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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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精选3篇)

股权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 篇1

借款人:

居住地:

法人代表:

贷款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

【居住地】/【家庭住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由于:甲、乙两方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签署当票,承诺承包方向甲方贷款,利益相关方根据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签署的《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做为执行上述情况当票项下义务的贷款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承诺事宜,彼此依据中华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当铺管理方法办法》,经商议签订合同规定,作为当票补充。

第一条借款额度

贷款金额:rmb万余元整。

第二条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个月,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2、贷款期限内或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协商一致可以办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和息利率以《补充协议》承诺为标准。贷款展期无须通知别的利益相关方或经别的利益相关方允许,别的利益相关方对贷款展期后负债仍担负连带担保责任。贷款展期时,承包方须优先还清本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提早期满:多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协议约定贷款期限内,如承包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总计超过15日的,或质押股权查封、扣留、冻洁、监管,或者出现多方合同约定的贷款提早期满其他情形的,招标方有权利通知承包方本合同项下贷款所有提早期满。承包方应当贷款提早期满之日起5日内还款所有当金、结清利息和综合费用,需要支付本协议约定合同违约金。假如招标方根据上述情况承诺通知承包方贷款提早到期,则股份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其他任何当票及《股权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均提早期满。

4、经业主允许,承包方能够提前还贷;但贷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合同规定第三条承诺给付。

第三条借款利率及综合费用

1、自招标方下款日起按月收取利息和综合费用。贷款月利率为,月贷款利息为人民币元整;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性费为人民群众元整。

2、承包方须于每月的具体下款日相匹配日前向甲方缴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率和整体费。

第四条下款

达到下列各项条件时,承包方可规定招标方下款:

1、多方已签定当票及合同规定。

2、利益相关方已签订《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股权变更登记已办理结束,且招标方已接到质押登记证明材料正本。

3、招标方已接到各相关方的股东大会或其它权力机关有关允许此次贷款、质押贷款的决议。

4、承包方已结清本协议约定相关花费。

第五条合同违约责任

1、承包方未按照当票及本合同规定按时、全额计提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每日按欠付贷款利息及综合性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再行支付违约金。。

2、承包方未能当票及本协议约定贷款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贷款提早期满之日起5日内偿还当金、息率、第五条第1款合同约定的合同违约金等所有账款的,自第6日起,每日须按未还清上述情况账款总量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到上述情况所有账款偿还之日止。

3、如本协议约定合同违约金不能填补招标方亏损的,甲方应再行赔付。

第六条特别约定

1、在合同有效期内,招标方给与别的各方面的一切包容、宽限期、特惠或减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支配权,都不危害、影响或限定招标方依合同规定与法律、政策法规而拥有的一切利益,都不视作招标方对本合同项下支配权、权利的舍弃。

2、因执行合同规定所产生的评定、竞拍、公正、商业保险、评定、备案、存放等所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担负。

第七条争议解决

1、与当票、合同规定相关的所有异议,多方拒绝调解的,须向甲方居住地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多方允许申请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处依规授予合同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效力,若承包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公司有权利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法院强制执行,别的多方均方舍弃向法院起诉明确提出一切抗辩权。

第八条合同生效

合同规定于多方签字盖章之日产生法律认可。

第九条合同解除

当承包方结清所有贷款利息及各项费用,并已执行当票、本协议约定所有责任时,本合同解除。

第十条别的承诺

1、本合同未尽事宜,多方以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再行承诺,合同补充协议是合同规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合同规定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和合同规定不一致处,以合同补充协议为标准;合同补充协议未涉及到的具体内容,仍按本合同规定执行。

2、多方在当票、合同规定中所作的确保、服务承诺、贷款担保对合同补充协议依然合理。

第十一条通知

多方被告方确定本合同首页所列联系方式精确、合理,多方当事人在接到书面形式变动通知前,通过以上联系电话所发出来的通知等视作合理送到。

第十二条充足商谈与改动填补

1,多方确定:合同规定所有条文均系多方被告方公平、充足商谈后一同拟订,各方对合同规定各类条款含意及相关的后果已经全部了解、认知和接纳。

2,各方对合同规定具体内容进一步改动、填补如下所示:

配件:【承包方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扫描件】/【承包方身份证扫描件】

招标方:

承包方: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合同规定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签署

股权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 篇2

被担保人(招标方):

有效证件类型: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电 话: 邮编:

受托人(承包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电 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承包方将于本协议约定时间段内与借款人 (下称“合同约定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持续产生几笔债务,招标方能够在最高债权额程度内为以上债务(下称主债权)向乙方给予抵押担保,甲、乙两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规定。

第一条 被贷款担保主债权的类型、最高债权额和债务产生期内

1.1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挑选为:

承包方与合同约定借款人签署序号为 的《 》,该合同书与其说项下产生的实际业务合同一同组成合同规定的合同约定;

承包方与合同约定借款人在合同规定1.4款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产生时间段内持续签署的好几个 合同书(下列又称为实际业务合同)均是合同规定的合同约定。

1.2 招标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约定。

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货币 (在其中外币业务按产生日承包方挂牌上市的外汇卖出价换算)。

1.3.1 合同约定借款人在位一时点使用时并未偿还的所有本钱金额不得超过以上额度,但以上限额内,合同约定借款人对已经偿还的本钱信用额度可以申请重复利用;

1.3.2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导债务本金最高额,在本钱不得超过以上额度前提下,从而而引起的合同规定第二条承诺范围之内贷款利息、逾期利息、花费等一切应交账款,业主均愿意担负连带担保责任。

1.4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产生期内为至 年 月 日。本公约定主要有以下含意:

1.4.1 假如主双方约定的业务种类为贷款业务流程,则每一笔贷款的派发日都不超出该阶段的期满日;

1.4.2 每一笔债权期满日以实际业务流程协议约定日期为标准,但都不超出该阶段的期满日。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畴

2.1 招标方抵押担保的范畴为主导债务本钱、贷款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利滚利、合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包方为存放质押财产、完成担保物权及其实现债权而造成的费用以及其他任何合同约定借款人的应对花费。

2.2 以上范畴中除了本钱以外相关费用,应该从质押财产转现合同款中最先扣减,不计算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质押财产

3.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

3.2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贷款婚姻存续期间内所形成的孳息仍归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3.3 双方确定,在合同签署时,招标方所提供质押财产其价值为:货币 ,额度(英文大写) 。以上使用价值确认并不当作承包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处臵质押财产后的定价根据,也不属于对承包方履行担保物权的所有限定。

第四条 质押财产的支付和存放

4.1 以动产抵押质押担保的,招标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中日内,向乙方交货质押财产、保单以及权属证书正本。

4.2 以支配权质押担保的,招标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中日内,向乙方交货权利凭证正本、支配权资格证书原件及与备案、记述相关文件。

4.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质押贷款或出让时应该背诵的权利凭证,招标方在支付前必须在权利凭证上背诵“质押贷款”字眼。

4.4 质押财产若为银行存款单、报关单、应收帐款等支配权,在有关权利凭证交货前,招标方理应相互配合承包方获得储蓄行确认单、仓储物流代管人确认书、应收帐款借款人确认书等承包方标准的办理手续;质押财产如为基准定期存款,则业主应向乙方给予它在储蓄行银行预留印鉴或登陆密码。

4.5 承包方应保管好质押财产。承包方不可以保管好质押财产很有可能导致其损毁或是损坏的,招标方有权要求将质押财产向与承包方合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是规定提早偿还担保债权而退还质押财产。

第五条 质押财产保险

5.1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固定资产的,质押财产交货前,招标方须按承包方规定申请办理以承包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质押财产的财险;先前已购买保险,须申请办理以承包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财险变更手续;

5.2 保险合同具体内容必须经承包方认同,在其中不可造成损害承包方权益或限定承包方利益之承诺。

5.3 招标方应是质押财产全额的无间断购买保险,购买保险时限应善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主债权贷款展期的,保险期应相对增加。没经承包方书面确认,招标方不可退保险。

5.4 招标方申请办理或变更质押财产商业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资产已设质押贷款的现象。

5.5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招标方应先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所有出售给承包方,所得的保险赔偿金需提前偿还担保债权或者向与承包方合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6 担保物权婚姻存续期间,保单原件由乙方存放。

