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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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诉申请书就是指刑事案件、民事法律、刑事案件的被告方、受害人以及法定代表、亲属或是别的中国公民,不服气并未起效或是已经有效的刑事判决或判决,或是不服气已经有效的民事法律、行政部门判决书或判决,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使此案进到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流程,根据法院案件审理改正此案不正确的裁判文书。

  抗诉申请书案例

  申请者:甲,男,

  申请人:乙,女,

  异议人:丙,男

  被申请人:丁,女,

  申请者与异议人中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件经阜南县法院案件审理并且于XX年10月10日做出()南民一初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栽定异议人在申请者宅基地上面有通行权;2、栽定申请者十日内申请人消除以上范畴内的阻碍物;3.并栽定异议人付款三万元赔偿款给申请者。申请人不服气此裁定,依规向阜阳市魏都区法院提起起诉,阜阳中院案件审理后在XX年12月15做出()阜民一终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保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撤消了一审判决第3项。

  申请者觉得:原审裁定评定客观事实不正确,审理案件大法官存有人情世故关联审理案件,裁定结论对申请者极其不公平,因此依规申请办理贵院对此案提起抗诉。

  申请办理抗诉原因:

  一.原审人民法院评定申请者房子东面农村宅基地为“公共性安全通道”属评定客观事实不正确,异议人对于此事不具有通行权。

  1.原审人民法院评定上述事实的重要依据是大关乡人民调解联合会的协商意见书和大关乡一条小河村委会的证实。而实际上,大关乡人民调解联合会《协商意见书》是在并没有彼此被告方签署的意见书,压根不具备一切法律认可,原审法庭采纳该协商意见书的评定事宜,并做为裁定根据,显而易见不正确。对于一条小河村委会的证实,因异议农村宅基地属于黄河河堤管理处全部和管理方法范畴,并不是群众全民所有土地资源,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该份证实一样不具备法律认可。

  2.以上有关“公共性安全通道”的评定,与复庭异议人认可的客观事实相分歧。

  在开庭审理中,异议人丁认可自己家的宅基地在最开始分派时东西长仅有二间房子,其房屋东面为台坡,以后通过拉土填服务平台坡,才提升了宅基地。而申请办理人家房子东面一样是台坡,通过十几年的回填土新增加的农村宅基地,以后由于隔壁邻居王洪向申请者索取宅基地,申请者向王洪付款了3600元转让金,申请者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说明,此案被告方房子东面的空闲地均系自身回填土新增加的土地资源,并不是在分派宅基地时预埋的公用安全通道。对上述事实,此案彼此当时人均给予认同,但原审人民法院却未作采纳,显著违反了“以客观事实为根据”的客观性裁判员标准。

  3. 申请者和异议人农村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异议人对申请者房子东面的农村宅基地不具有通行权。

  此处宅基地系申请者建房子时预埋的餐厅厨房商业用地,并不是当然产生的东西南北安全通道,异议人在房屋拆除新建以前自始至终未在这里行驶。异议人先前一直全是自右边往西通过公共东西南北安全通道行驶,如因西边隔壁邻居建新房子时做西向东建房子,导致异议人西边安全通道被堵,此外,上诉人北端住户从建房子到现在一直全是向西经公共东西南北斜井行驶。异议人彻底可以在自己家房子北边打开门,随后向西经公共性路面行驶。

  二.原审人民法院违背法定条件审理案件,显著偏向异议人一方。

  原审裁定第4页注明“我院依权力读取直接证据”包含:1.申请者的居住证明;2.大关乡人民调解联合会的协商意见书;3吴明才、郭立强的证词;4.当场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勘查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要求的“法院以为审判案件必须的直接证据”,就是指下述情况:(一)涉及到很有可能影响国家主权、社会发展集体利益或是其他人合法权利的客观事实;(二)涉及到依权力增加被告方、中断起诉、结束起诉、逃避等与实体线异议不相干的程序流程事宜。第十六条 除本要求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法院调研搜集直接证据,理应依被告方的办理开展。起诉直接证据原材料不属于法院依权力调研的直接证据范畴,原审人民法院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上要求,协助异议人收集直接证据,显著偏向异议人,造成裁定显著不公平。

