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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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执法细则全篇

第一章 通则

1-01.制订目地和根据

为进一步推进拘留所执法规范化基本建设,确立拘留所稽查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规章、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和其它行政规章要求,制订本细则。

1-02.应用领域

(一)本细则是具体指导看守所民警严苛、精确、标准实行拘留所各项任务的内部结构行政规章,仅限于拘留所内部结构可用,不可在裁判文书中引入,不可向外企业、本人公布。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情况下,应该遵循本细则要求。

1-03.违背细则要求的权责

看守所民警违背本细则要求的,理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提示、规劝或是训戒;剧情偏重或是频繁违背的,给予通报指责或是根据有关法律、政策法规给予处分。违背有关法律、政策法规的,理应追究其相对应法律依据。

1-04.修定

本细则每一年视情改动。

1-05.实施时长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关押

2-01.在押

(一)检查裁判文书

1.依规被拘押、拘捕的嫌疑人、被告,凭《拘留证》、《逮捕证》在押。

2.在审查起诉,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外地关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及其两个地方拘留所一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监督机构的审批手续在押。

3.更改所管的,凭审理案件行政机关更改所管的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在押。

4.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牢房、法院、检察院实行抓捕、押送每日任务必须临时性寄押的,凭《通缉令》或是县级以上送押行政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在押。

5.抓捕网上在逃人员必须临时性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里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器件裁判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在押。

6.裁定前未被关押,一审判决被判实刑的被告必须在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在押。

7.暂予监外执行标准消退、有期徒刑未执行完毕、必须收监执行的犯罪分子,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在押。

8.法院判决撤消保释、判缓给予收监执行的犯罪分子,凭法院撤消保释、判缓的裁定书和原裁决书在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凭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是法院重审决定书在押;上级领导法院传唤的案子外地开庭审理,必须临时性关押在外地看守所的犯罪分子,外地拘留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法院决定传唤案子的办理手续在押。

10.裁定前早已关押的犯罪分子留所服刑的,凭老百姓检察院起诉书团本和法院裁决书、裁定书、实行通知书、审结申请表在押;裁定前未被关押,裁定后必须收监执行酷刑的犯罪分子,凭法院有效裁决书或是裁定书在押。

已交货实行酷刑的犯罪分子,因发觉新罪必须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在押;因其它案子必须解回相互配合侦察的,凭审理案件行政机关的公函在押。

并没有以上凭据,或是凭据图章不清、凭据的记录与真实情况不符合的,不予以在押。

(二)核查真实身份

在押公安民警理应对被在押工作人员开展了解,核实身份,身分不符合的,不予以在押。

(三)开展身心健康和表皮查验

1.拘留所新在押工作人员务必由医师开展健康体检。

2.身心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值、血常规检查、心电图检查、B超、肺部ct等;接诊的工程项目为:现阶段的健康状况、过去病历、药品高敏体质、家族病史等,对女士工作人员还需要了解有没有孕期等状况,并开展产科检查。健康体检结论不可以立即做出的,拘留所能够临时在押,健康体检结论出去后不符在押标准的,拘留所理应立即报请案子主管部门变更强制措施。

3.对被在押工作人员的表皮查验理应裸身开展,发觉嫌疑人、被告和犯罪分子有创伤的(包含陈旧创伤),应该属实纪录,并照相固定不动。

对女士被在押工作人员的表皮查验,由女士公安民警开展。

(四)依据检查情况各自做出处理

1.看到人体有创伤的,应该给予纪录,由送押工作人员出示伤势表明并签字确认;伤势比较严重的,由执法行政机关将嫌疑人、被告、犯罪分子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门诊开展确诊,由医疗机构出示诊断证明书。经确诊后不适合关押的,拘留所不予以在押。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拘留所能够不予以在押:

(1)身患精神类疾病或是急性传染病;

(2)具备《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列出病症,在关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威胁或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及70岁之上的老人。在其中,因黑恶势力、涉黑、涉及到暴力行为等不关押对社会发展有危险因素而务必关押的,应当由拘留所隶属公安部门主要领导书面形式准许;

(3)孕期或是喂奶自身宝宝的女性。

在押后发觉以上情况的,拘留所理应书面形式通知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把书面形式通知打印,存留在押犯副档。

(五)开展安全大检查

安全大检查的目标为拘留所经身心健康和表皮查验后合乎在押标准的嫌疑人、被告和犯罪分子。

1.对被在押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携带物品的安全大检查理应在在押室开展。

2.安全大检查由2名之上公安民警开展。查验前先勒令被在押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把随身携带所携带的东西置放于指定位置。查验时,一名公安民警承担警示,另一名公安民警承担对被在押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携带物品开展全方位、细腻查验。

