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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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良

一、 封建社会法律史里的儒家文化之发源(汉律儒家思想化之封建社会哲学史环境)

(一) 探讨汉律之儒家思想化

1、汉律儒家思想化之开始

(1)汉律儒家思想化之时代背景

(2)汉律儒家思想化之观念环境

2、汉律儒家思想化的主要表现

(1)法律指导方针之主要表现

(2)律例层面之主要表现

(3)司法部门层面之主要表现(探讨春秋决狱)

3、汉律儒家思想化之历史影响

(二)探讨唐律疏议之儒家思想化

1、唐初法律之时代背景

(1)随末唐初的时代背景对正当程序之法律观念之危害

(2)汉律秘唐初法律观念之核对,重视民事诉讼法律完善(荀子之舟水一说)

2、唐律疏议儒家思想化之主要表现

(1)法律思想觉悟

(2)律例之儒家思想——屈法伸礼以维护保养大家族三纲五常伦理道德·个人财产分配权,连坐规章制度。

(3)司法部门之儒家思想化

3、唐律疏议在秋国法制史里的危害

(1)以礼为法律依据

(2)以礼为定罪量刑规范(上做出,下犯上)

(3)以礼注解法律法规

三、在当下法治社会怎样看待汉唐法律法规儒家思想化这一历史现象

探讨汉唐法律法规儒家思想化

一、封建社会法制史里的儒观念想之发源。

儒家文化这一华夏文明聪慧的耀眼明珠造成于秦代的春秋时期之时,其创造者是历代王朝中国文人崇拜的孟子,那时候社会发展处在从奴隶社会迈向封建制度的强烈动荡不安阶段。在观念行业,西汉之后的天资皇权意识早已摇摆不定,体现并维护保养礼教等级制的周“礼”也已奔溃。孟子对这种转变不屑一顾,期待修复周朝以礼为原则而构建出来的社会形态,以及于这类规章制度而造成的公共秩序。因为这一目地,孔孟之道发布了“礼义仁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文化关键,在其中“仁”是指高尚品德,施于政冶便变成民贵君轻,“义”是指公直、公平正义;“礼”则是指一种社会政治规章制度与家庭理标准,“智”则是指聪慧以及应用,而“信”则指个人信用、信誉度。该五常及孔子加上以“勇”被后人儒家思想徒弟誉为常情,常情——即不能违背的真知,每时每刻都需要遵照的定律。但在后人参政的儒家思想专家学者也是将这类使命施以正政,如“民贵君轻”、“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边的“引礼入法”。但以“礼”作为社会发展行为准则在这个观念动荡不安,战争争夺的时期显而易见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因此通过战争之后,秦以其商秧变法维新而造成的强劲综合国力统一中国出类拔萃,秦执政者所赏识的法家思想给其增添了快速的兴起,却也以其执政的惨忍而快速分裂,以其执政者侧重于法家思想也与此同时给儒家文化以——“焚书坑儒”这一重挫,到汉朝,经名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文化重新振作,合为执政者和社会发展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文化作为观念执政之专用工具。

一) 探讨汉律之儒家思想化

汉律的儒家思想化起源于汉武帝刘彻期,这也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文化变成主流思想的开始,也恰好是因而,儒家文化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时间时间以致别的观念都无法比拟,恰好是从董仲舒逐渐,从法律法规到社会思潮,从大家的社会发展行为准则到家庭伦理道德乃至行为无从不如,也从而,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危害着绝大部分我国人的思想和个人行为。

1、汉律儒家思想化之开始

即然说从简体中文版逐渐儒家文化变成我国的执政观念换句话说则是执政了我国人的思想及个人行为,那样儒家文化也是怎样做到这一出神入化之实际效果的呢?这便是汉儒董仲舒明确提出的《春秋》大一统观念并且为汉武帝刘彻采取,从而董仲舒更明确提出“罢黜百家,八股取士”而又为汉武帝刘彻采取逐渐的。

1)汉律儒家思想化的时代背景

经历过秦代的苛政和楚汉战争的很多年战争,汉初执政者着重于复建社会生产力,推行以“无为之治”的黄老观念为核心执政,通过七十年的修复发展趋势,生产主力和物质财富世大的发展趋势和积累,而汉初分封制的列侯也为此而阵营强大起来,组成对君主专制的威协,到此汉初“无为之治”的观念对这些影响好像有一些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只是借助法家思想的执政又会引至秦朝灭亡不幸的重蹈覆辙。由此,执政者急缺一种比黄老观念更强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深情的方式来实施执政。汉武帝刘彻明确提出“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的谕旨,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观念明确提出“罢黜百家,八股取士”并德盛施忠恕之道,辅以正酷刑,即德主刑辅,为武帝采取,到此儒家文化登上中国近代历史历史的舞台。

2)汉律儒家思想化的观念环境

汉初七十年,执政者实施以黄老观念为主导,以法家思想辅助的执政,总算达到了“文景之治”的实际效果,但充实的物质条件以上,老旧的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协商根据大家丰富多彩的社会财富里的复杂的社会关联,而各诸侯国整体实力的强劲,而又各行其是乃至按耐不住对君主专制执政的威协也是越来越激烈;对于这样的局势,董仲舒强调了这类思想上的错乱要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统一思想,“罢黜百家,八股取士”。并且以儒家思想礼治观念钳制社会思想和个人行为。此外,又融合秦朝灭亡的惨痛教训,见到法家思想只有“诛恶”而不可以“劝善”的缺点,提出了《春秋繁露·基义》中“圣贤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即“德主刑辅”一说。以切合执政者的要求。

董仲舒见到春秋时期儒家文化不以高度重视的历史时间,因此将儒家思想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学派的“三纲”融合,更系统化将“三纲”阐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观念赋以正阴阳家神秘化的描述结合在一起达到执政的必须。

换句话说董仲舒以儒家经典著作观念为基本,融合了法家学派、阴阳家和道士切合天时、道法自然的观念并把儒家思想的家庭伦理道德、理想化社会制度列入了执政观念的范围,从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致历代王朝的法律和人文思想、生活方式、职业道德,从而更使儒家文化法律化、系统化。

2、汉律儒家思想化的主要表现

伴随着董仲舒的看法被汉武帝刘彻所接纳,董仲舒也因此晋身于执政阶级中较高的部位,从而对法律、司法部门拥有重大影响,也因而对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史和哲学史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危害。

