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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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余资产就是指同各个财政局有缴付款关联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司在费用预算本年度完毕时,并未列开支的财政补贴资产。下面是全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全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成本和盈余资产(下称“结转成本盈余资产”)管理方法,提升财务资源分配,提升流动资金运用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我国预算法执行条例》及其单位成本管理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就是指与财政资金有缴付款关联的中央级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结转成本盈余资产就是指依照国家财政部批复的财政预算,在年度预算实行完毕时,未列开支的一般公共性费用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产。

  第四条 中央部门结转成本资产就是指费用预算未所有实行或未执行,来年需按原主要用途再次采用的估算资产。中央部门结转成本资金包括基本上开支结转成本资产和新项目开支结转成本资产。

  第五条 中央部门盈余资产就是指项目实施周期时间已结束、项目目标进行或新项目提早停止,并未税前列支的新项目开支费用预算资产;因项目建设方案调节,不用再次开支的估算资产;费用预算批复后持续2年未用完的估算资产。

  第六条 中央部门统计分析结转成本盈余资产,应以企业财务账表有关数据为基本,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 中央部门结转成本盈余资产应扣减下列二项资产:一是已付款的预收账款;二是已用以选购库存商品,因存货没领用等缘由并未列开支的账目资产。

  第八条 预收账款在之后本年度取回资产,或售卖库存商品取回资产的,取回的资产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管理方法。

  第二章 基本上开支结转成本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中央部门基本上开支结转成本资金包括工作人员经费预算结转成本资产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成本资产。

  第十条 基本上开支结转成本资产正常情况下结转成本下年再次用以基本上开支。

  第十一条 编写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足预估和体现基本上开支结转成本资产,并融合结转成本资产状况统筹规划之后本年度基本上开支费用预算。

  第十二条 国家财政部在批复单位今年初费用预算时一并批复单位上年末基本上开支结转成本资产状况。财政预算中批复的主要开支结转成本资产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信息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标准。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因其增人增编需提升基本上开支的,应最先根据基本上开支结转成本资产分配。

  第三章 新项目开支结转成本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限内(基建项目完工以前均视作在执行时间内,相同),年度预算实行完毕时,除持续2年未用完的估算资产外,已批复费用预算资产中并未税前列支的一部分,做为新项目开支结转成本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内,新项目开支结转成本资产结转成本来年按原主要用途再次应用。

  第十六条 编写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足预估和体现新项目开支结转成本资产,并融合结转成本资产状况统筹规划之后本年度新项目开支费用预算。

  第十七条 国家财政部在批复单位今年初费用预算时一并批复单位上年末新项目开支结转成本资产状况。财政预算中批复的新项目开支结转成本资产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信息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标准。

  第四章 盈余资金分配

  第十八条 中央部门盈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进行或新项目提早停止,并未税前列支的新项目开支费用预算资产;执行时间内,因实施计划调节,不用再次开支的新项目开支费用预算资产;执行时间内,持续2年未用完的新项目开支费用预算资产;执行周期时间完毕,并未税前列支的新项目开支费用预算资产。

  第十九条 单位机动性经费预算在批复当初未使用的一部分做为盈余资金分配。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实行完毕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实现对盈余资产的清除,将清理状况区别国库集中支付盈余资产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盈余资产报国家财政部。清除后的盈余资产,中央部门不可再次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财政部接到中央部门申报的盈余清除状况后,应立即出文取回盈余资产。

  第二十二条 今年初国家财政部出文取回的盈余资产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信息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标准,并依据部门决算批复状况对取回资产数开展调节。

  第二十三条 今年初取回的盈余资产数如需调节,中央部门应在8月31日前明确提出调节申请办理报国家财政部。财政部接到中央部门申请办理后,应立即出文给予调节。

  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实行中,因项目目标进行、新项目提早停止或实施计划调节,不用再次开支的估算资产,中央部门应立即清除为盈余资产并报国家财政部,由财政部出文取回。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盈余资产的管理方法,依照基建项目盈余资金分配相关要求实行。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有关改善加强财政资金科研课题和资金分配的多个意见》(国发〔20xx〕11号)精神实质,财政资金科研课题盈余资产中满足有关情况的,报国家财政部确定后,可在一定时间内由新项目企业统筹规划用以学术活动的立即开支。实际管理方法办法再行制订。

