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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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标准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xx年1月20日江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大会第二次调整,下边是详尽具体内容。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6月16日江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大会根据 1995年6月30日江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大会第一次修定1997年6月20日江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大会第二次修定 20xx年7月29日江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大会第三次修定 20xx年3月27日江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大会第四次修定 20xx年1月16日江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大会第一调整 20xx年1月20日江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大会第二次调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提升人口结构,提高人口质量,完成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网络资源、自然环境的共享发展,实行计划生育,维护保养中国公民合法权利,推动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依据《我国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法》和别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融合省内具体,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户口或是定居在省内行政区内的公民、省内行政区内的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理应遵循本条例。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我国基本国策。中国公民有合理合法生孕的支配权,也是有依规推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夫妇彼此在推行计划生育中承担一同的义务。中国公民推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维护。

  倡导一对夫妻生孕2个儿女。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条例要求情况的,可以规定分配再生肓儿女。

  夫妇有一方为别的省、自治州、市辖区户口的,省内有关再生肓儿女的要求与别的省、自治州、市辖区不一致的,依照有益于双方的标准适用。

  第四条 进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理应坚持不懈与发展经济、协助人民群众劳动致富、基本建设精神文明和谐家庭紧密结合,坚持不懈与提升女性受教学和就业岗位、提高女性身心健康、提升妇女地位紧密结合。

  进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理应借助主题教育、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不断完善奖赏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条 各个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实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上理应依法执政,规范执法行为,不可侵害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

  从业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工作人员依规扰乱公共秩序受国家法律维护。

  第六条 各个政府理应将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区级部门预算,并逐渐提升资金投入,确保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切正常进行。

  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截流、乱扣、侵吞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经费预算。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贫困山区进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理应给与关键帮扶。

  激励社团组织、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本人为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给予捐赠。

  第七条 公会、团委、妇女联合会和计划生育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理应帮助市人民政府进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

  第二章 生孕调整

  第八条 推行生育登记服务项目规章制度和再生孕审核规章制度。

  生孕第一个儿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妇,孕妇分娩前凭结婚证书、户口本、身份证件,到夫妇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备案,领到《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有完全免费基本上新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接纳生殖保健服务项目。

  合乎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要求申请办理再生孩子的,凭夫妇彼此结婚证书、户口本、身份证件和生孕申请表格等有关原材料,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城镇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审批,报县市级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准许后,领到《生育证》。

  第九条 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妇,在领到《生育证》后,可以再生孕一胎:

  (一)已生育2个儿女的夫妇,其儿女致死的;

  (二)已生孕2个儿女的夫妇,其儿女经设区的市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开设的技术鉴定机构诊断身患非遗传性残废,不可以发展为正常的人力资本的;

  (三)二婚(没有再婚)前已生孕一个儿女且结婚后又生孕一个儿女的,或是二婚(没有再婚)前已合理合法生孕2个以上儿女的;

  (四)夫妇结婚后满五年未孕期生孕,经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规定的诊疗、健康保健组织评定一方患不孕症或是不孕不育症,依规收留一个孩子后又生孕一个儿女的或是依规收留了两个孩子的。

  前述要求以外的其它情况申请办理生孕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国家及其省内相关要求准许并公示公告。

  第十条 合乎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要求申请办理再生孩子的,发证机构理应在接到申请表格等有关原材料生效日十个工作日之内申请办理结束。

  合乎本条例第九条要求可再生孩子的夫妇,因为发证机构的耽误未获得《生育证》,但已经受孕的,发证机构理应在其孕妇分娩前为其补领《生育证》。

  申请办理生育登记业务和《生育证》不可扣除任何的花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批准的诊疗、健康保健组织理应进行产前诊断和产前检查工作中,防止或是降低高危儿产生,提升出生婴儿身心健康水准;对产前检查胎宝宝身患比较严重遗传疾病或是比较严重问题的孕妈妈,理应明确提出终止怀孕的医药学提议。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批准的诊疗、健康保健组织对夫妇一方查验后诊断其身患临床上觉得不适合生孕病症的,理应明确提出贯彻落实避孕措施避孕对策的医药学提议;对已孕期的,理应明确提出终止怀孕的医药学提议。