1)在法律指导方针层面

最先,董仲舒提出了“君王受命于天,天底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为人者天》)的君权神授观念,将君权神格化,觉得皇帝是老百姓与苍天的中介公司,换句话说代理商,能够代天行赏或行罚。皇上的致尊权威性不会受到一切侵害,不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严格的酷刑。但凡损害皇上本人和君权执政的个人行为均视作最严重的违法犯罪。均组成“死刑”,如“欺漫”、“诋欺”、“诬”、“废格沮事”、“诬蔑”乃至“腹诽”和“阿党”,“行驶饮食搭配”、“见之故纵”等罪行,有一些是对君权执政组成危胁的罪行但更多的是对皇上本人权威性的法律保护,即皇上本人意味着了国家力量。这与之后儒家思想注重皇上的权威性是离不开的,而董仲舒则运用神格化将其合法。原本法律是用于维护保养剥削阶级的权益,而儒家思想化的汉律则最先授予皇上特殊的人格特质,不会受到一切限定。其致尊影响力,在法律上要求一切侵害皇上言谈举止的情形全是离经叛道的罪刑,乃至心理状态都不能,如“腹诽”罪即在内心诬蔑朝廷,重臣颜异因而而被杀。这正是儒家思想高度重视本质涵养这一特性在法律里的主要表现,儒家文化里的“八目”非常高度重视本质涵养,而儒家思想化前的汉律也将心理障碍作为违法犯罪是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根据。对于维护君权的法规就更是如此。

次之,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观念,法律教育相辅相成说,并非纯粹的处罚目地说,也由此缓刑了很多肉刑,使施暴者得到改过自新机遇,并非将其处决作为惩罚目地。他认为以礼教为主导,开办院校,倡导儒家教育,把违法犯罪迹象从心理上消灭掉。而酷刑仅仅协助之功效,则不象秦代执政以酷刑多、酷刑重,一味注重“刑以杀为威”,而且以酷刑作为目地而忽略教育的意义,这在法律指导方针上抽取了秦代惨忍执政的惨痛教训,融合西汉初年执政阶级无为之治的执政观念,取其中间部位的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采用法家学派纯粹的苛刑重典不讲情面的处罚目地理论,又不纯粹的以文化教育为唯一形式,只是采用了儒家思想所说中等一说有主生辅,而孟子的酷刑教育目的理论在这儿发挥了巨大功效。孟子的觉得文化教育以礼礼忠恕之道老百姓,便可做到“礼仪之邦”无为之治的目地。而对这些“斗筲之性”的人酷刑,而这种人只占极少数,因而以礼礼文化教育为主导,酷刑辅助就可以将执政引向民贵君轻,因而在汉代的法律上比秦代更侧重于剥削阶级权益的维护保养与家庭伦理观念的管束。其观念本质就是儒家文化的“三纲、五常”观念,这便产生了——礼律结合,三纲五常的长幼尊卑观念具体指导法律换句话说是具体指导了国家法律的价值观念。

“三纲”二字最开始常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学派经典著作,而“三纲五常”并用乃是在董仲舒以后的《白虎通义》中。但是对“三纲五常”作全方位、系统软件阐述的或是董仲舒,能够看得出来董仲舒要以儒家经典著作为基本,融合了法家学派、阴阳家及道士一说,并且为之常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上说:“凡物必定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及“君臣父子夫妻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又说“老公虽贱皆为阳,妇女虽贵皆为阴”。但在《春秋繁露·顺命》上说“君王受命于天,诸侯国受于君王,子授命于父,君妾授命于君,妻授命于夫”根据这类观念具体指导在行政立法情况下许多汉律的条款都展现了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纲”除开作为一种职业道德外,更成为了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发展行为准则,到此本人、家中、社会发展与政治统治从行为准则到法律制度形成了本质的统一。

而“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刘彻一次策问中明确提出,其服务对象目的是为了维护保养大一统政治局面,他说道:“夫礼义仁智信,五常之法,霸者所当装饰也。霸者装饰,故受天下佑,而享神鬼之灵,德施在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由此可见“三纲”是用来管束百姓,而“五常”则延及范畴包含君王,以礼区别社会等级的长幼尊卑规章制度和行为标准,而“仁、义、礼、智、信”乃是全部社会发展的伦理道德保守主义和社会道德价值标准,在其中君王的带头作用亦不缺在其中。

《汉书·董仲舒传》中的一句话能够反映出其观念所属:“夫仁人者,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天道施》。“凡人之性,无不善义,然不可以义者,利败之也。”由此可见董仲舒要以重仁义,轻功利性的观念来影响到全部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念,执政者注重民贵君轻,而对老百姓施加德教、礼法,消除功利性的心。到此,由董仲舒依据儒家文化搭建的全部社会发展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便初显其原型。

(2)在律例层面的主要表现,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执政观念,除德教层面,更在法律规定层面体现起了礼律结合,将全部社会发展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立即地以法律形式反映出去。赋予了汉朝法律法规以儒家思想化的价值观念,更以儒家思想的职业道德定了汉代百姓的行为准则。

a、首先是刑事案件法律层面

a、在刑事案件法律的正常情况下,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文化,与当代不一样,汉代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的岁数与当代有很大的差别,它将年龄划分为三段,即幼时、成年人、老年人,仅有成年人而未步入老年的优秀人才承担刑事责任能力,而依据《汉书、刑法志》记述,“耆老的人,发齿沉沦,气血既衰,亦无暴逆的心”,而七、八岁或下列的儿童又纯真无邪未知尘事,皆无刑事责任能力。因而,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文化理想社会发展情况的法律法规价值观念的反映。

b、“亲吻得相首匿”,这一标准最开始源自孟子的儒家经典著作《论浯·子路》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这其中矣。”在“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自今子首匿爸爸妈妈,妻匿夫,孙匿大爸爸妈妈,皆勿坐。其爸爸妈妈匿子,夫匿妻,大爸爸妈妈匿孙,罪惊心动魄,皆上请延尉闻’”,规定了卑幼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匿卑幼除死刑上请免减外,不负刑事责任。儒家思想的家中、家族伦理观念在这儿以法律规则的方式得到确立表述,而且在直到清代的,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刑法典中得到承继。他抛弃了法家学派“一断于法”的见解。反而是将本人——家庭生活——当今社会——我国,这一层递的关联中从自身与家庭生活的伦理道德三纲五常关联立即转变成了国家社会管理方法职能的法律制裁。由此可见儒家文化对汉律危害之深,对封建社会法制史危害之悠久。

