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合同范本3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招标方):_________
承租方(承包方):_________
代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场研究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三方就编码为的《北京市市场场所租赁合同》(通称《租赁合同》)中担保金的详细事项经商议达到合同补充协议如下所示:
第一条 担保金的管理方法
担保金由甲、乙彼此一同受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研究会)管理方法,并记取金融机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 承包方担保金
始行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承包方(是/否)应付款《租赁合同》承诺房租总金额_________%计_________元的担保金,做为合同履行和给予产品服务水平的贷款担保。
第三条 承包方担保金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法付款:
1.由招标方转送第三方的,招标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据并出示第三方的收付款凭证。
2.承包方立即付款第三方的,承包方应向招标方出示第三方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承包方担保金运用于下列第_________种状况:
1.《租赁合同》停止后因承包方的产品、服务项目存有缺点造成消费者举报、理赔经确定属于我方义务的,招标方需从承包方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中扣减对应的花费赔偿消费者或担负优先承担责任,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不能填补招标方因此开支的花费的,招标方有权利向承包方追索。
2.《租赁合同》执行期内因承包方的产品、服务项目存有缺点造成消费者举报、理赔经确定属于我方义务的,招标方有权利从承包方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中扣减对应的花费赔偿消费者或担负优先承担责任,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不能填补招标方因此开支的花费的,招标方有权利向承包方追索。
3.承包方因自己缘故没经招标方允许私自终止合同的,承包方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不予以退还。
4.《租赁合同》停止后承包方托欠税金或行政工作行政机关罚缴的,招标方有权利应用承包方担保金及贷款利息开展付款。
第五条 在租用期内招标方依照保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承诺应用承包方担保金及贷款利息的,务必提早_________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在《租赁合同》停止后招标方依照承诺应用承包方担保金及贷款利息的,应储存好有关凭据。
第六条 承包方担保金的补充
在租用期内应用承包方担保金的,承包方应在运用后_________日内将担保金补充,补足方法同保证合同第三条的承诺。
第七条 承包方担保金的退还
《租赁合同》停止后_________日内,如招标方确定承包方无保证合同第四条承诺之状况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应全额的退还承包方。
第八条 乙方贷款逾期_________日未付款担保金或补充担保金的,招标方有权利消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方担保金付款方式
1.招标方在市場内扣除租赁户担保金的,应采用销售市场总体一次性付款的方法付款相匹配担保金,金额为销售市场当初房租总金额的_________%(2-5%),以做为合同履行的贷款担保。
2.招标方担保金应于每一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第三方支付,招标方担保金应用后,应当_________日内补充。新开设的销售市场应于开张后三个月内向型第三方支付担保金。
第十条 招标方担保金运用于下列状况:
1.招标方因自己缘故私自终止合同的,应付款给承包方与乙方缴纳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等额本息的担保金。
2._________。
第十一条 第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妥当存放甲、乙彼此付款的担保金,保证金应存进特定金融机构的特定账号,不可拷贝到、掩藏。
2.确定担保金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理由转出,不可转借。
3.扣除担保金应出具合理合法、标准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二条 异议处理方法
保证合同项下产生的异议,三方商议处理或申请办理相关部门协商处理,商议或协商处理不了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法处理(只有选用一种):
1.递交_________监察委员会诉讼;
2.依规向_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别的承诺事宜_________。
第十四条 保证合同一式_________份,招标方_________份,承包方_________份,第三方_________份。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自三方签盖公章之日起起效。
招标方(盖公章):_________ 承包方(盖公章):_________
居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销售市场登记证书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签):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月___日
