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范文汇编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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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范例选编9篇

在大家物质精神要求日益增长的今日,申请书发生次数愈来愈多,一定要注意不同种类申请书会有不同的文件格式。怎么样的申请书才是正确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9篇,仅作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再审申请书范文汇编9篇

再审申请书 篇1

再审申请人(一审上诉人、二审被告)

授权委托人:

重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

法人代表:

重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重审被上诉人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房子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气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再审。

再审请求:

1.依规撤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规撤消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20xx年11月17日授予的房地产所有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屋产权证。

3.裁定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担负一、二及重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于20xx年11月17日授予给重审被上诉人王××坐落于安庆市燕山路109号1栋1模块3号“房地产所有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屋产权证,将归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户下,该个人行为比较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利益,故行政诉讼法至法院规定依规撤消其不正确的行政登记个人行为,后蚌山区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请。重审被上诉人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王××皆不服气该行政判决,以上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企业内部结构分派的房子而引起的纠纷案件,不属法院主管工作的范畴为理由,驳回申诉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请,并撤消蚌山区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法律适用、条例确实有不正确且可以危害裁判员公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部门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取决于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要求:“因公司内部结构建房子、分床等所引起的占房、搬离等房地产纠纷”。

最先,本案的诉争并不是行政裁定书中常称“因公司内部结构分派的房子而引起的纠纷案件”,而是在于授予房产证的行政登记个人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合法和合理化的纠纷案件。诉讼标的主要是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于20xx年11月17日授予给重审被上诉人王××房产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合法和合理化,其做出该行政行为相关证据是不是充足。在本案的一审中,当做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诉请都是撤消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授予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屋产权证。一审蚌山区法院进行了合法合规裁定,而二审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解释的适合上以偏概全,夺走再审申请人杨××的合理合法诉权。如不做出发证个人行为,单纯企业的内部分派房屋纠纷,方归属于该表述第三项的应用领域。次之,第三项的可用有之前提条件:“凡不符民诉法、诉讼法相关起诉条件的……”,本案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王××做出授予房产证的行政行为,已对再审申请人杨××财产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危害,其其实有专利申请权国家司法机关给予裁定。其次,一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要求:“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机构就相关土地的所有权或是使用权的解决决定不服气,或者对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机构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做为政府相关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给王××所授予的是房屋产权证,根据该法律条文也应当具有对应的诉权,并不是所有商标被驳回。最终,从法的效力阶位和旧法好于旧法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规维护行政诉讼法被告方诉权的意见》(法发〔20xx〕54号)的效力高过《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可机械设备可用后面一种,理当依规维护相对人的合理合法诉权。

综上所述,本案的诉争并不是表层的分床、搬离或建房子纠纷案件,原是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所作出的授予房产证的行政登记不正确纠纷案件,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恰好是对于该行政登记的行为合理合法与合理化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理当有着诉讼的支配权,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审理。

(二)授予房地产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缺乏合理合法与合理化

1.授予房产证的行政行为已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造成重要的本质危害,早已缺失该房屋法律支配权。

该房屋是安庆市铸业厂分给再审申请人的员工宿舍,自1988年定居达二十多年,长期性且不断、不间断的向其占据、使用及操纵,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据情况本来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权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安庆市铸业厂中间依法履行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所属单位安庆市铸业厂亦已认可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力。安庆市铸业厂倒闭以后,其留守处原始的房产登记,亦可证明20多年以来再审申请人并对一直有着合法合规财产权,户籍登记薄和身份证等也证明向其法律规定居所。20xx年11月17日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将这个房产登记在王××户下,并颁发房地产所有权证。授予房产证的行政登记个人行为已对杨××的财产权造成实质性危害,其房地产支配权根据该行政登记个人行为早已缺失,法律上王××有着该房屋的支配权。做为利益受损的相对人,再审申请人自然有权并对行政登记的行为合理合法与合理化规定司法部门给予裁定,该行政登记有缺点的理当撤消。

2. 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给王××发证的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缺陷。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法院民一庭)证明王××早已觉得20xx年它与留守处赵南京市伪造异议房地产初始备案底根。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觉得(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行政上诉状”)在做出给王××授予房产证的行政行为时,出售给王××诉争房子的“安庆市工业生产经贸系统软件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没有获得“安庆市工业生产经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创新公司办公室”房产处分的受权,而根据蚌埠市政府的政策文件后面一种具有支配权。王××也觉得20xx年3月2日“安庆市工业生产经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创新公司办公室”方受权留守处申请办理产权年限办理手续。而王××持有的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于20xx年11月17日授予的房屋产权证,留守处并没有获得房地产支配权人受权。出卖人无权处理,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仍然以发证,该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缺陷。后续的受权根本无法填补其做出行政行为时的不足,法律上后续的直接证据不能成为证明行政行为做出那时候具有合理合法相关证据应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撤消给王××所授予的房地产所有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际上扼杀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原系安庆市铸业厂工人,1980年进到该厂工作中,1988年该单位将坐落于安庆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子分给杨××,并且于1998年6月9日向安庆市铸业厂行政科缴纳该房屋的过户费用。25年至今再审申请人一直生活迄今,然后由其一直缴纳房费和水电气,再审申请人杨××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身份证信息同样以该房屋为居所。20xx年安庆市铸业厂倒闭销户,之后转交安庆市铸业厂留守处原始的房产登记信息中仍然以再审申请人杨××为房屋权利人(20xx年7月12日杨××于留守处查看,然后由留守处提供盖章的初始信息登记),原安庆市铸业厂承担企业房地产管理的行政部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据。但20xx年7月15日,安庆市铸业厂留守处的该房屋的信息登记由再审申请人杨××被伪造为重审被上诉人王××(上述事实可核实民事庭审理的询问笔录,王××的觉得),然后由王××做为购房者向安庆市铸业厂留守处、安庆市工业生产经贸系统软件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办理选购该房屋。后由安庆市铸业厂留守处和安庆市工业生产经贸系统软件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出售给王××。20xx年11月17日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向王××授予该房屋的“房地产所有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屋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户下比较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利益。