c、“先告自除其罪”,这有一些象当代法律法规里的投案自首剧情,但不绝同,当代投案自首剧情只作为一个可减少的先行判决剧情,不会因投案自首而免去酷刑,但汉律中先告自免其罪标准就含有儒家思想重视内本省修的成分,也体现了儒家思想参加法律所致使的法律法规价值观念即教育目的理论,而违法家的处罚目地说,儒家文化中不论是“五常”里的“仁、义、礼、智、信”或是“八目”里的“知至、致知、正行、诚心、修身养性、康家、施政、定天下”都注重人对自身心灵的素养,并注重人仅有内修成功了才可以进一步追寻其价值的反映;相反,针对一个犯事得人,儒家思想觉得这也是内修出了问题,只需可以“先告”则早已从源头上解决了难题,因而也就能够免去并对的酷刑。也就使之几近法律规定剧情。

d、“先请规章制度”,两汉时期公侯其后嗣和官史月俸在三百石之上的在法律上都享有犯法“先请”的权利,凡经上请,一般都能够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汉朝历代皇帝数次施行谕旨,要求或改动先请规章制度的可用,如:高帝七年,诏:“令郎中犯法耐之上请之”,宣帝黄龙年间诏:“吏六百石位医生,犯法先请。”平帝元始年间诏:“公、诸侯王嗣子犯法,耐之上先请,东汉光武帝三年诏“吏不满意六百石,下到墨绶长、相、犯法先请。”而《后汉书·百官志五》载“县太爷、长、三百石侯国之相,秩次亦如之”,而《汉书·惠帝记》记述“民犯法,得买爵之三十级,以防死刑。”并且注解一级官爵为二千钱,其实质拿了大地主豪绅等皇室富人以钱赎刑的权利。而汉律这种规章制度,本根据周朝“尊尊”的社会发展等级制。《荀子·富国》中也曾说到“礼者,高低贵贱有等,长幼尊卑不一样,穷富轻和重皆有称者也”,即法律法规对于不一样阶层有不一样的要求,而非一概公平的。而儒家文化中也觉得“君以礼事臣,臣以忠待君”一说,则在这儿朝臣之纲的奖罚规章制度和儒家思想仕医生的社会发展等级制在法律法规上也表现得酣畅淋漓。却也因而破坏了法律法规的公平、公平以内在使用价值,比照法家学派的“不别亲疏有别,不殊高低贵贱,一断于法”观念的真理性更加显著,比照奴隶社会阶段虽然有一些水平里的改善但其实际性仍是阶层前去镇压的专用工具,且含有买官赎刑这一陋制,使一些犯罪的人得到躲避惩罚,因此比较严重地破坏了法律法规自身应当具有的内在价值。(到明、清才为整治治吏而撤销这一要求。)

e、“造意”与“非造意”的剧情区别

在汉律法律中刚开始在“有意剧情”中区别出“造意”与“非造意”,这比秦律在立法技术上更趋优秀,而就其思想根源,仍直取儒家思想的重视的心态之区别,“造意”即指违法犯罪前既有谋化、合纵联盟怎样执行刑事犯罪,即预谋;而“非造意”则指事前无计划蓄谋的过失犯罪个人行为,进而能够看得出来,其优化区别的方式源子于荀子理论,而划分的目地直取主观性故意的的程度,而主观性故意则立即表现了其性情的“恶”与“善”的区别。孔孟之道理论认为“三字经人之初、人性本善;”而荀子则有“性恶”一说,觉得人从善即必须忠恕之道,尽管孟、荀中间有极大区别但同是儒家学派,仅仅师门不一样。孔子之性善说是指趋向本质涵养,荀子则注重接纳外界文化教育,二者的目地还都在修身养性正行。因此,心里善与恶变成了定罪量刑规范。而《荀子·劝学》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性恶》又说“仁义礼智信制而制纲纪”就是说礼是法的依据总纲,而法是礼的反映和确定,二者合而为一。而礼对人性情和个人行为的规定往往会遭受处罚而故意去作出一些违背其规范的个人行为则也是“罪恶滔天”往往会遭受更生的处罚,则“造意”与“非造意”的差别由此可见是水平、剧情里的区别,这类对于其主观性故意轻和重水平的量化分析定刑或是可参考之处的。

但在酷刑层面,汉朝更进行了生大改革创新。而且因而对后代的刑法规章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

汉代数次缓解酷刑,与秦代广泛应用死罪连以肉刑为主导的刑法规章制度形成了迥然不同,而且为封建社会法纪产生“笞、杖、徒、流、死”五刑规章制度奠定了基础。

汉朝废止了“收孥”、“宫刑”、改“黥”为“髡钳”五年,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这些,这些都从侧边维护了生产主力(和给犯罪嫌疑人以悔过自新的机遇)而其实就是儒家思想酷刑教育目的一说的结论即董仲舒常说的“德主刑辅”而“明德慎刑,”汉代还规范性了上刑的主要小细节,如:用哪种酷刑,怎样用,乃至刑器的净重,规格,应用程序流程怎样均有一定的标准。

g、在刑名上汉朝法律按照儒学的“三纲五常”一说,也与此同时为融入执政者要求,最先,先规定了维护保养君王(君王)的权利,并对于侵害君王的违法犯罪客以严刑。如“欺谩”、“庇欺”、“诬罔”、“诬蔑怨望”“废格沮事”等违法犯罪,即违反了“三纲”里的“君为臣纲”,又违反了“五常”里的“义、礼、信”更违反了“八目”里的“正行、诚心、修身养性”,但凡破坏了三纲五常的个人行为都认为是大罪而苛以酷刑(无论其个人行为不良影响是不是十分比较严重,乃至是不是导致什么后果)其实就是规定不论是重臣诸侯国或是什么样的人,都对君王要肯定听从,忠实。不然可能是因为语言表达、或不作为的观念而导致死刑。据汉武帝刘彻时官吏义纵就因误捕朝中缴税特使而“废格诅事”罪惩处弃市;而汉武帝刘彻时重臣颜异更因“腹诽”(在心中诬蔑朝廷)便惩处死罪。由此可见“礼”在汉律里的关键影响力,