3.查验前的处理

(1)在押犯的日常生活用品经安全性解决后理应容许带到监舍。

(2)在押犯的非日常生活用品、货款及其很有可能危害拘留所安全的物件,不可带到监舍,由拘留所代为保管。拘留所对代为保管的物件理应备案,备案公文理应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犯收执,一联随财产移交财产管理室储存,一联(底单)由拘留所存查。拘留所不适合储存的,可现场由办案人员带到或是通知其家人领回。拘留所理应设定专职人员管理方法在押犯货款,并把货款引入在押犯本人帐卡。

(3)发觉很有可能涉及到案子的商品或是文档,理应制做询问笔录,由被在押工作人员签字抑制指印,并由执法行政机关送押工作人员签名后,正本交审理案件行政机关送押工作人员解决,影印件存留在押犯副档。

(六)出具在押回执表并申请办理《提讯、提解证》

申请办理在押办理手续后,在押公安民警理应向执法行政机关出示在押回执表,请在审理案件行政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盖上提审公章,标明法律规定关押起止时间。

(七)采集信息

拘留所理应按照相关规定收集被在押工作人员的信息内容,并入录拘留所信息管理系统。

(八)对被在押工作人员开展告之

在押嫌疑人、被告和犯罪分子,在押公安民警理应书面形式告之其在关押期内务必遵循的管理规定和依规具有的合法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

书面形式告之不能代替教导公安民警对被在押工作人员的入所交谈文化教育。

(九)在押犯罪分子的独特程序流程

1.申请办理犯罪分子在押办理手续后,拘留所理应自在押之日起5日内向型犯罪分子亲属或是法定监护人传出犯罪分子实行酷刑地址通知书。

2.对在押的外籍或是无国籍犯罪分子,理应在24钟头内书面材料隶属公安部门。

2-02.换押和羁押期限变动通知

(一)换押和羁押期限变动的情况

1.凡对拘押嫌疑人、被告依规变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申请办理换押办理手续。即: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决定审理的,检察院核查或是侦查终结后法院决定审理的,及其检察院退还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交工作交接时,理应申请办理换押办理手续。

2.依规增加、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用申请办理换押办理手续,可是审理案件行政机关理应立即将一个新的法律规定审理案件起始限期书面形式通知拘留所。

3.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变动审理案件行政机关的,包含刑拘转拘捕的;案子更改所管的;人民法院侦察单位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情况下,检察院提议补充侦查的,及其补充侦查结束移交法院的,不用申请办理换押办理手续,可是更改前的审理案件行政机关理应立即书面形式通知拘留所,标明更改状况及变动前的法律规定关押起始限期。

(二)申请办理换押办理手续

1.检查换押凭据

移交行政机关理应填好《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受行政机关理应在《换押证》上标明承揽时长,填好本诉讼阶段的法律规定关押起始限期,加盖公章后立即送到拘留所。拘留所理应审查《换押证》出具的换押目标、移交原因、时长、羁押期限和移交行政机关、接受行政机关图章等是不是齐备、标准,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2.填好换压证

(1)拘留所填好《换押证》(第三联),签定承办人名字和时长,盖上拘留所图章后将此联退还接受行政机关。

(2)拘留所将《换押证》(第二联)归于换押目标正档存留。

3.申请办理《提讯、提解证》

(1)拘留所申请办理换押办理手续的,理应在接受行政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盖上提审公章,并标明法律规定关押起止时间。

(2)对变动羁押期限的,按以上要求从新申请办理《提讯、提解证》。

4.入录换押信息内容

拘押嫌疑人、被告的换押状况和羁押期限变动状况,理应马上入录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三)羁押期限管理方法

1.羁押期限将要期满通知

嫌疑人被拘押的,拘留所理应在拘押期限届满前3日内书面形式通知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拘捕之后,拘留所理应在法律规定羁押期限到期前7日内书面形式通知审理案件行政机关。

2.超期羁押汇报

嫌疑人、被告超出法律规定羁押期限的,拘留所理应书面材料平级检察院,并密送审理案件行政机关。

3.备案通知和汇报状况

催办和超期羁押汇报状况理应专册备案,详尽记述申请办理时长、催办和汇报企业、涉及到案子、承办人及答复状况。

2-03.提审、传唤、提解

办案人员务必凭合理工作证件及有关凭据提审、传唤或是提解。每提审、传唤、提解一名在押犯,提审、传唤、提解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提审、传唤、提解依照下列流程申请办理:

(一)检查凭据

1.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凭盖上提审公章并标明法律规定羁押期限的《提讯、提解证》和合理工作证件提审、传唤、提解嫌疑人、被告。

2.检察院提审审查批捕的嫌疑人,凭《提讯、提解证》、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书》(影印件)和合理工作证件提审。提审理应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内开展。超出该有效期的,拘留所不予以提审。