20xx年3月7日王××提起诉讼再审申请人杨××至蚌埠市蚌山区法院,规定房子折迁,蚌山区法院裁定(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申诉王××房子折迁的诉请。

再审申请人杨××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规定法院撤消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给授予的王××房地产所有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屋产权证。蚌山区法院评定安庆市铸业厂留守处和安庆市工业生产经贸系统软件改制企业留守处售卖该房屋并没有合理合法根据,根据安庆市有关政府公文可以售卖该房屋的是以上二者的上一级组织“安庆市工业生产经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创新公司办公室”。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出让方无权处理该房屋资产状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授予房产证的行政行为关键证据不充分,8月23日蚌山区法院裁定撤消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授予给出的王××房地产所有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屋产权证。

重审被上诉人皆不服气该行政判决起诉后,20xx年11月1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判决撤消安徽蚌埠市蚌山区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评定再审申请人与重审被上诉人间的纠纷案件,不属法院的主管范畴,驳回起诉。尽管杨××与王××的搬离纠纷案件,蚌埠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早已查明客观事实并做出民事判决;尽管对于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会存有缺点的行政登记个人行为,蚌埠市区人民法院早已就得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和据以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证据是不是充足给予裁定。可是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结判决造成令人担忧的代价包含:对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例中的行政登记的行为合理合法与合理化,司法部门没有权利核查与裁定,而相对人财产的权益更难以得到司法救济。王××拥有房屋产权证,房屋却由杨××具体占据,企业已破产重整,二人间的购房纠纷不太可能以司法部门方式妥为解决,法律权利与事实支配权会永远切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际上扼杀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所述,要求法院给予重审,按照事实证据法律法规撤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保养再审申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行礼

安徽高级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申请办理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 篇2

再审申请人(一审上诉人、二审上诉人):甲

再审申请人(一审上诉人、二审上诉人):乙

重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被告):xx商业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因人身安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气浙江宁波中级人民法院(XX)浙甬民二终字第某某某号民事判决,现向该院明确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办理再审事由:

1、申请者的再审申请合乎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裁定、判决评定的基本事实缺少直接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重审。

2、申请者的再审申请合乎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裁定、判决法律适用确实有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审。

再审请求事宜:

撤消浙江宁波中级人民法院(XX)浙甬民二终字第某某某号民事判决,栽定重审被上诉人赔付再审申请人意外伤害险金某某某元。

事实和理由:

第一、根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原裁定、判决评定的基本事实缺少直接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重审。

1、二审判决评定申请者已接到保险合同条文欠缺直接证据证明,并且与有效证据相矛盾。

XX年2月13日,乙与重审被上诉人签署第二份意外事故保险合同。一审判决觉得,该保险合同为卡折式,集保险合同条文、保单、保险费用收据于一体,再审申请人所提供的该保险合同第四联(即保单原件兼保险费用收据联)反面即是保险条例内容,由此可评定再审申请人已得到该保险合同的有关保险条例。二审判决对于此事亦予确定。再审申请人觉得以上评定欠缺直接证据证明,有以下几点:

最先,据见证人王某阐述,重审被上诉人的`保险经纪人蔡某向乙推销保险时“并没有提供过保险条例,没说过保险条例内容”。由此可见,乙及王某在合同生效当日压根从未见过保险合同条文。

次之,即便在蔡某的证词里都找不到她将保险合同条文交到乙的具体内容。充分考虑蔡某是重审被上诉人的保险经纪人,她所作出的证词理应不容易危害重审被上诉人利益。尽管她与重审被上诉人有利益关系,但是其阐述中涉及到的没有把保险条例交到乙的具体内容应该是可靠的。

再度,重审被上诉人没法质证证明向再审申请人给予过保险条例,即便是第一次签订保险合同时进行过条款的直接证据也不能提供,依规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的不良影响。

进而,即便开展确定,目前直接证据也不必然可以确定出再审申请人早已接到保险合同条文。只需仔细检查重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正本,就不难看出第四联与保险合同条文中间有明显黏贴与订装印痕,表明第四联以前与全部文件(有可能是重审被上诉人主张的保险合同条文,也有可能并不是)订装在一起,但是不能得到重审被上诉人早已把这些文档与保单一起交到再审申请人的观点。因为目前保险公司运行特征是车险公司聘请保险经纪人推销保险(该案即是该方式),充分考虑在司法实务中,通常存在保险经纪人并没有将详细相关条款在销售时交到顾客的情况,所以无法清除蔡某因为业务能力不太高或是为了方便推销保险故意隐瞒合同文本的概率,也无法清除再审申请人理赔申请时把第四联正本交由蔡某后,蔡某然后将第四联黏贴在保险合同条文里的概率。

综上所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保险公司执行明确规定责任前提条件是其向被保险人提供、交货完备的保险合同条文,如果你连这一物质载体都没有,平白无故谈何表明?因而,二审判决的以上确定没有一点客观事实基本,是不可以设立的。

第二、根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裁定、判决法律适用确实有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审。

1、二审判决评定重审被上诉人早已依法履行明确规定责任,显而易见违背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并和最高法院民二庭的意见发生冲突。

《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免责声明的明确规定责任主要分为提醒责任和表明责任双层含意。

①提醒责任所指对免责声明设置上,保险公司需在投保单、保单等保险凭证上做到足够造成被保险人留意的水平。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免责声明具体内容自身作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增加、不同色调等),对所有免责声明以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化独立包装印刷,并对于此事附带“被保险人申明”,或附带独立制作出来的“被保险人声明书格式”。

观此案,保单“申明”栏内的句子未作一切字体加粗、增加等明显化处理,把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及“收益人”栏的句子相比,在包装印刷上毫无区别的地方,根本无法做到足够造成被保险人留意的水平。回过头看“保险期限”、“保险费用”、“免赔”、“给付占比”、“保险费用”栏相关知识的字反是进行了加黑、增加解决。显而易见在制定文件格式合同范本时,再审申请人利益与重审被上诉人利益就是不能对等。重审被上诉人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破坏协议的利益平衡,在这样的核心理念的作用下,再审申请人利益当然无法得到高度重视。