第六条 质押登记

6.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贷款依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理应申请办理质押担保注册登记的,双方应当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中日内到相关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办理手续。

第七条 质押财产的提存

7.1 质押财产有破坏或是使用价值明显降低的可能性,足够伤害承包方权益的,承包方可以要求招标方给予对应的贷款担保,招标方未提供的,承包方能够单方面竞拍、卖掉质押财产,并把竞拍或卖掉所获得的合同款用以提早偿还招标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7.2 如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权利凭证期满日在于主合同项下负债期满日的,承包方还可以在质押担保的权利凭证到期时兑付或是取货,兑付的资金或获取货品卖掉所获得的账款按下列方法解决:

用以提早偿还招标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向第三方提存;

存进在承包方设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为: 。

7.3 承包方允许出让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招标方应先出让所获得的合同款向乙方提早偿还招标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第八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认和担保物权的完成

8.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务明确:

8.1.1 合同规定1.4款所合同约定的债权产生期内期满;

8.1.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规定合同约定债务人公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早期满;

8.1.3国家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务明确其他情形。

8.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务明确,产生下列法律效力:

8.2.1 被担保的债务确定时未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无论该债务履行期限是不是已经期满或是是否存在附带条件,都属于抵押担保的债权范畴;

8.2.2 被担保的债务确定时,合同规定第二条中合同约定的除本钱以外全部账款,不管在确定时是不是已经产生,都属于抵押担保的债权范畴;

8.3被担保的债务明确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务所有偿还结束止,若合同约定借款人产生未按照约定执行偿还债务义务的情况,则承包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贷款财

8.4 若除本协议约定合同类型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着别的贷款担保(包含但是不限于合同约定借款人向乙方给予物的担保)的,承包方有权利挑选优先选择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物权,甲方公司对承包方担负连带担保责任不会受到别的担保的危害,其连带担保责任的负责也不因乙方位任何贷款担保人明确提出支配权认为或者进行起诉/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为原则。若承包方因任何原因舍弃、变动合同约定借款人向给予物的担保,变动担保的选秀权,导致其在相关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利益缺失或者减少,招标方允许它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担保责任并不会因之而免去或者减少。

8.5若招标方为主导合同项下一部分债务公司担保,主债权得到一切一部分偿还并不是相对应减少或免去甲方的连带担保责任,招标方还需则在服务承诺担保的金额范围之内对主合同项下未还款的账户余额担负连带担保责任。

8.6承包方在履行担保物权时,有权利选取与招标方商议以质押财产折扣率用于抵付抵押担保项下所有债务,也有权利单方面对质押财产进行交易、卖掉以所得的合同款优先受偿。

8.7如主债权货币与处罚质押财产后所得的账款货币不相同,按承包方获得处罚质押财产账款之日承包方发布的牌价换算抵付。

第九条 招标方权利义务

9.1 招标方确保是依规登记注册并合理存续期的合理合法企业,具备国家法律规定贷款担保人资质,且签署合同规定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获得招标方上级主管单位或甲方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的准许,并获得全部必须的受权。

9.2 招标方确保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招标方合理合法全部或依规具有支配权,质押财产若为共同的,已经取得产权共有人允许。

9.3 招标方确保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不会有缺陷、异议、质押、申请办理报失、提到公示催告程序或查封、扣留、监督和涉及到起诉、诉讼等状况。

9.4 招标方所提供的与质押贷款相关的所有文件夹、原材料,均真正、精确、合理合法、合理。

9.5 招标方知晓并允许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文,自行为主导合同书借款人公司担保,并确保按本合同规定执行担保义务。

9.6 招标方确保其并没有亦不做出任何有可能会使受托人遭受财产损失和使质押财产资产减值的举动。

9.7 招标方在合同间内,需在包含但是不限于承揽、租用、代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革、合作经营、合拼(或企业兼并)、公司分立、产权年限有偿转让、合资企业(或协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产整顿、申请办理散伙(或撤消)、申请办理重组、调解和倒闭等运营模式、本身体系或诉讼地位发生变化三十日之前,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制定本合同项下所有连带担保责任。