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检察院因到庭适用公诉案件必须提审原审被告的,凭《提讯、提解证》、第二审法院判卷通知书和检察院办案人员合理工作证件开展。

4.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因审理案件必须向犯罪分子掌握相关状况的,凭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合理工作证件,并经拘留所领导干部批准后提审。

5.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因侦察工作需要提解在押犯派出所分辨、起赃的,需要拥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或是检察院关键领导批示的汇报,批复中需要确定标明“分辨犯罪分子、罪行”或是“起赃”这一法律规定缘故,与此同时凭盖上提审公章的《提讯、提解证》提解出来所。在押犯被提解出来所期内,由提解的审理案件行政机关承担其安全性和健康。

6.提审时必须翻译员、未成年法定监护人、法定代表以及他专业技术人员到场的,执法行政机关理应出示书面证明。

违背以上要求或是超出法律规定羁押期限的,拘留所理应回绝提审、传唤、提解。

(二)填好《提讯、提审、提解登记》

(三)收证提人

1.临时存留审理案件行政机关《提讯、提解证》或是别的提审、传唤、提解凭据。

2.为在押犯加戴械具后将其提押至审讯室或是交到提解工作人员。

3.提审、传唤理应在看守所审讯室开展。对提审、传唤工作人员在提审、传唤情况下违背有关规定的,拘留所理应劝阻,必要时能够中断提审、传唤。

4.对提解出来所的在押犯,拘留所理应对它进行了解和表皮查验,并书面形式纪录,由看守所民警、医师、办案人员和在押犯四方签字确认。

5.拘留所分配提审,不可危害被审讯人的正常歇息及其用餐、疾病治疗等。

(四)收人退证

1.安全性和健康、表皮查验

提审、传唤或是提解完成后,拘留所理应对在押人员开展安全大检查;在其中对提解出来所送返看守所的,拘留所还应该开展表皮查验。检查情况理应做好书面形式纪录。

(1)经查验无异常的,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和在押犯签字确认后,看守所民警将在押犯押回原监舍;

(2)发觉在押犯带上违禁品的,给予收走;

(3)发觉在押犯表皮和健康有非常的,拘留所理应规定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做出书面说明,并马上书面材料负责人公安部门、上级领导业务指导单位和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有生命威胁的,回绝在押。

2.在押在押犯后,在《提讯、提审、提解登记》表里标明还押时长。

3.将提审、传唤、提解凭据退回办案人员。

2-04.派出所

派出所包含两大类情况:一是法定程序派出所;二是临时性派出所。

(一)法定程序派出所

1.派出所凭据

(1)审理案件行政机关通知释放出来的,包含变更强制措施、拘押逮捕后转劳教解决、撒案、检察院做出不批捕决定或是决定免诉、法院判决没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是管控、判缓等,凭审理案件行政机关批准的《释放出来通知书》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发送给被羁押人员《释放出来证明书》。

(2)在押后必须外地关押的,凭两个地方拘留所一同上级领导管控业务指导单位的外地关押通知书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

(3)案子更改所管或是因别的审理案件必须转异地关押的在押犯派出所,各自凭审理案件行政机关的案子更改所管通知、决定或是公函,及其办案人员的合理工作中办理证件派出所办理手续。

(4)因抓捕、押送等缘故临时性寄押及其当地抓捕的异地网上在逃人员出所的,理应凭在押回执表及其办案人员的合理工作证件,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

(5)留所服刑犯罪分子坐牢到期的,凭法院有效裁决书或是裁定书、实行通知书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发送给《出狱证明书》。

(6)法院被判死刑缓期2年实行、无期、刑期(剩下有期徒刑在一年之上的)的,凭法院有效裁决书或是裁定书、实行通知书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交货牢房实行酷刑。

(7)留所服刑犯罪分子被保释的,凭法院决定保释的《刑事裁定书》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发送给《保释证明书》。

(8)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的,凭准许行政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发送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9)留所服刑犯罪分子解回重审的,凭法院重审决定书和办案人员的合理工作证件,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

对法律规定出所的,拘留所理应在《收押登记》或是别的有关裁判文书中“备注名称”栏标明。

2.派出所程序流程

(1)核查真实身份

用心核查派出所人员姓名、胎儿性别、年纪、相片、基本上案件等信息内容,留所服刑工作人员出狱的还应核查出狱日期,避免错选重名工作人员。

(2)派出所备案

将出所工作人员派出所缘故、派出所时长及动向等立即备案。

(3)派出所查验

对出所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携带物品开展认真检查,发觉为别的在押犯顺带信件或是商品的,一律扣押;发觉协助别的在押犯串供或是有别的违法违纪个人行为的,理应及时上报,依法办理。女士派出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时,应当由女士公安民警开展人身检查。

