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人民警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大会根据 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发布 自发布生效日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能提升公安民警团队的革命化、智能化、正规化建设,提高公安民警的责任心、责任感和组织观念,有益于公安民警的指引、管理方法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民警推行军衔规章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衔,按照《中国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实行。
第三条 军衔是区别公安民警级别、说明公安民警真实身份的头衔、标示和我国给与公安民警的殊荣。
第四条 公安民警推行警员职务等级编写军衔。
第五条 军衔强的公安民警对军衔低的公安民警,军衔强的为上级领导。当军衔强的公安民警在岗位上归属于军衔低的公安民警时,职位强的为上级领导。
第六条 国家公安部负责人老百姓警察警衔工作中。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定
第七条 老百姓警察警衔设以下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务人员:一级、二级。
出任专业技术职称的公安民警的军衔,在军衔前冠于“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出任行政职务的公安民警推行以下职务等级编写军衔:
(一)厅局级实职:总警监;
(二)厅局级实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实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实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实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实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实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实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办事员(警察)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公务员(警务人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出任专业技术职称的公安民警推行以下职务等级编写军衔:
(一)高端专业技术职称: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位: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位: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 军衔的第一次授于
第十条 老百姓警察警衔依照公安民警职务等级编写军衔授于。
第十一条 授于老百姓警察警衔,以公安民警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出任任职时间段和工龄为根据。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录录取出任公安民警的,或是从其他部门转任公安民警的,依据明确的职位,授于相对应的军衔。
第十三条 初次授于老百姓警察警衔,根据以下要求的管理权限给予准许: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家总理准许授于;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准许授于;
(三)警督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公安厅(局)厅(局)长准许授于;
(四)警务人员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准许授于。
国家公安部行政机关以及直属单位的警督、警务人员由国家公安部政治部主任准许授于。
第四章 军衔的晋升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下列的公安民警,在其职务等级编写军衔力度内,依据此条规范的时限和标准晋升。
升级的限期: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提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提升一级为四年。在职人员的公安民警在学校学习培训的时长,测算在军衔晋升的时间内。
晋升的标准:(一)实行我国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现行政策,遵规守纪;(二)担任做好本职工作;(三)服务群众,廉洁自律,品行端正。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评具有晋升标准的,理应逐步升职;不具备晋升标准的,理应推迟升职。在工作上有突显贡献的,能够提早升职。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之上的公安民警的军衔晋升,在职务等级编写军衔力度内,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推行选升。
第十六条 公安民警因为职位提高,其军衔小于新一任职务等级编写军衔的最少军衔的,理应升职至新一任职务等级编写军衔的最少军衔。
第十七条 警督升职警督,警督升职警监,经相对应的公安民警学校学习培训达标后,即可升职。
第十八条 老百姓警察警衔晋升的准许管理权限可用第十三条准许管理权限的要求。警督、警务人员提早升职的,由国家公安部政治部主任准许。
第五章 军衔的保存、降权、撤销
第十九条 公安民警退休、离休的,其军衔给予保存,但不可佩戴标示。
公安民警调职警员岗位或是离职、退休的,其军衔不予以保存。
第二十条 公安民警因不称职现任职务被转任下属职位,其军衔高过新一任职务等级编写军衔的最大军衔的,理应调节至新一任职务等级编写军衔的最大军衔。调节军衔的准许管理权限与原军衔的准许管理权限同样。
第二十一条 公安民警触犯警纪的,能够给与军衔降权的处罚。军衔降权的准许管理权限与原军衔的准许管理权限同样。公安民警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其军衔晋升的限期依照降权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老百姓警察警衔降权不适感用以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 公安民警被判处刑罚的,其军衔相对应撤销。
公安民警违法犯罪,被依规被判死刑缓期执行或是刑期之上酷刑的,其军衔相对应撤销。
退休、离休的公安民警违法犯罪的,可用前款的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我国安全部、劳改劳教管理部门的公安民警,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军衔工作中可用本条例。
我国安全部、劳改劳教管理部门的老百姓警察警衔授于和晋升的准许管理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司法部门警察警衔授于和晋升的准许管理权限,由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考本条例要求。
公安机关、我国安全部和劳改劳教管理部门中不出任公安民警职位的工作人员,不推行军衔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民警警衔标志的款式和佩戴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制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执行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制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生效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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