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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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就是指第三人就实行担保物具有足够合理阻拦申请强制执行的支配权,在程序执行结束前,向实行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到的致力于阻拦对实施担保物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起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1

  上诉人:x有限责任公司

  居住地:xx市xx电话区号

  法人代表:,该总经理

  手机:

  被告方:责任有限公司

  居住地:xx市xx电话区号

  法人代表:,该企业老总

  手机:

  第三人:技术性服务中心

  居住地:xx市xx电话区号

  法人代表:,该企业老总

  手机:

  诉请:

  1、确定全部机器设备使用价值x万余元为上诉人全部,并终止对该资产的实行。

  2、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担负

  客观事实与原因:

  x2年 x月 x日,上诉人(第三人)接到初级法院送到的(x2)x执异字第00089号《执行裁定书》。上诉人觉得贵院驳回申诉上诉人明确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事宜,欠缺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

  一、被告方所申请执行的资产全部机器设备为上诉人全部,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x2年x月x日,上诉人与第三人签署《机器设备转让合同》,上诉人选购第三人全部机器设备,价钱工程款为RMBx万余元,x2年x月x日,第三人将该机器设备交付给上诉人,原告即资金投入调节和生产制造应用,并且于x2年x月x日前付款给第三人机器设备款x元。

  上诉人资金投入制造后,就持续有原给第三人干活儿被托欠高额劳务报酬的民工到上诉人处滋事危害正常的生产制造,第三人也多次索取剩下机器设备款,因为上诉人获知其欠高额农民工工资,及其其欠别人机器设备款贵院已经实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付款剩下账款。

  x2年x月x日,第三人向xx县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上诉人付款剩下机器设备款,在人民法院的适用协商下,出自于对xx县法院的信赖,上诉人将所剩工程款以红包的方法交到了xx县法院,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出示了收据,等待在人民法院的民工复庭领取了薪水。

  上诉人的以上买卖个人行为、付款个人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之处。上诉人是善意取得涉案人员机器设备的。依据合同法的要求,机器设备做为动产抵押,在交货时产权年限便产生迁移,换句话说x2年x月x日,第三人将机器设备交付给上诉人后,该专用设备的使用权就迁移给了上诉人。原告将剩下账款交付给靖边县法院并无不当之处。

  二、被告方对属于上诉人的机器设备申请执行是根本问题的,其个人行为没有法律规定。

  上诉人与第三人的买卖是真正的,上诉人付款了x万余元的机器设备款后才获得了该专用设备的使用权,上诉人是善意取得,被告方没有权利对上诉人的以上资产申请执行。x2年x月x日,贵院实行工作人员在现场核对备案时,上诉人就向实行工作人员表明了上诉人付款该专用设备的一些账款及其该机器设备已经迁移给上诉人的状况,上诉人将剩下机器设备款交到xx县法院也是理性的、真正的,贵院对上诉人明确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不予以采取是根本问题的。该个人行为危害了上诉人对设施的资产使用权。

  总的来说,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诉了上诉人做为第三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欠缺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应要求。及其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要求提出诉讼,上诉人依规在接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适用上诉人的需求。

  此致

  xx市初级法院

  具状人:x企业

  x 年x月x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2

  上诉人:林,男,x年10月19日出世,汉族人,系x县民政局党员干部,住x县绕河镇。手机:131。

  授权委托人李立华,男,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黑龙江。

  被告方:林,男,x年5月9日出世,汉族人,待业,住x县xx镇,手机:139。

  请求事项

  1、规定立刻终止对坐落于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0号60.38平米、30.0平方米商服食房的申请强制执行,并消除封查扣留。

  2、规定被告方担负一切诉讼费。

  客观事实与原因

  x9年5月8日上诉人与被告方林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方将其坐落于xx镇住宅房地丘号7-4-211-07000102祖产,房产证号x房权证xx镇字第 08520号60.38平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食房以总工程款38万余元出售给上诉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缴纳了购房的钱,被告方将诉争房地产交付给上诉人占据迄今,依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被告方中间签订相关开设、变动、出让和解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是合同书另有承诺外,自合同成立时起效;未办物权法备案的,不危害合同的效力的要求。上诉人已获得该房子的使用权,并没有备案仅仅物权法未开设,被告方林理应相互配合上诉人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方大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者,被告方林系执行案件的异议人,在程序运行中被告方大农场做为申请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对上诉人具备使用权的房地产(坐落于xx镇住宅房地丘号7-4-211-07000102祖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平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食房)申请执行,上诉人对贵院的实行明确提出第三人质疑,贵院于x3年1月7 日做出(x2)x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判决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质疑申请办理,可是判决并没确立告之提起诉讼限期。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要求,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依规适用上诉人的诉请!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

  x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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