的防汛、防水对策,征求所在城市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后,由有地域管辖的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监管执行。

第二十六条 河堤、水利枢纽、拦河坝、泵房、青狮岩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理应按规定对工程项目设备实现巡视,发觉紧急情况,应该马上采用抢护对策,并立即向所在区域的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产生重要紧急情况时,所在城市的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理应马上机构抢险救灾。

第二十七条 产生灾情、潮情、干旱紧急状况,市和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理应向有关单位通报。有关单位理应采取相应对策,降低自然灾害损害。

电视机、广播节目、报刊等主流媒体理应依据市和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给予的灾情、潮情、干旱,及时性向社会发展公布抗灾救灾信息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应急防汛期或是别的产生灾情、潮情紧急状况阶段,市或是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可按照权力采用以下方法:

(一)因抢险救灾必须,启用物资供应、机器设备、交通运输专用工具和人力资源,采土、占地面积、采伐树木;

(二)组织群众安全性迁移;

(三)应急处理壅水、挡水比较严重的公路桥梁、引道、港口和消除阻拦排洪的阻碍物;

(四)依规决定执行陆上和河面交通管制通告;

(五)别的应急措施。

市或是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采用之上对策,其他个人和单位理应听从统一指挥,不可阻止。

启用的物资供应、机器设备、交通运输专用工具和人力资源,过后理应立即退还或是给与适度赔偿。采土、占地面积、采伐树木的,应该依规向相关部门补领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主汛期或是别的产生应急灾情、潮情、干旱阶段,河堤、水利枢纽、拦河坝、青狮岩、泵房、港口、给排水工程设备等的应用,务必听从市或是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运营和指引;运用水工程设备和与抗灾救灾相关的水质从业度假旅游、航运业、体育文化、餐馆、休闲娱乐等主题活动,务必听从市或是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管理。

严禁一切个人和单位私自开启防汛耐旱工程项目设备。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理应会与相关部门依据水源标准、水工程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自来水要求,编写耐旱应急预案,报区级市人民政府准许,并报名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干旱产生时,市和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理应机构相关部门,明确旱灾级别,依照耐旱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在干旱紧急情况下,市或是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理应按照优先选择确保城镇居民基本上饮用水的标准,采用下列应急措施:

(一)削减自来水方案和供电指标值;

(二)中止洗车店、洗澡等服务行业自来水和高耗水量工业化用水;

(三)对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用水推行按时、指定、限量供应;

(四)运行大城市紧急储备水资源;

(五)统一对地下水、地表水、中水回用、消除后海面等水资源开展配制;

(六)机构车子推行人力送餐;

(七)临时性设定抽水机站,基坑开挖通水方式,紧急钻井,建贮水池;

(八)必要时堵漏相关排水管道、污水口门,保护水源水体;

(九)别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干旱紧急情况下的跨流域调水应急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写,经人民政府允许,报国务院办公厅水行政主管部门准许。

当地跨区域的引水应急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与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制订,报人民政府准许。

第四章 保障体系

第三十四条 产生灾难后,各级党委市人民政府理应机构相关部门和部门,搞好受灾地区的日常生活提供、疾病预防、应急物资供货、突发事件应对、院校复学、恢复生产和生产自救等抗震救灾工作中及其所所管地域的水毁工程设备修补工作中。

第三十五条 受灾地区的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理应立即安排相关部门和部门,对洪、涝、潮、旱灾难引起的损害和危害状况开展核查,明确提出抗灾对策,立即报区级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抗灾救灾总指挥部。

第三十六条 防汛耐旱经费预算依照政府部门资金投入为主导、获益者合理负担的标准筹资。

各级党委市人民政府理应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防汛耐旱资金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防汛耐旱工程项目设施建设资产立即及时和配套资金全额贯彻落实。

第三十七条 防汛耐旱经费预算主要运用于以下事宜:

(一)防汛耐旱工程项目设施建设、保护和修补;