  总的来说,申请者觉得,原审人民法院确认客观事实不正确,主审大法官违反规定审理案件,裁定不公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要求,呈请贵院对该案依规抗诉。

  此呈

  x市人民法院

  申请者:甲 乙

  申请办理时间:

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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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者:,男,汉族人,**年*月*日出世,山东*群众,现居*区。

  异议人:滨州市东升地毯有限责任公司。

  详细地址:惠民县经济开发区号。

  要求:请求撤消

  申请者与异议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案,经惠民县法院()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申请者不服气一审判决起诉到东营市初级法院,医院以申请者给予还贷凭据无公司章为由,三审判决驳回申诉,保持原判决。申请者觉得评定客观事实证据不充分,因此提交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要求依规明确提出抗诉。

  一、 三审判决评定客观事实证据不充分。

  三审判决评定申请者带来的还贷票据并没有公司章不予以适用。因为那时候红霞毛毯集团内部结构管理状况混轮,因此一部分票据仅有收款方签字,收款方可做见证人到庭确认,但人民法院并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作出最终判决。

  因此,三审判决评定申请者带来的还贷票据并没有公司章不予以适用不符常情。

  二、 终审法院法律适用不正确。

  三审判决评定申请者老婆在回单上的代签字具备相同法律认可。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要求,并没有商标授权、超过商标授权或商标授权停止后的个人行为,仅有通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担负法律责任。自己晓得别人以自己的为名执行民事行为能力未作否定表明的,视作允许。申请者曾在法院否定老婆的签字,故回单上的签字不具备法律认可。

  因此,法律适用不正确,故报请检察系统抗诉。

  此呈

  人民法院

  申请者: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民事法律抗诉申请书(房屋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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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者(一审被告方、二审上诉人):王某,男

  异议人(一审上诉人、二审被告):吴某,男

  一审被告方:李某某,女

  申请者因房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案,不服气济南初级法院()济民一终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办理抗诉。

  请求事项

  申请办理贵院对济南初级法院()济民一终第某号民事判决,依规抗诉。

  客观事实和原因

  一、原审裁定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原审裁定评定的基本事实欠缺直接证据证实,实际原因如下所示:

  (一)原审裁定评定,申请者、一审被告方与异议人签署的《房子买卖合同》合理,属评定客观事实不正确。

  申请者与一审被告方为姐妹关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承继了此案诉争房子,并申请办理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但在承继该房子时,一审被告方已经于XX年某月某日与孙某某完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要求,一审被告方承继的房地产市场份额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而,该房子的共有些人有三人:申请者、一审被告方和孙某某。申请者与一审被告方在没经另一共有些人孙某某愿意的情形下,私自与异议人签署《房子买卖合同》,其个人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要求,仅有通过权利人追认或无支配权的人签订合同书后获得支配权的,该个人行为才合理。原审裁定在未查清孙某某对申请者和一审被告方的情形是不是追认的情形下,径行评定该《房子买卖合同》合理,属评定客观事实不正确。

  (二)原审裁定评定,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长为计付首付时,属评定客观事实不正确。

  最先,一审被告方作出的“尾款产权过户、借款后结清”的法律行为失效。此案诉争房子有三个共有些人,在没别的2个共许多人的受权,过后也未获得她们追认的情形下,一审被告方的法律行为不可以视作是别的2个共有权利人的意思表明,一审被告方的该法律行为对别的2个共有些人并没有约束。

  次之,该《房子买卖合同》承诺的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段不确立,未清晰承诺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顺序。《房子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承诺,“招标方应于还清该房子有关成本后,帮助承包方申请办理该房相应的改名办理手续及房产证复印件。”而该《房子买卖合同》第四款要求,“始行合同签订生效日,招标方帮助承包方到房屋所有权备案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变动办理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得出,该《房子买卖合同》对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的時间的承诺是分歧的,承诺不确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要求,在这里状况下,彼此应协议书填补,不可以达到合同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书相关协议或买卖习惯性明确。此案中,跟据合同文本没法明确产权过户时长,只有按买卖习惯性明确,而房产买卖的一般买卖习惯性为结清所有购房款后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

  综上所述,该房子的产权过户时长应是结清所有购房款时,而不是计付首付时,因而,原审裁定评定客观事实不正确。

  二、原审裁定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要求,原裁定、判决法律适用确实有异常的,实际原因如下所示:

  原审裁定觉得,异议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法律适用不正确。如前所述,该房子的产权过户时长为结清所有购房的钱时,在异议人并没有结清全额付款的情形下,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要求,评定异议人具有先履行抗辩权,裁定申请者与一审被告方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属法律适用不正确。

  三、原审裁定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违背法定条件很有可能直接影响案子恰当裁定、判决的情况,实际原因如下所示:

  如前所述,孙某某是诉争房子的共有些人,其不参与起诉,没法查清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要求,人民法院理应依权力增加其为被告方。但原审人民法院并没有增加,造成评定客观事实不正确,把本来失效的《房子买卖合同》确认为合理,从而不正确裁定申请者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比较严重危害了申请者的合法权利。

  总的来说,原审裁定评定客观事实不正确、法律适用不正确、违背法定条件危害案子的恰当裁定,故特申请办理抗诉,望付款适用。

  此致

报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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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者:js,男,x年x月x日出世,汉族人,详细地址

  请求事项:申请者不服气yt初级法院《民事判决书》[()鹰民一终第x号],觉得该裁定彻底不正确,特要求yt市人民法院报请江西人民法院对此案明确提出抗诉。

  客观事实和原因:

  申请者js(一审被告方、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上诉人、二审被告)及施某(XX年4月14日生病身亡)三人之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作经营向企业开展内部结构承揽,对外开放以某公司的为名工程承包,对内向型某公司缴纳服务费。三合作伙伴中间的大概职责分工是:施某对外开放揽活,甘某对工程项目开展费用预算、清算,js管理方法会计。因为文化水平非常低,三人中间并没有签署书面形式合伙协议,合作伙伴中间对合作经营事宜的管理方法并不标准。合作经营期内,三人合作经营承揽了一些建筑项目。XX年,因为施某重病来到异地住院,XX年4月14日施某身亡,内部结构清算没法开展。XX年9月,甘某以合作伙伴内部结构未开展清算为由,向贵溪市法院提出诉讼,规定对合作经营承揽的建设项目开展内部结构清算,利润分配100000元RMB(以清算后结论调整)。

  XX年一月15日,贵溪市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贵民一初第y号],贵溪市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形下,不正确觉得申请者采用以反复做账,收益不记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法侵吞合作伙伴资产,理应担负退还侵吞资产的法律责任,不正确裁定由js将侵吞的合作经营资产计RMB366135.26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63元退还给甘某。

  申请者js不服气一审判决,向yt市初级法院提到起诉。XX年6月28日,yt市初级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鹰民一终第x号],yt市初级法院觉得原裁定评定客观事实一部分不正确,但宣判結果并无不当之处,金额恰当,应予以保持,故不正确裁定: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以上一审、二审裁定是根本问题的,详细如下:

  1、一、二审评定的基本事实欠缺直接证据证实,申请者js有新直接证据可以打倒原裁定。

  一审觉得:“合作经营期内,被告方(js)选用反复记账、收益不记帐、自写领条、使用别人为名侵吞合作伙伴资产计RMB366135.26元(在其中反复做账为:市图书馆工程项目8285.5元、市检察院工程中2888.85元……使用吴某为名取走RMB230570.68元)”;二审觉得:“上诉人原裁定评定客观事实一部分不正确,但宣判結果并无不当之处,金额恰当,应予以保持。”一、二审评定的上述事实欠缺直接证据证实,尤其是评定js使用吴某的为名取走RMB230570.68元,彻底背驰了基本事实。1997年,吴某承揽了三合作伙伴承揽的原贵溪四中工程项目中的铝合金门窗装饰工程,这230570.68元便是交给吴某的铝合金门窗装饰设计工程进度款。设想一下,工程项目竣工已十多年了,吴某做完工程项目岂肯不领工程进度款?假如吴某并没有取走该笔工款,他难道不是要每天找上门?那样突出的客观事实,那样浅显易懂的大道理,一、二审人民法院便是无动于衷。二审时,js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一分吴某出示的证实,证明吴某接到的23万余元人民币工程进度款是由js付款的,可是二审人民法院以见证人未出庭做证,且该证实系影印件为由,对于此事直接证据不予以认同。如今吴某已将证实正本和身份证扫描件交到了js,吴某也应想要接收人民法院举证,该证据足够打倒原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要求:“被告方的申请办理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应该重审:(一)有新的直接证据,足够打倒原裁定、判决的;(二)原裁定、判决评定的基本事实欠缺直接证据表明的。 ”以此法律法规,此案理应重审。

