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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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承包人:_________

  工程分包人:_________

  一、词句界定及合同书文档

  1.词句界定

  1.1 通用性条文:是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及建筑工程施工的必须签订,通用性于工程分包建筑施工的条文。

  1.2 专用型条文:是项目承包人与工程分包人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融合实际项目具体,经商议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文,是对通用性合同条款的明确具体、填补或改动。

  1.3 发包方: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订立的具备项目分包法律主体和第三方支付工程项目工程款工作能力的被告方,及其获得该被告方资质的合理合法继承者。

  1.4 项目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订立的,被发包方接纳的具备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法律主体的被告方,及其获得该被告方资质的合理合法继承者。

  1.5 工程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订立的,被项目承包人接纳的具备工程分包该工程项目资质的被告方,及其获得该被告方资质的合理合法继承者。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方和项目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订立的承揽区域内的工程项目。

  1.7 分包工程:指由项目承包人和工程分包人们在保证合同协议书中订立的工程分包范畴内的工程项目。

  1.8 技术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订立的由工程监理企业委任的技术人员或发包方特定的执行总包合同的意味着,其实际真实身份和权力由发包方和项目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型条文中承诺。

  1.9 工程项目经理:指项目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型条文和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中选定的承担工程施工管理、执行总包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意味着。

  1.10 工程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指由工程分包人们在分包合同专用型条文中选定的承担工程施工管理和执行分包合同的意味着。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中间签署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性条文和专用型条文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文:指我国住建部和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修定下发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文字》(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性条文,及其经发包方和项目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型条文。

  1.13 分包合同:指项目承包人和转包人中间签署的工程施工技术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性条文和专用型条文构成。

  1.14 建设工程规范:指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建设工程规范,及其经项目承包人确定的,对建设工程规范开展的所有调整或增选。

  1.15 工程图纸:指由项目承包人给予的合乎总包合同规定及分包合同必须的全部工程图纸、结构计算、配套设施表明及其有关的技术文档。

  1.16 报价书:指由工程分包人依据分包合同的要求,为进行分包工程,向项目承包人明确提出的分包合同价格。在项目承包人选用评标方法明确工程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招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钱一致。

  1.17 招标通知书:指由项目承包人传出的明确工程分包人群中标底通知。

  1.18 动工日期:指项目承包人和工程分包人们在保证合同协议书中订立的,工程分包人逐渐工程施工的肯定或相对性的日期。

  1.19 完工日期:指项目承包人和工程分包人们在保证合同协议书中订立的,工程分包人进行分包工程的肯定或相对性的日期。

  1.20 合同书工程款:指项目承包人与工程分包人们在保证合同协议书中承诺,项目承包人用于付款工程分包人依照分包合同进行工程分包范畴内所有工程项目并担负品质质保义务的账款。

  1.21 增加合同书工程款:指在分包合同执行全过程中产生必须提升合同书账款的状况,经项目承包人确定后,按彼此订立的测算合同书总价的方式 提升的合同协议工程款。

  1.22 工程施工场所:指由项目承包人给予的用以工程分包建筑施工的场地,及其项目承包人在现场建筑平面图中实际规定的供发包人工程施工应用的所有别的场地。

  1.23 书面通知:指分包合同、信函和数据信息报文(包含电文、电传、发传真、物流信息管理和电子邮箱)等可以有形化地主要表现所述具体内容的方式。

  1.24 合同违约责任:指合同书一方不履行责任或合同履行责任不符承诺具体内容,所应负责的义务。

  1.25 理赔:指在履行合同历程中,针对并不是自身的过失,反而是应由另一方负责任的状况导致的具体损害,向另一方明确提出经济补偿金和(或)施工期延期的规定。

  1.26 不可抗拒:指不可以预料、不可以防止并不可以战胜的客观条件。

  1.27 钟头或天:保证合同中要求按小时计算时长的,从事情合理逐渐时测算(不扣减休息日);要求按天时间计算的,逐渐当日不记入,从次日逐渐测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歇息日或是别的法定节假日的,以歇息日或节假日日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但完工日期以外。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书文档及表述次序

  2.1 合同书文档应能相互之间表述,相互之间表明。除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另有承诺外,构成保证合同的文档及优先选择表述次序如下所示:

  (1)保证合同协议书;