9.8 招标方在合同间内,需在包含但是不限于被公布停产整顿、被公布关掉、被公布散伙(撤消)、被申请办理重组、倒闭等本身体系和诉讼地位产生变化或任何足够严重危害本身正常运营、缺失贷款担保水平的情况出现后三日内,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9.9 若招标方变更地址、名字、法人代表,需在变动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9.10 在合同项下贷款用以借新还旧时,招标方仍自行担负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条 承包方权利与义务

10.1 承包方与合同约定借款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实际融资业务签署实际业务合同(或协议书)时,无须再通知招标方 ;

10.2 合乎合同规定8.3款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承包方有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解决质押财产;

10.3 承包方承担保管好质押财产的责任义务;

10.4 承包方处罚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获得的账款,还款所有债务之后还有剩下的,应先剩余的部分退给招标方;

10.5 在合同规定抵押担保范围之内所有债务按时获得偿还后,承包方理应退还质押财产。

第十一条 合同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应执行本协议约定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所约定义务的,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并赔付从而给彼此带来的损失。

11.2 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财产损毁或是损坏的,承包方需承担有关责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如招标方回绝相互配合承包方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交货或质押登记办理手续造成主合同无法履行的,招标方应按照下列规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12.1 合同规定自彼此签定之日起起效,自依法律法规办了质押财产交货或经相关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担保物权开设。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与消除

13.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不得随意变更或消除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甲、乙两方因执行合同规定而造成的异议,应协商处理;拒绝调解的,彼此挑选按以下方法处理:

向乙方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向 监察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14.2如彼此所选择的以上争议解决方式与合同约定挑选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所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标准。

第十五条 附录

15.1 合同生效内,甲方式人名字、法人代表、居所等产生变化但未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时,承租方按合同规定所述材料向甲方上传的全部公文,视作送到。

15.2 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宜:

15.3 本合同项下选用□形式进行选择项时,在□内打√表明该条文可用,打×表明该条文不适合。

15.4合同规定甲方乙方方其法律认可同样。 15.5本合同项下相关配件为合同规定构成部分,与合同规定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5.6承包方已采用有效方法报请招标方留意本合同项下免去或限定承包方义务相关条款,并按照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文给予充分证明;合同约定对合同规定全部条文具体内容的认知不会有质疑。

被担保人: (签名)

承包方 (盖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股权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 篇3

受托人:

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被担保人(含质押财产共有权人):

身份证证件名称及号:

家庭住址:

手机:

本《个人贷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下称“合同规定”)由借款人(受托人)和被担保人一同签定。

合同规定多方秉着公平、诚信、自行的基本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受权、授信管理细则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光大银行有关管理方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达到如下所示合同书:

第一章 最高额质押贷款

第一条 合同规定所贷款担保(质押财产见附件)的债务为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在rmb 元(英文大写)的最高级账户余额内,借款人依据□《本人循环系统借款合同》□《个人授信额度合同》(下称“合同约定”)向贷款人 发放全部借款。

第二条 被担保人允许因其依规全部或有权处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质押财产)向受托人质押担保,为贷款人在合同约定及其根据合同约定产生的实际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受托人给予最高额抵押担保。

第三条 合同规定所涉及到的到质押财产为被担保人与第三人一共有,即在本合同项下凡谈及“被担保人”应与此同时包括质押财产产权共有人,质押财产产权共有人也愿意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给予最高额抵押担保。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主要包括合同规定及其根据合同规定产生的实际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贷款利息(包含法律规定贷款利息、承诺贷款利息、利滚利及逾期利息)、合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完成借款项下债务及质权人费用(包含但是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执行费、公证费用等)以及所有别的应交账款。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物/质押物凭据应当 年 月 日由被担保人交受托人,受托人依据合同规定相关规定开展工程验收。

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受托人工作中日内,由被担保人会与受托人到质押登记窗口办理质押登记办理手续。由质押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关此项质押登记的证明材料应缴受托人执管。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贷款是一项持续不断的贷款担保并且具有彻底法律效力直到贷款人在合同规定及根据合同规定产生的实际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应付的贷款本息、贷款利息、逾期利息、花费、合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它全部应交账款所有偿清才行。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合同规定主债权明确:

(一)主协议约定债务明确期内期满;

(二)一个新的债务不可能会发生;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被担保人停止合同约定;

(四)质押财产查封、扣留;

(五)贷款人、被担保人被宣布破产或是被吊销、注销、销户、散伙;

(六)法律法规债务明确其他情形。

第八条 被担保人在这里向借款人申明和保证如下所示:

(一)被担保人是质押财产的合理合法每个人,对质押财产具有合理合法而足够的支配权,有权签定合同规定并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而且被担保人要采取一切相应措施,确保对于质押财产的使用权自始至终合法有效。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立贷款担保外,被担保人不曾在质押财产上设定任何方式的贷款担保、租用、代管、一共有、别的所有权异议或其他限定。质押财产的使用权不存在什么异议,质押财产未查封、扣留、管控、实行诉讼保全对策或出现一切可能会影响受托人完成担保物权的情况的,依规可作为抵押担保的担保物。

(二)被担保人已认真阅读并彻底了解并接纳本合同内容,被担保人签定和执行合同规定是你情我愿,所有意思表示真实。

(三)被担保人向借款人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和凭据等都是精确、真正、详细和高效的。

(四)现阶段并不存在什么涉及到质押财产的、或将对质押财产其价值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所有被查封、扣留、起诉、诉讼或其它异议事情。

(五)没经借款人事前允许,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置的质押贷款外,被担保人禁止在质押财产上开设任何贷款担保,亦不得对质押财产作出赠予、出让、售卖、租赁或者以任何方法处理质押财产。

(六)被担保人已按期付款全部与质押财产相关的应付的费用以及账款(包含但不仅限于各种各样税费),并且已经彻底遵循和执行全部与质押财产有关的许多合同书及标准。

(七)为保证合同规定的合理合法、实效性、优先性、可申请强制执行性,及为保证及健全借款人在合同中权益,被担保人已经完成也将进行所需要的全部备案或备案手续。

(八)被担保人需及时将可能会影响质押财产或它的价值的所有事情(包含但是不限于涉及到质押财产的所有被查封、扣留、起诉、诉讼或其它异议事情)通知借款人。因为被担保人的过失或任何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使用价值下降的,被担保人应该马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亏损扩张,并要在三十天内向型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承认的与下降的使用价值相当贷款担保。

(九)相互配合借款人对质押财产检查。当质押财产因意外损坏或损毁,以及其它原因造成使用价值降低,足够危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偿还的,迅速将状况告之借款人同时提供一个新的等价质押财产或修复质押财产使用价值,或者提供受托人承认的别的贷款担保。

(十)一旦发生一切违约事件,借款人即有权利因其觉得适宜的方法依规执行和完成本合同项下所设立质权人,包含立即卖掉、竞拍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或商议将质押财产折扣率偿还债务或要求人民法院拍卖、卖掉质押财产。一经借款人规定,被担保人须帮助借款人获得与借款人完成其债务相关的一切必须的准许或允许,或帮助借款人申请办理别的一切必须的办理手续。

(十一)被担保人不可采取任何很有可能危害借款人对于质押财产或它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的个人行为。

(十二)只需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依然存在一切负债并未偿还,被担保人将无法从总体上已经向借款人履行的它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向贷款人追索或主张权利。

第九条 一旦被担保人未遵循或执行它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申明、服务承诺或责任,或出现了对于质押财产的被查封、扣留、重大诉讼、诉讼或任何可能造成质押财产使用价值下降的事情或出现合同规定第十四条项下的一切事情,借款人即有权利履行它在合同规定第十二条项下的支配权。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抵押担保不同于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获得的任何其他贷款担保,并不会受到别的担保的危害。而且,被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不可遭受借款人与贷款人中间可能出现的一切异议的危害,不可遭受贷款人对被担保人一切负债或义务的执行或未完全履行产生的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前不用最先实行其所持有的任何其他贷款担保,也不需要最先采用别的救济措施。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在这里允许,借款人和贷款人协议变更合同规定或本合同项下任一借款合同的,除贷款展期和增加贷款本息外,不用事前征求被担保人的允许,被担保人将依据变更后的合同规定或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担负连带担保责任。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利随时随地查验借款的应用情况,并且对借款的应用明确提出意见。