但对于免责声明具体内容提示,也只是对“责任免除”这四个字进行了加黑解决,并没有对其下列出的实际免除责任情况开展加黑解决,换句话说并未对免责声明具体内容自身做出明显提醒。更何况,对其“保险条款”和“理赔注意事项”8个词也做一样加黑加工后,“责任免除”、“保险条款”、“理赔注意事项”三者具体内容从刷上观查毫无二致,都未采取任何明显标识,没法使免责声明的部分具体内容突显地显现出来,一般人肯定不会注意,自然就无法达到足够造成被保险人留意的水平。即然免责声明未作提醒,也无法造成被保险人的关注,依规不会产生法律效力。重审被上诉人肯定不能引用该条文回绝赔付。

②对于免责声明的解释责任,一般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声明这个概念、具体内容以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形式或是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便被保险人一目了然该条款的真正意义和法律后果。或通过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申明”或独立制作出来的“被保险人声明书格式”上签字并表达了对免责声明这个概念、具体内容以及法律后果都已一目了然。

观此案,重审被上诉人从没根据一切名义向乙做出过对于免责声明的所有表明。而免责声明自身不可以证明重审被上诉人依法履行表明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可以光凭乙在“申明”栏的一个签字就轻率评定重审被上诉人早已执行表明责任(最高法院民二庭早已对于此事进行了很明确的表态发言。见《中华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款理解与适用》,我国法制出版社XX版,第110页);特别是在考虑到签字具备被告方确定保险合同创立法律效力,更为不可以授予其附加的内涵。

2、二审判决评定乙平常以肇事者的电动三轮车做为代步工具不可以抵抗协议约定免责事由,显著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本末倒置。

保险合同做为较大诚实守信合同书,诚实守信是它灵魂所在。乙与重审被上诉人合同订立的时间也分别是XX年1月7日和XX年2月13日。乙选购涉案人员电动三轮车时间是在XX年2月17日。选购第二份商业保险时,乙早已应用电动三轮车接近一年时间,依据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能够确认乙和蔡某平常联络紧密,而蔡某在庭审中也承认自己与乙老早就了解。融合王某的证词也确认蔡某不但了解乙应用没牌电动三轮车,并且服务承诺骑车出事故是能够得到赔付的。这一系列的直接证据早已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重审被上诉人对乙安全驾驶没牌电动三轮车的情况是明知道的。即然明知道乙长期性无照驾驶,且电动三轮车就是她不可缺少的维持生计专用工具,那样重审被上诉人就应该预见到风险事故产生的概率,需及时明确说明乙相对应不良影响,并采取相应降赔对策,这也是重审被上诉人的法律义务。但重审被上诉人舍弃根据提升保险费用或终止合同等举措来规避风险,长期性默认设置被保险人无照驾驶个人行为,理应视作重审被上诉人选择放弃合同解除权及免除责任抗辩权,组成放弃。而重审被上诉人向乙服务承诺骑自行车出事故会获得赔付,待事故发生又回绝赔付,又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组成反言。根据放弃和严禁反言标准,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被保险人死亡是多种多样原因力联合作用中的结论。无照驾驶并不必然导致受益人身亡,能够可用占比逻辑关系进行赔偿。

最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评定乙与王某的道路交通违章和过失都与安全事故有逻辑关系,在其中乙违法行为和过失功效比较大,王晨违法行为和过失功效比较小。由此可见,造成乙死亡是安全事故两人共同功效得到的结果,差别仅仅相互作用力尺寸各有不同。

次之,乙的违反规定过失个人行为包含:1、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安全驾驶;2、所驾机动车辆没经备案;3、上路面时未确认安全性;4、操纵不合理。由此可见,无照驾驶仅仅在其中的一个原因,不是唯一的主要原因。而无照驾驶免责声明本意是:无照驾驶是造成风险事故产生并导致受益人身亡的唯一缘故时,保险公司即可免除责任。

再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讯问笔录,能够确认案发那时候天气情况极端、地形复杂、张某危险驾驶等种种因素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病原因。

根据平等原则,对好几个原因导致风险事故损失,应明确保险投保缘故和非保险投保缘故对危害所造成的原因力比例,分辨保险投保缘故对危害起着功效的比例大小,从而明确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从此案看,不仅有受益人无照驾驶的举动,还有受益人未确认安全性操纵不正确的个人行为,期内也有安全事故另一方过失的行为干预。三者中,无照驾驶是除外责任,后二者是保险条款。风险事故因为各种缘故(不仅有保险条款还有除外责任)经济损失的情形下,重审被上诉人理应损失赔偿,最少也应承担归属于保险条款一部分损失。

4、重审被上诉人不可以认为适度缓解明确规定义务的规范。

尽管此案因乙2次签署类似保险合同,但不能适度缓解重审被上诉人的解释责任规范。

最先,缓解并不等于免去。能不能“适度缓解”理应考虑到保险公司以前是不是有执行表明责任的桥段。已有的直接证据没法证明重审被上诉人在签订第一次合同时依法履行表明责任。

次之,“适度缓解”不可适用保险公司事前明知道受益人正处在免除责任标准中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减少表明义务的规范理应适用保险公司不知道受益人有违背免责声明承诺状态下,保险公司主观方面应该是友善的、毫不知情,不然会促长保险公司推卸责任的风气。

5、根据此案体现了的事实窘境并参考类似法律案例的奋斗精神,再审申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应获得维护。

本案的电动三轮车是严格执行《电动三轮单车通用技术标准》(浙江行业标准db33/t344-XX)生产制造,能够合理合法市场销售,也没被现行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所严禁。此车虽被交通部门认定为机动车辆,却并未推行牌证照管理且实际上也不能获得驾驶执照和车辆行驶证。安全驾驶此车一旦发生事故即被认定为无照驾驶,就算购买保险无法得到赔付。基于对受益人及收益人保护的,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类似裁定也将无照驾驶个人行为列入行政工作范围,也将电瓶车有推行牌证照管理并实际上可以取得驾驶执照和车辆行驶证的证明责任交给保险公司担负,均依规裁定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再审申请人甲无父无母,乙系甲姥爷,年迈体弱,老伴儿早就去世,且两个人生活水平极为贫苦,乃至乏力交纳诉讼费。司法部门必须在个案中凸显出对人性关爱。

