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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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标准食品经营许可主题活动,提升食品经营监管,确保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健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办法。下文是我整理的全新全篇,仅作参考!

20xx年健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办法最新版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食品经营许可主题活动,提升食品经营监管,确保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从业食品销售和餐饮经营主题活动,应该依规获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办理、审理、核查、决定以及监督管理,可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理应遵照依规、公布、公平公正、公平、便民利民、高效率的标准。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推行一地一证标准,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地从业食品经营主题活动,应该获得一个食品类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类经营主体商圈和经营范围的风险性水平对食品经营执行归类批准。

第六条 国家药监局监管质监总局承担监督指导全国各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面。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管机关里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面。

省、自治州、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情况,明确市、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员权限。

第七条 国家药监局监管质监总局承担制订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细则。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理应遵循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细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应加速信息化规划,在政府部门的网站上发布经营许可事宜,便于申请者采用数据信息报文等方法明确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办理,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章 申请办理与审理

第九条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应该优先获得企业营业执照等合理合法法律主体。

公司法人、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个体户等,以企业营业执照注明的主要做为申请者。

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非营利性企业、公司等申请办理员工食堂,以行政机关或是事业单位法人报到证、社会组织报到证或是企业营业执照等注明的主要做为申请者。

第十条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理应按照食品类经营主体商圈和经营范围归类明确提出。

食品类经营主体商圈分成食品销售经营人、餐饮经营经营人、员工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办理根据网络经营、创建中央大厨房或是从业团体就餐派送的,理应在行为主体商圈后以括弧标明。

食品类经营范围分成预包装市场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类、没有冷藏冷冻食品类)、散装熟食市场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类、没有冷藏冷冻食品类)、独特食品销售(保健品、特别医药学主要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其它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的食品类市场销售;熟食食品制造、冷饮食品类制造、生吃食品类制造、糕点类食品类制造、自制饮品制造、其余食品类制造等。

纳入别的食品类市场销售和其它食品类制造的主要种类理应报国家药监局监管质监总局批准后实行,并确定标明。具备热、冷、生、固体、液体等多种多样情况,无法确立分类的食品类,能够依照食品类安全风险等级最大的状况开展分类。

国家药监局监管质监总局能够依据监管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开展调节。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应该满足下述标准:

(一)具备与运营的食物种类、总数相一致的食品解决和食品工业、市场销售、存储等地方,维持该场地干净整洁,并与有害、有危害场地及其别的污染物维持要求的间距;

(二)具备与运营的食物种类、总数相一致的运营机器设备或是设备,有相对应的消毒杀菌、换衣、盥洗室、光照、照明灯具、自然通风、防腐蚀、防污、防蝇、防蝇、防蛀、清洗及其处理废水、储存废弃物和固体废弃物的机器设备或是设备;

(三)有专业或是做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确保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备有效的设施空间布局和生产流程,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立即通道食品类、原材料与制成品交叉污染,预防食品类触碰有有害物质、不干净的物;

(五)法律法规、法律规定要求的其它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理应向申请者所在城市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许可证或是别的法律主体证明材料影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一致的关键设备设施合理布局、操作步骤等文档;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者健康服务、进货查验纪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确保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运用自动售货机器设备从业食品销售的,申请者还理应递交自动售货机器设备的商品合格证明、主要置放地址,经营人名字、居所、联系电话、食物许可证的公示公告方式等原材料。

申请者授权委托别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理应递交受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档。

第十三条 申请者理应属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相关原材料和体现具体情况,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承担,请在申请书等原材料上签字或盖公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者明确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办理,理应依据以下状况各自做出解决:

(一)请求事项依规不用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理应及时告之申请者不受理。

(二)请求事项依规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该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向相关行政单位申请办理。

(三)申报材料存有能够现场更改的不正确的,理应容许申请者现场更改,由申请者在更改处签字或盖公章,标明更改日期。

(四)申请资料不完善或是不符法律规定方式的,应该现场或是在5个工作中日内一次通知申请者必须更正的所有内容。现场通知的,理应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者;在5个工作中日内告之的,理应扣除申报材料并出示接到申报材料的凭证。贷款逾期不告之的,自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即是审理。