签署地址:_________ 签署地址:_________
第三方(盖公章):_________
居所: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签):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特定金融机构:_________
特定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月___日
签署地址:_________
出租方(招标方):
承租方(承包方):
代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场研究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三方就编码为▁▁▁▁▁▁▁▁▁▁的《北京市市场场所租赁合同》(通称《租赁合同》)中担保金的详细事项经商议达到合同补充协议如下所示:
第一条 担保金的管理方法
担保金由甲、乙彼此一同受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研究会)管理方法,并记取金融机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 承包方担保金
始行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承包方(是/否)应付款《租赁合同》承诺房租总金额▁
▁▁%计▁▁▁▁▁▁元的担保金,做为合同履行和给予产品服务水平的贷款担保。
第三条 承包方担保金按以下第▁▁种方法付款:
1、由招标方转送第三方的,招标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据并出示第三方的收付款凭证。
2、承包方立即付款第三方的,承包方应向招标方出示第三方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承包方担保金运用于下列第▁▁▁▁▁▁▁▁种状况:
1、《租赁合同》停止后因承包方的产品、服务项目存有缺点造成消费者举报、理赔经确定属于我方义务的,招标方需从承包方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中扣减对应的花费赔偿消费者或担负优先承担责任,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不能填补招标方因此开支的花费的,招标方有权利向承包方追索。
2、《租赁合同》执行期内因承包方的产品、服务项目存有缺点造成消费者举报、理赔经确定属于我方义务的,招标方有权利从承包方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中扣减对应的花费赔偿消费者或担负优先承担责任,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不能填补招标方因此开支的花费的,招标方有权利向承包方追索。
3、承包方因自己缘故没经招标方允许私自终止合同的,承包方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不予以退还。
4、《租赁合同》停止后承包方托欠税金或行政工作行政机关罚缴的,招标方有权利应用承包方担保金及贷款利息开展付款。
▁▁▁▁▁▁▁▁▁▁▁▁▁▁▁▁▁▁▁▁▁▁▁▁▁▁▁▁▁▁▁▁▁▁▁▁▁▁▁▁▁▁▁▁▁▁▁▁▁▁▁▁▁▁▁▁▁▁▁▁▁▁▁▁▁▁▁。
第五条 在租用期内招标方依照保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承诺应用承包方担保金及贷款利息的,务必提早▁▁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在《租赁合同》停止后招标方依照承诺应用承包方担保金及贷款利息的,应储存好有关凭据。
第六条 承包方担保金的补充
在租用期内应用承包方担保金的,承包方应在运用后▁▁▁日内将担保金补充,补足方法同保证合同第三条的承诺。
第七条 承包方担保金的退还
《租赁合同》停止后▁▁日内,如招标方确定承包方无保证合同第四条承诺之状况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应全额的退还承包方。
第八条 乙方贷款逾期▁▁▁日未付款担保金或补充担保金的,招标方有权利消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方担保金付款方式
招标方在市場内扣除租赁户担保金的,应采用销售市场总体一次性付款的方法付款相匹配担保金,金额为销售市场当初房租总金额的▁▁▁%(2-5%),以做为合同履行的贷款担保。
招标方担保金应于每一年▁▁▁月▁▁▁日前向第三方支付,招标方担保金应用后,应于▁▁▁日内补充。新开设的销售市场应于开张后三个月内向型第三方支付担保金。
第十条 招标方担保金运用于下列状况:
1、招标方因自己缘故私自终止合同的,应付款给承包方与乙方缴纳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等额本息的担保金。
2、▁▁▁▁▁▁▁▁▁▁▁▁▁▁▁▁▁▁▁▁▁▁▁▁▁▁▁▁▁▁▁▁▁▁▁▁▁▁▁▁▁▁▁▁▁▁▁▁▁▁▁▁▁▁▁▁▁▁▁▁▁▁▁▁▁。
第十一条 第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妥当存放甲、乙彼此付款的担保金,保证金应存进特定金融机构的特定账号,不可拷贝到、掩藏。
2、确定担保金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理由转出,不可转借。
3、扣除担保金应出具合理合法、标准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二条 异议处理方法
保证合同项下产生的异议,三方商议处理或申请办理相关部门协商处理,商议或协商处理不了的,按以下第▁▁▁种方法处理(只有选用一种):
1、递交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诉讼;
2、依规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别的承诺事宜
▁▁▁▁▁▁▁▁▁▁▁▁▁▁▁▁▁▁▁▁▁▁▁▁▁▁▁▁▁▁▁▁▁▁▁▁。
第十四条 保证合同一式▁▁份,招标方▁▁份,承包方▁▁份,第三方▁▁份,▁▁▁▁▁▁▁▁▁。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自三方签盖公章之日起起效。
