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的程序、细则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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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公证的程序

  1.申请办理: 遗书人办理遗产公证理应亲自到公证机关提交申请。遗书人亲自到公证处公证有艰难的,可以书面形式或是书面方式要求有管辖的公证机关分派公证员到其居所或是临时性场所申请办理。

  2.审理:

  针对属于本公证机关所管,并合乎前条要求的申请办理,公证机关理应审理。

  3.核查:

  公证机关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开展核查,并重点核查遗书人的真实身份及法律行为是不是真正、有没有受威逼或是受蒙骗等状况。

  4.出示公证书

  遗嘱公证起效后,与承继利益有关的工作人员有确凿证据证实遗嘱公证一部分违反规定的,公证机关理应给予核查;经调查核实,遗嘱公证一部分內容确属违反规定的,公证机关理应撤消对遗嘱公证中违反规定一部分的公正证实。

  执行细则

  第一条 为标准遗嘱公证程序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我国公正试行条例》等相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遗书是遗嘱人去世前在法律法规容许的范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方法处罚其财产或是解决别的事务管理,并在其身亡时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证实遗书人开设遗书个人行为真正、合理合法的主题活动。经公证处公证证实的遗书为遗嘱公证。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书人居住地或是遗书个人行为案发地公证机关所管。

  第五条 遗书人办理遗产公证理应亲自到公证机关提交申请。

  遗书人亲自到公证处公证有艰难的,可以书面形式或是书面方式要求有管辖的公证机关分派公证员到其居所或是临时性场所申请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理应由两位侦查人员一同申请办理,由在其中一名公证人员在公证书上落款。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人员申请办理时,理应有一名证明人到场,见证者理应在遗书和询问笔录上签字。见证者、遗书代书人适用《我国法定继承>>第十八条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书人理应填好公正申请表格,并递交以下有效证件和原材料:

  (一)身份证件或是别的身份证证件;

  (二)遗书涉及到的房产、代步工具或是别的有产权年限凭据的财物的房屋产权证明;

  (三)公证员觉得理应递交的其它原材料。

  遗书人填好申请表格确实有艰难的,可由公证员委托填好,遗书人应该在申请单上签字。

  第八条 针对属于本公证机关所管,并合乎前条要求的申请办理,公证机关理应审理。针对不符前述規定的申请办理,公证机关理应在三日内做出不予以审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 公证员具备《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要求情况的,理应自主逃避,遗书人有权利申请办理公证员逃避。

  第十条 公证员理应向遗书人解读在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相关遗书和中国公民资产处罚权力的要求,及其遗嘱公证的实际意义和法律法规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公证机关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开展核查,并重点核查遗书人的真实身份及法律行为是不是真正、有没有受威逼或是受蒙骗等状况。

  第十二条 公证员了解遗书人,除见证者、翻译员外,别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可到场。公证员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制做谈话笔录。谈话笔录理应主要纪录以下內容:

  (一)遗书人的身体情况、精神实质情况;遗书人系老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症受伤人的,还理应纪录其对物体的鉴别、反应能力;

  (二)遗书人家庭主要成员状况,包含其另一半、儿女、爸爸妈妈及和它一起日常生活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书所处罚资产的状况,是不是属于遗书人个人财产,之前是不是曾以遗书或是遗赠扶养协议等方法开展过处罚,有没有已开设贷款担保、已被封查、扣留等限定使用权的状况;

  (四)遗书人所供应的遗书或是遗书文稿的生成时长、地址和全过程,是自书或是代书,是不是自己的真正意向,有没有改动、填补,对财产的处罚是不是附带标准;代书人的状况,遗书或是遗书文稿上的签字、盖公章或是指印是不是其自己所为;

  (五)遗书人未给予遗书或是遗书文稿的,理应详尽纪录其处罚财产的法律行为;

  (六)是不是特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员觉得理应了解的其它內容。

  谈话笔录理应现场向遗书人诵读或是由遗书人阅读文章,遗书人情况属实后,遗书人、公证员、见证者理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遗书理应包含以下几点:

  (一)遗书人的名字、胎儿性别、出世日期、家庭住址;

  (二)遗书处罚的资产情况(名字、总数、所在城市点及其是不是一共有、质押等);

  (三)对资产和别的事情的主要解决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理应注明原告的名字、胎儿性别、年纪、家庭住址等;

  (五)遗书制做的日期及其遗书人的签字。

  遗书中一般不可有与处罚资产及解决身亡后事项不相干的其它內容。

  第十四条 遗书人给予的遗书,无改动、填补的,遗书人应该在公证员眼前确定遗书內容、签字及签定日期确实。

  遗书人给予的遗书或是遗书文稿,有改动、填补的,经梳理誊清后,理应交遗书人核查,并由其签字。

  遗书人未给予遗书或是遗书文稿的,公证员可以依据遗书人的意思表明委托拟定遗书。公证员代拟的遗书,理应交遗书人核查,并由其签字。

  以上状况理应记人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 2个以上的遗书人申办一同遗嘱公证的,公证机关理应正确引导她们各自开设遗书。

