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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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决文书范例一

  省 市 区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 ) 民初字第 号

  上诉人

  原告

  授权委托人

  被告方

  授权委托人

  被告方

  授权委托人

  被告方

  授权委托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 诉 安全生产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一案,我院受 理后,依规构成仲裁庭,公布开庭审理开展了案件审理。上诉人 ,被告方

  出庭参与起诉。此案现在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上诉人 诉称,原告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身亡,故规定被告人损失赔偿,在其中死亡赔偿金按每一年RMB 元算 年计人民币 元,葬费RMB 元,差旅费RMB 元、 、误工按每一年RMB 元算人算 天计人民币 元,精神损失赔偿金RMB 元,总计RMB 元。与此同时认为交管部门所作义务,应由 负安全事故具体义务,即担 责任。案发后,已接到 付款RMB 元。给予如下所示直接证据:(一)有关真实身份层面的直接证据:户口簿、户藉证实、身份证件、结婚证书、临时居住证;(二)交管部门的材料: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检测意见书、事发现场图影印件、保单影印件、估损鉴定及明细,(三)各种各样赔付花费的凭据及相关直接证据:差旅费单据、医疗费单据、误工费工作人员 的个人收入证明。

  被告方 辩称,对安全事故评定情况属实,

  案发后 预付RMB 元。事故责任划分应以 为宜。

交通事故判决文书范例二

  公诉案件行政机关xx市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告,男,1956年8月30日出世,汉族人,出生地点xx省xx县,半文盲,农户,住x省xx县xx村;涉嫌犯交通肇事,于20xx年1月3日被关押,同一年2月5日被拘捕,现关押在北京海淀区看守所。

  特定辩护律师江,x市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xx)第626号民事起诉书控告被告褚道振犯交通肇事,于20xx年6月10日向我院立案侦查。我院依规构成仲裁庭,公布开庭审判了此案。x市xx区人民法院分派代理商检察员杜到庭适用公诉案件,被告褚道振及特定辩护律师江洪林出庭参与起诉。现在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控告,20xxx年1月3日8时左右,被告无照驾驶无牌照的鲜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车至当地xx区小营南街亦庄环岛游览一下西边街口时,将已经清理地面的王嘿嘿嘿嘿、(男,45岁)撞到,致王头顶部负伤(经验伤系受伤),随后又在逃走过程中将路人王xzx男,43岁)撞到,致王脑损伤,经医院门诊医治无效于1月7日身亡。被告再度肇事者后再次驾驶逃逸,后在逃走中途被人民群众抓捕。经xx市公安交通局海淀区交通出行大队评定,被告褚道振负此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对于以上控告,公诉案件行政机关给予了相应的直接证据原材料,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要求,对被告以交通肇事判罪惩罚。

  被告对人民检察院控告的基本事实提出质疑,辩称逝者王是以我的摩托车上摔下去的,并没有撞倒王。辩护律师江辩解意见为,公诉案件行政机关评定被告褚道振在碰伤王廷财后逃走过程中将李宗撞倒,致李宗医治无效身亡,证据不充分;被告到复庭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有一定的更改,对自身的行为表现有一定的了解,且系初犯,提议人民法院对其从宽惩罚。

  经审核查清,被告d于20xxx年1月3日8时左右,无照驾驶无牌照的鲜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车至当地北京海淀区亦庄环岛游览一下西边街口时,将已经清理地面的王廷财(男,45岁)撞到,致王廷财头顶部负伤,经伤情鉴定为受伤;在褚道振驾驶逃逸中途,又将路人李宗(男,43岁)撞到,致李宗脑损伤,经医院门诊医治无效,于同一年1月7日身亡。后被告褚道振在再次驾驶肇事逃逸中途,被人民群众抓捕。经公安交通行政机关评定,被告褚道振负此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

