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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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局社保部、国家公安部协同拟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下称《条令》)就需要宣布实行了,新施行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规章对接密切,又突显公安部门的职业特点,尤其是对于公安部门普遍高发的痼疾和顽疾,设置了提升内控管理和相应个人行为的惩罚性要求,使《条令》变成坚持不懈从严治警、提升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型的关键组织纪律性规章制度。《条令》授予驻派平级公安部门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部门违法乱纪难题的调研管理权限,解决了长期性牵制公安机关监督工作的“短板”难题,对进一步落实从严治警战略方针具备里程碑式实际意义。

一、体系里的自主创新

新施行的《条令》在监管体系上面有了一个新的自主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要求中明确提出:“监察机关驻派平级公安部门监察机构能够调研下一级监察机关驻派平级公安部门监察机构管辖范围里的违法乱纪案子,必要时还可以调研管辖各个监察机关驻派平级公安部门监察机构管辖范围里的违法乱纪案子。”“监察机关驻派平级公安部门监察机构经派遣它监察机关准许,能够调研下一级公安部门领导干部的违纪案子。”这也是提升公安机关监管的一项重要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性牵制公安机关监督工作的发展瓶颈,又拓宽了公安机关监督工作的触须,扩展了监管行业。

那样《条令》为什么授予上级领导公安部门的监管部门对下属公安部门尤其是领导人员违法乱纪案子的调研管理权限时,我个人认为,该项要求根据二点考虑到: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要求“上级领导监察机关能够申请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里的监督事宜;必要时还可以申请办理管辖各个监察机关管辖范围里的监督事宜”。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要求带来了重要环节。另一方面,公安部门是有着综合执法和刑事案件国家权力的执法队伍,并对管理方法和监管应严于别的的政府部门以及国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增加处罚幅度

通过学习,看得出此次《条令》对公安部门内控管理作出了确立的要求,与此同时纪律严明了执法执勤组织纪律性,如第七条最先对于伤害尤其比较严重的个人行为,设置了“高压电线”,即但凡有第七条要求个人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与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个人行为,并明文规定有个人行为之一的起始点便是记过,最大至开除处分。《行政单位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进行网络赌博的,给予警告或是记过;剧情较重的,给与记过或是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供免职或是开除处分”。《条令》要求:“进行网络赌博的,按照《行政单位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着重处罚”。

三、扩张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但可用公安部门以及直属机构编内在职人员的公安民警,也可用铁路线、交通出行、民用航空、林果业和海关系统公安部门以及公安民警。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家公安部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配置要求的通知》,对公安边防部队、消防安全、警卫部队做出了有标准实行《条令》的要求,即“公安边防部队、消防安全、警卫部队士兵有违法违纪行为,理应给予处分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实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并没有要求的,参考本条规实行”,扩宽了可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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