(二)水文水利测报、干旱检测、通讯预警信息、微生物对策等防汛耐旱非工程设备的修建、保护和修补;

(三)抗洪救灾和水毁工程的修补;

(四)防汛抢险、耐旱物资储备;

(五)防洪机动性抢险救灾团队、耐旱服务组织基本建设;

(六)防汛耐旱日常工作中。

防汛耐旱资产务必财政性资金,严苛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理应按照规定贮备一定数目的防汛抢险、耐旱物资供应。

有防汛、防水自我保护每日任务的企业理应贮备必需的抢险救灾原材料,并接纳市和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理应创建完善防洪抗洪救灾专业团队,配置一定数目的专业技术、机器设备、车子,提升防汛抢险工作能力。

当地激励建立农户自来水者研究会等耐旱服务组织。各级党委市人民政府对耐旱服务组织理应给予帮扶。

第四十条 在主汛期或是别的产生应急灾情、潮情、干旱阶段,公安机关、交通出行、道路等相关部门理应确保防洪、耐旱指引和抢险救灾车子优先通行,免交过河(路)费。防洪、耐旱指引和抢险救灾车辆标志由市公安交通单位印刷,市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签发。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理应不断完善抗灾救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抗灾救灾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和指导管理决策适用工作能力。

第五章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要求, 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对不合乎防汛(含防水)规范或是有比较严重质量缺陷的防汛耐旱工程项目设备,未依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采用除险加固对策,按时清除风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之上五万元下列处罚;贷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之上十万元下列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要求,在主汛期或是别的产生应急灾情、潮情、干旱阶段,运用水工程设备和与抗灾救灾相关的水质从业度假旅游、航运业、体育文化、餐馆、休闲娱乐等主题活动,不服从统一管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贷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之上五万元下列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要求,有下述个人行为之一的,视剧情轻和重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属单位或是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应该给与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求惩罚;涉嫌犯罪的,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履行经准许的生产调度方案、应急预案的;

(二)不予听从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统一运营和指导的;

(三)私自开启防汛耐旱工程项目设备的;

(四)截流、占用、私分和侵吞抗灾救灾经费预算及应急物资的。

第四十五条 对违背本条例的个人行为,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要求惩罚。

第六章 附录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

我国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开设我国抗灾救灾总指挥部,县级以上地点市人民政府、相关河段开设抗灾救灾总指挥部,负责任主管机关的抗灾救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单位可按照必须开设抗灾救灾总指挥部,承担本单位抗灾救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

我国抗灾救灾总指挥部(下称国家防总)承担领导干部、组织化全国各地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工作部门国家防总公司办公室建在中国水利部。国家防总工作职责是制订我国抗灾救灾的现行政策、条例和规章制度等,机构制定大江大河防御力水灾方案和跨地区、自治州、市辖区行政区域划分的引水方案,立即把握全国各地灾情、干旱、自然灾害并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及耐旱抗灾对策,统一控制和运营全国各地水利工程、水电工程设备的水流量,搞好水灾管理方面,机构灾后重建处理,并搞好相关相互配合。

湘江、大河、松花江、黄河等河段开设河段防洪总指挥部,承担指挥中心管辖范围里的防汛抗旱工作。河段防洪总指挥部由相关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和该河流河段监督机构的主管等构成,其工作部门建在河段监督机构。

有抗灾救灾每日任务的县级以上地点市人民政府开设抗灾救灾总指挥部,在上级领导抗灾救灾总指挥部和区级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机构和指引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抗灾救灾总指挥部由区级政府部门和相关部门、本地驻兵、人民武装部责任人等构成,其工作部门建在平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局隶属的各河段监督机构、水资源管理企业、施工企业及其水文水利单位等,主汛期创立相对应的技术专业防洪抗震救灾机构,承担本河段、本单位的防洪抗震救灾工作中;有防汛每日任务的重要水利水电、有防汛每日任务的大中型企业依据必须创立防汛指挥部。对于重大突发事件,能够建立临时性总指挥部,实际承担应急处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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