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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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旅游局对《旅游社条例执行细则》做出改动,以下是相关内容,期待对各位有协助。

为依规推动深化体制改革、放管融合、改善服务改革创新,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动一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资金登记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7号)、《国务院关于撤销和更改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新项目等事宜的决定》(国发〔20xx〕27号)、《国务院关于推动旅游产业改革发展的多个意见》(国发〔20xx〕31号)和《国务院关于撤销和更改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新项目等事宜的决定》(国发〔20xx〕50号),中国旅游局决定对《旅游社条例执行细则》(中国旅游局令第30号)一部分条文开展改动,并废除《境外旅游带队员工管理办法》(中国旅游局令第18号)。

一、对《旅游社条例执行细则》做出改动

(一)将第六条里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要求”和第七条里的“《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要求”改动为“旅游社”。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改动为:“申请办理开设旅游社,运营中国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流程的,理应向省、自治州、市辖区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称省部级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相同)递交以下文档:(一)开设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办理开设的旅游社的中英文名字及英文简写,开设详细地址,公司方式、投资人、认缴出资额和投资方式,申请者、审理申请办理单位的全名、申请书名字和办理的时长;(二)法人代表履历表及身份证件;(三)公司章程;(四)经营地的证实;(五)运营设备、机器设备的证实或是表明;(六)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升2款做为第二款、第三款:“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理应依据《条例》第六条要求的最少注册资金额度规定,根据查询公司章程、在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法,对旅游社认缴出资额的出资开展核查。”“旅行社经营中国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流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不可包含边境旅游业务流程、境外旅游业务流程;包含有关业务流程的,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理应告之申请者经营范围变更;申请者不予以变动的,依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改动为:“旅游社申请办理境外旅游业务流程的,理应向国务院办公厅度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运营旅游社业务流程满两年、且持续2年未因损害游客合法权利遭受行政单位处罚之上惩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里的“旅游社持旅行社业务流程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备案”。

(四)将第十四条更改为:“旅游社在金融机构存进质保金的,理应开设单独帐户,存期由旅游社明确,但不得少于1年。帐户存期期满1个月前,旅游社理应申请办理存续办理手续或是递交银行担保。”

(五)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里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更改为:“开设社能够在其所在城市的省、自治州、市辖区行政区域划分内开设服务点;开设社在其所在城市的省、自治州、市辖区行政区域划分外开设支社的,能够在该支社所在城市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开设服务点。支社不可开设服务点。”

(七)提升七条,做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

(八)将第四十七条(修改后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里的“3月底”改动为“4月15日”。

(九)删除第五十九条(修改后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除此之外,对相应条款次序作相对应调节。

二、废除《境外旅游带队员工管理办法》(中国旅游局令第18号)

本决定自发布生效日实施。

《旅游社条例执行细则》依据本决定作相对应改动,再次发布。

附:

旅游社条例执行细则

(20xx年4月2日中国旅游局第4次厅长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旅游局令第30号发布,自20xx年5月3日起实施。依据20xx年12月6日中国旅游局第17次厅长会议审议通过,20xx年12月12日中国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实施的《中国旅游局有关改动〈旅游社条例执行细则〉和废除〈境外旅游带队员工管理办法〉的决定》改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旅游社条例》(下称《条例》),制订本执行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指招揽、机构、招待游客给予的有关旅游管理,主要包含:

(一)分配交通服务;

(二)分配旅游服务;

(三)分配餐饮经营;

(四)分配旅游观光游玩、度假旅游等服务项目;

(五)导游员、带队服务项目;

(六)旅游服务、休闲活动设计服务。

旅游社还能够接纳授权委托,给予以下旅游管理:

(一)接纳游客的授权委托,代订交通出行客票、代订酒店住宿和代办公司出国、入关、签证办理办理手续等;

(二)接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授权委托,为其差旅费、调查、大会、展览会等公务接待,代办公司交通出行、酒店住宿、餐馆、会务服务等事务管理;

(三)接纳公司授权委托,为其各种商务洽谈、会奖旅游等,代办公司交通出行、酒店住宿、餐馆、会务服务、旅游观光游玩、度假旅游等事务管理;

(四)别的旅游管理。

前款列出出国、签证办理办理手续等服务项目,应当由具有境外旅游业务流程承包权的旅游公司代办公司。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指中国旅游业务,就是指旅游社招揽、机构和招待中国大陆住户在境内旅游的业务流程。

《条例》第二条所指入境旅游业务流程,就是指旅游社招揽、机构、招待国外游客来国内度假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游客来国内度假旅游,台湾省住户来内地度假旅游,及其招揽、机构、招待在中国大陆的老外,在国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住户与在内地的台湾群众在境内旅游的业务流程。

《条例》第二条所指境外旅游业务流程,就是指旅游社招揽、机构、招待中国大陆住户出国旅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度假旅游,及其招揽、机构、招待在中国大陆的老外、在国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住户与在内地的台湾住户境外旅游的业务流程。