  (2)招标通知书(如有时候);

  (3)工程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项目工程款以外的总包合同文档。

  (5)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

  (6)保证合同通用性条文;

  (7)保证合同建设工程规范工程图纸;

  (8)履行合同历程中,项目承包人和转包人协商一致的别的书面形式文档。

  2.2 当合同书文档具体内容发生模棱两可或不相一致时,应在没有危害工程项目一切正常开展的情形下,由工程分包人和项目承包人商议处理。彼此商议不了时,按保证合同通用性条文第28条有关争论的承诺解决。

  3.规范字和法律适用、行政规章及建设工程规范

  3.1 规范字:除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中另有承诺,保证合同文档应用的规范字应与总包合同文档应用的规范字同样。

  3.2 法律适用和行政规章:除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中另有承诺,保证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要求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同样。必须明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专用型条文内承诺。

  3.3 适用建设工程规范:彼此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适用的建设工程规范的名字;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并没有实际承诺的,应应用总包合同中所明文规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工程规范。项目承包人应按保证合同专用型合同条款承诺的時间向工程分包人给予一式两份承诺的建设工程规范。保证合同中并没有相对应建设工程规范的,应由项目承包人依照保证合同专用型合同条款承诺的時间向工程分包人明确提出施工工艺规定,工程分包人按承诺的时长和需要明确提出施工技术,经项目承包人确定后实行。

  4.工程图纸

  4.1 项目承包人应依照保证合同专用型合同条款承诺的日期和商品住宅,向工程分包人给予工程图纸。工程分包人必须提升承诺之外工程图纸商品住宅的,项目承包人应委托拷贝,复制花费由工程分包人担负;如依据总包合同,项目承包人对施工图纸承担信息保密责任的,工程分包人应承担分包工程范畴内工程图纸的保密,工程分包人的信息保密责任在分包合同停止后,理应再次执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工程图纸不可以充分达到工程施工必须,而且项目承包人授权委托工程分包人开展推进施工图的,工程分包人应在其设计方案资质证书和业务流程容许的范畴内,在原工程分包施工图纸的基本上,依据国家相关建设工程规范开展深化设计,工程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通过项目承包人确定后才可开展工程施工。如工程分包人不具有对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应由项目承包人授权委托具备相对资格的部门完成深化设计。工程分包人解决设计制作的工程图纸承担所有的法律依据。

  4.3 项目承包人给予的工程图纸不可以达到工程分包建筑施工必须时,彼此在专用型条文内承诺拷贝、再次制作、翻泽、选购规范工程图纸等的职责和花费担负。

  二、彼此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工程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掌握:项目承包人应供应总包合同(相关工程承包的价钱具体内容以外)供发包人查看。当工程分包人规定时,项目承包人应向工程分包人给予一份总包合同(相关工程承包的价钱具体内容以外)的任务或影印件。工程分包人应全方位掌握总包合同的工作纪律要求(相关工程承包的价钱具体内容以外)。

  5.2 工程分包人对相关分包工程的义务:除本合同文本另有承诺,工程分包人应执行并担负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承包方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与此同时应防止因转包人本身个人行为或疏忽导致项目承包人违背总包合同中订立的项目承包人责任的状况产生。

  5.3 工程分包人和发包方的关联:工程分包人须听从项目承包人分享的发包方或技术工程师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命令。没经项目承包人容许,工程分包人不能以任何借口与承包人或技术工程师产生立即工作联络,工程分包人不能立即去函发包方或技术工程师,也不可立即接纳发包方或技术工程师的命令。如工程分包人和承包人或技术工程师产生立即工作联络,将被视作毁约,并承当合同违约责任。

  6.命令和决定

  6.1 项目承包人命令:就分包工程范畴内的相关工作中,项目承包人随时随地可以向工程分包人发送命令,工程分包人应实行项目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所发送的任何命令。工程分包人拒不履行命令,项目承包人可授权委托其它施工企业进行该命令事宜,产生的成本从应对给工程分包人的相对应账款中扣减。

  6.2 发包方或技术工程师命令:就分包工程范畴内的相关工作中,工程分包人应实行经项目承包人确定和分享的发包方或技术工程师传出的任何命令和决定。

  7.工程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名字、技术职称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注明。

