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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所收集的信息均为统计分析期内(1个一季度/本年度内)的合理应聘求职总数和要求总数。
一、供需整体状况
表1 供需整体总数
上一期结转成本 | 今天新增加 | 合 计 | |
要求总数 | |||
应聘求职总数 | |||
求人倍率 |
注:上一期结转成本:上一期备案但仍在有效期限内的供需数据信息
今天新增加:该季度新注册登记的供需数据信息
总计=上一期结转成本 今天新增加
求人倍率=要求总数/应聘求职总数
二、各产业链人力资本要求状况
表2 按产业链分类的要求总数
产 业 | 要求总数 | 所占比例 |
第一产业 | ||
第二产业 | ||
第三产业 | ||
合 计 |
三、领域要求状况
表3 按领域分类的要求总数
行 业 | 要求总数 | 所占比例 |
农、林、牧、水产业 | ||
采掘业 | ||
加工制造业 | ||
电力工程、液化气及水的制造和供货业 | ||
建筑行业 | ||
地质环境勘查业、水利工程管理方法业 | ||
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及邮电通信业 | ||
批发价和零售进出口贸易、饮食业 | ||
金融行业、保险行业 | ||
房地产行业 | ||
社会发展服务行业 | ||
环境卫生、体育运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业 | ||
文化教育、文化创意和广播节目影片电视业 | ||
科研和综合性技术性服务行业 | ||
国家行政机关、执政党行政机关和社团组织 | ||
别的行业 | ||
合 计 |
注:“农、林、牧、水产业”数相当于表2“第一产业”数。
“采掘业”、“加工制造业”、“电力工程、液化气及水的制造和供货业”、“建筑行业”总计受数相当于表2中“第二产业”数。
别的各栏除“别的行业”外总计相当于表2中“第三产业”数。
为维持表2和表3间数据信息均衡,“别的行业”如发生数据信息,各依照表格中各栏(除别的行业外)的真实要求总数所占权重系数分派到各栏,按以上对等原则再统计测算产业链总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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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要求状况
表4 按用人单位特性分类的要求总数
单位类型 | 要求总数 | 所占比例 |
公司 | ||
在其中:(按公司登记注册类型分) | ||
国企 | ||
集体所有制 | ||
民营企业 | ||
控股子公司 | ||
有限责任公司 | ||
外资企业 | ||
港、澳、台企业投资 | ||
别的公司 | ||
工作 | ||
行政机关 | ||
别的 | ||
合 计 |
五、各种岗位供需状况
表5 按岗位分类的供需总数
职业类型 | 劳 动 力 供 求 人 数 比 较 | ||||
要求总数 | 所占比例 | 应聘求职总数 | 所占比例 | 求人倍率 | |
主要负责人 | |||||
专业技术 | |||||
做事工作人员和
相关工作人员 |
|||||
商业服务和
服务行业工作人员 |
|||||
农林牧渔
水利工程生产制造工作人员 |
|||||
生产制造运送
机器设备作业员 |
|||||
其 他 | |||||
无 要 求 | |||||
合 计 |
注:有关发生“无规定”时求人倍率的测算,表格中应聘求职“无规定”一栏如发生数据信息,可依照表中前七栏的真实要求总数分派到各栏(小数位四舍五入),再以要求总数/[应聘求职总数(具体) 权重计算记入数],得到求人倍率。但表中不需反映权重计算分派后的总数,仍只填好具体应聘求职数。
表6 要求超过应聘求职空缺较大的前十个岗位(职业小项)
岗位 | 职业代码 | 劳 动 力 供 求 人 数 比 较 | |||
要求总数 | 应聘求职总数 | 空缺数 | 求人倍率 | ||
表7 要求低于应聘求职空缺较大的前十个岗位(职业小项)
职 业 | 职业代码 | 劳 动 力 供 求 人 数 比 较 | |||
要求总数 | 应聘求职总数 | 空缺数 | 求人倍率 | ||
六、应聘求职人员配备状况
表8 按应聘求职人员类别分类的应聘总数
应聘求职人员类别 | 求职总数 | 所占比例 |
新发展下岗青年人 | ||
学生就业转失业人员 | ||
别的失业人员 | ||
在业工作人员 | ||
下岗工人 | ||
退休人员 | ||
在学工作人员 | ||
别的工作人员 | ||
合 计 |
注:新发展下岗青年人就是指城区注册失业人员中,从没学生就业,现阶段正以一种方法求职工作的工作人员,包含初中、职高学校、技工学校及大中专生大学毕业生中无法入学、参军入伍、被我国统一分配或企业录取及其别的第一次下岗的工作人员;学生就业转失业人员就是指在备案的失业人员中,从学生就业情况变为下岗情况的工作人员.