招标方(章): 承包方(章):
居所: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销售市场登记证书号: 身份证号:
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委托代理人:
手机: 电话:
第三方(章):
居所:
法人代表:
授权委托人:
手机:
特定金融机构:
特定账号:
签署时长:
签署地址:
(实施)
出租方(招标方):
承租方(承包方):
代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场研究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三方就编码为▁▁▁▁▁▁▁▁▁▁的《北京市市场场所租赁合同》(通称《租赁合同》)中担保金的详细事项经商议达到合同补充协议如下所示:
第一条担保金的管理方法
担保金由甲、乙彼此一同受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研究会)管理方法,并记取金融机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承包方担保金
始行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承包方(是/否)应付款《租赁合同》承诺房租总金额▁
▁▁%计▁▁▁▁▁▁元的担保金,做为合同履行和给予产品服务水平的贷款担保。
第三条承包方担保金按以下第▁▁种方法付款:
1、由招标方转送第三方的,招标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据并出示第三方的收付款凭证。
2、承包方立即付款第三方的,承包方应向招标方出示第三方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承包方担保金运用于下列第▁▁▁▁▁▁▁▁种状况:
1、《租赁合同》停止后因承包方的产品、服务项目存有缺点造成消费者举报、理赔经确定属于我方义务的,招标方需从承包方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中扣减对应的花费赔偿消费者或担负优先承担责任,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不能填补招标方因此开支的花费的,招标方有权利向承包方追索。
2、《租赁合同》执行期内因承包方的产品、服务项目存有缺点造成消费者举报、理赔经确定属于我方义务的,招标方有权利从承包方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中扣减对应的花费赔偿消费者或担负优先承担责任,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不能填补招标方因此开支的花费的,招标方有权利向承包方追索。
3、承包方因自己缘故没经招标方允许私自终止合同的,承包方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不予以退还。
4、《租赁合同》停止后承包方托欠税金或行政工作行政机关罚缴的,招标方有权利应用承包方担保金及贷款利息开展付款。
▁▁▁▁▁▁▁▁▁▁▁▁▁▁▁▁▁▁▁▁▁▁▁▁▁▁▁▁▁▁▁▁▁▁▁▁▁▁▁▁▁▁▁▁▁▁▁▁▁▁▁▁▁▁▁▁▁▁▁▁▁▁▁▁▁▁▁。
第五条在租用期内招标方依照保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承诺应用承包方担保金及贷款利息的,务必提早▁▁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在《租赁合同》停止后招标方依照承诺应用承包方担保金及贷款利息的,应储存好有关凭据。
第六条承包方担保金的补充
在租用期内应用承包方担保金的,承包方应在运用后▁▁▁日内将担保金补充,补足方法同保证合同第三条的承诺。
第七条承包方担保金的退还
《租赁合同》停止后▁▁日内,如招标方确定承包方无保证合同第四条承诺之状况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应全额的退还承包方。
第八条乙方贷款逾期▁▁▁日未付款担保金或补充担保金的,招标方有权利消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招标方担保金付款方式
招标方在市場内扣除租赁户担保金的,应采用销售市场总体一次性付款的方法付款相匹配担保金,金额为销售市场当初房租总金额的▁▁▁%(2-5%),以做为合同履行的贷款担保。
招标方担保金应于每一年▁▁▁月▁▁▁日前向第三方支付,招标方担保金应用后,应于▁▁▁日内补充。新开设的销售市场应于开张后三个月内向型第三方支付担保金。
第十条招标方担保金运用于下列状况:
1、招标方因自己缘故私自终止合同的,应付款给承包方与乙方缴纳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等额本息的担保金。
2、▁▁▁▁▁▁▁▁▁▁▁▁▁▁▁▁▁▁▁▁▁▁▁▁▁▁▁▁▁▁▁▁▁▁▁▁▁▁▁▁▁▁▁▁▁▁▁▁▁▁▁▁▁▁▁▁▁▁▁▁▁▁▁▁▁。
第十一条第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妥当存放甲、乙彼此付款的担保金,保证金应存进特定金融机构的特定账号,不可拷贝到、掩藏。
2、确定担保金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理由转出,不可转借。
3、扣除担保金应出具合理合法、标准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方法
保证合同项下产生的异议,三方商议处理或申请办理相关部门协商处理,商议或协商处理不了的,按以下第▁▁▁种方法处理(只有选用一种):
1、递交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诉讼;
2、依规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别的承诺事宜
▁▁▁▁▁▁▁▁▁▁▁▁▁▁▁▁▁▁▁▁▁▁▁▁▁▁▁▁▁▁▁▁▁▁▁▁▁▁▁▁▁▁▁▁▁▁▁▁▁▁▁▁▁▁▁▁▁▁▁▁▁▁▁▁▁▁▁▁▁▁▁▁▁▁▁▁▁▁▁▁▁▁▁▁▁▁▁▁▁▁▁▁▁▁▁▁▁▁▁▁▁▁▁▁。
第十四条保证合同一式▁▁份,招标方▁▁份,承包方▁▁份,第三方▁▁份,▁▁▁▁▁▁▁▁▁。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自三方签盖公章之日起起效。
