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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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我国基本国策,夫妇彼此均有推行计划生育的责任。下边我为大伙儿收集了有关海南的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条例,热烈欢迎各位参照,期待可以作用到大伙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完成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网络资源、自然环境的共享发展,操纵人口总数,提升人口质量,维护保养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融合省内具体,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定居在省内行政区内和户口在省内而定居在外省的中国公民,及其省内行政区内的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理应遵循本条例。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我国基本国策,夫妇彼此均有推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倡导优生优育、优育。

  第四条 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理应以主题教育为主导、避孕措施为主导、习惯性工作中为主导,理应与提升女性受教学和就业岗位、提高女性身心健康、提升妇女地位紧密结合,与发展经济、协助适龄夫妇劳动致富、基本建设精神文明和谐家庭紧密结合。

  第五条 地市政府领导干部主管机关内的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别的相关部门在分别的岗位工作职责内,承担相关的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

  乡、民族乡、镇政府(下称乡政府)和大城市社区居委会实际承担本片区内的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

  第六条 地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区域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第一责任人。

  地市政府理应推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目标管理负责制,并做为考评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功绩的主要具体内容。

  第七条 地市政府理应将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经费预算列入费用预算,并依据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发展状况明显提高经费预算资金投入的平均水平。

  地市政府理应对贫困山区、少数名族地域进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给与关键帮扶。

  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理应分配需要的经费预算,确保本企业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进行。

  第八条 公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其计划生育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和个人理应帮助政府部门进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理应依据上一级政府人口数量建设规划,融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主管机关人口数量建设规划,将其列入社会经济和经济发展方案,并依据人口数量建设规划,制订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乡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理应具体指导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搞好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的宣传策划、文化教育、资询、服务项目、统计分析等工作中。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工作和社保、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统计分析等行政机关理应融合不同的工作特性,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互相通报相关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信息内容,完成信息内容共享资源。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策划、文化教育、高新科技、文化艺术、环境卫生、民政部门、中华民族、新闻出版业、电视广播等单位理应融合不同的特性,深入开展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主题教育,正确引导中国公民建立科学合理、文明行为的怀孕意识,主动推行计划生育。

  书报刊、广播节目、电视机等文化传媒承担进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发展服务性宣传策划的责任。

  院校理应采用合乎学员优点的方法,有准备地进行人口数量、基本国情、心理状态生理健康、青春发育期或是性健康教育。

  保健医疗组织理应根据给予保健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宣传策划,正确引导中国公民建立合理的生孕照顾意识。

  第十三条 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推行归口管理、企业承担、村(居)民自治权、环境整治。

  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的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推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各部门理应将进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状况按时发布,接纳所在城市乡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查验、具体指导和媒体监督。

  村(居)民联合会理应制订计划生育乡规民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可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排斥,并报乡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报备。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理应借助小区,推行社区治理和服务项目。居民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管理服务组织理应适用和帮助相关部门或是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与本人签署劳动合同,理应承诺推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承担统计分析义务的部门理应属实给予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的统计数据,不可谎报、瞒报、拒报,不可仿冒、伪造。

  一切个人和单位理应属实给予推行计划生育的状况,并不可隐匿或是袒护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条例要求生孕儿女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生孕调整

  第十六条 倡导一对夫妻生孕2个儿女。

  不符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多生孕儿女的,属于超生户。

  第十七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夫妇彼此可以申请办理再生孕一个儿女:

  (一)再结婚前一方已生孕一个儿女,另一方未生孕,再结婚后一同生孕一个儿女的;

  (二)再结婚前一方已生孕2个儿女另一方未生孕儿女,或是彼此再结婚前各生孕2个之内儿女,再结婚后无一同生孕儿女的;

  (三)夫妇已生孕的2个孩子中有残废,经残病儿医药学鉴定中心评定为残病儿,不可以发展为正常的人力资本,且医药学上觉得夫妇可以再生孩子的;

  (四)政府部门要求的别的独特情况。

  以上二婚情况没有再婚。

  夫妇一方为省内户口,另一方为别的省、自治州、市辖区户口的,依照有益于双方的标准适用。

  因儿女身亡无儿女或是只有一个儿女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要求独立分配生孕。

  第十八条 少数名族聚集区域的农村百姓,夫妇彼此或是一方是少数名族 (没有人口数量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名族)且夫妇彼此工作中生话在少数名族聚集地域,生孕2个儿女全是女生的,可以申请办理再生孕一个儿女。