而汉律对本人报仇,不借助法律程序个人行为却网开一面,在儒家思想“三纲”“五常”的观念指导下,礼教合拼,尊崇忠孝仁义,对君要忠,对尊长则以孝当先,即百行孝为先,个人因尊长被杀而擅自报仇击杀另一方不仅没罪,不仅如此因而而得到奖励。汉朝酒泉的赵娥击杀杀父仇人后投案自首,本案奏章皇上后不仅并没有判罪,当地政府更加其树碑,奖赏其孝女风采。这都是以礼治替代法制的儒家文化在法律法规引礼入律之不良影响。其直接的不良影响是由法律法规的个人行为与不良影响对等这一法律法规内在价值毁坏出去。

b、在民商法律法规层面儒家思想化的主要表现

汉朝名儒董仲舒由“五常”之法所提倡的重仁义轻功利性观念,直接关系了汉朝执政者重农轻商,形成了仕、学、农、工、商的阶层纪律,从而在民商法律上产生了较大的导向作用。

董仲舒也据“五常之法”提出了“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无道施》足见汉朝重农轻商的比较严重水平。因而,汉朝在资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层面其趋向并不重视标准市场监管反而是在交易合同层面依国际惯例或民俗习惯性,因而生意人的地位极低(连牛车都不可以用),又谈何特殊规定法律保护。反过来,在资产经营规模上,汉朝执政者却进行限定,防止富得流油的状况造成,这与汉初的诸侯争霸给汉室的经验教训是紧密联系的。也更展现了“君为臣纲”的儒家思想基础理论。如汉武帝刘彻时便有“谕旨六条”,其第一条就是“强宗豪右,田宅宫逾制”,汉朝执政者也施行过“限田令”,这在物质生活上——大家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充足维护了执政者的权利,也依照阶级的差异,限之以不等的土地资源,使不一样阶级按法律法规只有有着不一限定的地,在身份地位表明出其伦理思想,即荀子所明确提出的“礼者、贵践有等,长幼尊卑不一样,穷富轻和重皆有称者也”,一方面,执政者有着最大批量的土地资源,而下列各阶层都只有有着少许土地资源,另一方面将各阶层都束缚于其土地上(汉律要求诸侯国不能擅自离开领地,不然即组成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并且以儒家文化法律化来使这类封建社会伦理思想系统化,便于执政者的影响力祖祖辈辈,牢固地维持下去。汉律在债务层面还有一些要求,如交易依合同,借款取息限定和到期负债不还款则要受惩罚,土地资源租佃的规章制度,其大致是维护皇室,房地产阶层的支配权,但就汉律有关使用权法律的整体而言,是对君王肯定维护,对皇室、资产阶级维护、限定并举,普通阶级就仅有服务于执政阶级的管理方法,在资产规章制度上汉律依旧是依照儒家思想的“高低贵贱有等、长幼尊卑不一样、穷富轻和重皆有称者也”。与之在资产规章制度层面的法律较为,汉朝真实身份法律制度层面更趋优化和详细而归根结底,也多是由儒家思想的伦理道德三纲五常见解系统化,社会道德法律化的主要表现。

最先汉律区划了社会发展等级制,第一是特权阶层,即皇家家属均受封皇室,战功官爵制,官员等级制,在特权阶层内也优化,分裂不一样影响力。而依据“官当”、“议请”规章制度,则特权阶层得人违法犯罪能够免遭酷刑,汉律对特权阶层中本人有着何级别的权利,怎样有着该权利均有详尽的规范。如皇太子受封王者,国王之子受封诸侯王。依照战功大小不一可分成二十等官爵,官爵还可以钱粮获得;官员按岗位多少赋以不等的月俸,普通能够通过学习或辟举的方式变成官员;而违法犯罪还会使官爵、官衔遭受减少。就好像《荀子·王制》中所指的“虽侯王士人之子孙后代也,不可以归属于仁义礼智信,则归谓之长吏,虽长吏之子孙后代也,积文学类,正身行,能归属于仁义礼智信,则归之卿相士人”由此可见,在社会发展等级制上,汉律是生搬硬套儒家学派的“礼乐制度”。而家中规章制度上也是“三纲、五常”之法为关键,将封建社会礼教下的家庭伦理道德引进法律法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社会父权制在汉朝家中法中主要表现的酣畅淋漓,在汉律中对父母不孝顺或违犯父权制者,如施暴残害父母,揭发尊长违法犯罪、乃至要为尊长服孝期内和人私通即属离经叛道,要惩处酷刑,而父母施暴小辈则一般不会受到法律法规所管。在婚姻生活法律层面汉律规定了“一夫一 妻多妾制”,皇上便是这一规章制度的典型性,而老婆不能多夫,汉律虽无明文禁止离异,但以汉律中“七出、三不去”的弃妻标准和《白虎通·嫁娶篇》中“夫有罪行,妻不可去”,“地无去天下义,夫虽有恶,不可也是”和《后汉书》中“夫有再婚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由此可见汉律是依儒家思想“三纲”中“夫为妻纲”比较严重侧重于维护夫权,只需不“乱妻室位”便可很多蓄妾。男人和女人在家庭婚姻支配权上无法得到真真正正的公平,女性只有“在家里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而并没有单独的个人权利,变成男士社会发展的精神寄托。在承继层面,除真实身份帝位的承继外,资产的拥有与当代差别并不大。

由此可见,汉律在民商法律法规中侧重于礼教家中法律,高度重视伦理道德三纲五常的系统化家庭化,社会道德法律化,而忽视了行业纪律的系统化、规范性,这与儒家思想重情义而轻利的思想是离不开的。

(3)在司法体制层面

汉朝审判制度已有着较完整的司法机构和民事诉讼程序,但起诉层面有几个方面较突出的封建道德颜色。

①重要疑难问题宗件的最终裁决权,由皇上坐拥,尤其是涉及到“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上,君权神授,君为臣纲的董氏儒家文化又次反映出去。

②亲吻得相首匿标准,卑幼不能揭发尊长,不然以不孝顺论罪,则展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思想,在这儿,伦理道德三纲五常、礼乐制度超过法律法规。如同《荀子·劝学》中“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和“仁义礼智信制而制纲纪”(《荀子·性恶》)所说的礼——法关联观念。

