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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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是免费范文网网我给我们梳理搜集的辩护意见书,具体内容仅作参考。

辩护意见书1

  尊重的法官、审判员:

  某法律事务所依规接纳此案被告邸某之直系亲属的授权委托,经分派并征求被告的允许,我来出任此案被告邸某的辩护律师,依规到庭执行职位。在开庭审判以前,本辩护律师用心阅读文章了xx市人民法院任检刑诉字(98)第149号民事起诉书,查看了此案的相关原材料,见面了被告,并对相关客观事实开展了调研。在法院案件审理环节又征求了各被告的阐述,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此案有一定的掌握。最先我答应以上几个辩护律师的意见,我觉得:xx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书客观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被告邸某并没有组成争夺枪支罪。现就此案的客观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发布如下所示辩解意见,烦请仲裁庭决议:

  一、有关该案的客观事实:

  被告邸某和别的七位被告一样,全是七间房乡群众且全是半文盲。八名乡村妇女夺枪,这案子比较新奇,八名女性居然敢争夺公安民警佩戴的枪械,真可以说色胆包天,那麼,八名女性为什么要夺枪呢?这儿存有一定的要素特别注意:

  1、在无垠的白洋淀湖岸,是一个清静的村子,在这儿曾出现过多起持枪抢劫案,尤其是在八名女性夺枪以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节前夜,持械匪徒打劫了此案被告邸某的哥嫂王凤洲。可以说,这起打劫吃惊了全村人,群众们都很担心,不由自主当心备增。这是一个要素。

  2、此案是由八个女性与公安民警发生了误解而造成来的。x年5月15日晚7时30分上下,一辆车牌为京车辆停在了白洋淀的堤坝上,从车内走下来几位路人,她们身穿便装,起先探听董社安居的家庭住址,即而又让被告李小仙上堤坝,当李小仙让她们下来时,因为彼此声线都非常大,招来了许多群众,来人并没有客客气气地展示有效证件,也未注明来意。彼此在嘴角当中,法警史配枪无意之间坦露出去,这便打开了此案八女夺枪的帷幕。为什么说八名女性与法警发生了误解呢?非常简单:

  第一、在曾出现过持枪抢劫的事情;

  第二、xx市七间房乡公安局的公安民警扰乱公共秩序为什么应用北京牌照的车辆?这显然给居民们导致了假象,造成了猜疑;

  第三、群众与公安民警不认识,法警们又身穿便装而且并没有出示相关证件,都没有表明来意,群众们如何判断它们是警员呢?

  根据以上缘故,产生误解是难以避免的。

  3、被告邸某当日已经家里干家务,听见外边争执,不知道发生什么事事了,当她出去时刚正不阿有些人喊:“他要拔枪打架,快夺他的枪。”因为在春节前夜自身的哥嫂被持械匪徒打劫过,因而被告邸某不顾一切地往起挤,其目标是担心用枪伤了人,可是她2次拥堵上来,2次被挤出。依照她自身得话说:“我只是向前漆糊了漆糊,第一次上来还被挤出了,我歇了一会儿,也向前漆糊就听到有人说枪夺过来了。”这一点可以说被告在夺枪全过程中仅仅“帮帮忙”罢了。枪夺过来后,她即回家了干自个的家务活。

  4、在八女夺枪全过程中,场景们王郎、王国平马上通电话警报,这还可以证实此次夺枪是一场误解。

  5、枪夺过来之后,镇村干部来啦,当她们讲出持械人是警员时,被告等并没有做出一切抵抗,随后将枪械归还了镇村干部,请她们转交到了公安民警。

  以上便是此案的客观事实。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要求,公安民警在实行职位时,理应出示相关证件(第9条、第23条)。而此案的公安民警并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八名女性在搞不清来人的真实身份时,夺了法警的枪,获知后直接将枪交了出去,其初心并没有故意据为己有的目地。事实上彻底是一场误解,也就是刚刚有的辩护律师常说的,八名被告的行为表现是假想防卫。

  二、被告邸某并没有犯争夺枪支罪:

  在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争夺枪支罪,就是指故意争夺别人配置枪械的个人行为。主观性要素是故意,什么叫故意?刑法学上的犯罪故意,就是指明知道自身的手段会产生伤害社會的结论,而且期待或是纵容这类效果产生的心态。换句话说,违法犯罪的故意必须2个标准:

  第一、侵权人明知道自身的个人行为可能产生伤害社會的结论;

  第二、侵权人对自身的个人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结论,是怀着期待它产生或是纵容它产生的心态。换句话说,这一伤害效果的产生,是侵权人根据自身一系列个人行为所期待做到的目地。一切故意犯罪,都需要另外具有以上两种标准,假如缺乏这其中任意一个标准,都无法评定是故意犯罪。

  从此案的情形看来,本辩护律师搞不清在被告席上的八名女性争夺枪械是为了什么目地?从法院案件审理看来,他们想据为己有吗?并不是。他们即然不愿据为己有,抢枪干什么呢?包含被告邸某以内的八名女性抢枪的目地,便是怕持械人买枪伤人,他们要夺枪是为了更好地不致伤。他们主观性上不会有故意,是一种幻想的防御,他们压根也不会意识到他们的手段会产生伤害社會的结论。因此,本辩护律师觉得,因为缺乏主观性要素,被告邸某等八名女性不可以组成争夺枪支罪。尤其是被告邸某好似我前边所讲的,她从自己家出去的比较晚,对前边产生的事未搞清楚,在夺枪的历程中,仅仅“帮帮忙”把枪夺过来罢了,以后她便回家,这更不可以确定她犯了争夺枪支罪。

  最终,我只想就此案的原因谈一点观点:此案的原因应上溯到当日早上的缴税,税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蛮横无理心态,激发了群众们的恼怒,也即发生了一场纠纷案件。到夜里公安民警来村内调研,群众们未知她们的实情,产生误解。党的xx大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这也是完全的正确的。如果我们的国家公职人员都依法执政、依法办事,就不可能产生这一场误解。恰好是因为法警不依法办事,不衣着,不出示相关证件,欺诈人民群众,把可怜的八名女性推上去了被告席,这与法在哪?

  大家的工作员应当想起,大家手里的职权是法律法规给予人们的、是广大群众给的,大家理应作到一心一意服务于人民,与广大群众始终保持紧密的联络,我坚信如果大家贴近人民群众,贴心人民群众,一心一意服务于人民,严苛依法执政,依法办事,大家的广大群众就一定会适用大家工作中的。

  以上是本辩护律师的辩解意见,烦请仲裁庭决议决定!

辩护意见书2

  法官、审判员:

  受xx市xx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特定,法律事务所分派我出任被告王辩护律师。根据查找有关案件材料材料及法庭调查,发布如下所示辩解意见:

  一、被告具备从宽或可减轻处分的法律规定剧情

  根据侦察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被告王出生于x年7月17日,在x年2月份执行违法犯罪时,尚不满意十八岁,系未成年。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意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犯罪,理应从宽或是减少惩罚”的要求,理应对王从宽或是减少惩罚。

  二、被告具备从宽或可减轻处分的先行判决剧情

  其一、被告王无违法犯罪案底属于初犯。

  其二、被告认罪态度优良,具备悔过主要表现。

  被告王在抓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的所有案情,无翻案主要表现,认罪态度、悔过态度好,想要接纳惩罚,悔过自新。恳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判罪定罪量刑时给予综合考虑与采取。

  其三、被告主观性恶变较小。

  被告王一直遵规守纪,并没有作出过违法违纪个人行为。在此案中系一时冲动,根据判卷看得出,在推行违法犯罪中,共同犯罪高授意被告推行违法犯罪,那时候被告王因担心不敢去,还回家过,共同犯罪高骂了他一句,使他去抢。因而主观性上的恶变并不大,受人授意,被别人逼迫。

  其四、从此案客观事实和剧情看,被告王违法犯罪剧情相对性轻度,危害不大。

  被告在执行打劫的历程中,主要是采用了危害的方式,并并没有严重危害受害人的生命安全。根据判卷,法庭调查,那时候因被告担心他人发觉,就对受害人讲了“你别说话”应当。抢包时易用劲很大,被告才倒在地面上。从对受害人的了解中,还可以看得出非法手段不显著,都不比较严重,剧情轻度,并没有对受害者导致人体上的损害。

  三、依据中国对未成年维护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法律条文,对被告王理应推行防止和教学为主导的标准。