  第五章 操纵结转成本资产经营规模

  第二十七条 中央部门应全面提高预算管理的合理性、精确性,科学安排分年开支方案,依据具体开支要求编写有关本年度开支费用预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应立即追踪费用预算资产运用状况,依照国家财政部规定按时或不定时开展统计分析,剖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及缘故,明确提出加速实行进展的意见和提议报国家财政部,并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有效加速实行进展。

  第二十九条 对当初批复的单位预算支出中,预估年末将产生结转成本资产的一部分,除基建项目外,中央部门须经国家财政部准许,可调增当初费用预算或调济用以别的急需贷款的开支。

  第三十条 对结转成本资产中预估年末前无法开支的一部分,除基建项目外,中央部门须经国家财政部准许,可调济用以别的急需贷款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中央部门申请办理调增费用预算或对开支主要用途开展调济的,正常情况下应在8月31日前报国家财政部准许。国家财政部接到中央部门申请办理后,应立即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部门调增费用预算或对开支主要用途开展调济后,有关开支如在之后本年度发生经费预算空缺,应在单位三年开支整体规划明确的相匹配本年度开支经营规模内综合处理,国家财政部不会再独立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中央部门结转成本资产经营规模比较大、占本年度开支比例较高的,国家财政部可收回一部分结转成本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国家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操纵、消化吸收结转成本资产状况开展绩效考评和通报。对考评排行靠前的单位,根据适度方法给予奖赏。对排行靠后的单位,适度缩小之后本年度开支经营规模。

  第三十五条 中央部门解决所在单位结转成本资产经营规模操纵状况开展考评,并创建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章 国库集中支付盈余资金分配

  第三十六条 年度预算实行完毕后,中央部门与财务部就费用预算指标值、资产开支状况开展核查。依据核查状况,国家财政部于1月31日前将国库集中支付盈余数据信息发送给中央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中央部门接到国库集中支付盈余数据信息后,应在15日内将国库集中支付盈余资产申请核批表报国家财政部。财政部接到核批表后,应立即出文批复。

  第三十八条 今年初中央部门申请和国家财政部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盈余资产时,不可调节开支作用归类学科。如须经调节,在预算执行中再行申请办理。

  第七章 结转成本盈余资产的取回

  第三十九条 中央部门应依照国家财政部取回结转成本盈余资产的文档,立即将资产交还财政。

  第四十条 中央部门交还国库集中支付盈余资产时,中央部门应立即调节用款方案,国家财政部应对应调节国库集中支付盈余指标值。

  第四十一条 中央部门交还非国库集中支付盈余资产,应在国家财政部出文要求的期限内将资产交还财政,并将收据单据印送国家财政部归档。

  第四十二条 取回结转成本盈余资产时,国家财政部应依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官运〔20xx〕192号)相关要求开展财务解决。

  第四十三条 基建项目盈余资产取回,依照基建项目盈余存量资金管理方法的相关要求实行。

  第八章 附录

  第四十四条 中央部门在结转成本盈余资金分配中违背本办法要求的,国家财政部应责令其开展改正。对未按时改正的,国家财政部可将相关资产取回。

  第四十五条 中央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要求,融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结转成本盈余资金分配的实际办法。中国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考本办法的标准,再行制订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财政部承担表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财政部20xx年1月18日公布的《中央部门财政补贴结转成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xx?7号)与此同时废除。

机关事业单位的盈余按资产

  机关事业单位的盈余按资产主要用途不一样分成习惯性收入支出盈余和项目资金收入支出盈余。习惯性收入支出盈余按资产得到方式不一样又分成工作盈余和运营盈余。

  (一)工作盈余的计算“工作盈余”学科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在一定期内除运营收入支出之外各类常常收支相抵后的账户余额。借贷方备案收益转到数,借贷方备案开支转到数。本学科平常一般不计算,只在期终(一般在年底)转帐时,将“ 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领导补贴收益”、“ 附设企业交款”、“工作收益”、“其他收入”等学科账户余额转到本学科借贷方

  (二)运营盈余的计算“运营盈余”学科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在一定期内各类营业收入与其说比较应开支抵消后的账户余额。本学科平常一般不计算,只在期终(一般在年底)转帐。应将“营业收入”学科账户余额转到本学科,借记“营业收入”学科,贷记本科目;将“运营开支”、“市场销售税费”等学科账户余额转到本学科,借记本科目,贷记“运营开支”、“市场销售税费”学科。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完成的运营盈余,若为借方余额,则为运营亏本。本年度终结,企业应将完成的运营盈余悉数转到“盈余分派”学科,结转成本后本学科无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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