  2、js曾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读取新直接证据,人民法院拒不读取。

  此案的最重要的见证人吴某,因自己在异地工作中,没法出庭。二审时,js曾申请办理人民法院去吴某的工作中地证据调查,可是人民法院却回绝去异地证据调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要求:“被告方的申请办理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应该重审:(五)对审判案件必须的直接证据,被告方因客观因素无法自动搜集,申请书法院调研搜集,法院未调研整理的。”以此法律法规,此案理应重审。

  3、原裁定超了出诉请。

  本案一审上诉人甘某的诉请是:规定对合作经营承揽的建设项目开展内部结构清算,利润分配100000元RMB(以清算后结论调整)。上诉人的标准是利润分配100000元,尽管也标明“以清算后结论调整”,但起诉流程中并没具体明确提出提升诉请。上诉人所缴纳的诉讼费用为2300元,这也是按标底100000元推算出来的,之后都没有提升诉讼费用——上诉人甘某并没有提升诉请是可以毫无疑问的。可是,一、二审人民法院却裁定js付款183067.63元,远远地超过了上诉人甘某的诉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要求:“被告方的申请办理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应该重审:(十二)原裁定、判决忽略或是超过诉请的。”以此法律法规,此案理应重审。

  4、同一律师所的刑事辩护律师代理商原、被告方彼此到庭参与起诉,不符法律法规,一审违背法定条件。

  一审时,上诉人甘某的授权委托人张某是广东某法律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被告方js的授权委托人龚某,也是广东某法律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同一律师所的刑事辩护律师代理商上诉人和被告方彼此到庭参与起诉。司法部门《有关同一律师所的刑事辩护律师不适合出任同一案子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批复》(司复〔〕12号)要求:“同一律师所的刑事辩护律师各自出任同一案子原、被告方彼此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属于双向代理商,应根据《刑事辩护律师违纪行为惩罚办法》的要求,对法律事务所给予惩罚。”司法部门《律所和律师所违纪行为惩罚办法》(司法部门令第86号)第九条要求:“法律事务所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司法行政给与警示、没收违法所得、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惩罚。”《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和从业组织纪律性标准》(中华全国律协)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要求:“同一法律事务所不可代理商起诉案子的两方被告方,边远地区仅有一法律事务所的以外。”根据以上要求,同一律师所的刑事辩护律师不可以代理商上诉人和被告方彼此到庭参与起诉。

  最高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联合会第602次会议根据)第13、14条要求:“法官核查被告方和委托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并了解多方被告方针对另一方到庭工作人员有情况属实。被告方的真实身份经法官核查准确无误,且被告方对另一方到庭工作人员并没有质疑,法官公布多方被告方和委托代理人合乎法律法规,可以参与该案起诉。”以此要求,法官理应对委托代理人的地位开展核查,仅有合乎法律法规的委托代理人才可以参与起诉。可是一审人民法院并没改正双向代理商这一违纪行为,让不符法律法规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起诉,很有可能危害双方的权益,很有可能直接影响案子的恰当裁定,程序流程违反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要求:“对违背法定条件很有可能直接影响案子恰当裁定、判决的情况,或是审理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该案子时有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员方式的,法院应该重审。”以此法律法规,此案理应重审。

  总的来说,此案一、二审裁定评定的基本事实欠缺直接证据证实,被告方有新直接证据可以打倒原裁定,人民法院拒不调研搜集直接证据,原裁定超了出诉请,并且违背法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要求,理应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要求:“最高检察院对各个法院已经产生效力的裁定、判决,上级领导人民法院对下属法院已经产生效力的裁定、判决,发觉有此方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要求情况之一的,理应明确提出抗诉。地区各个人民法院对平级法院已经产生效力的裁定、判决,发觉有此方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要求情况之一的,理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平级法院明确提出抗诉。”为维护保养合法权利不会受到侵害,特申请办理yt市人民法院报请江西人民法院向江西高级法院对此案明确提出抗诉。

  此致

  yt市人民法院

  申请者:js

  x年 x月 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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