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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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与证劵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定义,那么,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管控,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利,依据《证券法》和《证劵公司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证劵公司能通过公司职员或是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从业顾客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方式开展,不可采用其他方式。

前款所指证券经纪人,是指接纳证劵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劵公司之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劵公司应当不断完善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对策,对证券经纪人以及从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确保证券经纪人具有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避免证券经纪人在从业情况下从业违法违规或是超过代理权限、损害顾客合法权利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根据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有要求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业标准。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劵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劵公司从业顾客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劵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署委托合同前,并对资格条件开展严苛核查。对不具有要求标准的人员,证劵公司不可与其签署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劵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署委托合同,应当遵照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注明以下事宜: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名字;

(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内;

(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公司;

(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畴;

(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准则;

(七)证券经纪人的酬劳测算与付款方式;

(八)双方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企业的管理能力及证券公司的顾客管理能力和顾客服务的合理地区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经纪人开展不少于60个小时的从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经纪人从业前培训的效果开展检测。

第八条证劵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署委托合同、对它进行从业前培训并经检测达标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含证券经纪人的名字、身份证号、代理权限、代理期内、服务的证券公司、从业地区范畴和公司查询与举报电话等。

证劵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开展执业注册登记后,依照协会的要求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印章,授予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刷、编号。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证书注明事宜发生变化的,证劵公司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动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授予事项。

证劵公司停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停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销户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劵公司因事无法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停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证监会特定报刊和企业官网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第十条获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即可从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从业情况下向顾客提供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其与证劵公司的授权委托关联,请在委托合同承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内、从业地区范围内从业顾客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业情况下,能够依据证劵公司的授权,从业以下部分或是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劵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股票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买卖、资产存储等工作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股票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规章、证监会要求、自律规则和证劵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顾客传送由证劵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股票投资相关的信息;

(五)向顾客传送由证劵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基金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相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规章和证监会要求证券经纪人能够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从业顾客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规章、监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自律标准及其职业道德,主动接纳所服务的证券企业的管理,执行委托合同承诺的责任,向顾客充足提醒证券投资的风险。

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要求第十一条要求和证劵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顾客办理账户设立、销户、迁移,证券认购、买卖或是资产存储、划转、查看等事项;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是误导顾客的信息,或是诱使客户开展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三)与顾客承诺分享长期投资,对顾客证券交易的收益或是赔付证券交易的损失做出承诺;

(四)采用抵毁竞争者、进到竞争者营业场所劝导顾客等不就在方式招揽顾客;

(五)泄露顾客的商业机密或是私人信息;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是其他便捷;

(七)为顾客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是买卖设备,或者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从业顾客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别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顾客合法权利或是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证劵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证劵公司应当不断完善证券经纪人从业终端软件,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从业所需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证劵公司应当不断完善记录查询制度,确保顾客可以根据现场、电话或是互联网的方法随时查看证券经纪人的名字、代理权限、代理期内、服务的证券公司、从业地区范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号等信息,可以根据现场或是互联网的方法查询证券经纪人的相片。

证劵公司应当按月或是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买卖状况及财产余额等信息,以信件、电子邮箱、手机信息或是其他适度方法提供给顾客。证劵公司与顾客另有约定的,从其承诺。

第十七条证劵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客户回访制度,特定人员按时根据面谈、电话、信件或是多种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顾客开展回访,掌握证券经纪人的执业状况,并做出完整纪录。承担客户维护的人员不可从业顾客招揽和顾客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证劵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异常交易和操作监管制度,采用方式方法,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开展有效监管,出现异常状况的,马上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解决。

第十九条证劵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当处理客户投诉和与顾客之间的纠纷,不断搞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劵公司应当确保在上班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审理客户投诉、招待客户来访。证劵公司的顾客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企业官网和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状况及其证劵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平稳事情的预防和处理效果,做为考量证券企业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准的关键指标,列入其归类点评范畴。

第二十条证劵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列入企业合规范畴,并创建科学规范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方案,将证券经纪人从业行为的合规性列入其绩效考评范畴。

证劵公司应当将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实效性列入其绩效考评范畴。

第二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业情况下发生违背证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标准或是法律、行政规章、监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行为的,证劵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承诺,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企业居住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证券经纪人不再具有要求的从业标准的,证劵公司应当消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规章、监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汇报相关监管部门或是行政管理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司法部门检举。

第二十二条证劵公司应当不断完善证券经纪人档案,完成证券经纪人从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述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考试情况、代理权限、代理期内、服务的证券公司、从业地区范畴、从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状况、从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过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证劵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以前,向居住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申报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与证券经纪人相关的管理制度、财务内控管理和技术系统的运作和改进情况;

(二)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化状况,汇报期终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公司的分布情况;

(三)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酬劳付款和合法权利确保状况;

(四)年度证券经纪人从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法、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及其下一年度的培训方案;

(五)年度与证券经纪人相关的客诉和纠纷以及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发生集中投诉的事宜、形成原因及拟采用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协会承担制订相关自律标准,组织或是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登记注册、证书印刷与后续职业培训,并能够对证劵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状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开展监督管理,对违背自律标准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给予政纪处分。

协会创建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网络查询。

第二十五条证监会以及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开展监管。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用监管措施或是给予行政处罚。对违规或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顾客大量投诉、发生重大纠纷、不稳定事情的证劵公司,能够规定其提升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相关证券公司的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测算额度,并依法采取限定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是给予行政处罚。

证劵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劵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相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企业居住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居住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定其有关管理制度、财务内控管理和技术系统早已创建并能有效运作,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早已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劵公司即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业顾客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公司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劵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纳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管控。

与证券经纪人相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含证券经纪人的资质管理、委托合同管理、从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准则、酬劳测算与付款方式及其本要求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含实施该制度的证券公司的挑选规范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流程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证劵公司的职工从业证券经纪业务活动营销,参考本规定执行。

证劵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销售人员数量应当与企业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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