③“春秋决狱”这也是儒家文化引进汉律的典型代表,那是指在审理案子时,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则以儒家思想经义做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其要义是,依据案件客观事实,追责侵权人动因,并且以其动因有没有故意作为定罪量刑的前提条件,而主犯、从犯、已遂、未遂犯仅仅主次标准,桓宽在《盐铁论·刑德》上说:“秋春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合于法者诛。”则“心”、“志”变成判罪根据。《荀子·王制》上说:“故公平公正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善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仁义礼智信者,治之始也”;《荀子·劝学》中双提及“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在《荀子·性恶》中更提及:“仁义礼智信制而制纲纪”和《荀子·修身》里的“事失礼不了,我国失礼则不安宁”,由此可见,荀子在很早明确提出了以礼教并且用,以礼乐制度法,以礼治事(政),但是荀子的认为并没有被最高统治者采取,直至董仲舒揉合每家优点,该观念才为执政者常用,因而,董仲舒变成社会治理阶级后盛行,不仅引礼入律,回礼律并且用,乃至以礼代法,并注有《春秋决事比》,“比”是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相近判例法,及其《春秋决狱》232事,此外也有《春秋决狱辑佚》十三条,《春秋断狱》(汉朝应劭所做)及《汉书·艺文志》里的“公平公正董仲舒诒狱”十六篇,来看以董仲舒、公孙弘等儒家思想专家学者很多引入儒家经典著作断狱。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上说:“秋春之听狱也,必本其才而原其志,志邪者还不等成,首恶者罪极重,本直者论其轻”。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又说:“循三纲之纪,通八端之理,乃可以说善。”由此可见汉朝在司法部门判案在无律可引时便彻底以儒家文化决定。

此外,在汉朝盛行个人注律,而注律得人,多见儒家思想弟子,由汉朝的杜周、杜益寿延年父子俩的“大杜律”“老范律”到汉代的叔孙宣、郭令卿、郑玄等“诸儒章句十有多家”,而个人注律如合符执政者规定,则被用于判案。

由此可见汉律儒家思想化之水平甚为普遍而深层次,由法律观念到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表述;由社会等级真实身份阶级到家庭成员关系,由行为准则到思想道德建设手册,乃至无律可寻也需要引以判案。

3、汉律儒化之历史影响

汉律儒家思想化指封建王朝法律法规儒家思想化的开始,历代王朝执政者莫不礼教并且用,仅仅礼教何重何轻依据各历史阶段的社会情况各有不同,可“三纲五常之法”变成行为准则的关键这一点生搬硬套不闲,引礼入律直到清律都没有更改,如“亲吻得相首匿”等。儒家文化不但变成封建王朝主流思想,更立即将其传统条文化艺术,法律化,“三纲五常、三纲五常伦理道德”几近变成具体指导封建王朝大家行为准则的习惯法,皇权、父权制、夫权、变成中国封建社会的权利核心内容,而法律法规并对维护保养倍至,“仁、义、礼、智、信”则变成大家的行为规范,这与封建制度社会发展的经济能力基本上融入。但到封建制度中后期,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一些具体内容已不绝融入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时少个部分修改,但其观念关键部分即“三纲五常”之法,“三纲五常伦理道德”一说和“阴阳天人”之论均未遭受摇摆不定,如清律里的“秋审”与家庭规章制度等。

(二)探讨唐律疏议之儒家思想化

唐初执政者在目睹了隋朝灭亡的惨痛教训,在法律、执政上极其注重,注重予民歇息,因此以汉初执政者采用了相似的技巧即“德主刑辅”的儒学核心理念,而核对下,唐初执政者对于此事更加详细分析和全方位的采用执行了这一办法。

1、唐初法律的时代背景

元朝虽定立了《开皇律》、《大业律》都注重宽简、轻刑,可在具体应用中但不依法行事反而是严刑重刑普遍应用,乃至“盗一钱之上弃市”,到隋未也是农户健身运动持续,农户以求生活迫不得已谋反,作为隋未高官的李渊、唐太宗父子俩也适应了这一局势,当李氏家族夺得政党后,确立地看清了战争结束后的社会形势以及要求,也得知元朝的短暂性和元朝法纪失败的原因,因此在唐初就明确提出“安人静俗”的战略方针,但在法律上又明确提出“一准乎礼”“宽简、划一、平稳”的战略方针,而求其执政安定团结,富民强国。在十多年战争后主要是社会生产力的修复,人口数量的修复因而其政治要求便是免减地方税、予民轻徭薄赋,而求做到儒家思想所表述的理想化社会制度。

(1) 隋未唐初的时代背景对唐执政者法律观念的危害。

对于元朝的法律,实践活动脱轨,法律意识淡薄,以礼治替代礼、法、结合实际重法严刑,“如盗一钱之上皆弃市”,“轘”“车裂”“枭首”的修复,元朝也因而暴政而此后迈向亡国。作为元朝官臣的李渊父子俩感触颇深,而作为高官,李渊父子俩备受儒家思想的危害,并不断引入《荀子·王制》里的:“传曰:君者,舟也;长吏者,水也,水则载舟。”在她们来看隋的亡国,是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却法律意识淡薄而“益肄淫刑”以致“宪章遐弃”,以致法律法规变成一纸空文,老百姓却民不上生,因而,刘氏父子俩以隋为鉴,如仅仅规定法要宽简,也需要法律法规平稳持续划一。以使之执政安定团结,在《贞观政要》卷八中更有“声响必思隋氏,认为殷鉴”的论述。唐太宗更很多引入儒家思想《荀子》中《王制》《富国》等做为其执政的观念具体指导,不论在法律、司法部门和政治体制层面危害甚为长远。