  少数名族聚集地域村委会变为社区居委会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前述的生孕要求实行;三年后按照城乡居民的生孕要求实行。

  第十九条 华侨、侨眷的生孕,夫妇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户、澳门特区住户、台湾省住户的生孕,国外居民的生孕,及其户口在省内但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生孕,按照我国的相关要求实行。我国并没有规范的,按照本条例实行。

  第二十条 合乎本条例要求生孕的,夫妇彼此可以独立分配生孕时长。

  生孕第一个和第二个儿女的,夫妇彼此持结婚证书向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是现居住地乡政府、社区居委会实现备案,免费领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管理方法办法,按照省内相关要求实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要求申请办理再生孕一个儿女的,由夫妇彼此持结婚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向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是现居住地乡政府、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乡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理应在接到申请办理之日起五个工作中日内开展核查,报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审核。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该在五个工作中日内开展审核。对合乎再生孕标准的,给予准许,并发送给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再生孕标准的,不予以准许,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表明原因。

  夫妇一方属于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工作者的,在向乡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再怀孕前,理应经所属单位核查签定意见。

  必须开展残病儿医药学评定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内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夫妇彼此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会再分配生孕;如再生孩子的,按超生户解决:

  (一)违背我国和本条例要求私自终止怀孕;

  (二)丢弃儿女;

  (三)借收留、代养为名或是以送养、送养方法再生肓儿女;

  (四)虚报宝宝胎儿性别或是身亡。

  第二十三条 不符本条例要求孕期的,理应立即终止怀孕。经说服教育仍回绝终止怀孕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要求解决。

  第二十四条 保健医疗组织为新生婴儿出示出生医学证明,理应与此同时填好生育登记汇报,并按时向所在城市市、县(区)、自治区政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汇报,与此同时密送所在城市市、县(区)、自治区政府部门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凡身患临床上觉得不适合生孕的比较严重遗传疾病的,不可生孕;已孕期的,理应终止怀孕。

  第四章 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法

  第二十六条 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中由其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政府部门一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导,列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方法。

  第二十七条 省内外来人口中的成年人孕产妇在离去户口所在地前,理应凭合理合法的婚姻生活、身份证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乡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婚育证明。办理证件行政机关理应于接到申请办理之日起三个工作中日内申请办理结束。

  第二十八条 外来人口中的成年人孕产妇理应自抵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递交婚育证明。外来人口中的成年人孕产妇可以根据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是立即向现居住地的乡政府或社区居委会递交婚育证明。

  外来人口现居住地的乡政府、社区居委会理应检查婚育证明,催促未办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口中的成年人孕产妇立即补领婚育证明;告之外来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奖赏、优惠待遇,及其理应承担的计划生育有关责任。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理应帮助乡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此条第二款要求的工作中,搞好外来人口生育状况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人口中的成年人孕产妇的暂住证、就业证等有效证件时,理应查询其有没有现居住地乡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检查达标的婚育证明。无检查达标的婚育证明的,理应告之其补领检查办理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平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第三十条 用工个人和单位聘(雇)用成年人外来人口,或是房子小区业主向成年人外来人口租赁外借房子时,理应查询其有没有现居住地乡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检查达标的婚育证明。无检查达标的婚育证明的,理应告之其补领检查办理手续,并向所在城市乡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汇报。

  第三十一条 省外户口的外来人口不符本条例要求生孕儿女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城乡居民的规范征缴社会抚养费,并按照国家和本身相关要求解决。

  第三十二条 外来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政府、社区居委会理应创建外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内容互相通报规章制度,按时互换外来人口信息内容。

  第三十三条 乡政府、社区居委会理应机构相关企业为在当地定居的适龄外来人口给予紧急避孕药具,按时为已经结婚孕产妇开展避孕措施节育手术、优生优育以及他生殖保健服务项目,具体指导不符本条例要求怀孕的女性贯彻落实防范措施,并按时向已经结婚孕产妇户籍所在地乡政府或社区居委会通报生孕、节育手术状况。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咨询