  在开庭审理流程中,公诉人复庭诵读、提供了由公安部门在审查起诉搜集、读取的受害人王廷财阐述,证据,交通事故现场相片,交通事故现场图,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勘察询问笔录,遗体检测报告,法医物证鉴定,漆料检测报告,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人体损伤水平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公安部门抓捕通过等直接证据原材料。被告褚道振对以上直接证据提出质疑,辩驳产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并没有别的路人,见证人杨连、董文英、许健康未在现场,但未向法院递交见证人没有在当场的直接证据,故不予以采纳;其辩护律师对直接证据亦提出质疑,辩称公安部门制做的讯问笔录并没有警察签名,不适合做为直接证据应用,填补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并没有现场勘查的时长、地址及现场勘查的全过程,纪录不详细,故欠缺真实有效。从此案直接证据剖析,尽管公安部门在获取直接证据上面有一定的缺陷,但并不危害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有效,以上控方直接证据具体内容客观性、真正,由来合理合法,相互之间具备证实同一客观事实的关联性,我院给予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违背公路交通管理方法政策法规,无照驾驶无车牌的机动车辆上道行车,导致一人受伤一人身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且交通运输肇事者后肇事逃逸,其个人行为已组成交通肇事,应予以惩治。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d犯过交通肇事的控告创立。开庭审理中,被告之辩驳以及辩护律师的辩解意见,我院不予以采取。我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要求,裁定如下所示:

交通事故判决文书范例三

  原告方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人,住(略)。

  授权委托人蒋某某,上海城开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人,住(略)。

  被告方某财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子公司,居住地上海中山南路。

  责任人朱某某。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方陈某某、某财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子公司(下称某财保上海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一案,我院于20xx年12月28日立案侦查审理后,依规由审判员杨剑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20xx年2月2日依规公布开庭审理开展了案件审理,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人蒋某某、被告方陈某某出庭参与起诉。被告方某财保上海子公司经我院合理合法口头传唤,无任何理由拒不出庭,我院依规开展了缺阵案件审理。此案现在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原告方某某诉称:20xx年7月6日,上诉人在松江区淀浦河路涞亭北路口被被告方陈某某安全驾驶的苏AJC381小型客车碰撞。该安全事故经上海公安局泰丰国际大队公安交警大队(下称泰丰国际交警队)评定,被告方陈某某负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上诉人无义务。上诉人负伤后住院治疗开展了医治,后经鉴定机构,上诉人的伤势组成了九级伤残。故上诉人提起诉讼:1、规定被告方某财保上海子公司在交通强制险范畴内赔付上诉人120,500元;2、规定被告方陈某某赔付上诉人残疾赔偿金106,700元、医疗费用5,401.7元、住院治疗伙食费补助金280元、经济损失赔偿费5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11,490元、陪护费3,600元、差旅费139元、残废辅助器具费250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失赔偿金10,000元,计143,360.7元(扣减强制险120,500元后的账户余额),及其律师费用7,500元,总共30,360.7元。

  被告方陈某某辩称:对事故发生通过和事故责任划分评定并没有质疑。

  被告方某财保上海子公司未作论文答辩。

  经审核查清:20xx年7月6日20时20分,被告方陈某某安全驾驶的苏AJC381中小型一般客运车沿涞亭路由南向北行车,至淀浦河路涞亭北路口,与上诉人骑的电动车(后载第三人万丽君)产生撞击,安全事故导致定损、上诉人和万丽君(原告妻子)负伤。案发后,泰丰国际交警队出示《事故认定书》,评定被告方陈某某负安全事故所有义务,上诉人和第三人万丽君无义务。

  肇事者的苏AJC381中小型一般客运车的备案司机为被告方陈某某。20xx年1月12日被告陈某某向被告方某财保上海子公司购买保险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下称交通强制险),保险期自20xx年1月13日零时至20xx年1月12日二十四时止。交通强制险义务额度为:身亡伤残赔偿额度为110,000元、医疗费赔付上限为10,000元、资产损害赔偿额度为2,000元。