  7.2 工程项目经理可受权实际的管理者履行自身的一部分支配权,并在觉得需要时可撤回受权,授权和撤销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通知通知工程分包人,委任书及撤销通知做为分包合同的配件。

  7.3 项目承包人所发送的命令、通知,由工程项目经理(或其受权人)签名后,以书面通知交到工程分包人,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在回执表上签定自身的名字及接到时长后起效。确实有需要时,工程项目经理可传出口头上命令,并在48小時内给与书面形式确定。工程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作书面形式确定的,工程分包人应当项目承包人传出口头上命令后7日内明确提出书面形式确定规定,工程项目经理在工程分包人明确提出确定规定后7日内不给回应,应视作工程分包人规定已被确定。工程分包人觉得项目承包人命令不科学,应在接到命令后24钟头内明确提出书面形式申告,项目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分包人申告后24钟头内做出改动命令或执行原命令的决定,并以书面通知通知工程分包人。紧急状况下,工程项目经理可传出规定工程分包人立即执行的命令,工程分包人若有质疑也应实行。如项目承包人传出有误的命令,并给工程分包人导致财产损失的,则项目承包人应给与工程分包人对应的赔偿,但因转包人违背分包合同造成的损害以外。

  7.4 工程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承诺,立即向工程分包人给予需要的命令、准许、工程图纸并执行其他承诺的责任,不然工程分包人应在承诺时长后24钟头内将实际规定、必须的原因及耽误的不良影响通知项目承包人,工程项目经理在接到通知后48小時内不给回应,应担负因耽误导致的损害。

  7.5 项目承包人如需拆换工程项目经理,应起码提早7天以书面通知通知工程分包人,随后再次履行前男友的权力,执行前男友的责任。

  8.工程分包工程项目经理

  8.1 工程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名字、技术职称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注明。

  8.2 工程分包人根据合同书传出的申请和通知,以书面通知由工程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签名后提交工程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表上签定名字和接到的时间段后起效。

  8.3 工程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准许的施工组织方案(或工程施工方案)和根据分包合同传出的命令机构工程施工。在紧急情况且没法与工程项目经理建立联系时,工程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应采用确保工作人员性命和工程项目、资金安全的应对措施,并在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后48钟头内向型工程项目经理提交汇报。义务在项目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担负从而产生的增加合同书工程款,相对应延期施工期;义务在工程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义务,不延期施工期。

  8.4 工程分包人如需拆换工程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应起码提早7天以书面通知通知项目承包人,并征求项目承包人允许,随后再次履行前男友的权力,执行前男友的责任。

  8.5 项目承包人可与工程分包人商议,提议拆换其觉得消极怠工的工程分包工程项目经理。

  9.项目承包人的工作中

  9.1 项目承包人应按保证合同专用型合同条款承诺的具体内容和时长,一次或阶段性进行以下工作中:

  (1)向工程分包人给予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方申请办理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各类有效证件、批文、各种各样相关资料,向工程分包人给予具有施工条件的作业场所。

  (2)按保证合同专用型合同条款承诺的时长,机构工程分包人参与发包方机构的图纸会审记录,向工程分包人开展设计图技术交底。

  (3)给予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中订立的机器设备和设备,并担负因而产生的花费。

  (4)随时随地为转包人给予保证分包工程的工程施工所需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通道等,达到工程施工运送的必须,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通畅。

  (5)承担全部工程施工场所的管理方面,融洽工程分包人和同一工程施工场所的其他工程分包人间的交叉式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分包人依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开展工程施工。

  (6)项目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中,彼此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

  9.2 项目承包人未执行前述各类责任,造成施工进度耽误或给工程分包人导致损害的,项目承包人赔付工程分包人的相对应损害,延期耽误的施工期。

  10.工程分包人的工作中

  10.1 工程分包人应按保证合同专用型合同条款承诺的具体内容和时长,进行以下工作中:

  (1)工程分包人应依照分包合同的承诺,对分包工程开展设计方案(分包合同有承诺时)、工程施工、完工和质保。工程分包人们在审查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过程中,如发觉分包工程的制定或建设工程规范、技术标准存有不正确、忽略、出错或其他缺点,应该马上通知项目承包人。

