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奖惩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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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奖惩制度范本

  第一节 条例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赏优秀,惩罚落伍,激发职工主动性,提升作业经济效益和经济收益,物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对职工的奖罚推行以奖罚分明和品德教育为主导、经济发展奖罚辅助的标准。

  第三条 本规章制度适合企业全体员工。

  第四条 股东会监察委和企业监察部承担监管本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未标明条文的别的各类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赏

  第六条 本设立公司好下奖赏方式:

  1.交流会夸奖;

  2.奖励金奖赏;

  3.升职提级。

  第七条 对以下主要表现之一的职工,理应予以奖赏:

  1.遵规守纪,活动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觉悟,讲文明懂礼貌,团结友爱,个人事迹突出;

  2.一贯恪尽职守、积极主动承担,克己奉公,全年度无发生安全事故;

  3.进行计划指标,经济收益优良;

  4.积极主动向企业明确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企业采取;

  5.全年度无缺课,积极主动提高工作能力;

  6.维护保养企业权益,为公司争得殊荣,避免或拯救安全事故与财产损失有功功率;

  7.维护保养组织纪律,遏制不良风气,个人事迹突出;

  8.节省资产,勤俭节约花费,事突出;

  9.英明领导,领着职工优良进行工作任务;

  10.坚持不懈通过自学,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就职期限内获得中专学校以上学历或得到别的专业证书;

  11.其他对企业做出贡献,股东会或经理变成理应予以奖赏的。

  职工有以上主要表现合乎《晋升制度》要求的,给与升职提级。

  第八条 奖赏程序流程如下所示:

  1.职工强烈推荐、自己自我推荐或企业当选;

  2.监察委或监察部会与劳动人事部审批;

  3.股东会或经理准许。在其中,属股东会聘用的职工,其得奖由监察委审批,股东会准许;属经理聘用的职工,其得奖由监察部审批,经理准许。

  第三节 惩罚

  第九条 职工有下述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不变的,视情况轻和重,各自给与扣减一定阶段的奖励金、扣减一部分薪水、警示、记过、降权、解雇、辞退等处罚:

  1.违背我国政策法规、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导致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背劳动法律法规,常常晚到、旷班、旷职、怠工,没进行制造每日任务或工作目标的;

  3.不听从工作安排和激发、指引,或蛮不讲理,危害一切正常、工作中纪律的;

  4.拒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及经理、主管或单位领导干部决定的,影响工作中的;

  5.工作不承担,毁坏机器设备、专用工具,消耗原料、电力能源,导致财产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规操作或交通违章指引,导致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7.,违背组织纪律,放纵消耗企业钱财,假公济私,导致财产损失的;

  8.财会人员不坚持不懈金融规章制度,缺失标准,导致财产损失的;

  9.、偷盗、敲诈、赌钱、无赖、打架,并未做到刑事处罚的;

  10.挑起是是非非,毁坏团结一致,危害别人声誉或领导干部威信和权威,危害严酷的;

  11.泄漏企业密秘,把企业顾客详细介绍给别人或向客索要采购回扣、中介费的;

  12.散播谣言,危害企业信誉或危害股票价格平稳的;

  13.利用职权对职工威胁恐吓或袒护职工违法违纪个人行为的;

  14.有别的交通违章违法行为,股东会或经理应予以惩罚的。

  职工有以上个人行为,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递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条 职工有以上个人行为引起企业财产损失的,责任者除按上条要求担负需承担的职责外,按下列要求赔付公司损害:

  1.导致财产损失5万下列(含5万余元),责任者赔付10%-50%;

  2.导致财产损失5万余元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报经理或股东会决定责任者应赔付的额度。

  第十一条 各公司领导干部发觉本公司员工犯过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要求的情形时,应立即向监察部或监察委汇报;职工也可以向以上单位举报、告发所有人的违法乱纪违规行为,规定解决。

  第十二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收到汇报、举报、告发,应即须经经理或股东会准许后开展调察解决。

  调研结束,监察部或监察委明确提出《解决意见书》呈送经理或股东会准许,交相关部门实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十三条 给与职工纪律处分和经济发展惩罚,理应谨慎决定。务必弄清事实,获得直接证据,通过一定会议报告,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容许受处罚人开展申诉书。

  第十四条 调研、审核职工处罚的时长,从确认职工做错事之日起,辞退处罚不能超过2个月,别的处罚不能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对职工开展处罚,应书面形式通知自己,并计入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处罚决定不服气的,容许按监察制度要求报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气的,容许向上级领导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受处罚的职工,在惩罚事宜未了断以前,不可调职企业(公司公布解雇、辞退的以外)。

  第十八条 受处罚的职工,能纠正错误,积极主动工作中,在1年之内填补财产损失或进行盈利指数的,经所属单位建议或自己规定,监察部或监察委审批后呈送经理或股东会准许,可适当缓解或免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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