  20xx年11月30日泰丰国际交警队授权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所对上诉人的工伤等级、歇息、营养成分、医护开展评定,同一年12月11日,该鉴定机构出示华政法医鉴定[20xx]残鉴字第7423号评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方某某因安全生产事故致T12锥体膨胀性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给予营养成分3个月、医护3个月和歇息6个月。

  此案上诉人系农业户口,20xx年4月13日上海市区申请办理了上海临时居住证,并在事故前上海市区新燕家俱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市燕新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中。

  被告方陈某某预付上诉人10,000元。

  以上客观事实,关键有事故认定书、驾驶执照、车辆行驶证、保单、鉴定、户口本、上海临时居住证、综合性保险缴纳状况、证实及被告方阐述等直接证据确认。

  本院认为:中国公民具有生命健康权,其合理合法民事法律利益受国家法律维护。一切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因为错误损害国家的、团体的资产,损害别人资产、人身安全的,均应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

  一、有关义务担负问题:

  依据《中华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要求:机动车辆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自身死伤、经济损失的,由车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义务强制险义务上限范畴内进行赔付。超出义务额度的一部分,机动车辆和非驾驶人员、路人间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辆一方负责任;可是,有直接证据证实非驾驶人员、路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驾驶人员已经采用必需处理对策的,缓解机动车辆一方的义务。此案属于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道间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前,被告方陈某某已向被告某财保上海子公司购买保险了交通强制险,故针对上诉人的损害,应先由车险公司在强制险义务上限范畴内进行赔付。针对超出义务额度的一部分,依据目前直接证据说明,被告方陈某某负安全事故所有义务,故应由被告方陈某某对超出义务额度一部分的财产损失担负所有的承担责任。

  二、有关赔付新项目和相对应金额的评定:

  针对残疾赔偿金,应依据受害者因公负伤水平或是工伤等级,依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城市上一年城乡居民平均纯收入或农村百姓人均纯收入规范,自设残生效日按二十年测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纪每提升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测算。现查明上诉人虽系农牧业家中户籍,但依据上诉人给予的上海临时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综合性保险缴纳状况及其上诉人所属单位提供的证实可以证实上诉人在安全事故前城乡持续定居一年以上,且城乡有关键固定收入,故可依照城镇居民规范。上诉人定残时没满六十岁,所以认为按当地20xx本年度城乡居民平均人均收入26,675元测算二十年并无不当,我院给予适用。与此同时,因为上诉人的伤情已组成九级伤残,所以赔付占比应是20%。由此,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为106,700元(26,675元/年×20xx年×20%)。

  针对残废辅助器具费250元,该花费主要是上诉人选购腰托的花费,依据原告方的伤势,选购腰托做为其辅助器具属于有效花费,我院给予确定。

  针对陪护费,应依据医护人员的收益情况、医护总数和医护限期明确。有关医护人员的收益情况,我院参考当地护理员销售市场从业同样等级医护的劳务报酬所得每个月900元测算,融合鉴定结论明确的养护期3个月,陪护费应是2,700元。

  针对误工,应依据受害者的误工费时长和收益情况明确。针对收益情况,上诉人仅给予了公司证明来表明其每个月工资为1,915元,合称薪水系现钱派发,本院认为依据基本企业向员工发放工资即使是现钱派发均应制做明细记入会计账册,上诉人无法给予工资发放的初始材料,光凭企业的证实来表明其月收入情况根据不足充足,我院不予以采纳,故我院酌情考虑参照当地员工最低工资每月960元测算,融合鉴定结论确定的休息日6个月,误工应是5,760元。

  针对差旅费,应依据受害者以及必需的看护工作人员因就诊或是转诊医治具体造成的花费测算。我院按照上诉人给予的差旅费凭据,并融合上诉人的医治状况,上诉人认为差旅费139元并无不当,我院给予确定。

  针对医疗费用,应按照医院提供的治疗费、医药费等收款收据,融合病史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明明确。依据上诉人给予的有关证明原材料,可以说明其因医治而耗费医疗费用5,371.20元(包含急救车费559元)。