(2) 汉律唐律疏议儒家文化运用之比照

两朝执政者的执政观念和法规全是儒家思想化的物质,但较为下又所不一样。

汉朝以“德主刑辅”做为其政治法律核心内容,而唐初则以“德初为政之道较之本,酷刑为政之道较之用”为其指导方针,尽管二者皆以礼树立其民贵君轻,但唐朝其儒家思想思想体系已更加应用得更加完善和优化。汉律“德主刑辅”则以礼教为主导以酷刑辅助,二者并且用,有主生辅,并且始推动者董仲舒是集儒、法、阳阴、道等每家为此常用,也是专家学者觉得他是大成者之名儒,比荀子晚了一百年上下。唐朝之“德礼为政教之本,酷刑为政教的用处”则不会再将德与刑的关联拟为主导辅关联,反而是以礼礼作为政冶的关键,以法律法规作为政冶的专用工具在正常情况下二者关联明确化,较为前面一种吏专业化,并且唐朝执政者在其执政思想观念更接近于荀子的观念,而放弃了阴阳家的基础理论,荀子比董仲舒早一百年,是秦代儒家思想三大家之一,虽是儒家思想,但与孔子一说截然不同,因而在其晚年时期的教学生涯中另辟流派“兰陵流派”,汉儒多出身于兰陵,荀子都是一位大成者,注重“隆礼重法”,张仪、韩非皆出自于其门,他抨击地吸收了秦代每家观念,而儒家思想做为其基本,并有一定的自主创新,有很弱的理性现实主义颜色,也更适合于李渊父子俩的要求。其观点也被唐初执政者引入,并用于执政实践中更被转换为法律形式,如真实身份法律制度,税负规章制度、优秀人才功效规章制度等。与董仲舒和汉律比照,少了这些阴阳家的气氛,多了客观的认识和使用,没了立即以儒家经典著作治狱,条款儒家思想化得案例许多,但都法律化、系统化、由此可见在唐朝礼与法融合地更有机化学。由汉律逐渐,儒观念变成主流思想,引礼入律,至唐朝,礼教融合已经有习惯法的味儿。展现了以礼礼作为政教法律的核心内容,德礼更多的是藏于于唐律疏议条款的内心深处,在唐律疏议中儒家文化变成了法律法规的指导方针,以《荀子》作为执政者指导方针,唐律疏议比过去的封建社会法律更重视民商法律,法律制度前所未有完善。汉律乃是在继承了秦代《法经》的前提下,填补了三章并成《九章律》,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引用《春秋》的章节以填补法律法规的不够,因此《春秋》便没经法律化而立即产生了法律的作用和使用价值。由此可见在汉朝礼与律、德与刑是主与辅的的关系,互为补充,而至唐代,伴随着儒家文化运用的时间的拓宽,执政者更以儒家文化贯穿于执政的每个小细节,儒家文化升高为唐律疏议的法哲学理论,并非主、辅之关联,在法律上则以“推导”的方法做为填补。

2、唐律疏议儒家思想化之主要表现

唐代执政者的儒家思想化观念更侧重于《荀子》的趋向,如“水舟”一说,而非董仲舒的“君权神授”的含有阴阳家颜色的儒家文化,因而,在法律时,更以严谨的法律方法以维护保养执政而而出名。

(1) 法律思想觉悟的儒家思想化之主要表现

唐初执政者汲取了以前历史时间各朝代更替的成功经验和各朝执政的存在的不足,采用了前秦《荀子》的大成者的儒家文化,荀子除开“内圣外王”外更有“隆礼重法”一说,唐代执政者由此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酷刑为政教的用处,扰昏晓阳秋相成的者也。”《唐律疏议·名例》。由此可见唐执政者更看重以儒家思想的礼法道德思想来忠恕之道和束缚老百姓的观念,将作案的迹象解决于思想观念的根源,以做到治久安,维护保养其世世代代执政的目地,按照《荀子·王制》中“故先王明礼义以一之,……倘若故谗佞未作,盗贱不了,而化善则劝诫矣”,在这里指导方针下,法律唐律疏议则实施了“一准乎礼”的标准,即以儒家思想礼法三纲五常做为法律指导方针和定罪量刑的根据。更以“三纲”之意按序,轻和重制定了定罪量刑之规范。如“十恶”之顺序和定罪量刑轻和重便显著展现了“三纲”中轻和重顺序的精神实质反映,首先是维护保养朝臣之纲的皇权执政的违法犯罪,并给予最重要的酷刑,次之告维护保养“父子俩之纲”的例律,现再度就是维护保养“夫妻之纲”的条款。但在亲戚关系的长幼有序,亲疏有别近远也上下其定罪量刑的规范。由此可见礼学不但成為其立法依据,更变成其定罪量刑的规范,除此之外还用礼注律。

由此可见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是以“朝臣、父子俩、夫妇”的儒家思想礼法的社会发展执政、大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作为指导方针。

此外唐执政者按照儒学的仁政思想作为具体指导,在酷刑层面反映出唐律疏议的“上刑差不多”与在律条上更追求完美简洁的精神实质。唐律疏议在封建社会刑法典中被堪称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而死罪条款仅有111条,在封建社会法中较以前一切一代都少,较明、清也简略,而即使是死罪,又为须三覆奏乃至五覆奏,皆因唐皇深明逝者不能复活的大道理,而其他酷刑也是有严苛要求,如流刑、刑期均有最大有期徒刑,不可无期徒刑坐牢;而死罪仅有纹、斩、而较其他一切封建社会更加人道主义,而定罪量刑力度也比秦、汉、隋、明、清各律相对性为轻,由此可见唐执政者对《荀子·王制》“故公平公正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的法律意识运用得既普遍,而又实际,儒家思想的仁政思想在法律法规中也得到主要表现。并且唐律疏议法律也很留意衔接性、统一性,并且改动也是有相关规定程序流程,必须尚书省经过结合七品之上官吏探讨。

(2)律例之儒家思想化

根据“一准手礼”制订出去的唐律疏议,散发出儒家思想的味首。

在刑法层面,如“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生活相隐”等全是紧紧围绕违背“三纲”、“五常”规则的违法犯罪。

