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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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的合理性、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进一步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的实质性、规范化监督管理,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督与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为实施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计划,由政府立项,通过财政资金运用和政策调控,组织和协调各类科研机构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产业化及相关的活动。科技计划项目是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实施的载体,按照资金或政策来源渠道,分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指的是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情况的监管和督查,包括科技计划项目从立项至验收之间的全过程监督。项目监督是保证科技计划目标实现,控制项目实施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要遵循科技计划项目运行的客观规律,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机制为方向,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不断完善权责划分明确的监督管理责任制,积极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独立的第三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具备较高专业水平及项目监理能力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体系,实施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有效监督。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工作,在局党政领导班子和驻局纪检组的领导、协调下,由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局计划项目监督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局计划项目监督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项目监督机制的研究和建设,监督办法的调研、起草、制定和完善。

  2、负责项目监督结果的审定和运用。

  3、负责项目监督方面的信息收集、情况调查和记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监督材料的整理及归档等日常工作。

  4、配合省科技厅对我市承担的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监督与考核。

  5、承担局领导班子和局领导交办的有关项目监督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监督的对象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单位及项目实施的承担者。

  第八条 局计划项目监督小组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监督,重点是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合法性、工作程序和效能进行监督,同时也对局职能科室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环节主要检查项目指南及项目申报条件是否公开,网上申报渠道是否畅通。

  (二)项目立项环节主要检查项目审查的程序是否完整到位,项目评审(估)活动的组织者、专家及项目的推荐者、申请者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决策是否严格按照公开的标准和条件。

  (三)项目实施环节主要检查科技研发资金财务投入是否真实,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和归口管理单位配套资金是否按用款计划表按时足额到位。

  (四)项目验收环节主要检查是否按项目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按规定提交的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及填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表、科技成果登记表等是否真实,项目经费是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十条 对计划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市本级以上(含市本级)、财政资金投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重大研究开发推广项目,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孵化器建设、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与科技中介机构建设、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等项目。

  第十一条 局计划项目监督小组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有查阅相关科技计划管理文件,参加各类科技管理工作会议和专家评估(评审)、项目招投标等活动,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行为实施检查,发布意见征求书等。按照项目立项和实施进展情况,分平时监督、年度监督和结题监督三个层次。平时监督是年度监督和结题监督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采取由局计划项目监督小组直接参与与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在各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由局计划管理职能科室提出需重点检查的建议项目,由局计划项目监督小组决定并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由局计划项目监督小组直接确定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三条 局计划管理职能科室要主动履行项目管理中的监督职责。年初要及早制定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向局计划项目监督小组提出需重点监督检查项目的建议,配合局计划项目监督小组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决定财政科技资金划拨并优先继续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对相关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单位、项目承担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终止项目实施,追缴已拨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1、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立项程序,有失公平、公正原则,收受利害人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2、编造虚假材料和信息,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向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的;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不履行项目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非自然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行的。

  3、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侵占、挪用项目经费,以及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第十六条 本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审批、验收、结题、考核等实施的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有受贿行贿行为的;

  2、与项目单位及人员存在利害关系,造成审核不严、结论不公正的;

  3、以回扣的实质,巧立名目贪污、侵占项目经费的;

  4、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专款不专用,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5、串通他人虚设配套资金,骗取项目资金的;

  6、由于人为因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情况及结果,每年将不定期地以《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情况通报》的形式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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