总的来说,再审申请人依法对该院报请重审,要求撤消二审判决,再次案件审理此案,公平裁定,维护保养再审申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行礼!

xxx省高级法院

再审申请人:甲、乙

申请者:年 月 日

申请办理日期:

再审申请书 篇3

申请者: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世,汉族人,个体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上诉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世,汉族人,农户,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街道52号附5号。

申请者因不服气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规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规撤消内乡县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南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再次案件审理,公平裁定。

二、驳回申诉被上诉人原诉请。

三、依规裁定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责。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纳相关证据郑人买履。一定要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评定的下列事情: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示收据一张:收据,今接到周晓申现钱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到庭确认:xx年7月至9月份数次找刘金龙索取贷款25万余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递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接到周晓申现钱叁拾伍万元,占名门洗澡股权50%,刘金龙占50%,项目投资30万余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出庭确认:其同上诉人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市问被告人刘金龙索取25万余元贷款。

从上述事情不难发现这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的地方:假如评定第(一)项中,亦即此案所争讼的25元为贷款特性,那样第(二)项好像非常符合常情,但第(一)、(二)项事情的大环境下,又出现了第(三)项事情,也则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余元货款,并且经其老婆张玉香数次索取无果的情形下,依然向刘金龙付款35万余元,做为合伙出资。这种违背常理的地方迫不得已让人觉得以上事情信息真实性。此外,加上第(四)项事情,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不断向刘金龙索取此案争讼25万余元贷款!

这四项事情之间互相分歧,违背常理,实在难以一概而论!鉴于此,大家不会太难评定,将此案所争讼25万余元定性为贷款,于客观事实明显不一致。

二、此案应是合伙纠纷特性,申请者有新证据足够打倒原审裁定不正确评定。实际上,申请者与被上诉人于xx年合伙经营名门洗澡别人,此案所争讼25万余元,恰好是被上诉人的合伙出资款。有关该客观事实,申请人(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做出后,有见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词确认。

与此同时,被上诉人在原有二审中递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内容进一步说明了被上诉人与申请者中间合伙关系续存这一事实。

只有这样,全部案子才可以一概而论,即将上述情况里的第(一)项事故中,即此案争讼的25万余元定性为被上诉人的合伙出资并非贷款,才能有理有据地产生第(三)项之中,被上诉人后面为合作经营提升注资35万余元这一事实。但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情,由于它与第(一)、(三)项事件互相分歧,申请者也就会有充分的理由去猜疑张玉香、刘天柱及其尹建中证据信息真实性。

三、原审裁定栽定申请者计提利息,欠缺事实证据法律规定。

其一、原审裁定评定事实错误,申请者与被上诉人中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计提利息一说更无从说起。

其二、在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要求:普通合伙人间的借款合同对计提利息没有约定或承诺不具体的,视作不计提利息。

总的来说,原一、二审人民法院仅根据本归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据和一系列互相分歧相关证据,便草率地裁定申请者担负根本不存在的贷款外债,实在难以令申请者服判。为了维护申请办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恳求省高院依规重审,给予重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者: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4

申请者:陈某某,男,……。

被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营业执照号:450600200020100,居住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东沙城市广场紫荆小区G20号。

法人代表:黄某某,联系方式: 0770-2801616。

申请者对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4月5日所作出的(20xx)桂06民终26号裁定不服气,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撤消(20xx)桂06民终26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确定申请者和被上诉人间的《商住楼买卖合同》早已消除;

3、裁定被上诉人退还申请者预付购房的钱207304元;并计提利息600元。(暂测算,具体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测算自20xx年3月26日起止裁定明确还贷之日止);

4、裁定被上诉人赔偿申请人损害20000元。(主要包含:差旅费、住宿费用、误工费);

5、此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责。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一审提起诉讼、二审上诉法律基本逻辑思路是:1、被上诉人存有缺失商业信誉这一事实;2、申请者早已依规履行了不安抗辩权;3、经有效限期,被上诉人仍不能修复商业信誉;4、故申请者依规履行了单方解除权,双方合同早已消除(更何况申请者和被上诉人在提起诉讼前曾早已达到解除合同的协议书,有音频证明,仅仅针对退还金额存在分歧罢了,人民法院怎么能驳回申请人确定合同书已取消的诉请?);5、申请者向法院提到合同书早已消除的确认之诉,人民法院理应裁定适用。但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均裁定驳回申请人要求确定合同书早已消除的诉请,是缺少直接证据证明能驳回申诉的,且法律适用确实有不正确,具体表现在两方面:1、申请人一审、二审里已经所提供的充裕直接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早已缺失商业信誉,而一审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并没有缺失商业信誉欠缺直接证据证明,也和申请者给予相关证据能证明这一事实相悖;2、此案申请者提及的是确认之诉并非产生之诉,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及裁定一直作为产生之诉案件审理及裁定,此案上诉人在履行不安抗辩权后即履行了单方解除权,合同书早已消除(更何况申请者和被上诉人在提起诉讼前曾早已达到解除合同的协议书,有音频证明,仅仅针对退还金额存在分歧),而一审、二审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要求确定合同书早已消除的裁定法律适用确实有不正确。下边详尽阐述:

一、申请人一审、二审里已经给予充裕直接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早已缺失商业信誉,而一审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并没有缺失商业信誉欠缺直接证据证明,也和申请者给予相关证据能证明这一事实相悖;

1、被上诉人缺失商业信誉直接证据一:被上诉人存有虚假广告。

1.1、被上诉人在宣传材料中称:“广西防城港的过程当中高级写字楼供货总体经营规模依然小了,中心城市的写字楼市场将继续升温。”这和广西防城港的真实情况不符合,此案担保物坐落于防城区,实际上防城区房产泡沫很严重,出租率很高,不会有“依然小了”“继续升温”“无深远影响”这样的说法。

1.2、被上诉人宣传材料中声称预估20xx年底广西防城港GDP总产量1000亿,平均GDP提升6000美金,和真实情况不符合,广西防城港市近十年中最大GDP年代为20xx年,总产量588.9亿,20xx年不太可能做到被上诉人声称的信息。