第四条 对旅游社以及分公司的监管,县级以上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理应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范和岗位职责,推行分类管理和属地。

第五条 激励旅游社推行服务水平等级制;激励旅游社向系统化、数字化、特色化发展趋势。

第二章 旅游社的开设与变动

第六条 旅游社的经营地理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申请人有着产权年限的营业用房,或是申请人租定的、租赁期不得少于1年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理应达到申请人业务经营的必须。

第七条 旅游社的经营设备理应最少包含以下设备、机器设备:

(一)2部左右的平行线固话;

(二)打印机、打印机;

(三)具有与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他度假旅游经营人连接网络标准的电子计算机。

第八条 申请办理开设旅游社,运营中国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流程的,理应向省、自治州、市辖区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称省部级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相同)递交以下文档:

(一)开设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办理开设的旅游社的中英文名字及英文简写,开设详细地址,公司方式、投资人、认缴出资额和投资方式,申请者、审理申请办理单位的全名、申请书名字和办理的时长;

(二)法人代表履历表及身份证件;

(三)公司章程;

(四)经营地的证实;

(五)运营设备、机器设备的证实或是表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理应依据《条例》第六条要求的最少注册资金额度规定,根据查询公司章程、在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法,对旅游社认缴出资额的出资开展核查。

旅行社经营中国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流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不可包含边境旅游业务流程、境外旅游业务流程;包含有关业务流程的,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理应告之申请者经营范围变更;申请者不予以变动的,依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省部级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授权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相同)级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理被告方的办理并做出批准或是不予以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审理办理的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对申请者的经营地、运营设备、机器设备开展监督检查,或是授权委托下属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验。

第十条 旅游社申请办理境外旅游业务流程的,理应向国务院办公厅度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运营旅游社业务流程满两年、且持续2年未因损害游客合法权利遭受行政单位处罚之上惩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游社获得境外旅游经营业务批准的,由国务院办公厅度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领旅游社业务流程许可证。

国务院令度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授权委托省部级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理旅行社经营境外旅游业务流程的申请办理,并做出批准或是不予以批准的决定。

旅游社申请办理运营边境旅游业务流程的,可用《边境旅游细则管理方法办法》的要求。

旅游社申请办理运营赴台湾省旅游业务的,可用《世界住户赴台湾省旅游管理专业办法》的要求。

第十一条 旅游社因业务经营必须,能够向原批准的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签发旅游社业务流程许可证团本。

旅游社业务流程许可证及团本,由国务院办公厅度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统一款式,国务院令度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重点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印刷。

旅游社业务流程许可证及团本毁损或是遗失的,旅游社理应向原批准的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换领或是补领。

申请办理补领旅游社业务流程许可证及团本的,旅游社理应根据省内、自治州、市辖区范围之内公开发行的书报刊,或是省级以上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址,发表毁损或是丢失废止申明。

第十二条 旅游社名字、经营地、投资人、法人代表等注册事宜变动的,理应在申请办理工商变更后,持已变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旅游社停止运营的,理应在办理注销办理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提供的销户文档,向原批准的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外国投资旅游社的,可用《条例》第三章的要求。未经批准,旅游社不可引入外国投资。

第十三条 国务院令度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特定的做为旅游社存进质保金的银行业,理应递交具备以下具体内容的书面承诺:

(一)允许与存进质保金的旅游公司签署合乎本执行细则第十五条要求的协议书;

(二)当县级以上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是法院根据《条例》要求,划转质保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转状况以及金额,通知旅游社所在城市的省部级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给予县级以上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示的划转文档或是法院起效裁判文书的影印件;

(三)非因《条例》明文规定的情况,发生质保金降低时,担负补充责任。

旅游社理应在国务院办公厅度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金融机构的范围之内,挑选存进质保金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旅游社在金融机构存进质保金的,理应开设单独帐户,存期由旅游社明确,但不得少于1年。帐户存期期满1个月前,旅游社理应申请办理存续办理手续或是递交银行担保。

第十五条 旅游社存进、存续、增存质保金后7个工作中日内,理应向做出批准的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存进、存续、增存质保金的证明材料,及其旅游社与金融机构达到的应用质保金的协议书。

前款协议书理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旅游社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按照《条例》要求应用质保金;

(二)旅游社与金融机构彼此服务承诺,除按照县级以上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示的划转质保金,或是省级以上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示的减少、退回质保金的文档,还有法院提出的评定旅游社危害游客合法权利的有效裁判文书外,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使用质保金。

第十六条 旅游社合乎《条例》第十七条减少质保金金额要求标准的,原批准的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理应依据旅游社的规定,在10个工作中日内向型其出示减少质保金金额的文档。

第十七条 旅游社依照《条例》第十八条要求补充质保金后7个工作中日内,理应向原批准的度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递交补充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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