招标方(章):承包方(章):
居所: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销售市场登记证书号:身份证号:
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委托代理人:
手机:电话:
第三方(章):
居所:
法人代表:
授权委托人:
手机:
特定金融机构:
特定账号:
签署时长:
签署地址:
出租方(招标方):
承租方(承包方):
代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场研究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三方就编码为的《北京市市场场所租赁合同》(通称《租赁合同》)中担保金的详细事项经商议达到合同补充协议如下所示:
第一条 担保金的管理方法
担保金由甲、乙彼此一同受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研究会)管理方法,并记取金融机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 承包方担保金
始行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承包方(是/否)应付款《租赁合同》承诺房租总金额%计元的担保金,做为合同履行和给予产品服务水平的贷款担保。
第三条 承包方担保金按以下第种方法付款:
1、由招标方转送第三方的,招标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据并出示第三方的收付款凭证。
2、承包方立即付款第三方的,承包方应向招标方出示第三方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承包方担保金运用于下列第种状况:
1、《租赁合同》停止后因承包方的产品、服务项目存有缺点造成消费者举报、理赔经确定属于我方义务的,招标方需从承包方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中扣减对应的花费赔偿消费者或担负优先承担责任,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不能填补招标方因此开支的花费的,招标方有权利向承包方追索。
2、《租赁合同》执行期内因承包方的产品、服务项目存有缺点造成消费者举报、理赔经确定属于我方义务的,招标方有权利从承包方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中扣减对应的花费赔偿消费者或担负优先承担责任,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不能填补招标方因此开支的花费的,招标方有权利向承包方追索。
3、承包方因自己缘故没经招标方允许私自终止合同的,承包方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不予以退还。
4、《租赁合同》停止后承包方托欠税金或行政工作行政机关罚缴的,招标方有权利应用承包方担保金及贷款利息开展付款。
。
第五条 在租用期内招标方依照保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承诺应用承包方担保金及贷款利息的,务必提早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在《租赁合同》停止后招标方依照承诺应用承包方担保金及贷款利息的,应储存好有关凭据。
第六条 承包方担保金的补充
在租用期内应用承包方担保金的,承包方应在运用后日内将担保金补充,补足方法同保证合同第三条的承诺。
第七条 承包方担保金的退还
《租赁合同》停止后日内,如招标方确定承包方无保证合同第四条承诺之状况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应全额的退还承包方。
第八条 乙方贷款逾期日未付款担保金或补充担保金的,招标方有权利消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方担保金付款方式
招标方在市場内扣除租赁户担保金的,应采用销售市场总体一次性付款的方法付款相匹配担保金,金额为销售市场当初房租总金额的%( - %),以做为合同履行的贷款担保。
招标方担保金应于每一年月日前向第三方支付,招标方担保金应用后,应于日内补充。新开设的销售市场应于开张后 个月内向型第三方支付担保金。
第十条 招标方担保金运用于下列状况:
1、招标方因自己缘故私自终止合同的,应付款给承包方与乙方缴纳的担保金及贷款利息等额本息的担保金。
2、。
第十一条 第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妥当存放甲、乙彼此付款的担保金,保证金应存进特定金融机构的特定账号,不可拷贝到、掩藏。
2、确定担保金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理由转出,不可转借。
3、扣除担保金应出具合理合法、标准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二条 异议处理方法
保证合同项下产生的异议,三方商议处理或申请办理相关部门协商处理,商议或协商处理不了的,按以下第种方法处理(只有选用一种):
1、递交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诉讼;
2、依规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别的承诺事宜
。
第十四条 保证合同一式份,招标方份,承包方份,第三方份,。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自三方签盖公章之日起起效。
招标方(章): 承包方(章):
居所: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销售市场登记证书号: 身份证号:
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委托代理人:
手机: 电话:
第三方(章):
居所:
法人代表:
授权委托人:
手机:
特定金融机构:
特定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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