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房屋租赁管理,标准产品房产租赁个人行为,维护保养产品房产租赁彼此本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上的产品房产租赁(下称房产租赁)以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租赁理应遵循公平、自行、合理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基本建设部门承担全国各地房产租赁的辅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市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房地产业)主管机构承担职责范围内房产租赁的监管。
第五条市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房地产业)主管机构理应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要求和住宅应用安全常识的宣传策划,按时分地区发布不一样种类房子的销售市场房租水准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住房不能租赁: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不符安全性、防灾减灾等建设工程强制规范的;
(三)违规更改房子应用特性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严禁租赁的其它情况。
第七条房产租赁被告方理应依规签订租赁合同。房子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由被告方彼此承诺,一般应该包含以下几点:
(一)房产租赁被告方的名字(名称)和居所;
(二)房子的位于、总面积、构造、附设设备,家俱和家用电器等屋内设备情况;
(三)房租和保证金金额、付款方式;
(四)租用主要用途和住宅应用规定;
(五)房子和房间内设备的安全系数;
(六)租用限期;
(七)房屋漏水维修义务;
(八)物业管理、水、电、天然气等有关花费的交纳;
(九)异议处理办法和合同违约责任;
(十)别的承诺。
房产租赁被告方应该在房子租赁合同中承诺房子被征缴或是动迁时的解决办法。
基本建设(房地产业)管理方法机构可以会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制订房子租赁合同示范性文字,供被告方采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理应以原设计的屋子为最少租赁企业,平均租房子住总建筑面积不能少于本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水平。
餐厅厨房、洗手间、生活阳台和地底储物间不可租赁供工作人员定居。
第九条出租方应当合同约定执行房子的修理责任并保证房子和房间内设备安全性。未按时修补受损的房子,危害承租方正常的运用的,应当承诺担负责任或是降低房租。
房子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方不可单方随便提升房租水准。
第十条承租方应当合同约定的租用主要用途和应用规定合理使用房子,不可私自修改房子载重构造和改造房间内设备,不可危害别的客户和应用人的合法权利。
承租方因错误操作等因素导致租赁房子和设备破坏的,承租方理应承担修补或是担负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承租方转让房子的,理应经出租方书面形式允许。
承租方没有经过出租方书面形式允许转让的,出租方可以消除租赁合同,取回房子并规定承租方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房产租赁期内内,因赠予、分家析产、www.diyifanwen.com承继或是交易出让房子的,原房屋租赁合同再次合理。
承租方在房产租赁期内身亡的,与其说死前一同定居的人可以依照原租赁合同租用该房子。
第十三条房产租赁期内出租方售卖租用房子的,理应在销售前有效期内通知承租方,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房子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产租赁被告方理应到租用房子所在城市市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房地产业)主管机构申请办理房产租赁登记。
房产租赁被告方可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其他人申请办理租用登记。
第十五条申请办理房产租赁登记,房产租赁被告方理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房子租赁合同;
(二)房产租赁被告方身份证件;
(三)房屋产权证书或是别的合理合法产权证明;
(四)市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房地产业)主管机构要求的其它原材料。
房产租赁被告方递交的资料理应真正、合理合法、合理,不可瞒报具体情况或是出示不实原材料。
第十六条对合乎以下规定的,市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房地产业)主管机构理应在三个工作中日内申请办理房产租赁登记,向租用被告方出具房产租赁登记证实:
(一)申请者递交的申报材料齐备而且合乎规定方式;
(二)出租方与房屋产权证书或是别的合理合法产权证明记述的行为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要求不可租赁的房子。
申请者递交的申报材料不完善或不满足规定方式的,市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房地产业)主管机构理应告之房产租赁被告方须要更正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房产租赁登记证实理应注明出租方的名字或名字,承租方的名字或名字、有效身份证类型和号,房子出租的位于、租用主要用途、房租金额、租用限期等。
第十八条房产租赁登记证实丢失的,理应向原登记的单位补办。
第十九条房产租赁登记具体内容产生变化、租约或是租用停止的,被告方应该在三十日内,到原租用合同备案的机构申请办理房产租赁登记的变动、持续或是销户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市辖区、市、县基本建设(房地产业)主管机构理应创建房产租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逐渐推行房子租赁合同网上登记报备,并列入房地产业信息管理系统。
房产租赁登记记述的数据理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出租方的名字(名称)、居所;
(二)承租方的名字(名称)、身份证证件类型和号;
(三)房子出租的位于、租用主要用途、房租金额、租用限期;
(四)别的必须记述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违背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由市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房地产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期限纠正,对并没有非法所得的,可惩处五千元下列处罚;对有非法经营的,可以惩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下列,但不超过三万元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背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由市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房地产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期限纠正,贷款逾期不纠正的,可惩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要求的,由市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房地产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期限纠正;本人贷款逾期不纠正的,惩处一千元下列处罚;企业贷款逾期不纠正的,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处罚。
第二十四条市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房地产业)主管机构对合乎本办法要求的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办理不予以申请办理,对不符本办法要求的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办理给予申请办理,或是对房产租赁登记信息化管理不合理,给租用被告方导致损害的,对直接的担负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处罚;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障房租用依照相关规范实行。
第二十六条规划区国外有土地资源上的房产租赁和监管,参考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基本建设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执行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住建部1995年5月9日公布的《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与此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