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准许的中国法律文件。
现行标准的我国个人所得于2011年6月30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法执行条例(1994年1月28日施行)、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及其由我国各个税务局公布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要求,组成了现行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的行为主体法律基础知识。
2018年8月31日,有关改动个人所得税的决定根据,起征点每个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全新起征点和征收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在我国国内有居所,或是无居所而一个缴税本年度本质中国境内定居总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本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海外获得的所得的,按照公司法要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地区无居所又不定居,或是无居所而一个缴税本年度本质中国境内定居总计不满意一百八十三天的本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的,按照公司法要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缴税本年度,自阳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以下各类个人所得税,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一)薪水、薪酬所得的;
(二)工资薪金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五)经营所得;
(六)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
(七)资产租用所得的;
(八)资产出让所得的;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获得前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的(下列称综合所得),按缴税本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获得前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的,按月或按次分项目测算个人所得税。经营者获得前述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的,按照公司法要求各自测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资产租用所得的,资产出让所得的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征收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以下各类个人所得税,免税个人所得税:
(一)省部级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解放军军以上企业,及其国外机构、国际经济组织授予的科学合理、文化教育、技术性、文化艺术、环境卫生、体育文化、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奖励金;
(二)国债券和我国发售的债券投资贷款利息;
(三)依照国家统一要求发放的补助、补贴;
(四)福利费用、慰问金、救助金;
(五)商业保险赔偿款;
(六)士兵的转业费、退伍费、退伍金;
(七)依照国家统一要求发送给党员干部、员工的安置费、退职费、养老退休金或是退休金、退休费、离休生话补助金;
(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免税政策的世界各国中国大使馆、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高官和其它工作人员的所得的;
(九)我国政府参与的海牙公约、签署的协议书中要求免税政策的所得的;
(十)国务院规定的别的免征所得的。
前述第十项免税政策要求,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备。
第五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实际力度和限期,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政府要求,并报平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备:
(一)残废、孤老工作员和烈属的所得的;
(二)因洪涝灾害遭到巨大损失的。
国务院办公厅可以要求别的减免税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备。
第六条 应纳税额的测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缴税年的总收入额扣减花费六万元及其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减和依规确认的其它扣减后的账户余额,为应纳税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薪水、薪酬所得的,以每个月总收入额扣减花费五千元后的额度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以每一次总收入额为应纳税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缴税年的收入总额扣减成本费、花费及其损害后的账户余额,为应纳税额。
(四)资产租用所得的,每一次盈利不超过四千元的,扣减花费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扣减百分之二十的花费,其额度为应纳税额。
(五)资产出让所得的,以出让资产的总收入额扣减资产原值和有效花费后的账户余额,为应纳税额。
(六)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和偶然所得,以每一次总收入额为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到收益扣减百分之二十的成本后的额度为总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测算。
本人将其所得的对文化教育、精准脱贫、济困等慈善公益工作开展捐助,捐赠额未超出经营者申请的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一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扣减;国务院规定对慈善公益工作捐助推行全额的抵扣的,从其要求。
此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专项扣除,包含居民个人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交纳的养老保险金、社会医疗保险、失业险等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减,包含孩子教育、继续再教育、大病医保、住房贷款利率或是住房租金、赡养父母等开支,实际范畴、规范和执行过程由国务院办公厅明确,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备。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我国海外获得的所得的,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税收抵免已在海外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税收抵免额不超该经营者海外所得的按照公司法要求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税务局有权利依照有效方式开展纳税调整:
(一)本人与其说关联企业相互间的相关业务来往不符单独市场交易标准而降低自己或其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且无书面通知;
(二)居民个人操纵的,或是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一同调节的开设在具体税赋显著稍低的我国(地域)的公司,无有效运营必须,对理应属于居民个人的盈利未作分派或是降低分派;
(三)本人执行别的不具备有效商业服务意义的计划而获得不合理税款权益。
税务局按照前述要求做出纳税调整,必须补征税金的,理应补征税金,并依规另收贷款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的人为因素经营者,以缴纳所得的的企业或本人为义务人。
经营者有我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经营者并没有我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局授予其纳税人识别号。义务人缴纳税金时,经营者理应向义务人给予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经营者理应依法处理税务申报:
(一)获得综合所得必须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二)获得应税所得的沒有义务人;
(三)获得应税所得的,义务人未缴纳税金;
(四)获得海外所得的;
(五)因迁居海外销户我国户口;
(六)非居民个人在我国地区从两处以上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况。
义务人应当国家规定申请办理全体人员全额的缴纳申请,并向经营者带来其个人所得税和已缴纳税金等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获得综合所得,按年测算个人所得税;有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必须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理应在获得所得的的第二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预扣预缴税款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税收主管机构制订。
居民个人向义务人给予专项附加扣减信息内容的,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规定给予扣减,不可回绝。
非居民个人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有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收代缴税金,不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经营者获得经营所得,按年测算个人所得税,由经营者在季度或是每季度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型税务部门上报所得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获得所得的的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经营者获得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资产租用所得的,资产出让所得的和偶然所得,按月或按次测算个人所得税,有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收代缴税金。
第十三条 经营者获得应税所得的沒有义务人的,理应在获得所得的的下个月十五日内向型税务部门上报所得税申报表,并交纳税金。
经营者获得应税所得的,义务人未缴纳税金的,经营者理应在获得所得的的第二年六月三十日前,交纳税金;税务局通知期限交纳的,经营者应当限期交纳税金。
居民个人从我国海外获得所得的的,理应在获得所得的的第二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我国地区从两处以上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的,理应在获得所得的的下个月十五日内纳税申报。
经营者因迁居海外销户我国户口的,理应在销户我国户口前申请办理税金结算。
第十四条 义务人每个月或是每一次预扣、代缴的税金,理应在下个月十五日内缴入财政,并向税务局申报缴纳本人所得税申报。
经营者申办年度汇算清缴出口退税或是义务人为经营者申办年度汇算清缴出口退税的,税务局审批后,依照财政管理方法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监管等有关部门理应帮助税务局确定经营者的真实身份、金融业账户信息。文化教育、环境卫生、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社保、住房城乡基本建设、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监管等有关部门理应向税务部门给予经营者孩子教育、继续再教育、大病医保、住房贷款利率、住房租金、赡养父母等专项附加扣减信息内容。
个人转让房产的,税务局理应依据不动产权等有关信息核实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备案组织申请办理迁移备案时,理应检查与该房产出让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个人转让股份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的,企业登记备案部门理应检查与该股权投资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相关部门依规将经营者、义务人遵循婚姻法的状况列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协同鼓励或是惩罚。
第十六条 各类个人所得的测算,以RMB为企业。所得的为RMB之外的钱币的,依照RMB外汇中间价折算成RMB交纳税金。
第十七条 对义务人依照所缴纳的税金,交给百分之二的服务费。
第十八条 对活期存款贷款利息所得的征收、减免、停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实际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备。
第十九条 经营者、义务人和税务局以及工作员违背公司法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追责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缴管理方法,按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实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依据此方法制订执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此方法自发布生效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