1.3、被上诉人宣传材料中声称担保物商务大厦是“处于政府与企业中间”、“第一政务服务中心”、“第一商业中心”、“第一景观大道”等虚假宣传。

1.4、被上诉人宣传材料选用“最好”,好几处使用“第一”,这种绝对的广告词语违反法律法规要求。

1.5、在被上诉人的宣传材料中被上诉人所做出的免责协议“本广告图文仅作参考,最后以政府批文及协议为标准,房地产商有着最终解释。”申请者因信赖被上诉人宣传广告来购买该房屋,被上诉人个人行为有意给申请者经济损失,理应归属于《合同法》53条的规定的失效格式条款。

1.6、被上诉人在宣传材料中的解释实际明确,对申请者决定选购该房屋及价钱的明确有深远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住楼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文规定,被上诉人以上宣传策划理应视作合同条款,被上诉人如今违背,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被上诉人的宣传材料对商住楼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其房子价格的确认有深远影响,裁决书认定为“总体环境的讲解,比较含糊”是显著不正确的,之上有申请者递交的直接证据《商会大厦宣传资料》证明。

2、被上诉人缺失商业信誉直接证据二:被上诉人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向社会公开市场销售房子。

申请者和被上诉人于20xx年9月23日签署《合作建房协议书》,被上诉人20xx年9月16日获得商品房买卖许可证书,被上诉人在与申请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的情况下,无法取得预售证,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理应负责任裁决书评定被上诉人“在商品房买卖许可证书范围内”是不正确的。

3、被上诉人缺失商业信誉直接证据三:被上诉人以“避税金”为理由扣除了申请者40792元,扣除却“耍无赖”回绝认可接到此笔钱。

3.1、申请者按照彼此签署的《商住楼买卖合同》和《置业计划表》依法履行付款责任后,在其中有一笔账款按照被上诉人特定打入第三方账户,可是被上诉人拒不承认接到在其中一笔账款。

3.2、三张收据里的全部笔迹均完全一致,均是被上诉人工作员张晶晶所作,张晶晶代表的是被上诉人的举动,其法律效果须经被上诉人担负。

3.3、申请者陈某某三张收据里的额度(40792元、64763元、101947元)和两方签署相关证据填补3《置业计划表》上合同约定的(第一期40792元、预售许可证出来付64763元、第一期订金50000加第二期51749元。)彻底相匹配,申请者是按照原被上诉人合同约定的置业计划向被上诉人付款三笔购房的钱。

3.4、申请者陈某某的收据上三张均是张晶晶签名,再度确认,三笔款均是被上诉人扣除。

3.5、在三笔款中异议的是40792块的该笔,这一大笔钱是打入第三方(南宁渝坤房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营业执照号:450103200154219,居住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栋楼1805号。法人代表:陈方。)账户上,在庭审中被上诉人数次觉得该第三方并不是其地区代理,故尽管收据上有所写的“买房附加费”可事实上一般不会存有介绍费及其它费用,由于申请者和该第三方公司从始至终不存在什么中介机构协议书,申请者也并未接收到一切中介机构,(必须重视的是,申请者早就在南宁市向公安机关和检察系统控诉该企业,据航洋国际物业管理体现从没发生过该企业在这个公司注册地址。),最初被上诉人告之这一大笔钱是“避税金”,故打进第三方账户,申请办理优秀人才允许打进第三方账户及接纳在收据上传:“附加费”,综上所述;申请者是按照被上诉人的需求将钱打入第三方账户,不管第三方账户到底是谁,申请者早已依法履行付款责任,法律法规应给予维护。

之上有申请者递交的直接证据《收据》《置业计划表》《银行交易单据》证明。

4、被上诉人缺失商业信誉直接证据四:被上诉人在20xx年5月5日允许申请者如果是两天内抵达被上诉人售楼处,则没有理由终止合同,全额返还购房的钱,申请者按期做到后,被上诉人毁约,只愿意退回所有购房的钱的那一部分款16万6千。

5、被上诉人缺失商业信誉直接证据五:被上诉人存有诈骗行为。

20xx年5月5日申请者规定终止合同,被上诉人允许,被上诉人规定申请者两天内赶来售楼处则没有理由终止合同,全额返还购房的钱,申请者按照被上诉人的需求两天内赶来被上诉人售楼处后,被上诉人毁约,同时使用诈骗行为。用意行骗申请者,索取2万元“撤销案件费”,说成其转交到房产管理局,可事实上经申请者向房产管理局确定只需支付的仅仅300元。

之上申请者递交《录音》证明。

6、被上诉人缺失商业信誉直接证据六:被上诉人逾期交房。

彼此签署的《商住楼买卖合同》第八条合同约定的拿房限期是20xx年6月30日,只到20xx年8月10日第一次开庭时,依然无法拿房,当事人复庭觉得的确至开庭审理的时候也不可以拿房,饮用水及天燃气管道均还没有安装,也不知何时能拿房。

之上有申请者递交直接证据《商住楼买卖合同》及被上诉人觉得证明。

二、此案申请者提及的是确认之诉并非产生之诉,而一审、二审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及裁定一直作为产生之诉案件审理及裁定,此案上诉人在履行不安抗辩权后即履行单方解除权,合同书早已消除(更何况申请者和被上诉人在提起诉讼前曾早已达到解除合同的协议书,有音频证明,仅仅针对退还金额存在分歧),而一审、二审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要求确定合同书早已消除的裁定法律适用确实有不正确。

1、申请者早已依规履行了不安抗辩权。

被上诉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失去了商业信誉,依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理应履行义务案件当事人,在准确直接证据证明对方有缺失商业信誉的,能够中止履行。”申请者不会再按照彼此签署的《商品房购买合同》申请办理按揭手续,有法律规定。

之上有申请者递交的直接证据《录音》和《电话通话清单》证明。

2、申请者履行不安抗辩权后,经有效限期,被上诉人仍不能修复商业信誉,故申请者依规早已履行单方解除权(更何况申请者和被上诉人在提起诉讼前曾早已达到解除合同的协议书,有音频证明,仅仅针对退还金额存在分歧),合同书早已消除。