  第三十四条 地市政府理应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性服务体系,并列入地区环境卫生整体规划,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性服务水平,确保人民的生殖保健。

  地市政府理应发挥特长,确保中国公民具有挑选安全性、合理、适合的避孕措施避孕对策的自主权。

  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和不符国家相关要求的工作人员不可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治疗。

  第三十五条 乡、镇已开设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不会再新开设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组织;但应在其定点医疗机构内开设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科(室),专业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工作中,并接纳县以上从业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的培训机构的工作具体指导。

  第三十六条 适龄夫妇独立挑选计划生育避孕措施避孕对策。防止和降低非意愿怀孕。

  对已生孕2个及以上儿女的夫妇,倡导挑选长效避孕对策。

  第三十七条 推行计划生育的适龄夫妇完全免费享有国家给予的紧急避孕药具和以下新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咨询:

  (一)避孕措施避孕状况查验;

  (二)置放或是取下宫内节育器以及技术性基本所明文规定的各类医药学查验;

  (三)置放或是取下皮下埋植避孕剂以及技术性基本所明文规定的各类医药学查验;

  (四)推行计划生育的人力终止怀孕术以及技术性基本所明文规定的各类医药学查验;

  (五)双侧输卵管、射精管绝育以及技术性基本所明文规定的各类医药学查验;

  (六)计划生育并发症的医治;

  (七)经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准许实施的复通手术以及技术性基本所明文规定的各类医药学查验;

  (八)政府部门要求的其它新项目。

  前述所需经费预算由县级以上财政局给予确保。城区从业者已参与生育险的,按照生育险的相关要求实行。

  第三十八条 从业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治疗还有别的查验医治时,理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受术者的安全性。

  因计划生育手术治疗发生后遗症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评定,并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审批明确,特定保健医疗组织或是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组织医治。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工作员在医治及病事假期内,薪水照发,并享有全勤奖工资待遇;农村百姓以及他城乡居民,由市、县(区)、自治区政府部门给与合理补贴。

  因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安全事故因公负伤的,由当地政府给与补贴。补助金额不低于本地城区常住居民人均收入纯收入或是乡村常住居民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实际规范由市、县(区)、自治区政府部门要求。因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安全事故而提升的手术费用,由实施手术治疗的企业担负。

  产生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安全事故的,依照我国和本身相关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要求实行。

  第三十九条 严禁非医药学必须的鉴定胎儿性别和可选择性其他人力终止怀孕。

  拟执行中后期以上(怀孕十四周以上)非医药学必须的引产手术治疗的,须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准许并获得证实。实施手术治疗的部门应该在手术前检查和备案受术者的身份证及证实。未获得证实的,不可实施手术治疗。

  严禁遗弃婴儿。禁止岐视、凌虐生孕女宝宝或是不育症的女性。

  第六章 奖赏与社保

  第四十条 依规结婚登记的夫妇,除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婚假外,提升法定婚假十天。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倡导一对夫妻生孕一个儿女期内,自行终生只生孕一个儿女的夫妇,由市、县(区)、自治区政府部门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发送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自发性证之日起每月领到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爸爸妈妈奖赏费至儿女达到十八周岁。

  领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独生子出现意外残废、身亡的,按规定得到扶持。实际办法由地市政府要求。

  第四十二条 独生子爸爸妈妈奖赏费按以下要求派发:

  (一)夫妇彼此均为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工作者的,由夫妇所属单位各发一半;

  (二)夫妇一方为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工作员,另一方无从事企业的,由有从事企业的一方全额的派发;

  (三)夫妇彼此均属非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工作员或是夫妇彼此均为农村百姓的,其奖赏费纳入市、县(区)、自治区费用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区政府部门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派发。

  独生子爸爸妈妈奖赏费,可以一次性派发,还可以分期付款派发。

  省外外来人口的独生子爸爸妈妈奖赏费,依照相关要求申请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合乎本条例要求生孕儿女的夫妇,享有以下奖赏与优惠待遇:

  (一)属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工作者的,女工除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提升产假三个月,给与男性护理假十五日。法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内,薪水照发,享有全勤奖工资待遇。产假到期后,经个人申请办理,所属单位可以给与哺乳假至宝宝一周岁止,其薪水按不低于自己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送给,不危害晋升、调节薪水和计算工龄;

  (二)地市政府要求的别的奖赏与优惠待遇。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倡导一对夫妻生孕一个儿女期内,领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百姓,享有以下奖赏与优惠待遇:

  (一)在分派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享有集体福利、区划农村宅基地时提升一人市场份额;

  (二)在农业项目、资产、技术性等层面给予照料;

  (三)对报名本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一般实验学校的独生子,给与大大加分照料;

  (四)地市政府要求的别的奖赏与优惠待遇。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倡导一对夫妻生孕一个儿女期内,凡合乎再生孕标准的夫妇,自行终生不会再生孕且贯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手术对策的,由其所在城市市、县(区)、自治区政府部门一次性发送给一定额度的奖赏费。

  奖赏规范由政府部门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制订,报政府部门准许。

  第四十六条 领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背本条例要求生孕儿女的,终止其独生子工资待遇,讨回已领到的证件和所有奖励金;合乎本条例要求再生孩子的,取回已领到的资格证书,终止其独生子工资待遇。

  第四十七条 在国家倡导一对夫妻生孕一个儿女期内,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工作员终生只生孕一个儿女的,离休时再次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养老金或是养老退休金;独生子身亡或是无儿女的,离休时再次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养老金或是养老退休金。实际办法由政府部门要求。

  在国家倡导一对夫妻生孕一个儿女期内,农村百姓和别的城乡居民终生只生孕一个儿女、独生子出现意外残废、身亡或是无儿女的,年迈时由当地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给与照料。实际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区政府部门要求。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工作员接纳计划生育手术治疗的,按以下规范享有假日:

  (一)置放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治疗之日起,歇息三日;属重精力员工,手术后一周内不从业重体力活;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歇息一日;

  (三)置放皮下埋植避孕剂的,自手术治疗之日起,歇息三日;取下皮下埋植避孕剂的,歇息一日;

  (四)实施射精管绝育的,歇息七日;

  (五)实施双侧输卵管绝育的,歇息二十一日;

  (六)孕期不满意三个月终止怀孕的,歇息二十五日;孕期三个月以上终止怀孕的,歇息四十二日。

  请假期内,薪水照发,并享有全勤奖工资待遇。与此同时贯彻落实二种计划生育手术治疗的,假日合并计算。

  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工作员实施绝育,必须另一半医护的,经实施手术治疗的公司证明,给与另一半护理假七日;必须别的工作人员医护的,相关企业应予以准许。另一半或是别的工作人员在医护期内薪水照发,并享有全勤奖工资待遇。

  农村百姓和别的城乡居民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手术治疗的,其所在城市乡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理应给与合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激励男性到女性家中完婚落户口。乡村独女户、纯女户夫妇,可以随闺女迁到姑爷所属村定居,并具有与所属村住户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五十条 地市政府对在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上作出丰硕成果的结构和本人,给与表扬和奖赏。

  第七章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 不符本条例要求生孕的,依照所在城市市、县(区)、自治区上一年城区常住居民人均收入纯收入或是乡村常住居民人均收入纯收入的以下倍率或是占比向双方各自征缴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户一个儿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缴;超生户2个以上儿女的,每一个儿女按五倍至六倍征缴;

  (二)婚内出轨生孕儿女的,每一个儿女按五倍至六倍征缴;

  (三)未执行婚姻生活登记生孕儿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缴;

  (四) 合乎申请办理再生孕一个儿女标准须经准许但没经准许生孕儿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征缴。

  超生户儿女、婚内出轨生孕儿女的,其本人具体年薪低于本地城区常住居民人均收入纯收入或是乡村常住居民人均收入纯收入的,除依照前述要求征缴外,还理应按其超过一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下列另收社会抚养费。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要求,借收留、代养为名或是以送养、送养方法再生肓儿女的,按照前2款的相关要求解决。

  社会抚养费由市、县(区)、自治区政府部门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是其授权委托的乡政府、社区居委会征缴。征收社会抚养费理应向被告方出示由省行政机关统一印刷的非税收入交款书。