(二)有权利随时随地查验质押财产的现象,并给出意见。

(三)有权利自主决定本借款合同项下各种文档、合同、支配权文档、凭据等存放地址、存放方法,包含但是不限于授权委托第三人开展存放。

(四)可以要求贷款人和/或被担保人时常给予与合同规定的签定和/或执行相关的相关资料、信息内容;可以要求贷款人和/或被担保人给予借款人时常标准的各种各样帮助;有权利调研、个人征信贷款人和/或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五)贷款人未按照借款人的需要提供文件材料或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未达到借款人标准的,借款人有权利回绝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提现规定或申请。

(六)当质押财产非因借款人过失损坏或损毁,或造成使用价值降低,足够危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偿还的,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人、被担保人给予一个新的等价质押财产或修复质押财产使用价值,或者提供受托人承认的别的贷款担保。

(七)借款人有权利依据价格行情、授信申请人资信评估等状况对借贷人最大信用额度随时随地作出调整。

(八)如授信额度项下任一每笔借款持续3期未偿还贷款本金,信用额度即无效,贷款人不得将剩下的信用额度,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人提早偿还全部或部分期满及没到期的负债、而要求被担保人担负连带担保责任。

(九)有权利因其觉得合适的方法处罚质押财产。

(十)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人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承认的车险公司选购借款人承认的商业保险,并维持相关商业保险借款人在全额的偿还前实效性。

(十一)借款人有责任保管好保单原件及质押财产有关文件、材料、凭据。

(十二)合同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应先保单原件及质押财产有关文件、材料、凭据退给被担保人,帮助被担保人申请办理质押登记销户等手续。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条款的许多支配权。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被担保人职业、收益、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情况变化时,贷款人应该马上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该等转变。

(二)被担保人有责任相互配合借款人对借款应用情况及质押财产检查,针对借款人有效所提出的意见,贷款人、被担保人有责任按照实行。当质押财产非因借款人的过失损坏或损毁,或造成使用价值降低,足够危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偿还的,迅速将相关情况告之借款人同时提供一个新的等价质押财产,或修复质押财产使用价值,或者提供受托人承认的别的贷款担保。

(三)在借款人规定被担保人给予数据资料和/或帮助时,被担保人有责任给予相对应数据资料和/或帮助。

(四)被担保人做为委托人的,被担保人应当按照“谁授权委托、谁付钱”的基本原则担负因签署、实行合同规定所需要的费用支出,包含公正、备案、保险等花费。

(五)借款人因其觉得合适的方法处罚质押财产时,被担保人应给予没有理由相互配合。

(六)被担保人有责任遵守法律与合同条款的许多责任和使命。

第三章 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以下任一事情均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一)贷款人产生主协议约定违约事件;

(二)被担保人为合同规定的目的而向借款人所提供的一切文档、材料或凭证或它在合同规定中所作出的一切申明和服务承诺被证实是错误的、虚假的以及具有虚假性的;

(三)被担保人在所有的层面无法建立或遵循它在合同规定或借款合同中所作出的一切阐述、保障或服务承诺或违背了它在合同规定或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责任或责任;

(四)出现了对于质押财产的被查封、扣留、动迁、重大诉讼、诉讼或任何可能造成质押财产使用价值下降的事情;

(五)出现对或可能会对被担保人执行它在本合同项下责任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所有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一旦发生以上一切违约事件,借款人即有权利采用下列任何一项或多种举措:

(一)规定被担保人时限改正违规行为或清除毁约情况;

(二)规定增加更换新质押财产;

(三)公布履行或完成相关借款的一切贷款担保支配权,以借款人觉得合理合法合适的方法依规执行和完成本合同项下所设立质权人,包含立即卖掉、竞拍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也将质押财产折扣率偿还债务等;

(四)被担保人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能够就违规行为对外开放公开公布。

(五)受托人觉得有益于完成担保物权的许多对策。

第十六条 产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有权利调节信用额度和授信期限或终止合同规定:

(一)国家财政政策存在重大调节;