2.1、依据此案客观事实及原有直接证据,被上诉人早已失去了商业信誉,依据《合同法》第69条申请者有权利履行不安抗辩权,有权利中断申请办理剩下房款的按揭手续,申请者早已立即通知了被上诉人,但自此被上诉人依然没有修复商业信誉的所有个人行为,故20xx年5月5日电话里申请者早已规定终止合同、与此同时申请者的侓师也推送了催告函规定终止合同、与此同时向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提到刑事控告,因此,申请者的单方面履行合同解除权个人行为合理合法,合同书早已消除。

2.2、20xx年5月5日申请者规定终止合同,被上诉人允许,被上诉人规定申请者两天内赶来售楼处则没有理由终止合同,全额返还购房的钱。

申请者按照被上诉人的需求两天内赶来被上诉人售楼处后,被上诉人毁约,同时使用诈骗行为。用意行骗申请者,索取2万元“撤销案件费”,说成其转交到房产管理局,可事实上经申请者向房产管理局确定只需支付的仅仅300元。

但不管怎样彼此已经达到了解除合同的协议书,在我国担保法上买卖合同归属于不要式合同,故音频是解除合同的存有的方式,彼此仅只对退还要多少钱存在分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要求确定合同书早已消除的裁定法律适用确实有不正确。

之上申请者递交《录音》证明。

3、一审法院存在重大违反法定程序这一事实,二审人民法院理应撤销原判,申请再审,但经申请者明确提出二审人民法院不予以查清,也不予处理

3.1、 直接证据一:被上诉人一审开庭时复庭提起反诉,在一审法院没做一切解决,裁决书也闭口不谈。

按照《民诉法解释》326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被告方个人意愿开展协商,协商不了的,申请再审。

3.2、直接证据二:此案被上诉人有两名委托代理人到庭,裁决书上只注明一位。

本案,被上诉人开庭审理时发生二位委托代理人,一位是广西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侓师,另一位是被上诉人职工陈姓主管,在庭审中,被上诉人职工觉得二点针对被上诉人有害的客观事实第一、此案异议担保物房子,要先预购后获得预售证;第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20xx年6月30日,直到20xx年8月10日开庭审理时该担保物依然不可以交货。

在裁定中该陈姓主管,做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居然没有发生,其觉得客观事实也没有发生。

3.3、直接证据三:一审审判长存有徇私舞弊个人行为:此案20xx年6月30日立案侦查,依规适用简易程序,20xx年10月30日后超出审理期限,20xx年10.8日后申请者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数次和主办法官联络,主办法官表明裁决书并未写完,但当判决书送达到申请者时,裁定时长竟然为20xx年9月28日,审判长存有徇私舞弊个人行为。

之上有申请者存放的录音通话证明,但是为了顾及法律自尊,本案不予以递交,如必须,能够递交。

3.4、直接证据四:一审判决评定基本上事实不清,经申请者起诉明确提出,二审未作改正。

3.4.1上文早已阐述的,不会再反复。

3.4.2本开庭审理的《庭审笔录》纪录错字层出,漏记十分多,由此可见法院心态十分草率,申请者委托代理人早已细心更改。

3.4.3邱永世侓师是执业律师,在判决中称之为实习律师,是不正确的。

3.4.4裁决书中被上诉人基本资料注册营业执照号未注明,不合规。

3.4.5一审判决书在“原告知称一段”,本来应是一段话却无缘无故变成2段,足够证明一审审判人员极其粗心大意。

3.4.6裁决书中称查清“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于客观事实不符合,彼此签署的《商住楼买卖合同》显示的是“20xx年6月30日前”

3.4.7、此案开庭时间是20xx年8月10日而裁决书中载为20xx年8月6日,是不正确的,有开庭审理通知书证明。

3.5、直接证据五:被上诉人个人行为涉嫌诈骗罪,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相关公安部门或检察系统,等候刑事程序结束之后再修复案件审理,但经申请者明确提出,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均不予以置理

依规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刑,且该违法犯罪行为案子确定的客观事实将直接关系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性、法律效力、责任承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判决中止审理,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相关公安部门或检察系统,等候刑事程序结束之后再修复案件审理,但经申请者明确提出,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均不予以置理。

3.5.1、涉嫌诈骗罪直接证据一:被上诉人运用虚假广告,以诈骗手段和申请者签署《商住楼买卖合同》。

3.5.2、涉嫌诈骗罪直接证据二:被上诉人行骗申请者rmb207304元犯罪既遂。(在其中出轨申请者rmb40792转至第三人帐户,兹后,拒不承认接到此笔账款,收据上面有南宁渝坤房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方签名,如果真的为陈方签属,应认定为一同执行诈骗行为,归属于共犯,理应一同被承担刑事责任。)

3.5.3、涉嫌诈骗罪直接证据三:被上诉人行骗申请者rmb20000元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执行购房合同环节中,应用诈骗方式,骗领陈某某财产(在其中207304元犯罪既遂,20000元犯罪中止),数额较大,被上诉人个人行为早已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224条与231条。

之上有申请者一审所递交全部直接证据及申请者向南宁市青秀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和派出所明确提出刑事案件《控告状》证明。

综上所述,原裁定评定的客观事实欠缺直接证据证明,且法律适用确实有不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6款,理应重审,由此特申请该院依规改正原法院对本案的不正确裁定。

此致

广西省高级法院

申请者:陈某某

20xx年9月30日

再审申请书 篇5

唐某为个体工商户,从业家居装修业务流程。某天承包许某家防盗网安装业务流程,分派其店里员工李某前往组装,并聘请街边拉活个体的运输司机王某将防盗窗拉至工程项目所在城市,由刘某帮助组装。实际由李某承担组装,王某帮助固定不动绳子,许某在楼下指引。安装流程中,李某不小心掉下来坠亡。后该地安全事故调查组评定:李某对事件的发生负立即岗位职责,唐某负工作职责,王某负主要职责。周某与逝者李某亲属达到赔偿协议,由唐某赔付李某亲属22万人民币。后周某向王某追尝,将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规定王某担负40%赔付岗位职责。