  遗嘱人坚持不懈申办一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书中理应确立遗书变动、撤消及起效的标准。

  第十六条 公证员发觉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证员在与遗书人交谈时理应音频或是录影;

  (一)遗书人年老体衰;

  (二)遗书人为因素危重症受伤人;

  (三)遗书人为因素聋、哑、视障;

  (四)遗书人为因素间歇性精神病病人、智障者。

  第十七条 针对满足以下情况的,公证机关理应出示公证书:

  (一)遗书人真实身份确实,具备彻底民事行为;

  (二)遗书人法律行为真正;

  (三)遗书人证实或是确保所处理的资产是其财产;

  (四)遗书內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內容完备,文本描述精确,签字、制做日期齐备;

  (五)办理证件程序流程符合要求。

  不符前述要求情况的,理应回绝公正。

  第十八条 遗嘱公证选用打印出方式。遗书人依据遗属书稿核查后,理应在印刷的遗嘱公证上签字。

  遗书人不容易签字或是签字有艰难的,可以盖公章方法替代在申请表格、询问笔录和遗书上的签字;遗书人既不可以签名又无图章的,理应以按手印方法替代签字或是盖公章。

  有前述要求情况的,公证员理应在询问笔录中标明。以按手印替代签字或是公章的,公证员理应获取遗书人所有的指纹识别归档。

  第十九条 公证机关审核人准许遗书公证书以前,遗书人死亡或是缺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机关理应停止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遗书人给予或是公证员代书、拍摄的遗书,合乎代书遗嘱标准或是经筹办公证员印证合乎自书、音频、口头遗嘱标准的,公证机关可以将该遗书发送给遗书收益人,并将其影印件存人停止公正的档案资料。

  公证机关审核人准许以后,遗书人死亡或是缺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机关理应进行遗嘱公证的制做。遗书人没法在印刷的遗嘱公证上签字的,可依合乎第十七条要求的遗书书稿的影印件制做遗嘱公证,遗书书稿留公证机关归档。

  第二十条 公证机关可依据《我国公正试行条例》要求存放遗嘱公证或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音频遗书;也可依据惯例存放密封性遗书。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理应列入秘卷储存。遗书人死亡后,变为一般卷储存。

  遗嘱公证起效前,遗书档案资料不可对外开放阅览,公证员亦不得对外开放透露遗书內容。

  第二十二条 遗嘱公证起效前,非经遗书人申请办理并执行公正程序流程,不可撤消或变动遗嘱公证。

  遗书人申请办理撤回或变动遗嘱公证的程序流程适用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遗嘱公证起效后,与承继利益有关的工作人员有确凿证据证实遗嘱公证一部分违反规定的,公证机关理应给予核查;经调查核实,遗嘱公证一部分內容确属违反规定的,公证机关理应撤消对遗嘱公证中违反规定一部分的公正证实。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员过失导致错证的,公证机关理应承当承担责任。相关公正赔付的要求,再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门表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公正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一、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存放财产、确定遗书法律效力

  (一)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每一件收费标准150—200元。

  (二)存放财产,由彼此商议收费标准。

  (三)确定遗书法律效力,每一件收费标准200—300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门有关调节公正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三)证实遗产继承,赠予和遗嘱继承,接纳益额的2%扣除,最少扣除200元。

  公正服务项目提前准备原材料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书人需到遗书人居住地或是遗书个人行为案发地公证机关提交申请。

  遗书人办理遗产公证理应亲自到公证机关提交申请。亲自到公证处公证有艰难的,可以书面形式或是书面方式要求有管辖的公证机关分派公证员到其居所或是临时性场所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书人理应填好公正申请表格,并递交以下有效证件和原材料:

  1.身份证件或是别的身份证证件;

  2.遗书涉及到的房产、代步工具或是别的有产权年限凭据的财物的房屋产权证明;

  3.公证员觉得理应递交的其它原材料。

  遗书人填好申请表格确实有艰难的,可由公证员委托填好,遗书人应该在申请单上签字。

  遗嘱公证理应留意什么事宜

  答:遗嘱公证理应由两位侦查人员一同申请办理,由在其中一名公证人员在公证书上落款。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人员申请办理时,理应有一名证明人到场,见证者理应在遗书和询问笔录上签字。

  见证者、遗书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要求。

  公证机关理应怎样审理申请办理

  答:针对属于本公证机关所管,并合乎前条要求的申请办理,公证机关理应审理。

  针对不符前述規定的申请办理,公证机关理应在三日内做出不予以审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公证员具备什么情况,理应自主逃避

  答:公证员具备《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要求情况的,理应自主逃避,遗书人有权利申请办理公证员逃避。

  (一)是本公正事宜的双方或是双方的直系亲属;

  (二)与本公正事宜有利益关系;

  (三)与本公正事宜的被告方有别的关联,很有可能危害恰当办理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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