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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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政府部门立法工作中充分体现民主化,体现民声,集中化民智,提高法律清晰度,拟定了《云南生产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那样,接下来是笔者给大伙儿梳理的关于《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期待对各位有协助。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生产安全关乎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中国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整体利益。20xx年11月29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生产安全条例》(下称《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公布实施8年之后,对我国防止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推动作用。

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底子薄、监督责任不贯彻落实、安全防护和监管管理不到位、非法生产运营基本建设个人行为层出不穷等难题更为突显,较大事故高发,重特大安全事故经常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20xx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注重以民为本,持续安全性发展战略,加强“底线”观念和“道德底线”逻辑思维,突出了安全生产责任贯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先防止,关键加强了三层面的规章制度对策:一是加强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监督责任,处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生产安全管理组织和管理者作用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规章制度、突发事件应对等难题;二是加强监管部门,健全监管责任管理体系和强化监管对策,增加监管力度;三是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责,扩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处罚力度。《条例》已实行8年,有些具体内容早已无法融入现阶段安全工作必须,一部分条文与上位法要求不符合、不匹配。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纪委、省委十分重视安全工作,党中央领导人员数次就安全工作做出关键指示和批复,确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密切配合、渎职追究责任”,明确提出自主创新安全性管理机制,创建风险防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等新要求;全面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也对安全工作明确提出客观性规定。因而,对《条例》完成全方位的改动和健全,刻不容缓,十分必要。

二、拟定全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将《条例》的修定纳入这届人的法律整体规划和20xx年的立法计划,《云南省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关于做好云南省人民政府20xx年法律工作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xx〕43号)也将《条例》的修定纳入省委20xx年立法计划。拟定企业省安全监管局把《条例》的修定拟定工作中列入重点工作,成立了拟定工作组,并授权委托云南省人民政府法纪促进会做早期研究课题,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原稿。以后,征询了美国各州市安全监管局意见,依次赴昆明市、曲靖市、文山州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参考和吸收了重庆市、甘肃、甘肃省、黑龙江省、浙江省等地的法律工作经验,通过反复研究、改动和健全,数易其稿,形成了现今稿件。

三、需用表明的主要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84条,各章节目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致,维持了固有的架构和方法。对《条例》改动48条,提升30条,维持6条,删掉5条。需用表明的主要问题为:

(一)有关监管体制和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当地政府所在地管控、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管控、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监管体制。议案进一步明确了地市政府、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职能部门的实际监管职责:一是明确了等级分类承担、属地和“三个必须”的安全工作标准和“企业承担、员工参加、监管部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五位一体工作方案(第三条);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管理义务,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层拓宽贯彻落实到乡、镇政府及其社区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监督机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三是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管理部门的综合性监管职责(第七条、第五十一条);四是加强了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自己岗位工作职责里的生产安全重点管控“一岗双责”岗位职责(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五是加强产业协会、社会团体和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六是贯彻落实了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追究责任(第六十九条)。

(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监督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议案丰富优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责任的具体要求:一是优化了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者的实际岗位职责(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性生产保障、“三同时”、作业场所设施及其事故隐患的风险评估、评定与监管义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三是丰富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体制、规章制度和信息化规划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四是突出了独特危险作业、粉尘作业场地、涉氨制冷、危险品输送管、地下矿山、交通运输等独特行业领域的安全性生产保障(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五是加强了公共安全管理,尤其是大中型群众性活动和城镇化发展物业管理服务的安全要求(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六是统筹谋划生产安全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确立规范化建设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七是根据上位法增加了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罚幅度(第七十条至八十二条)。

(三)有关监管制度和对策的自主创新

一是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排查体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二是确立承担安全性监管职责的单位创建风险评定和风险防控体制,执行规范化管理管控和生产安全信息化规划的规定,创建方案稽查、联合检查、关键查验、随机抽查规章制度(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三是汇总社会经验,干固了安全生产巡查、监察、提醒谈话、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等规章制度(第五十条);四是规定了推行生产安全诚实守信归类管理制度(第五十七条);五是明确了创建安全生产专家库、提升技术专业技术支撑和应急能力建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四)别的必须表明的难题

一是为了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体制功效,分散化生产经营单位运营风险,确保安全事故受害者立即得到赔付,议案规定了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商业保险不会再存缴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的实际激励对策(第十六条);二是20xx年修定的《工伤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提升到上一年度全国各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益的20倍,逝者的合法权利依规早已得到了充足确保,因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的要求对《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了改动(第六十七条);三是删除了与上位法明文规定一致的某些条文(《条例》原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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