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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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工作在面对新的挑战中,要加快处理速度,增加关联知识广度,提高准确性,改变以往只依靠人工和经验的方式。下文是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欢迎阅读!

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全国人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全国人大及其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法律,修改现行法律,解释法律的议案;

  (二)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决定的有关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

  (三)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提出法律案,最好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办事机构送交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

  大会秘书处和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法律案的,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先向全国人大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召开有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要组织本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

  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对本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时,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人参加立法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全国人大会议或者它的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全国人大会的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的计划。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全国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印发下次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有关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在提请审议有关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应当充分反映吸收代表议案有关内容的情况。

  全国人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受大会秘书处的委托,我向大会主席团就本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在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认真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眼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向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到3月11日12时大会规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514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492件,有关监督方面的16件,有关决定事项方面6件。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8件,代表联名提出的506件。

  依法提出议案,是人大代表反映民情民意,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大会前,代表们积极参加履职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依法履职尽责,通过多种方式调查研究;会议期间认真酝酿讨论议案文本,努力提高议案质量。代表提出的议案中,通过专题调研、视察或者座谈走访等方式形成的议案有 350件,占议案总数的68.09%。在提出的法律案中,附有法律草案文本的有209件,占法律案总数的42.48%。

  今年代表提出的议案,绝大多数为法律案。其中涉及制定法律的219件,占44.51%, 修改法律的272件,占55.28%。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二是围绕构建发展新体制完善法律制度。提出制定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证券法、标准化法、专利法等法律,着力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提出修改地方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四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出修改职业教育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就社区矫正、社会救助、学校安全、基本医疗卫生等提出制定法律的议案。五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提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湿地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六是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障人民文化权益。提出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古都保护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等。同时,在加强法律监督方面,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对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种子法、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交由法律委员会审议180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80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91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66件,外事委员会审议2件,华侨委员会审议2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64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29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大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代表作出反馈。

  大会秘书处就代表议案审议和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把审议代表议案作为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途径。认真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是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建议进一步完善议案审议工作机制,把审议代表议案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结合起来,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依法按程序审议好每一件代表议案。

  第二,把审议代表议案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建议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有关议案的内容,积极向全国人大会提出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对议案所提立法项目确属必要、立法条件较为成熟的,研究提出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列入立法规划的建议。对议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结合全国人大会监督工作安排,研究提出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调研的意见。同时,加强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会工作机构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把审议代表议案作为密切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方式。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加强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多种方式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与立法起草、论证、审议、评估等工作,参加有关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活动,列席全国人大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听取、反映和采纳代表意见。向代表通报相关立法、监督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回应代表关切。完善议案审议结果答复工作,及时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反馈审议结果和意见采纳情况。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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