失业人员=新发展下岗青年人 学生就业转失业人员 别的失业人员
七、招骋、面试标准状况
1.特性
表9 按男女分类的供需总数
胎儿性别 | 劳 动 力 供 求 人 数 比 较 | ||||
要求总数 | 所占比例 | 应聘求职总数 | 所占比例 | 求人倍率 | |
男 | |||||
女 | |||||
无规定 | - - - | - - - | - - - | ||
合 计 |
注:有关发生“无规定”时求人倍率的测算,表格中要求“无规定”一栏如发生数据信息,依照表格中男、女的具体应聘求职总数占比所占权重系数分派到各栏(小数位四舍五入),再以{要求总数(具体) 权重计算记入数}/应聘求职总数,得到求人倍率。但表中不需反映权重计算分派后的男孩和女孩要求总数,仍只填好具体要求总数。下列“年纪”、“学历”、“技术等级”中要求“无规定”栏解决方式 同此表。
2.年纪
表10 按年龄分类的供需总数
年纪 | 劳 动 力 供 求 人 数 比 较 | ||||
要求总数 | 所占比例 | 应聘求职总数 | 所占比例 | 求人倍率 | |
16-24岁 | |||||
25-34岁 | |||||
35-44岁 | |||||
45岁以上 | |||||
无规定 | |||||
合 计 |
注:16-24岁组总数指的是满16岁而没满25岁的总数,例如1975年1月1日出世的人口数量,在2000年1月1日前均应记入16-24岁组。
发生以前年度分类的需要时,手工制作统计分析可依照采用均分到所超越的分类中,被除数依照“就低不就高”逐一加到分类中,也可选用“胎儿性别”中“无规定”的解决办法。依照要求所跨年龄段每组具体应聘求职总数占比各自权重计算后(小数位四舍五入),再以“[要求总数(具体) 权重计算记入数]/应聘求职总数”,得到求人倍率。但表中不需反映权重计算分派后的要求总数,仍只填好具体总数。
3.学历
表11 按文化程度分类的供需总数
学历 | 劳 动 力 供 求 人 数 比 较 | |||||
要求总数 | 所占比例 | 应聘求职总数 | 应聘求职总数 | 求人倍率 | ||
中学及下列 | ||||||
高 中 |
普 高 | |||||
职高学校 | ||||||
技 校 | ||||||
中 专 | ||||||
小 计 | ||||||
大 专 | ||||||
大 学 | ||||||
研究生以上 | ||||||
无规定 | ||||||
合 计 |
注:普通高中含普高、职高学校、技工学校和中专学校。
4.技术等级或技术职称
表12 按技术等级分类的供需总数
技术等级 | 劳 动 力 供 求 人 数 比 较 | ||||
要求总数 | 所占比例 | 应聘求职总数 | 所占比例 | 求人倍率 | |
职业资格证书五级
(初中级专业技能) |
|||||
职业资格证书四级
(初级专业技能) |
|||||
职业资格证书三级
(高端专业技能) |
|||||
职业资格证书二级
(技 师) |
|||||
职业资格一级
(高级技师) |
|||||
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 |||||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 |||||
高端专业技术职称 | |||||
无技术等级或技术职称 | |||||
无 要 求 | |||||
合 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