  针对护理费,是对受害者给与适度的营养成分,在一定水平上可以相互配合临床医学,推动受害者尽早恢复,但护理费的给与规范应视受害者的伤情而定。依据此案上诉人的伤情,我院依照每月900元测算,融合伤情鉴定结果明确的营养成分期3个月,护理费应是2,700元。

  针对住院治疗伙食费补助金,理应是给与住院治疗的受害者,上诉人依据住院治疗的日数14天,依照每日20元认为280元并无不当,我院给予确定。

  针对衣服损失赔偿,我院融合上诉人负伤位置、负伤时的时节,以一般人的服装规范,先行判决衣服损失赔偿为200元。

  针对精神损失赔偿金,本院认为上诉人因此次安全事故负伤伤残,这不但给其人体产生了不良影响,并且必然给其精神实质产生一定痛楚。因而,我院依据被告方在这次安全事故中的过失水平、侵权责任的实际剧情、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及被告方的资金实力等状况,酌情考虑明确被告方赔付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8,000元。

  针对律师代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方聘请律师委托起诉有根有据,从而付款的律师费用属于上诉人因遭到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而提供的资产权益上的损害,上诉人理当得到相对的损害赔偿,但其金额不可超出侵害人理应预料的范畴。我院依据此案具体,酌情考虑明确律师代理费为3,500元。

  针对鉴定费,依据上诉人给予的收据可以证实上诉人具体造成鉴定费1,400元。

  三、有关被告方某财保上海子公司赔偿额度明确:

  此次安全事故导致上诉人和第三人万丽君两个人负伤,在此案案件审理中万丽君出示了承诺书确定舍弃规定被告方某财保上海子公司在交通强制险额度内的赔偿义务。故在该案中被告方某财保上海子公司仍应在强制性责任保险额度内担负承担责任。此次安全事故中,上诉人具体发生了残疾赔偿金106,700元、陪护费2,700元、误工5,760元、差旅费139元、精神损失赔偿金8,000元、残废辅助器具费250元,总计123,549元,属于交通强制险中身亡伤残赔偿范畴,被告方某财保上海子公司理应在强制性责任保险身亡伤残赔偿额度110,000元的范畴内进行赔付;此案上诉人具体造成的治疗费5,371.20元、住院治疗伙食费补助金280元、护理费2,700元,总计8,351.20元,属于交通强制险中医疗费赔付范畴,被告方某财保上海子公司理应强制性责任保险医疗费赔付额度10,000元范畴内进行赔付;上诉人具体造成的物损费200元,属于交通强制险中资产损害赔偿范畴,被告方某财保上海子公司理应在资产损害赔偿额度2,000元的范畴内进行赔付。

  强制性责任保险额度以外的其它杂费即鉴定费1,400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

  总的来说,按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某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要求,裁定如下所示:

  一、被告方某财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子公司于本裁定起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某某身亡伤残赔偿额度110,000元,治疗费5,371.20元、住院治疗伙食费补助金280元、护理费2,700元,物损费200元,累计118,551.20元;

  二、被告方陈某某应赔付原告方某某残疾赔偿金106,700元、陪护费2,700元、误工5,760元、差旅费139元、精神损失赔偿金8,000元、残废辅助器具费250元、治疗费5,371.20元、住院治疗伙食费补助金280元、护理费2,700元、物损费200元、鉴定费1,400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总计137,000.20元,扣减以上被告方某财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子公司往来账额,与此同时扣减其预付上诉人的10,000元,尾款8,449元由被告方陈某某于本裁定起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原告方某某;

  假如被告方未按本裁定特定的期内执行计付钱财责任,理应按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要求,翻倍付款延迟执行期内的负债贷款利息。

  诉讼费用3,317元,递减扣除1,658.50元,由原告方某某压力238.50元(预付),由被告方陈某某压力1,420元(于本裁定起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货我院)。

  如不服气本裁定,可在裁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院提交上诉书,并按另一方被告方的总数提起团本,起诉于上海市第一初级某人民法院。

  副 庭 长

  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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