  对未成年人犯罪推行防止和教学为主导的标准,是国内的一贯方针。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要求:“对犯罪行为的未成年,推行文化教育、影响、拯救的战略方针、坚持不懈文化教育为主导、处罚辅助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为恰当案件审理未成年刑事案,落实“文化教育为主导,处罚辅助”的标准,与此同时依据刑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青少年犯罪分子适用酷刑,理应综合考虑是不是有益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教学和纠正。由此可见,对未成年犯的刑事处分能轻则轻,可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下降对未成年犯限定人身自由权的水平,是在我国对未成年犯审理的一项主要标准。坚信被告王自己已经深刻认识到其方式的社會不良影响,因而,特要求人民法院以反映处罚与教学紧密结合,与此同时主要以教学为主导,处罚辅助的标准,依规从宽或缓解被判被告王,促使被告王资金投入到时代中去,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四、有关被告王违法犯罪的缘故,是个错综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自己负一定义务外,社会发展、院校与家庭也是有无法推脱的义务。

  被告王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念书,,x年之后也不念书。被告无法接纳较好的文化教育,促使其认知及辨别工作能力较弱。爸爸坐牢,妈妈在家里种地,欠缺亲子教育,再加上法律法规的缺乏,他非常容易受欠佳条件的不良影响而踏入今日的这一步。社会发展、院校、家中都是有一定的义务。大家司法部门,也应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一个痛改前非的机遇。因而,要求法院酌情考虑给予从宽或可减轻惩罚。

  总的来说,被告王在这里起犯罪行为中是第一次违法犯罪,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主观性恶变较小,违法犯罪剧情相对性轻度,危害不大。被告抓捕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挑明交代案情,有悔过主要表现。依据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着以教学为主导,处罚辅助的标准,要求法院对被告给予缓解惩罚。

  以上辩解意见谨供仲裁庭考虑到与采取。

  辩护律师:金

辩护意见书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辅民法律事务所接纳嫌疑人爸爸的授权委托,并且经过其自己允许,分派我出任嫌疑人辩护律师。x年12月29日,我已向该院递交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受托人签定的受权委托书,并打印一份四东公刑诉字()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局提起诉讼意见书》。12月30日到双辽市拘留所见面了嫌疑人,向其了解了案件,征求了嫌疑人的辩驳。为维护保养嫌疑人合法权利,执行辩护律师岗位职责,帮助公诉案件行政机关恰当法律适用,现依据此案客观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要求,明确提出下列意见,供公诉案件行政机关参照。

  辩护律师觉得:侦察行政机关评定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并将其列在提起诉讼意见书里的第一是不正确的,应列在提起诉讼意见书里的第四位。

  四东公刑诉字()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局提起诉讼意见书》中注明,嫌疑人等人,有分人合,依次计八次,持械逼住更夫,夺走建筑钢筋掐子、电动机、直流焊机、自动切割机等物,将以上物件卖出后脏款被放纵。经辩护律师见面违法犯罪嫌犯罪嫌疑人掌握到,其一共参与2次偷盗,第一次到了盗窃地址后才知道要偷盗,自身担心贪义务并没有下了车。第二次其明知道去偷盗自身积极跟随来到,此次都没有下了车,或是在车内等侯,他只了解别人进到施工现场去偷了,里边产生的一切他并不了解,他与转换为打劫的几个嫌疑人的特性是不一样的。他的主观性故意是偷盗,而别的几个嫌疑人为了更好地抵触追捕而以暴力行为相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5条的規定判罪惩罚,即已转换成了抢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要求,共同犯罪就是指2人以上一同故意犯罪。嫌疑人只在偷盗层面与其它几个违法犯罪行为人会有一同的故意,应选用一部分违法犯罪一起说,也就是在偷盗手段的范畴内是共同犯罪,别的嫌疑人的打劫个人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主观性上无打劫的故意,客观性上并没有执行打劫个人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不应该负法律责任,这一点侦察行政机关定其因涉嫌诈骗罪是精确的,辩护律师对于此事表述赞成。但在提起诉讼意见书里将嫌疑人列在第一位,辩护律师对于此事有不一样看法,由于诈骗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侵害财产权,其主观性恶变小,客观性上并没有执行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个人行为,而抢夺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侵害财产权又侵害人身自由权,其主观性恶变大,定罪量刑上应比诈骗罪要重,因此,辩护律师觉得提起诉讼意见书将嫌疑人列在第一位是不正确的,应列在提起诉讼意见书里的第四位。

  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要求明确提出辩解意见,望人民法院移送起诉时给予关注并给与考虑到。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辅民法律事务所 苑海森刑事辩护律师

  x年1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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