  生孕过经医药学评定属非遗传性残废宝宝的,再度怀孕前,夫妇彼此应当相关要求到诊疗、健康保健组织接纳优生优育具体指导和优生优育检验。

  第十二条 严禁一切个人和单位采用技术对宝宝开展鉴定胎儿性别。可是,对猜疑胎宝宝很有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它病症,医药学上确实有必须开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规定的诊疗、健康保健组织开具证实,并经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准许,到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规定的诊疗、健康保健组织开展鉴定胎儿性别。

  诊疗、健康保健组织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组织理应创建对孕妈妈的B型彩超检查和别的可以鉴定胎儿性别的工艺查验的注册规章制度,备案查验缘故及查验结论等事宜,并由两位以上医护人员或是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工作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

  诊疗、健康保健组织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组织有责任向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给予前述規定的相关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 严禁非临床必须的胎儿性别可选择性引产手术。合乎本条例要求的生孕标准的夫妇怀孕之后,开展非医药学缘故胎儿性别可选择性引产手术的,不会再为其分配生孕指标值,再生孩子的视作计外生孕。

  第十四条 严禁一切个人和单位机构、详细介绍怀孕女性开展非临床必须的鉴定胎儿性别或是可选择性其他人力引产手术治疗。

  省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及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管机构理应各自制订对于应用相关方式方法开展鉴定胎儿性别、人力引产手术治疗、终止怀孕药物的管理制度,并定时机构查验。

  第十五条 适龄夫妇独立挑选计划生育避孕措施避孕对策,防止和降低非意愿怀孕。

  各个政府理应发挥特长,确保中国公民知情人挑选安全性、合理、适合的避孕措施避孕对策。实施避孕措施节育手术,理应确保受术者的安全性。

  计外孕期的,理应在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工作人员引导下贯彻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合乎本条例要求的生孕标准,拟推行中后期以上(怀孕十四周以上)非临床必须的引产手术治疗的,应当我国和省相关要求经市级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准许,并获得对应的证实。

  第三章 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咨询、优生优育管理方法和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组织和从业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的诊疗、健康保健组织应该在分别的岗位工作职责内,对中国公民进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科普小知识主题教育,对已经结婚适龄夫妇给予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资询、定期检查技术咨询,派发我国完全免费供应的紧急避孕药具,对孕期女性开展孕情查验、随诊服务项目,并进行高危儿防止工作中。

  第十八条 从业计划生育相关临床医学技术咨询的工作人员,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医从事管理方法条例》和《护理人员条例》的要求,各自获得职业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乡医或是护理人员的资质并在准许的组织中从业,遵循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性基本、职业道德标准和管理制度,确保受术者的安全性。

  严禁个人从医工作人员和未获得正规资质的工作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治疗。

  第十九条 实施绝育后,合乎本条例第九条要求的标准可以再生孕一胎的夫妇,经市级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准许,可以在规定的诊疗、健康保健组织或是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组织开展输卵管(精)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条 各个财政局理应确保国家规定完全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性服务所需花费,但已推行生育险的国家公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种企业员工以外。

  完全免费供应的技术咨询范畴包含:一般紧急避孕药具、环产检、置放和取下宫内节育器、绝育、人力引产手术治疗。

  国家公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种企业员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已推行生育险的,从生育保险金股票基金中付款;未推行生育险的,由其所属单位付款。

  农户、城区待业住户、个体户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由其所属的县市级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清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付款。

  第二十一条 各个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理应帮助平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管机构对主管机关内计划生育紧急避孕药具销售市场开展监管与管理方法。

  药物零售企业不可市场销售终止怀孕药物,药品生产制造、厂家批发公司不可将终止怀孕医药销售给未得到实施终止怀孕手术治疗资质的组织和本人。

  严禁市场销售我国完全免费供应的计划生育紧急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 经依规评定属计划生育手术治疗造成不良反应的,由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组织或是诊疗、健康保健组织开展医治,医药费依照节育手术费付款办法解决。

  第四章 管理方法义务

  第二十三条 创建与健全依规管理方法、村(居)民自治权、贴心服务、现行政策促进、环境整治的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上一级市人民政府制订的人口数量建设规划和主管机关的具体,制订主管机关的人口数量建设规划,将其列入社会经济和经济发展方案,与此同时依据人口数量建设规划制订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个政府应该加强对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领导干部,推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的目标管理负责制。凡未进行区级本年度人口数量操纵指标值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当初不可评选为综合型优秀,其负责人一年内不可以升职职位。