(五)申报材料齐备、合乎法律规定方式,或是申请者按照要求递交所有更正原材料的,理应审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者明确提出的申请办理决定给予审批的,应该出示审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理应出示不予受理通知书,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通知申请者依规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支配权。

第三章 核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应对申请者递交的许可证申报材料开展核查。要对申报材料的实质性具体内容开展核查的,理应开展现场核查。仅申请办理预包装市场销售(没有冷藏冷冻食品类)的,及其食品经营许可变动不改变设备和格局的,可以不开展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审核工作人员开展。审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审查工作人员理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好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做现场核查纪录,经申请者核查准确无误后,由审核工作人员和申请者在核查表和纪录上签字或盖公章。申请者回绝签字或公章的,审查工作人员理应标明状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授权委托下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办理开展现场核查。

审查工作人员理应自接纳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中日内,进行对办公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除能够立即做出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应自审理申请办理之日起20个工作中日内做出是不是准许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因特殊原因必须增加限期的,经本行政单位责任人准许,能够增加10个工作中日,并应该将增加限期的原因告之申请者。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应依据申报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等状况,对满足条件的,做出准许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中日内向型申请者授予食品类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理应立即做出不予以批准的书面形式决定并说明理由,与此同时告之申请者依规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支配权。

第十九条 食品类许可证颁证日期为批准决定做出的日期,期限为5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觉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办理涉及到集体利益的重大事情,必须听证会的,应该向社会发展公告并举办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立即涉及到申请者与别人中间重要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前,理应告之申请者、利害关系人具有规定听证会的支配权。

申请者、利害关系人在被告之听证会支配权之日起5个工作中日内明确提出听证会申请办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20个工作中日内安排听证会。听证会限期不测算在行政许可事项核查限期以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类许可证分成原件、团本。原件、秘境具备同样法律认可。

国家药监局监管质监总局承担制订食品类许可证原件、团本款式。省、自治州、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管机关食品类许可证的印刷、派发等管理方面。

第二十三条 食品类许可证理应注明:经营人名字、统一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为身份证号)、法人代表(责任人)、居所、经营地、行为主体商圈、经营范围、许可证号、有效期限、日常监管组织、日常监管工作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构、签发人、颁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地外设定库房(包含已有和租用)的,还应该在团本中注明库房详细地址。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运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构成。数据从左至右分别为:1位行为主体商圈编码、2位省(自治州、市辖区)编码、2位市(地)编码、2位县(区)编码、6位顺序码、1位检验码。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管员工为担负对食品经营主题活动开展日常监管的工作者。日常监管工作人员产生变化的,能通过盖章的形式在许可证书上变动。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理应妥善保管食品类许可证,不可仿冒、修改、贩卖、租赁、外借、出让。

食品经营者应该在经营地的明显部位悬架或是放置食品类许可证原件。

第五章 变动、持续、办理与销户

第二十七条 食品类许可证注明的批准事宜产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该在变化后10个工作中日内向型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动经营许可。

经营地产生变化的,理应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接设备仓库地址产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该在变化后10个工作中日内向型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变动食品经营许可的,应该递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动申请书;

(二)食品类许可证原件、团本;

(三)与变动食品经营许可事宜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持续依规获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期限的,理应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限期满30个工作中日前,向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办理持续食品经营许可,理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持续申请书;

(二)食品类许可证原件、团本;

(三)与持续食品经营许可事宜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应依据被批准人持续申请办理,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限期满前做出是不是准许持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应对变动或是持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资料开展核查。

申请者申明运营标准未发生改变的,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不会再开展现场核查。

申请者的运营标准产生变化,很有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应就变动状况开展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许变动的,理应向申请者授予一个新的食品类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会改变,颁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变动批准决定的日期,期限与原证件一致。

第三十四条 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许持续的,理应向申请者授予一个新的食品类许可证,许可证号不会改变,有效期限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持续批准决定之日起测算。

不符批准情况的,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应做出不予以持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形式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食品类许可证丢失、毁坏的,理应向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补领,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类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二)食品类许可证遗失的,申请者理应递交在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址或是别的县级以上首要新闻媒体上发表丢失公告的原材料;食物许可证毁坏的,理应递交毁坏的食品类许可证正本。