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

申请者: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世,汉族人,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山芋田社区居民,手机:13501386270

授权委托人:朱木军,北京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世,汉族人,个体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边,手机:

申请者因与被上诉人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气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8月1日所作出的(20xx)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明确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要求依规重审,改正原判不正确;

2、撤消(20xx)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xx)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申诉原审上诉人的无理诉请。

事实和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二级法院审理违反基本法律标准与精神,违反规定评定有关事实证据直接证据,庭审程序严重违法,并且在审理中低俗地看待申请者,此案的审判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缺少,法律法规工作能力不高,不仅使申请者为根本不就应当办理的起诉所困,还不恰当地裁定申请者承担职责,其实是对法律玷污,应该是申请者的利益比较严重损害。

一、被上诉人(一审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提起诉讼是滥用诉权,立案侦查时要不受理,审理后该裁定驳回其提起诉讼。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要求,员工从业聘请主题活动受伤害,顾主需承担赔付岗位职责。被上诉人是逝者顾主,是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并不是受害者,其提起诉讼不迎合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上诉人是和此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自然之义便是上诉人与此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而本案的被上诉人,是侵权责任的迫害方,它作为上诉人提起诉讼,与法律的精神标准不符合,是滥用诉权的举动,法院并对个人行为应给予劝阻,立案侦查时要不受理,审理后该裁定驳回起诉。

2、被上诉人做为顾主履行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不会有。《解释》第九条:……职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的损害,应该和顾主担负连带赔偿岗位职责;顾主担负连带赔偿职责的,可以向员工追索。由此可见顾主履行追偿权前提条件是承担着连同岗位职责。必须重视的是:连同岗位职责是一种裁定岗位职责,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书担负。被上诉人擅自与死者家属达到赔偿协议,不属于连同职责的担负,其履行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不成立。

再审申请书 篇6

再审人(一审上诉人、二审上诉人):春风一度,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被告):兰风花雪月,男,。

再审的理由:

再审人不服气北京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21日所作出的(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二)原裁定、判决评定的基本事实缺少直接证据证明的;(四)原裁定、判决评定真相的主要证据没经举证的;“对违反法定程序能够危害案子恰当裁定、判决的情况,……”“理应重审”的理由,明确提出如下所示再审申请:

1、要求撤消平原市中级人民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

2、重判被上诉人付款再审人借款25555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责。

再审这一事实及有以下几点:

一、(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危害案子恰当裁定

再审人,在200X年到20xx年期内,依据被上诉人的需求,为被上诉人承揽工程的施工洪广镇办公大楼施工工地、西夏区、光明活性炭厂等施工工地给予砖、砂石料,并依据被上诉人的需求请人对上述工程的施工路面开展平地上、垫土方回填等劳务工作。20xx年9月18日,被上诉人对再审人所提供的以上货品,劳务公司工作进行了清算,依据再审人具体所提供的货物清单、花费的劳务公司任务量开展清算,下结论:再审人为因素被上诉人给予货品、开支劳务工资总计为25555元。清算后被上诉人出示结算清单一张,确定再审人为他们提供货品、开支劳务工资,总共154322元。

因被上诉人未付款以上账款,再审人因此起诉至海法院人民法院(下称平原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进行了(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上诉人应对再审人借款为136624.5元。被上诉人不服气该裁定,上诉至北京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平原区中级法院)。平原区中级法院通过案件审理觉得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进行了(20xx)南民终字第281号裁定书,判决将此案送回原审人民法院再次案件审理。

平原法院再行构成仲裁庭于 20xx年3月11日再度开庭审判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到庭参与起诉,人民法院缺阵对此案展开了案件审理,并做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裁决书。但是该裁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清内容,引用的是(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判决书中案件审理查清内容,所作出的以上裁定也是根据该具体内容所作出的。再审人觉得,平原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判此案,依法对被上诉人通知了开庭审判的时间也,被上诉人有意缺阵不到庭参与起诉,其行为是恶意。而平原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判此案,在被上诉人缺阵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对评定此案真相的主要证据开展举证,但是却列举了未生效而且又送回严格执行的裁决书里面的内容进行了(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裁定书是不正确的,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对以上不正确裁定,再审人上诉至平原区中级法院,而平原区中级法院也并未查清案件事实,在这个不正确裁定的前提下又所作出的(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保持了平原人民法院(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

再审人觉得,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保持(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是很荒唐的。此案是因为被上诉人的上诉程序所以被二审法院以“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申请再审的。平原法院(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裁定书是未生效的裁定,再审后该裁决书内容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二审法院是以“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申请再审的。再次案件审理,代表着会对再次审判案件的所有客观事实、直接证据重新进行案件审理、查清、核查。会对再审案子的全部直接证据法庭上通过被告方举证,验证程序流程再次进行核对,而无法直接选用原审评定的事实证据直接证据。而平原法院在再次案件审理此案时,依然在被上诉人未到庭参与起诉、评定案子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程序流程前提下,立即采取(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裁定书查清内容所作出的裁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二审人民法院面对这些荒唐的裁定置若罔闻,竟然进行了检察院抗诉的裁定,这简直与平原区中级法院(20xx)南民终字第281号裁定书“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申请再审的判决互相分歧吗。退一步讲,假如法院认为能直接采取原审裁定具体内容得话,也应该采取再审人递交的有关被上诉人认可借款的音频光碟内容,因为该音频里面的内容被申请办理

人都是没有意见的,该证据是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链性、合理合法的。即然一、二审人民法院采取原审中被上诉人的举证意见,那样也应当采取该录音证据,那样更能体现公平。但一、二审人民法院未采用该重要直接证据,可能会导致此案被上诉人借款的真相没法查明,而且该录音证据在一、二审再次案件审理之中未做举证。原审人民法院实际上扼杀了再审人诉讼权利。故再审人要求上级法院依规查清此案客观事实,依规改正,维护保养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裁定评定的基本上事实不清,所作出的裁定是不正确的

