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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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进支付结算,推动商品经济和商品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运动的监管,下列由我为各位给予的有关现钱的管理方法试行条例,供各位参照参考,期待可以作用到大伙儿。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支付结算,推动商品经济和商品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运动的监管,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金融机构和其它金融企业(下称开户行)设立帐户的行政机关、团队、军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它企业(下称银行开户企业),务必根据本条例的要求收入支出和应用现钱,接纳开户行的监管。   我国激励银行开户个人和单位在经济活动中,采用转帐方法完成清算,降低应用现钱。

  第三条 银行开户企业间的贸易往来,除按本条例要求的标准可以采用现钱外,理应根据银行账户开展转帐清算。

  第四条 各个中国人民银行理应严苛执行金融业主管部门的岗位职责,承担对开户行的支付结算开展监管和核查。

  开户行按照本条例和人民银行的要求,承担支付结算的落实措施,对银行开户企业收入支出、应用现钱开展监管。

  第二章 支付结算和监管

  第五条 银行开户企业可以在以下区域内应用现钱:

  (一)员工工资、补贴;

  (二)本人劳务报酬所得;

  (三)依据国家规定授予给本人的科技进步、文化创意、体育文化等各种各样奖励金;

  (四)各种各样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及其国家规定的对本人的收益性支出;

  (五)向本人回收农副食品和其它物资供应的工程款;

  (六)外出工作人员必需随身带的旅差费;

  (七)清算起始点下面的零星开支;

  (八)中央人民银行明确必须现金支付的收益性支出。

  前述清算起始点列入1000元。清算起始点的调节,由央行明确,报国务院办公厅报备。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银行开户企业付款给本人的账款,超出应用现钱额度的一部分,理应以银行汇票或是银行本票付款;须经全额的现金支付的,经开户行审批后,给予现金支付。

  前述应用现钱额度,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实行。

  第七条 转帐清算凭据在经济交往中,具备同现钱同样的付款工作能力。

  银行开户企业在市场销售运动中,不可对现金支付给与比转帐清算特殊政策;不可拒绝接收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行政机关、团队、军队、集体所有制和集体制公司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重点操纵产品,务必采用转帐清算方式,不可应用现钱。

  第九条 开户行理应依据具体必须,核准银行开户企业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需要的货币资金额度。

  偏远地区和交通不方便地域的银行开户企业的货币资金额度,可以超过5天,但不能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

  第十条 经核准的货币资金额度,银行开户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必须提升或降低货币资金额度的,理应向开户行提交申请,由开户行核准。

  第十一条 银行开户企业现钱收入支出理应按照以下要求申请办理:

  (一)银行开户企业现钱收益理应于当日送存开户行。当日送存确实有艰难的,由开户行明确送存时长;

  (二)银行开户企业现金支付,可以从本企业货币资金额度中支出或是从开户行获取,不可从本部门的现钱净收入中立即付款(即坐支)。因特殊情况必须坐支现金的,理应事前须经开户行核查准许,由开户行核准坐支范畴和额度。坐支企业应该按时向开户行申报坐支额度和运用状况;

  (三)银行开户企业依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要求,从开户行获取现钱,理应注明主要用途,由本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行审批后,给予现金支付;

  (四)因购置地址不固定不动,交通不方便,生产制造或是销售市场急缺,抢险救援及其别的特殊情况务必应用现钱的,银行开户企业应该向开户行提交申请,由本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行审批后,给予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银行开户企业理应不断完善现钱账务,逐笔记述现金结算。账务理应日清月结,应收款相符合。

  第十三条 对个体户、乡村承揽经营户派发的借款,理应以转帐形式付款。对须经在市集应用现钱选购资源的,经开户行审批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在开户行银行开户的个体户、乡村承揽经营户外地购置所需借款,理应通过银行汇兑方法付款。因购置地址不固定不动,交通不方便务必带上资金的,由开户行依据具体必须,给予现金支付。

  未在开户行银行开户的个体户、乡村承揽经营户外地购置所需钱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法付款。凡加盖现钱字眼的清算凭据,汇到金融机构务必确保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必备条件的金融机构理应接纳银行开户企业的授权委托,进行代发工资、拷贝到存款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为确保银行开户企业的现钱收益立即送存金融机构,开户行务必按规定搞好现钱收付款工作中,不可随便减少收付款时长。一二线城市和商业服务较为密集的地域,理应创建非上班时间收付款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行理应加强服务台核查,按时和经常性地对银行开户企业现钱收入支出状况开展查验,并按照规定向本地中国人民银行汇报支付结算状况。

  第十八条 一个企业在几个银行开立账户的,由一家开户行承担支付结算工作中,核准银行开户企业货币资金额度。

  各银行的支付结算职责分工,由央行明确。相关支付结算职责分工的异议,由本地中国人民银行融洽、裁定。

  第十九条 开户行理应不断完善现钱管理制度,配置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进公共服务设施。支付结算工作中所露经费预算理应在开户行业务费中处理。

  第三章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银行开户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开户行理应按照中央人民银行的要求,勒令其终止非法活动,并可依据剧情轻和重判处处罚:

  (一)超过要求范畴、额度应用现钱的;

  (二)超过核准的货币资金额度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 银行开户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开户行理应按照中央人民银行的要求,给予警示或处罚;情节恶劣的,可在一定时间内终止对该企业的借款或是终止对该企业的现金结算:

  (一)对现金支付给与比转帐清算特殊政策的;

  (二)拒绝接收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背本条例第八条要求,不采用转帐清算方式购买国家规定的重点操纵产品的;

  (四)用不符财务制度要求的凭据代替货币资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钱的;

  (六)虚构主要用途骗取现钱的;

  (七)相互之间使用现钱的;

  (八)运用帐户替别的个人和单位骗取现钱的;

  (九)将企业的现钱收益按本人存款方法存进金融机构的;

  (十)保存帐外公款私存的;

  (十一)没经准许坐支或是未按开户行核准的坐支范畴和额度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 银行开户企业对开户行做出的惩罚决定不服气的,务必最先依照惩罚决定实行,随后可在10日内向型开户行的平级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行政复议。平级中国人民银行理应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办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银行开户企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气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型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工作员违背本条例要求,徇私舞弊、贪污腐败、玩忽职守、放任违纪行为的,理应依据剧情轻和重,给与纪律处分和经济发展惩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央人民银行承担表述;实施细则由中央人民银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1977年11月2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行支付结算的决定》与此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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