  (2)依照保证合同专用型合同条款承诺的时长,进行要求的设计具体内容,报项目承包人确定后在分包工程中应用。项目承包人担负从而产生的花费。

  (3)在保证合同专用型合同条款承诺的時间内,向项目承包人给予年、季、月度施工进度方案及相对应进展统计信息。工程分包人不可以按项目承包人准许的进度计划表工程施工时,应依据项目承包人的规定递交一份修定的进度计划表,以确保分包工程按期完工。

  (4)工程分包人应在专用型合同条款承诺的時间内,向项目承包人递交一份详尽施工组织方案,项目承包人应在专用型合同条款承诺的時间内准许,工程分包人即可实行。

  (5)遵循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对作业场所交通出行、工程施工噪声及其生态环境保护和文明安全生产制造等的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相关办理手续,并以书面通知通知项目承包人,承包人担负从而产生的花费,因转包人义务导致的处罚以外。

  (6)工程分包人应容许项目承包人、发包方、技术工程师以及三方中任何一方受权的技术人员在上班时间内,有效进到工程分包建筑施工场所或原材料储放的地址,及其工程施工场所之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工程分包人的一切作业或提前准备的地址,工程分包人应排忧解难。

  (7)已完工项目未交货项目承包人以前,工程分包人应承担已完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中,维护期内产生毁坏,工程分包人自付给予修补;项目承包人规定工程分包人采用独特对策维护的工程项目位置和相对的增加合同书工程款,彼此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

  (8)工程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中,彼此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

  10.2 工程分包人未执行前述各类责任,导致项目承包人损害的,工程分包人赔付项目承包人相关损害。

  11.总包合同消除

  11.1 如在工程分包人并没有全方位执行分包合同责任以前,总包合同消除,则项目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分包人消除分包合同,工程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尽早离开当场。

  11.2 因保证合同第11.1款缘故停止分包合同,工程分包人可以获得:已完工程项目工程款、工程分包人职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赔偿。如保证合同第11.1款承诺的总包合同停止是由于工程分包人的比较严重毁约,则只有获得已完工程项目工程款赔偿。

  11.3 在保证合同第11.1款消除分包合同的情形下,工程分包人经承包方允许为分包工程已购置或已运到作业场所的原料机器设备,应所有交接给项目承包人,由承包人按保证合同专用型合同条款承诺的价钱付款给工程分包人。

  12.违法分包与再工程分包

  12.1 除12.2款要求的情形外,工程分包人不可将其承揽的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给别人,也不能将其承揽的分包工程的所有或一部分再工程分包给别人。如专业分包人将其承揽的工程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作毁约,并承当合同违约责任。

  12.2 工程分包人经承包方允许可以将劳务公司工作再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对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

  12.3 工程分包人解决再工程分包的劳务公司工作的品质等有关事项开展监督和查验,并负责有关法律责任。

  三、施工期

  13.动工与推迟动工

  13.1 工程分包人严格按照保证合同协议书承诺的动工日期开工。工程分包人不可以准时动工,理应不晚于保证合同协议书承诺的动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向项目承包人明确提出推迟动工的原因。项目承包人应该在收到推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時内以书面通知回应工程分包人。项目承包人在收到推迟开工申请后48小時内不回应,视作允许工程分包人规定,施工期相对应延期。项目承包人不同意推迟规定或转包人未能要求时间段内明确提出推迟动工规定,施工期不予以延期。

  13.2 因项目承包人缘故不可以依照保证合同协议书承诺的动工日期开工,工程项目经理应以书面通知通知工程分包人,延迟动工日期。项目承包人赔付工程分包人因为推迟动工导致的损害,并相对应延期施工期。

  14.工期耽误

  14.1 因以下缘故之一导致分包工程施工期耽误,经工程项目经理确定,施工期相对应延期:

  (1)项目承包人依据总包合同从技术工程师处得到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完工时长增加;

  (2)项目承包人未按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的承诺给予工程图纸、开工条件、机器设备设备、工程施工场所;

  (3)项目承包人未按承诺日期付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分包建筑施工不可以正常的开展;

  (4)工程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承诺给予需要的命令、准许或所传出的命令不正确,导致工程分包建筑施工不可以正常的开展;

  (5)非分包人缘故的分包工程范畴内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清单提升;

  (6)不可抗拒的缘故;