(二)贷款人所在城市产生或很有可能存在重大金融的风险。

第四章 花费

第十七条 贷款人或被担保人做为委托人的,贷款人或被担保人应当按照“谁授权委托、谁付钱”的基本原则担负因签署、实行合同规定所需要的费用支出,包含公正、备案、保险等花费。

第五章 别的条文

第十八条 合同规定多方间的所有与合同规定相关的通知、规定,都应以书面材料方法做出,发送到合同规定签字页列举的相关方详细地址或发传真。合同规定各方面的通信地址或发传真变化时,需及时通知别的多方。在别的多方按照本条规定接到另一方通信地址或发传真更改的合理通知以前,另一方的原通信地址或发传真仍应被称作该方合理通信地址或发传真。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调节年利率而实行新利率,不必征求被担保人的允许。

第二十条 合同规定多方中间文件往来账户,如果在专职人员送递,在交货后立即被视为送达;如果在包裹信件方法上传的,在包裹信件寄出去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果在发传真推送,在发送时即被视为送达。但贷款人和/或被担保人发送给借款人文件,则需要在借款人具体接到后才可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人理应全额的付款其应对的所有账款,不可明确提出一切冲抵认为,亦不得附加一切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合同规定可用中华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依中华共和国法律解释。多方因合同规定或者在执行合同规定时所所发生的一切异议,最先应当由多方商议或者通过协商处理;商议或协商不了的,即在借款人所在城市法院以诉讼方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以及协议条款自借款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规定上签名、盖公章之日起效,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权人需要在质押登记行政机关登记后起效,则其等质权人需在质押登记行政机关备案申请办理结束之日起起效。

意味着被担保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人应当按照受托人需要提供完备的授权委托文档(包含但是不限于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文件信息公正)。

第二十四条 除合同规定另有约定外,非依规或合同规定多方被告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提早消除合同规定,多方协商一致变更或消除合同规定的,应依规签署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到以前,本合同文本仍然合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一年核准一次信用额度,若有变动,借款人传出《信用额度调节通知书》告之贷款人,并视作对本合同规定信用额度的改动,《信用额度调节通知书》与合同规定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规定一切附注或配件为合同规定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与合同规定文章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当事人多方签署书面形式合同补充协议处理,合同补充协议与质押财产品明细、借款合同、提前还贷申请书、信用额度调节通知书以及其它为合同规定的目的而制造并签定的书面文档均是合同规定的配件,一同组成合同规定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与协议文章正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人应按照借款人的合理要求申请办理质押财产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借款人,保险期不可小于合同规定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保单原件由借款人执管。一切保费均应当由被担保人自己承担。假如被担保人延迟时间或无法申请办理以上购买保险,借款人有权利(但无责任)按照以上方法委托购买保险,但被担保人需向借款人赔偿借款人因开展该等购买保险而造成的相关费用以及贷款利息。在负债所有偿还以前,一切以上保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应一次性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有权利根据情况将保险赔偿金立即用来还款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付的贷款本金和其它账款。若因任何原因,被担保人接到一切保险赔偿金,被担保人应该马上通知借款人并代贷款人拥有和存放此笔账款,并按照借款人的书面指示操纵与使用此笔账款。(此条为可选择条文,双方当事人考虑在合同规定中【 】。1、可用;2、不适合。)

第二十八条 合同书多方被告方允许对合同完成公正,服务承诺授予合同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效力。当借款人、贷款担保人未履行、不完全履行负债或者出现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债务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况时,债务人有权向具备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立即法院强制执行。贷款担保人对债务人依据合同规定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质疑。(此条为可选择条文,双方当事人考虑在合同规定中【 】。1、可用;2、不适合。)

第二十九条 合同规定原件一式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被担保人、□质押财产审批机关各执一份,具备同样法律认可。

第三十条 合同规定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_____签署。

受托人:光大银行 支行 分行

法人代表/责任人(或授权委托人):

被担保人(含质押财产产权共有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配件:

质押财产品明细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

新项目编号123

单据编号

质押物类型

单据序号

账户

账户名称

货币

存进日

期满日

凭密或印章

开户行名称

增加/注销质押贷款

增加/注销质押贷款时长

票面金额

质押率

质押贷款负债额度

总计额度

总计质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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