原材料符合规定的,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审理后20个工作中日内给予补领。

因丢失、毁坏补领的食品类许可证,许可证号不会改变,颁证日期和期限与原资格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停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销、撤消或是食品类许可证被注销的,理应在30个工作中日内向型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办理注销办理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理应向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销户申请书;

(二)食品类许可证原件、团本;

(三)与销户食品经营许可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办理注销办理手续的,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应依法处理食品经营许可销户办理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限期满未办理继承的;

(二)食品经营者法律主体依规停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规被撤销、撤消或是食品类许可证依规被注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食品经营许可事宜没法执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销户食品经营许可的别的情况。

食品经营许可被销户的,许可证号不可再度应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类许可证变动、持续、办理与撤销的相关程序流程参考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岗位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批准事宜开展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创建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有利于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它社会团体查看。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应将食品经营许可授予、允许事宜查验、日常监督管理、许可证违纪行为依法查处等具体情况计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并依规向社会发展发布;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食品经营者理应提升监督管理次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人员承担所所管食品经营者批准事宜的监督管理,必要时,理应依规对有关食品仓储、物流行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管工作人员理应按规定的次数对所所管的食品经营者执行全覆盖查验。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工作员执行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职责,理应主动接纳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收到相关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检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应及早开展核查。情况属实的,理应马上改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创建食品经营许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将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原材料、出证状况立即存档。

第四十四条 国家药监局监管质监总局能够按时或是经常性机构对全国各地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开展监督管理;省、自治州、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按时或是经常性机构对主管机关里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开展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 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业食品经营主题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要求给与惩罚。

第四十六条 批准申请者瞒报具体情况或是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者在1年之内不可再度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批准人以出轨、行贿等不就在方式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消批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余元下列处罚。被批准人们在3年之内不可再度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文规定,食品经营者仿冒、修改、贩卖、租赁、外借、出让食品类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以1万以内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余元下列处罚。

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要求,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经营地的明显部位悬架或是放置食品类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文规定,食品类许可证注明的批准事宜产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动经营许可的,由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之上1万以内处罚。

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要求或是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要求,食品经营者外接设备仓库地址产生变化,未按照规定汇报的,或是食品经营者停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销、撤消或是食品类许可证被注销,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办理注销办理手续的,由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以20xx元以内处罚。

第五十条 被注销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以及法人代表、同时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员自惩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之内不可申请办理食品生产经营批准,或是从业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出任食品生产经营公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满足条件的申请者准许批准,或是超过法律规定权力准许批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要求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员工食堂,指设在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非营利性企业、公司等,供货内部结构员工、学生们等集中化用餐的餐饮业服务供应商;

(二)预包装,指事先定量包装或是制做在包装用品和器皿里的食品类,包含事先定量包装及其事先定量分析制做在包装用品和集装箱中而且在一定量限范围之内具备统一的品质或体型标志的食品类;

(三)散装熟食,指无事先定量包装,需秤重市场销售的食品类,包含无外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类;

(四)软食食品类,指食品经初加工、配菜并通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做,在一定关注度情况下服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店和烤串等烹饪方式生产加工成的的食品类等;

(五)冷饮食品类,指一般不用再加温,在常温下或是超低温情况下即可食用的食品类,含熟食卤味、生吃蔬菜水果、腌酸菜等;

(六)生吃食品类,一般专指生吃海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类,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关键原材料经烘焙食品等加工工艺当场生产加工成的的食品类,含蛋糕裱花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人当场制做的各种饮料,含冰激凌等;

(九)中央大厨房,指由餐馆企业创建的,具备单独场地及设施,汇集进行食品类制成品或是生产加工制做并派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团体就餐派送企业,指依据服务对象购买规定,集中化生产加工、分送食品类但不提供用餐场合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别的食品类,指地区性市场销售食品类、民族风格食品类、地区特色美食等。

本办法所指的独特医药学主要用途配方食品,就是指国家药监局监管质监总局依照分组管理标准明确的能够在大型商场、商场等食品销售场地市场销售的独特医药学主要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管,依照省、自治州、省辖市制订的实际管理方法办法实行。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实施前早已获得的许可证书在有效期限内持续合理。

第五十五条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据主管机关具体情况,制订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的落实措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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