  (7)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中订立的或工程项目经理允许施工期延期的其它状况。

  14.2 工程分包人应在14.1款承诺状况出现后14日内,就耽误的施工期以书面向项目承包人明确提出汇报。项目承包人在接到汇报后14日内给予确定,贷款逾期不予以确定都不明确提出改动意见,视作允许延期施工期。

  15.中止工程施工

  15.1 发包方或技术工程师觉得确实有必需中止工程施工时,应以书面通知根据项目承包人向工程分包人传出中止工程施工命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内明确提出书面形式解决意见。工程分包人停产和开工程序流程及其中止工程施工所出现的花费,按总包合同相对应条文执行。

  16.工程竣工

  16.1 工程分包人应依照保证合同协议书承诺的完工日期或项目承包人允许延期的施工期完工。

  16.2 因转包人缘故不可以依照保证合同协议书承诺的完工日期或项目承包人允许延期的施工期完工的,工程分包人承当合同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流程按总包合同相对应条文执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测与工程验收

  17.1 工程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应做到保证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型合同条款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品质标准依照总包合同相对应条文执行。因转包人缘故工程施工质量达不上承诺的检测标准,工程分包人应负责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金计算方式或信用额度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

  17.2 彼此对施工品质的异议,依照总包合同相对应的条文执行。

  17.3 分包工程的查验、工程验收及工程项目试运行等,依照总包合同相对应的条文执行。工程分包人该就分包工程向项目承包人担负总包合同承诺的项目承包人应负责的责任,但并不免去项目承包人依据总包合同应负责的总承包质量控制的义务。

  17.4 工程分包人应可以并相互配合项目承包人或技术工程师进到工程分包人工程施工场所查验工程施工质量。

  18.工地施工安全

  18.1 工程分包人应遵循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检测标准机构工程施工,担负因为本身安全性假散导致安全事故的职责和因而产生的花费。

  18.2 在工程施工场所涉及到风险地域或必须安全性防护措施工程施工时,工程分包人应明确提出安全性防护措施,经项目承包人准许后执行,产生的相对花费由项目承包人担负。

  18.3 产生安全生产事故,依照总包合同相对应条文解决。

  五、合同书工程款与付款

  19.合同书价及调节

  19.1 工程招标信息的合同协议工程款由项目承包人与工程分包人根据招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钱在保证合同协议书内承诺;非工程招标信息的合同协议工程款由项目承包人与工程分包人根据工程造价清单书在保证合同协议书内承诺。

  19.2 工程分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在保证合同协议书内承诺后,任何一方不可私自改变。以下三种明确合同书总价的方法,彼此可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选用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承诺的方法一致):

  (1)固定价格。彼此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合同书工程款包括的风险性区域和风险性花费的计算方式,在承诺的风险性区域内合同书工程款不会再调节。风险性区域之外的合同协议工程款調整方式 ,理应在专用型条文内承诺。

  (2)可调式价钱。合同书工程款可依据彼此的承诺而调节,彼此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合同书工程款調整方式 。

  (3)成本费加酬金。合同书工程款包含费用和酬金两一部分,彼此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成本费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式。

  19.3 可调式价钱计价方式中合同书总价的调节要素包含:

  (1)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相关现行政策转变危害合同书工程款;

  (2)造价管理单位发布的调价;

  (3)一周内非分包人缘故断水、断电、停气导致停产总计超出8钟头;

  (4)彼此订立的其它要素。

  19.4 工程分包人应该在19.3款状况出现后10日内,将调节缘故、额度以书面通知通知项目承包人,承包人确定调节额度后做为增加合同书工程款,与工程项目工程款同期付款。项目承包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不予以确定都不明确提出改动意见,视作已经允许此项调节。

  19.5 分包合同工程款与总包合同相对应一部分工程款无一切连带关系。

  20.工程量清单的确定

  20.1 工程分包人应按保证合同专用型合同条款承诺的時间向项目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清单汇报,项目承包人收到汇报后7日内自主按设计图计量检定或须经技术工程师计量检定。项目承包人在自主计量检定或由技术工程师计量检定前24钟头应通知工程分包人,分包人为因素计量检定给予方便标准并派人参加。工程分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检定,计量结论合理,做为工程项目工程款付款的根据;项目承包人不按承诺时长通知工程分包人,导致工程分包人无法参与计量检定,计量结论失效。

