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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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金某等三人与胡某等三人于二o一二年十月,合伙成立一个土特产经销部,每人出资十万元。二o一三年底,金某等三人与胡某等三人签订协议一份,其主要内容为:金某等三人经营管理经销部,胡某等三人的出资以借款方式留在经销部,经销部按每月二分支付利息(每年年底支付),借款期限为十年,最后一年年底将本息全部偿还。时至今年十月,胡某因突发心脏病死亡,金某等以胡某已死亡为由,通知其妻子及子女领回其出资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从此脱离与经销部全部关系。胡某家人表示拒绝,认为合同期限十年,不可因为胡某死亡而不履行协议,双方僵持不下,由此引出下列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因胡某死亡,该借款合同随之而终止,该十万元款应该按照实际其生前为限,计算利息连同本金退还其家属;

  第二种意见:该十万元是借款,继承人可以依法享有继承权,借款人没有理由提出请求提前还款。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本案所涉及的《协议》,实际是一份双重协议,包括退伙与借款协议,合伙人在退伙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退伙,又直接转向民间借贷关系,虽然协议中,写明由金某等三人经营管理,没有写明双方解除合伙关系 ,但是,“胡某等三人的出资以借款方式留在经销部,经销部按每月二分支付利息……”里行间,表明双方一致意见由合伙关系转化到借贷关系的条件成立。退伙方对经销部生意今后无论如何火红,不再抱有任何“奢望”,反之,经销部(金某等)无论如何亏损,而不可亏待胡某三人(还债)。

  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现实生活当中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债务人的提前清偿行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具体到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提前向贷款人归还借款的,通常既不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又有利于资金的及时回笼和流通。事实上,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行为,往往是借款人放弃了自己的期限利益。往往民间存在两种借贷情形,一种是处于个人情感而无经济利益的借款,另一种是投资方式的借贷,当然二者兼具的也大有存在。因此,借款人提前还款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贷款人不得拒绝受领。

  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如果对于还款期限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办法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借款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借款人提前还贷的情况并不多见。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以及带投资性质《民间借贷》合同中,随着按揭贷款、融资借贷等利益性行为的推广和普及,由于这类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普遍比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随着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而要求提前还款的现象可能会比较多。

  另外,借款人以出借人死亡为由,作为解除该借款协议之理由,也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同时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合同的主体消灭了,合同自然终止,这是法定的终止原因,但是公民作为合同的主体,虽然自然人死亡了,但是法定继承人只要不放弃继承权,就有权继承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转让的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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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乙方:

  丙方:

  协议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截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以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的债权,享有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____ ___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 ____万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关于债权及股票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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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债权及股票附负担义务赠与。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第二条记载债权及股票赠与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合同负担义务受赠。

  第二条 赠与标的物一、债权:

  (1)债务人:_______________

  (2)债权额人民币__________万_____ 仟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_____ 分_____厘。

  (4)清偿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项债权包括该债权附随的一切权利在内为赠与。

  二、股票:

  (1)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

  (2)面额人民币__________仟_____佰元股票__________张。

  (3)股票号 :____________________前项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内为赠与。

  第三条 甲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时,将前条所列债权及股票的权利全部即移转与乙方取得收益。

  第四条 甲方与债务人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所订立的金钱借贷合同,及有关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股票 _____张,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执完毕。

  第五条 甲方保证赠与标的债权尚有效存在,而以该债务人_____元抵销或减轻及债的消灭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无讹。

  第六条 本赠与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负责将债权赠与要旨以认证通知债务人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对于股票的赠与,于本契约成立后,亦应负责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过户手续。

  第八条 乙方受赠甲方本赠与标的财产后,如甲方逝世时,乙方应负担其丧葬费的义务。

  第九条 乙方违反前条义务时,甲方的继承人可撤销赠与,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借款债权人死亡,借款合同就可以解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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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读小案情】

  金某等三人与胡某等三人于二o一二年十月,合伙成立一个土特产经销部,每人出资十万元。二o一三年底,金某等三人与胡某等三人签订协议一份,其主要内容为:金某等三人经营管理经销部,胡某等三人的出资以借款方式留在经销部,经销部按每月二分支付利息(每年年底支付),借款期限为十年,最后一年年底将本息全部偿还。时至今年十月,胡某突因发心脏病死亡,金某等以胡某已死亡为由,通知其妻子及子女领回其出资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从此脱离与经销部全部关系。胡某家人表示拒绝,认为合同期限十年,不可因为胡某死亡而不履行协议,双方僵持不下,由此引出下列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因胡某死亡,该借款合同随之而终止,该十万元款应该按照实际其生前为限,计算利息连同本金退还其家属;

  第二种意见:该十万元是借款,继承人可以依法享有继承权,借款人没有理由提出请求提前还款。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本案所涉及的《协议》,实际是一份双重协议,包括退伙与借款协议,合伙人在退伙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退伙,又直接转向民间借贷关系,虽然协议中,写明由金某等三人经营管理,没有写明双方解除合伙关系

  ,但是,“胡某等三人的出资以借款方式留在经销部,经销部按每月二分支付利息……”里行间,表明双方一致意见由合伙关系转化到借贷关系的条件成立。退伙方对经销部生意今后无论如何火红,不再抱有任何“奢望”,反之,经销部(金某等)无论如何亏损,而不可亏待胡某三人(还债)。

  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现实生活当中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债务人的提前清偿行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具体到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提前向贷款人归还借款的,通常既不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又有利于资金的及时回笼和流通。事实上,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行为,往往是借款人放弃了自己的期限利益。往往民间存在两种借贷情形,一种是处于个人情感而无经济利益的借款,另一种是投资方式的借贷,当然二者兼具的也大有存在。因此,借款人提前还款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贷款人不得拒绝受领。

  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如果对于还款期限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办法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借款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借款人提前还贷的情况并不多见。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以及带投资性质《民间借贷》合同中,随着按揭贷款、融资借贷等利益性行为的推广和普及,由于这类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普遍比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随着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而要求提前还款的现象可能会比较多。

  另外,借款人以出借人死亡为由,作为解除该借款协议之理由,也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同时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合同的主体消灭了,合同自然终止,这是法定的终止原因,但是公民作为合同的主体,虽然自然人死亡了,但是法定继承人只要不放弃继承权,就有权继承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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