按照《荀子·王制》“分均则不绕,执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左右不一样,明王始立而处公有制。夫两贵之不可以相事,两贱之不可以相使,是日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故不可以澹则寸土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仁义礼智信以分之,使有穷富高低贵贱之等,足够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吕刑)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唐律疏议依据来源于《周礼》的这一观点,制定了“八议”、“请”、“减”、“赎”、“当”等规章制度,对于封建社会剥削阶级进行权利维护使之违法犯罪也可以躲避或免减酷刑,(在前篇汉律十相近例律已作论述,在这里不会再详细描述)。而依据隋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十恶”则含有显著维护保养儒家思想“三纲”“五常”的颜色,“十恶”中十种罪行首先是维护保养皇权的“造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罪行,皆惩处酷刑,而略逊一筹的就是“恶逆”“不道”“不孝顺”“不目”“不仁不义”“内战”这此对于维护保养“三纲”“五常”“八目”的中大家族,社会伦理规章制度的违法犯罪,都惩处能致酷刑的严刑。唐律疏议对于同罪犯罪嫌疑人中间亲疏有别亲属关系,以“五服”里外做不一样的定罪量刑,也体现其儒家思想礼法的封建社会父权制颜色。在民事诉讼法律上,其有关真实身份法律制度更有“高低贵贱有等,长幼尊卑不一样,穷富轻和重皆有称也”的观念区划社会等级,并依照人不一样级别可用不一样的法律法规。大致唐律疏议将社会发展区划为特权阶层,在其中有皇室阶级、宗室调阀及官僚资本主义阶级;平民玩家阶级和贱民阶级,在其中贱民又分成丫鬟、部曲以及他贱民。又以“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由士之上则夫以宗庙节之,众庶老百姓则必以善数制之”的战略方针规定了不一样阶级中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如良民与贱民联姻则缺失良民真实身份,贱民不可侵犯良民,不然苛以处罚而特权阶层可根据“八议”、“请”、“减”、“赎”、“当”规章制度免减酷刑,长幼尊卑中间也更依“亲吻”“尊尊”观念制定法律法规维护保养父权制父母规章制度。在大家族与家中内部结构的法律法规则随处展现了维护保养父权制,夫权为主的儒家伦理三纲五常观念。如:唐朝的婚制依旧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婚姻生活程序流程仍然拥有“六礼”的浓烈颜色,在其中在服尊长之丧期内不能婚娶,不然即按“十恶”中“不孝顺”论罪,而为夫服孝期内再嫁又处犯了“十恶”里的“不仁不义”之条,在婚姻生活消除上仍承袭“七出三不去”的规章制度,但唐律疏议中“义绝”状况则务必消除夫妻关系,“义绝”指“夫殴妻尊长姐弟;妻妄图暗害或施暴辱骂夫尊长及缌麻(五服之一)里的家属;夫妻双方家属间有血仇者”;由此可见,唐律疏议婚姻家庭规章制度仍以父权制、夫权为家庭关键,妻不能有妄图,而夫执行了伤害另一方家属即组成“义绝”,而即便夫妇“分手”妻无离婚书而背井离乡仍要“徒二年”。在《唐律疏议·户婚》中严苛维护保养父权制、夫权的法律法规里的权威性。如“同居生活以内必在尊长,尊长既在,子孙后代无自专”。其一,父母具备得到重视和获得敬养的支配权;次之,父母有经验教训指令子孙后代的支配权;再度父母有个人财产的管理方法外接权,子孙后代不能有私财,也不能私自使用资产,不然属“别籍异财”即视作“不孝顺”惩处“徒三年”的酷刑。由此可见“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在唐律疏议里的应用是无处不在的。

在唐律疏议中有关资产的法律制度仍将农户以“均田制”的方法固定不动于土地上,这实际上仍是《孟子·梁惠王上》中“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能够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那时候,七十者能够肉食矣,一百多亩之田,勿夺那时候,数口世家能够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道之义颁白者不载于路面矣。七十者衣帛肉食,黎民百姓不饥不寒。”因此唐律疏议对各阶层大家能够具有的祖业田有实际要求,如郡王100顷,正一品60顷郡王,从一品50顷,国公、在二品40顷,下列下降从五品5顷;勋官30顷,普通则每个人不能超过100亩。而土地买卖则要由父母允许,而农户的“口分田”则不可交易,不然惩处由笞一至杖一百左右的酷刑。而唐初执政者也根据“轻原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富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事,如果是,则信业矣。”唐执政者数次谈及“无夺农事”和免减地方税。以反映“民贵君轻”此外唐律疏议在市场监督,长度计量单位、经贸管理工作法律也非常标准,多以儒家思想八目之“正行”“诚心”为服务宗旨,要求公平公正评定市场价,不然“坐赃论”。而牟取暴利如“利自入者”则杖八十。

由此可见在法律健全的唐律疏议中都渗入出儒家文化之风采。

(3)在司法部门层面

唐律疏议在司法部门层面非常健全,有专业的《斗讼律》要求详细的审判制度。从而为了能维护保养其伦理道德三纲五常之牢固,要求除“三谋”之罪外丫鬟,部曲不能揭发主人家,卑幼,不能揭发尊长,不然惩处受刑,并且,部曲、丫鬟和有容隐责任得人没有证人的责任。此外,唐律疏议更效仿《周礼》这一儒家经典著作规定了向皇上直诉的实际方式,如“肺石”“挝登闻鼓”和“邀车驾”等,但在一般的层次上,唐朝则并没有案子级别管辖的要求,一切案子均由底层司法部门审理,不然便是不遵守礼乐制度,要惩处酷刑“笞四十”,除非是底层司法机关不予受理或申请办理要有“冤抑”才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

而就整体而言,唐朝秉着“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一说和儒家思想的仁政思想,在酷刑层面在各代更为舒缓,就连逼供也规定了实际规章制度,如总数、频次、总体逼供总数及每一次逼供中间的间隔时间等,而做到逼供要求最大仍不认罪的,就可取保释放出来,针对一定年纪要求得人如“八议”、“请”、“减”的和70岁之上,15岁以内的则不能开讯,而实际到酷刑的处决方法、总数和流程及总体定罪量刑力度,唐律疏议在各封建社会法律法规中更为舒缓,莫不渗入着“仁”这一儒家思想“五常”居首的观念风采,以造反这一大罪为例子比照就可见一斑:

犯罪嫌疑人酷刑 缘坐范畴和 缘坐者的惩罚

奏 具五刑 三族 夷三族(所有击杀)

汉 大跌 全家人男女老少 弃市

唐 问斩 本大家族 犯罪嫌疑人父亲和16岁之上的儿子惩处受刑,别的流刑

明、清 凌迟处死 本宗族中成年男子 斩头

3、唐律疏议的儒家思想化的历史影响

唐律疏议儒家思想与汉律儒化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汉律做为儒家思想的开始,仍以礼代法,依礼断狱,而唐律疏议在更高的层次上结束了这一时期,更多的是汇融了礼法的精神实质,用于具体指导法律,将礼律结合为一体,使唐律疏议随处渗入着礼法颜色,而融合唐朝精湛的法律方法合儒家思想道德标准在唐朝变成行为准则。在唐律疏议主要表现更为显著的便是以礼注解法律法规。

唐律疏议详细地展现了儒观念,而又不看重搬软套,结束引经断狱的习惯性,而危害直到清律,清代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就会有这般论述:“所载律条与唐律疏议大同市者四百一十有奇”,“与唐律疏议合者,亦什居三四”,而唐律疏议不但影响了我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也更做为儒家思想的媒介影响了附近东南亚地区列国的思想意识与法律法规,如日本 、北朝鲜、安南等,到现在仍危害着以上国家和地区的我们生活方式,但在马来西亚现在还有着鞭抽这类相近笞的酷刑,而刑民不分的颜色在这里也显著主要表现着。