  20.2 项目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分包人汇报后7日内未开展计量检定或因技术工程师的缘故未计量检定的,从第8天起,工程分包人汇报中开裂的工程量清单即视作被确定,做为工程项目工程款付款的根据。

  20.3 工程分包人未按保证合同专用型合同条款承诺的時间向项目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清单汇报,或其所递交的汇报不符项目承包人规定且未做整顿的,项目承包人不予以计量检定。

  20.4 对专业分包人自主超过设计图范畴和因转包人缘故导致返工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承包人不予以计量检定。

  21.合同书总价的付款

  21.1 推行工程预付款的,彼此应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项目承包人向工程分包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时长和金额,动工后按承诺的时长和占比逐次扣回。

  21.2 在确定计量检定结论后10日内,项目承包人应按专门合同条款承诺的时长和方法,向工程分包人付款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按承诺时长项目承包人应退还的订金,与工程进度款(进度款)同期清算。

  21.3 分包合同承诺的设计变更调节的合同协议工程款、合同书总价的调节、理赔的资金或花费及其别的承诺的增加合同书工程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节付款。

  21.4 项目承包人超出承诺的付款的时间不付款工程进度款(订金、进度款),工程分包人可以向项目承包人传出需求支付的通知。

  21.5 项目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承诺付款工程进度款(订金、进度款),造成工程施工难以开展,工程分包人可终止工程施工,由项目承包人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六、设计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工程分包人应依据下列命令,以变更、增选或省去的形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技术工程师依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变动命令。该变动命令由技术工程师做出并经项目承包人确定后通知工程分包人;

  (2)除以上(1)项之外的项目承包人做出的变动命令。

  22.2 工程分包人不实行从发包方或技术工程师处立即接到的没经项目承包人确定的相关工程分包设计变更的命令。如专业分包人立即接到该类变动命令,应该马上通知工程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给予一份该立即命令的影印件。工程项目经理应在24钟头内明确提出有关对该命令的解决意见。

  22.3 工程分包设计变更工程款的确认应依照总包合同的相对应条文执行。工程分包人应在设计变更明确后11天内向型项目承包人明确提出变动分包工程工程款的汇报,经项目承包人确定后调节合同书工程款。

  22.4 工程分包人们在彼此明确变动后11日内不向项目承包人明确提出变动分包工程工程款的汇报,视作此项变动不涉及到合同书总价的变动。

  22.5 项目承包人在接到变动分包工程工程款汇报之日起17日内给予确定,无任何理由贷款逾期未作确定时,视作该汇报已被确定。

  七、竣工验收及清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有竣工验收情况的,工程分包人需向项目承包人给予详细的施工资料及完工验收报告。彼此承诺由工程分包人给予竣工资料的,应在专用型条文内承诺递交日期和张数。

  23.2 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工程分包人给予的完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方开展工程验收,工程分包人应相互配合项目承包人开展工程验收。依据总包合同不用由发包方工程验收的一部分,项目承包人应依照总包合同承诺的竣工验收程序流程自主工程验收。发包方无法依照总包合同立即安排工程验收的,项目承包人应依照总包合同要求的发包方工程验收的限期及程序流程自主机构工程验收,并视作工程分包竣工验收根据。

  23.3 工程分包竣工验收无法根据且属于工程分包人缘故的,工程分包人承担修补相对应缺点并承当对应的产品质量义务。

  23.4 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日期是工程分包人给予完工验收报告之日。必须恢复的,为给予修补后竣工报告之日。

  24.工程结算及转交

  24.1 工程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项目承包人认同后14日内,工程分包人往项目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工程结算汇报及详细的结算资料,彼此依照保证合同协议书承诺的合同协议价及保证合同专用型合同条款承诺的合同协议工程款调节具体内容,开展工程项目工程结算。

  24.2 项目承包人接到工程分包人提交的分包工程工程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开展核查,给与确定或是明确提出确定的改动意见。项目承包人确定工程结算汇报后7天内向型工程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工程结算工程款。工程分包人接到工程结算工程款之日起7日内,将完工工程项目交货项目承包人。

  24.3 承包人接到分包工程工程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无任何理由不付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程款,从第29天起按工程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付款托欠工程项目总价的贷款利息,并承当合同违约责任。

