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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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认真高效地解决农廉网公开监督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会商由农廉中心组织召集,参会单位为镇直有关涉农部门、镇及有关站所的主要领导。

  第三条 会商议题由农廉中心根据收集梳理农廉监督信息后拟定,报同级农廉领导组或党委、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 重大事项会商由农廉中心主持召开,围绕确定的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同级农廉领导组或党委、政府同意。

  第五条 重大事项会商研究的处理意见,经农廉领导组或党委、政府批准后,由农廉中心指定专人进行督办,主办单位负责限期落实,协办单位必须予以配合。

  第六条 重大事项会商不能做出决定的,提请政府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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