二、在当下法治社会怎样看待汉唐法律法规儒家思想化这一历史现象

实际上,不会太难剖析,儒家文化在汉朝经董舒结合后变成剥削阶级的观念专用工具也更变成社会发展主流思想,在法律法规的不同方面上有一定的反映是合乎法律法规的真理性这一法规的实质,也为此就其观念价值观念和方法论每时每刻危害着法律法规的本质价值观念。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中,儒家文化早已深层次到社会发展的不同层次,上到朝臣,下到父子俩、夫妇,莫不以“三纲”“五常”作为我们的个人行为观念管束,已变成了我们中国人在潜意识中中约定成俗的习惯性。而就其自身,儒家思想基础理论经过了时长的演炼也提高变成一种理念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危害着社会发展运行和自己和生活模式,比如:邓小平明确提出的“千年大计,教育为本”和近些年的数次着法文化教育和“严查”,致力于提升公民素质,使法律法规意识变成中国公民本质行为准则的本人心理状态准则,近而提升公民素质;再年看《荀子·富国》中“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敌,教则不诛,则奸民不惩”;董仲舒的“德主刑辅”和唐朝的“德礼为政教之本,酷刑为政教的用处”,由此可见文化教育与法纪中间相互之间功效并与此同时做为平稳社会发展,推动社会发展发展的动力;而从儒家思想家传统《大学》的“明明德、平价、止于至善”里的“平价”到《荀子·王制》中“君者,舟也。长吏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和《孟子·尽心篇》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里的初始的民本思想到当代的民主与法制观念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尽管民本与民主化根据不一样的社会历史种类有不一样的外在表现,但其精神极具类似之处。而就社会发展的人体细胞——家中与自己来讲,儒家思想的“标新立异”与目前的“人性化”,也是有类似之处。从封建社会法中的“不孝顺”这一罪行到当代法律法规的“子对爸妈有赡养义务”,尽管对孝在法律法规里的逻辑性外延性各有不同,但当代法律法规或是将传统式职业道德这一习惯法之法律渊源提高为实际的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我觉得根据封建制度的社会发展种类,儒观念为其常用,也顺水推舟,变成封建社会君王礼治的观念专用工具从而“三纲”“五常”变成法律制度,而就儒家文化自身的衍变过程而言,《大学》里的“三纲”原是“明明德、平价、止于至善”并非“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因此,我觉得要以历史时间发展理念对待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和儒家思想的实质。以“摈弃”的心态吸取儒家文化里的精粹,而且为已常用。既不能以礼代法,屈法于礼,也不可彻底舍弃传统道德教育的意义,要以品德教育与普法宣传并且用,一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服务。如“五常”与“八目”的观念和社会现实上“诚实守信”比较严重溃乏以致各种各样商业服务、具体行政行为中避开民事法律行为的履履产生;儒家思想的“学而优则仕”与“用工为贤”或是“用工为亲”的干部任用体制,都说明了传统式品德教育在中国法治化建设中的必要性,即法律规范完善化,法律制度现代化理论、社会治理法律化,而品德教育(包含合适社会现实的一些传统式职业道德)作为法制化过程里的一项关键协助方式。即以品德教育方式在中国公民思想观念创建以社会道德做为个人行为偏向,以法律法规做为个人行为强制性标准的个人行为管束管理体系。

就现行标准社会主义法纪而言,一直在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换句话说是一个没终点站的持续进化过程中;而职业道德还在不停的伴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持续的改善着;道德与法律二者做为大家的行为准则在不一样的方面处起着不一样的使用价值功效。在中国封建社会,目的是为了礼治、礼治,而解放以后也发生过不一样的形态意识环节,从资本主义到市场经济体制,从吃大锅饭到能者多劳,从被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裁到中国改革开放,再到加入wto;难以避免,老百姓的形态意识及其社会道德价值观念也在改变,从宪法修正就由此可见其眉目。我们国家经历过“除四旧”、“批林批孔”的极端化政冶时代,毫无疑问儒家文化有其落后于现如今社会发展的一面,但我觉得不可以因而而一味注重这一中国几千年宝贵财富便是腐烂的,那相当于一概而论。我觉得恰好是因为几十年来的品德教育与社会现象脱轨换句话说是马列主义哲学思想与我国国情无法彻底有机化学地融合而造成一套彻底合适我国国情的职业道德引导,对儒家文化这一我们中国人遵守了数千年的传统式职业道德的彻底否定,而法治化过程里的不完善要素,导致现实中一些社会发展缺点的造成。应对这一状况,我觉得有几层面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

① 融合和对于儒家思想的精粹一部分(如仁、义、礼、智、信、勇,知至、致知、诚心、正行、修身养性、康家、施政、定天下等),同时给予其新的时代实际意义,产生一套一个新的,合适我国传统和社会现象相互之间有机结合的职业道德管理体系,并且以这一社会道德管理体系为社会主义法治化服务项目。产生一套即重视我国传统道德习惯性,又融入社会环境的价值观念管理体系。

② 在法律和司法实践情况下,应该综合考虑到以上的价值观念管理体系,一方面重视我国人民数千年来产生的传统道德习惯性,另一方面与全球结合,保证既不丢掉传统道德习惯性这一法的渊源,又与处在国际社会存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趋势相一致。

③ 理应持一种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不然,腐烂的并不是儒家文化,反而是他们的角度。不要因为法律条文的落伍或是观念升级得落后而彻底否定,反而是怎样客观性地对待和改善、升级,保证洋为中用,用其所长,集百家优点而为己所用。

④ 法律和道德,一个做为大家行为准则的道德底线,一个做为大家个人行为几近限制的引导;一个重视社会发展具体性,一个极具科学性;二者既不能混为一谈,又不可完全隔断;理应相互之间功效互为补充,即文中的结果——融合儒家文化这一传统道德习惯性和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发展现状以引导老百姓的社会道德理论体系,服务于社会主义法纪这一行为准则管理体系。即——以德育人,依法治事。

文中关键参考书:

1、《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版

2、《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7月版曾宪义小编

3、《中国法制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XX年3月版叶孝信小编

4、《中国法制史》……光辉日报出版社出版1999年版蒲坚小编

5、《中国思想史》……上海书店出版社出版XX年12月版韦政通

6、《中国文化概论》……广东医学院出版社出版1988年版李宗桂

7、《大学·中庸》……陕西省旅游出版社出版XX年1月版

8、《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沈宗灵小编

9、《中国的智慧》……岳麓书社XX年12月版韦政通

10、《孟子》……陕西省旅游出版社出版XX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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