  25.品质质保

  25.1 在包含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工程分包人应按相关要求对分包工程发生的问题开展质保,实际质保义务依照工程分包人和项目承包人在竣工验收以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实行。

  八、毁约、理赔及异议

  26.毁约

  26.1 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视作项目承包人毁约:

  (1)保证合同通用性条文第21.5款提及的项目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承诺付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造成工程施工难以开展;

  (2)保证合同通用性条文第24.3款提及的项目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承诺付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程款;

  (3)项目承包人不执行分包合同责任或不按分包合同承诺履行合同的其它状况。

  26.2 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视作工程分包人毁约:

  (1)保证合同通用性条文第5.3款提及的如工程分包人和承包人或技术工程师产生立即工作联络;

  (2)保证合同通用性条文第12.1款提及的工程分包人将其承揽的工程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保证合同通用性条文第16.2款提及的因转包人缘故不可以依照保证合同协议书承诺的完工日期或项目承包人允许延期的施工期完工的;

  (4)保证合同通用性条文第17.1款提及的因转包人缘故工程施工质量达不上承诺的检测标准;

  (5)工程分包人不执行分包合同责任或不按分包合同承诺履行合同的其它状况。

  26.3 工程分包人违背保证合同很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如工程分包人会有违背分包合同的个人行为,工程分包人应确保项目承包人可免于担负因而毁约导致的施工期耽误、财产损失及依据总包合同项目承包人将承担的一切赔偿金,在这里状况下,项目承包人可从本应付款工程分包人的一切工程款中扣减此笔财产损失及赔偿金,而且不清除选用其他挽救方式 的很有可能。

  27.理赔

  27.1 当一方位另一方明确提出赔偿时,要有就在的理赔原因,且有理赔事情出现时的合理直接证据。

  27.2 项目承包人无法按分包合同的承诺切实履行自身的各类责任或出现不正确及其应由项目承包人负责任的其它状况,导致工程进度拖延和(或)工程分包人不可以立即获得合同书工程款或转包人的别的财产损失,工程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承诺的流程以书面向项目承包人理赔。

  27.3 在工程分包建筑施工全过程中,如专业分包人碰到不好外界标准等依据总包合同可以理赔的状况,工程分包人可依照总包合同承诺的索赔程序根据项目承包人明确提出赔偿规定。在项目承包人接到工程分包人索赔函后21日内给与工程分包人确立的回应,或规定进一步填补理赔原因和直接证据。理赔完成后,项目承包人应将相对应一部分转送工程分包人。分包人应依照总包合同的要求立即向项目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的索赔函,以确保项目承包人可以立即向发包方开展理赔。项目承包人在35日内无法对专业分包人的索赔函给与回应,视作工程分包人的索赔函已经获得准许。

  27.4 项目承包人依据总包合同的承诺向技术工程师提交一切理赔意愿通知或其他材料,规定工程分包人帮助时,工程分包人该就分包工程层面的状况,以书面向承包方传出有关通知或其他材料及其维持并提供同期工程施工纪录,便于项目承包人能遵循总包合同相关理赔的承诺。工程分包人未作紧密配合,促使项目承包人牵涉到分包工程的理赔没获取得成功,则项目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承诺应付款给工程分包人的额度中扣减以上本应取得的理赔账款中适度比率的一部分。

  28.异议

  28.1 项目承包人工程分包人们在合同履行时产生异议,可以调解或是规定相关部门协商。被告方不肯调解、协商或是调解、协商不了的,彼此可以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下列一种方法处理异议:

  (1)彼此达到仲裁条款,向承诺的监察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向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28.2 产生争论后,除非是发生以下状况,彼此应再次合同履行,维持工程分包建筑施工持续,维护好已完工程项目:

  (1)单方面毁约造成合同书确已没法执行,彼此协议书终止工程施工;

  (2)协商规定暂停工程施工,且为彼此接纳;

  (3)仲裁委员会规定暂停工程施工;

  (4)人民法院规定暂停工程施工。

  九、确保、商业保险及贷款担保

  29.确保

  29.1 除应由项目承包人担负的风险性外,工程分包人应确保项目承包人可免于承担在工程分包建筑施工全过程以及修复缺点造成的以下损害、理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赔偿:

  (1)工作人员的死伤;