  第五十二条 被告方理应自接到征缴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对确实有艰难不可以一次性交纳的,由被告方明确提出分期付款交纳的申请书,经市、县(区)、自治区政府部门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准许,可以在三年内分期付款交纳。

  被告方未在规范的期内全额交纳社抚费的,自未缴之日起每月另收未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税款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做出征缴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规申请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及税款滞纳金理应所有上缴国库,依照相关要求列入成本管理,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截流、侵吞、私分。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工作员违背本条例要求生孕儿女的,生孕费自立,产假不发工资,双方三年内不能升职(含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和领到奖励金,并给与纪律处分或是纪律处分;属超生户的,给与辞退处理或是给予解雇。

  别的工作人员超生户的,双方均不可任用为国家公职人员。属农村百姓的,分派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享有集体福利、区划农村宅基地时不提升市场份额。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要求,借收留、代养为名或是以送养、送养方法再生肓儿女的,按照前2款的相关要求解决。

  第五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组织、保健医疗组织以及工作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权力行政强制执行,给与警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下列的处罚;并没有非法所得或非法所得不够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处罚;情节恶劣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公职人员的,给与纪律处分;属别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属单位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一)不法为别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治疗的;

  (二)运用超声波技术性和别的技术为别人开展非医药学必须的鉴定胎儿性别或是没经准许执行中后期以上人力引产的;

  (三)开展假医药学评定、出示假计划生育证实的。

  前述要求之外的组织或是工作人员私自从业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的,除依照前述的相关要求惩罚外,由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收走相关药物和医疗设备。

  第五十六条 仿冒、伪造、交易计划生育证实,代替或是机构别人冒名参与孕情查验、残病儿评定、计划生育手术治疗的,由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下列的处罚;并没有非法所得或非法所得不够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余元以内的处罚;属国家公职人员的,给与纪律处分;属别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属单位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以不就在方式获得计划生育证实的,由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撤销其计划生育证实。出示证实的企业有过失的,对直接的担负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依规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隐匿、袒护违规生孕儿女的技术人员的,由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给与批评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属国家公职人员的,依规给与处罚;属别的企业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属单位给与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或是耽误救治、医治,导致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担负对应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上有下述情形之一,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尚不涉嫌犯罪的,依规予以纪律处分;有非法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害中国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利和其它合法权利的;

  (二)玩忽职守的;

  (三)索要、收行贿的;

  (四)截流、乱扣、侵吞计划生育经费预算和社会抚养费的;

  (五)谎报、瞒报、仿冒、伪造或是拒报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数据统计的;

  (六)无任何理由回绝派发计划生育证实的;

  (七)对告发、举报者开展威胁恐吓的。

  第六十条 对不可以进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目标管理负责制的政府部门主要领导,理应依法追究主体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工作员超生户的,其所属单位三年内不可评选为优秀、授于光荣称号或是参与综合型奖赏的评比,并依法追究法人代表或是负责人的有关义务。

  对违背本条例要求的工作人员,所属单位理应妥善处理;不予以解决的,对企业负责人给与纪律处分或是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工作机构违背本条例要求,不执行帮助计划生育管理方法责任的,由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并给与通报指责,对直接的担负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依规予以纪律处分或是纪律处分。

  与成年人外来人口产生劳务关系的用工个人和单位及其租赁外借房子的小区业主拒不执行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帮助管理方法责任的,由所在城市的乡政府或社区居委会行政强制执行,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给与批评教育并给予劝阻,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规进行惩罚;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一)回绝、阻拦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依规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污辱、危害、施暴或报仇计划生育工作员,或是损坏其资产、比较严重影响其家中正常的日常生活和制造的;

  (三)造谣惑众、扇动滋事或是集众搅乱党政机关工作中纪律及人口数量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纪律,损坏公共财产的;

  (四)遗弃婴儿,岐视、凌虐生孕女宝宝或是不育症的女性的;

  (五)有别的毁坏计划生育个人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觉得行政单位在执行人口数量和计划生育管理方法流程中侵害其合法权利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实际运用中的问题,由政府部门承担表述。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1989年3月11日海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大会根据,1995年10月27日海南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大会调整的《海南计划生育条例》与此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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