原裁定对再审人递交的《实物出库凭证》、《送料单》、《收条》的票据额度23298元进行核对,而对再审人主张的其他借款不兼容的判决理由欠缺直接证据证明。因一、二审人民法院不兼容再审人诉请要在被上诉人缺阵的情形下所做出的,人民法院未查清本案的客观事实状况,且裁定具体内容引用的是未生效的原审裁定具体内容,此案审理程序违反规定,所做出的裁定不正确。有以下几点:

1、为证明再审人为因素被上诉人承揽的施工工地给料、选购装饰建材、劳务这一事实,再审人向法院起诉递交了由被上诉人施工工地工作人员,及其应被上诉人规定送料的人员的书面证据:《实物出库凭证》8张、《送料单》3张、《收条》1张、多孔砖款收据1张、砖款收据1张、多孔砖发砖税票6张、混凝土款收据1张、垫土方回填证明1份、被上诉人签名《领(收)料单》4张、借条1张、由被上诉人收料员张建军开具的扣除砂石、沥青混合料、块石、土方回填等收据261张、音频光碟1份、结算清单1份。之上票据、音频、结算清单合乎证据三性,彼此之间构成了完备的证据链,并且有被上诉人阐述矢信记录为凭,足够的证明了再审人和被上诉人间的委托关系,被上诉人应向再审人偿还借款。

2、在一、二审法院审理之中,被上诉人都未到庭参与起诉,也未向法院递交一切书面证据来否定再审人认为,但原审人民法院替代被上诉人否定相对应直接证据,比如:一审判决第4页第16行发生“因结算清单系影印件,且结算清单有关单据里没有被告人的签字,而被告方也不认同,故原告的此项诉请我院不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此案再审时未做论文答辩,也并未出庭诉讼,视作并对诉讼权利的舍弃”,即然认定为被上诉人选择放弃支配权,就不可以互相分歧的认定被上诉人的举证意见。原审

人民法院在这个基础上所作出的裁定显著是不正确的,应予以改正。

总的来说,再审人觉得,毕竟是再审案子,就应该全方位核查本案的基本事实,对本案的直接证据再次进行举证、验证,客观性、公平公正的查清本案的委托关系,维护保养再审申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审人现向该院报请重审,要求依规查清客观事实,撤消(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重判被上诉人付款再审人借款25555元。

此致

北京市高级法院

20xx 年4月20日 再审人。

再审申请书 篇7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注明名字、胎儿性别、年纪、中华民族、居所、联系电话;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注明部门的法律规定名字、居住地、法定代表人者工作职责人姓名、职位及联系电话)。

重审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齐上)

×××(申请者名字)因与×××(被上诉人名字)××纠纷一案,不服气××法院于×年×月×日所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向法院再审。

再审请求

1、

2、

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实际材料注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迎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实际原因与根据如下所示:

2、再审事由二:迎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实际原因与根据如下所示:

总的来说:

此致

法院

申请者:普通合伙人签字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 篇8

申请者: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人,个人医生,住织xx,系ss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人王正坤妻子。手机:180ssss5320.

被上诉人(原一审上诉人、二审被告、重审被上诉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人,农户,住xx.

因申请者与被上诉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气织金县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气织金县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气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者刘相英的再审请求。申请者不服气该裁定,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查院区提到重审抗诉申请办理,毕节地区检查院区交给织金县检察院申请办理,织金县检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进行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侦查决定书》,迄今无果。现依法对贵州检察院提到重审抗诉申请办理,请求事项如下所示:

一、要求贵州检察院依法对贵州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二、自此,要求贵州高级法院依规撤消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传唤或特定重审此案,适用申请者的投诉要求。

事实与理由:

xxxxx

总的来说,因为一、二审、重审裁定不管在评定实际上或是庭审程序上均存有不正确,且不予改正,申请者倍感不公平,于20xx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相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查院区明确提出重审抗诉申请办理,毕节地区检查院区将本案交给织金县检察院申请办理,织金县检察院立案后决定立案审查,迄今无果,故特要求该院对此案给予抗诉。

此致贵州检察院

申请者: 刘xx

二○XX年六月十九日

再审申请书 篇9

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行业。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法院所作出的起效民事判决、判决或是协商不服气,依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和限期,还可以往上一级法院或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到再审申请时使用的公文。

再审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上诉人(一审上诉人、二审被告):XXX,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被告):XXX,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被告):XXX,男

再审人XXX与被上诉人XXX等因民间借贷案件一案,不服气山东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所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裁定书的具体内容20xx年11月4日山东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判决书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高级法院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要求该院依规撤消济南市历下区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及其第二项;

2、要求该院依规撤消山东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

3、要求该院依规重判或申请再审,适用再审人王德敏不用担负清偿债务的观点;

4、要求该院裁定一审、二审、重审费由被上诉人担负。

二、申请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判决评定的基本事实缺少直接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裁定、判决法律适用确实有不正确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会影响案子恰当裁定、判决的情况,或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会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重审。特再审。

三、实际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事由一: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实际有以下几点:

再审人XXX对被上诉人XXX所借个人债务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要求:“离婚前,原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理应一同还款”。 最高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前解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多个实际意见》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包含以下几方面:因日常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医治疾患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抚养有抚养义务的老人家所负的债务;别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负债。

再审人XXX与被上诉人XXX20xx年起逐渐两地分居,并对负债不知晓,贷款并没有用以日常生活,也并未用以以上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所以对于其贷款不可以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归属于XXX的个人债务,再审人XXX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实际有以下几点:

被上诉人XXX与被申请人XXX间的负债归属于负债。依据《中央人民银行有关依法取缔及严厉打击的行为通知》的相关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年利率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但双方协商一致利率不能超过中央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企业同时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没有波动)的4倍。超出以上标准化的,应定义为暴利借款个人行为。”据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递交的直接证据能够证明重审被上诉人XXX与重审被上诉人XXX中间负债存有个人行为。被上诉人XXX已还款的负债属于本钱或是贷款利息定义未知,剩下账款巨大有可能是贷款利息,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总的来说,再审人XXX不该担负被上诉人XXX与被申请人XXX间的债务偿还义务,恳求该院依规重审,改正错误,维护保养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高级法院

申请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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