  (2)分包工程之外的其他资产的损害或危害。

  29.2 项目承包人应确保工程分包人可免于担负与以下事项相关的理赔、起诉、危害赔偿金、诉讼费用、控告费和其他支出:

  (1)按分包合同承诺,执行和进行分包合同及其质保全过程之中所致使的没法规避的对资产的危害;

  (2)因为发包方、项目承包人或其他承包商的情形或疏漏导致的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或危害,或与此相关的理赔、起诉等。

  30.商业保险

  30.1 项目承包人应是运到作业场所内用以分包工程的原材料和待设备安装申请办理商业保险。发包方已经申请办理的商业保险视作项目承包人申请办理的商业保险。

  30.2 工程分包人需要为从业危险作业的员工申请办理意外伤害险,并为工程施工场所内已有员工人身安全和作业工业设备申请办理商业保险,付款保费。

  30.3 保险事故产生时,项目承包人工程分包平均有义务竭尽全力采用必需的对策,避免或是减少损失。

  30.4 实际购买保险信息和有关义务,项目承包人工程分包人们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

  31.贷款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规定项目承包人向工程分包人给予付款贷款担保时,项目承包人应与工程分包人商议合同类型和贷款担保信用额度,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

  31.2 如分包合同规定工程分包人往项目承包人给予工程履约担保时,工程分包人应与项目承包人商议合同类型和贷款担保信用额度,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

  31.3 工程分包人给予的履约担保,不可超出总包合同中项目承包人向发包方给予的履约担保的信用额度。

  十、别的

  32.原材料机器设备供货

  32.1 相关原材料机器设备供货的总数、程序流程及义务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的相关承诺执行。

  32.2 总包合同承诺就分包工程章由发包方供货的原料机器设备,视作项目承包人供货的原料机器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原料机器设备应由工程分包人依照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的承诺购置,并给予产品合格证书明,项目承包人不可特定生产厂家或经销商。

  33.珍贵文物

  33.1 项目承包人依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到工程分包人工程施工场所之内必须保障的珍贵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工程分包人,分包人们在施工过程中应用心维护,必须采用保障措施时,由项目承包人担负所需花费。

  33.2 工程分包人们在其工程施工场所内发觉珍贵文物,应采用保障措施,并依照总包合同承诺的时长和程序流程汇报项目承包人。

  34.不可抗拒

  34.1 不可抗力包含的标准及其事故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对应条文。

  34.2 不可抗力事件产生涉及到工程分包人工程施工场所的,工程分包人应该马上通知项目承包人,在适当的的前提下,快速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竭尽全力减少损失。

  34.3 工程分包人担负自己的工作人员和个人财产的损害。

  34.4 因合同书一方延迟时间合同履行后产生不可抗拒的,不可以免去延迟时间执行方的相对义务。

  35.分包合同消除

  35.1 项目承包人和转包人协商一致,可以消除分包合同。

  35.2 产生保证合同通用性条文21.5款状况,终止工程施工超出28天,项目承包人仍不付款工程进度款(订金、进度款),工程分包人有权利终止合同。

  35.3 如工程分包人再分包或违法分包其承揽的工程项目,项目承包人有权利终止合同。

  35.4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项目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可以终止合同: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书没法执行;

  (2)因一方毁约(包含因发包方缘故导致工程项目被叫停或缓建)造成合同书没法执行。

  35.5 分包合同消除程序流程及其应急处置均按总包合同相对应条文执行。

  35.6 分包合同消除后,不危害彼此在协议中订立的清算协议的法律效力。

  36.合同生效与停止

  36.1 项目承包人工程分包人们在保证合同协议书中承诺合同生效方法。

  36.2 项目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合同履行所有责任,工程结算工程款付款结束,工程分包人往项目承包人交货完工的分包工程后,保证合同自即日起停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停止后,项目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执行通知、帮助、信息保密等责任。

  37.合同书张数

  37.1 保证合同原件2份,具备同样法律效力,由项目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各自储存一份。

  37.2 保证合同团本张数,由彼此依据要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

  38.补充条款

  彼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融合工程项目具体,经协商一致后,可对保证合同通用性条文具体内容明确具体、填补或改动,在保证合同专用型条文内承诺。

  项目承包人(盖公章):_________       工程分包人(盖公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署地址:_________          签署地址: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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