  有违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状况的,不可评选为先进集体事迹、授于本人光荣称号,不可参与综合型奖赏的评比。已获得的,给予撤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中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工作中,其工作职责是:

  (一)融合当地具体,贯彻落实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战略方针、现行政策;

  (二)在地方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下,承担执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进行习惯性的主题教育、综合服务、创新管理工作中;

  (三)加强农村基层基本工作和管理方法服务体系基本建设,依规创建计划生育行政工作、技术咨询、基层组织建设团队。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理应创建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融洽规章制度。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别的相关部门理应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承担相关的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其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区级政府部门确认的职责权限,融合本单位业务流程特性,与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一同搞好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

  (二)融合本部门职能,科学研究、制订有益于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有关社会发展国家经济政策及对策;

  (三)依据本单位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岗位职责制订对应的举措与办法,并承担组织实施和对下属催促具体指导。

  第二十六条 推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情况通报规章制度。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理应在每月初将新生婴儿户口备案材料通报平级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理应在每月初将结婚登记和收留备案相关资料通报平级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诊疗、健康保健组织住院治疗孕妇分娩推行实名制认证规章制度。孕妇孕妇分娩所属诊疗、健康保健组织应该在每季度将孕妇名字等有关状况向本地人口数量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组织汇报。

  第二十八条 乡(镇)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本片区的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开设人口数量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组织并配置职业计划生育工作员。

  第二十九条 村(居)民联合会理应依规搞好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将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列入村(居)民自治权具体内容;村(居)民联合会理应有专职人员承担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并有效处理其酬劳。

  村(居)民联合会推行计划生育公布规章制度。在为申请办理领到《生育证》的已经结婚适龄夫妇出示证实前,理应开展公示公告。理应对村(居)民计划生育违纪行为的处置结果和社会抚养费征缴及其乡村独生子、二女户绝育手术家中受优惠待遇状况按时发布,接纳媒体监督。

  村(居)民联合会依规进行以下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

  (一)向管辖区内村(居)民宣传策划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战略方针、现行政策,普及化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科技知识;

  (二)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或是工作中组织通报管辖区内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状况;

  (三)维护保养推行计划生育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明文规定的奖品与优惠待遇的要求;

  (四)机构村(居)民参加制订和执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五)对市人民政府以及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进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执行监管。

  在底层可以推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合同书管理制度。村(居)民联合会可以与已经结婚适龄夫妇签署计划生育协议书。

  第三十条 倡导已经结婚孕产妇参与乡(镇)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完全免费进行的环检、产检和生殖保健查验。

  对合乎法律规定生孕标准并已孕期的女性,村(居)民联合会或是乡(镇)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理应分配专职人员承担怀孕期间随诊服务项目。

  第三十一条 创建归口管理、企业承担、居民自治、服务社区的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模式。

  城区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方法驻本管辖区各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中、日常生活在本片区的居住人口、暂居人口数的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担负宣传策划鼓励、监督管理、协调工作、综合服务的职责。

  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理应借助小区、面对家中,大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三十二条 省内行政区内的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承担搞好本企业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义务,确保奖罚与优惠待遇等方法的贯彻落实。

  推行法人代表或是负责人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负责制。企业法人代表或是企业负责人理应与所在城市的县市级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签署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高新科技、文化艺术、民政部门、新闻出版业广电局等主管机构理应深入开展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主题教育工作中。

  大众传播媒介理应进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发展服务性宣传策划。

  第三十四条 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总结务必严格遵守统计分析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谎报、瞒报、仿冒、伪造、拒报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三十五条 创建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体制。上级领导市人民政府对下属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公司机关事业单位、村(居)民联合会的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岗位职责执行状况开展监管,并对工作失职者开展追责。

  第三十六条 对举报信,或是举报计外生孕案件线索清楚的,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理应开展调研;必需时可以机构技术鉴定,相关个人和单位理应给予相互配合。

  技术鉴定结论证实被告方计外生孕的,技术鉴定花费由被告方担负;技术鉴定结论证实被告方未计外生孕的,技术鉴定花费及被告方从而造成的差旅费、误工由环境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机构担负。技术鉴定收费标准依照省内健康服务价钱指南中相关工程和规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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