(4)申请办理财产交接手续

①当众核查核对代为保管的财产,尽数交回派出所工作人员,并让其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底单)、《接收财物登记》(底单)上签名或是捺印,取回其留下的《财物保管登记表》、《接收财物登记》和别的收据。

②对投放牢房实行酷刑的犯罪分子、转劳教工作人员及其转异地解决的工作人员,其财产应当由自己核查签名后交押送工作人员代为保管。

(5)办理档案原材料移交手续

①对在押后外地关押的,及其案子更改所管或是因别的审理案件必须转异地关押的,工作交接时理应向一个新的审理案件行政机关转交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及其换押裁判文书正本,备影印件存档;与此同时将在押犯在看守所羁押期内的主要表现评定和档案材料,交押送工作人员转送接受行政机关。

②对资金投入牢房、劳教所场地实行酷刑、劳教或是传送异地解决的工作人员,拘留所理应将其在看守所羁押期内的主要表现评定和档案材料,交押送工作人员转送接受行政机关。

(6)留所服刑犯罪分子出所的独特程序流程

①犯罪分子坐牢期期满前30日内,拘留所理应制做《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表明犯罪分子在看守所的认罪服法状况、更新改造主要表现、出狱时长、技术特长、就业意愿及其搞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等,通知犯罪分子原户口所在地的市级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工作组公司办公室)。

②释放出来犯罪分子时,拘留所理应规定其在要求时间内,持《出狱证明书》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到。

③留所服刑犯罪分子出狱时身患大病的,拘留所理应通知其亲属接回来。

④对出狱后露宿街头、待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城镇(街道社区)市人民政府(服务处)派人将其接回来。

⑤对被保释犯罪分子,拘留所理应自犯罪分子被保释之日起3日内,将法院裁决书、保释裁定书影印件邮递犯罪分子居所的市级公安部门。

⑥犯罪分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内有期徒刑期满的,拘留所理应在其有期徒刑期满前10日内,通知其按时申请办理出狱办理手续。

⑦对外开放国藉犯罪分子被被判额外遣送出境的,拘留所理应在犯罪分子坐牢期期满前10日内,制做《外籍犯罪分子额外遣送出境通知书》,通知隶属公安部门出入境签证单位。

(二)临时性派出所

1.派出所凭据

(1)嫌疑人、被告的另一半、爸爸妈妈或是儿女病重或是身亡时,拘留所依据本地公安部门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及其拘留所隶属公安部门和执法行政机关的书面形式准许办理手续申请办理派出所。

(2)留所服刑犯罪分子的另一半、爸爸妈妈或是儿女病重或是身亡时,拘留所依据本地公安部门派出所的书面证明,经拘留所隶属公安部门书面形式批准后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

(3)拘留所在押犯因涉及到人身关系的起诉务必到庭的,理应经隶属公安部门准许,针对嫌疑人、被告理应经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及其拘留所隶属公安部门准许,凭法院到庭通知书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

(4)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因申请办理别的案子必须将犯罪分子临时性寄押到外地看守所的,拘留所凭审理案件行政机关所在城市的市级之上公安部门公函,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

(5)法院因重审开庭审理必须将犯罪分子明确提出看守所的,拘留所凭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是刑事裁定书,或是老百姓检察院抗诉书,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

(6)留所服刑犯罪分子必须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等务必由自己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应向拘留所提交申请,经拘留所领导审批后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

(7)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申请办理回家了的,由犯罪分子自己提交申请,教导公安民警签定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批后,报隶属公安部门批准后申请办理临时性派出所办理手续。拘留所理应发送给其《拘留犯罪分子回家了证明书》。

被判处拘役的外籍犯罪分子明确提出回家了申请办理的,拘留所理应报市级之上公安部门审核,凭市级之上公安部门的准许决定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

(8)表现好的犯罪分子申请办理离所探亲访友的,报隶属公安部门批准后,发送给《犯罪分子离所探亲访友证明书》。

(9)在押犯派出所就诊的,凭拘留所领导干部书面形式准许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

2.派出所查验

对1.(1)至1.(6)项情况出所的,理应对出所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觉为别的在押犯顺带信件或是商品的,一律扣押;发觉协助别的在押犯串供或是有别的违法违纪个人行为的,理应及时上报,依法办理。女士派出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时,应当由女士公安民警开展人身检查。

(三)押送

1.临时性派出所押送

临时性派出所区别不一样状况,各自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或是老百姓法院司法警察押送。每押送1名在押犯,押送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禁止采用非公安人员对在押人员开展押送照看。

(1)嫌疑人、被告因另一半、爸爸妈妈或是儿女病重或是身亡必须派出所探望的,由执法行政机关承担押送。

(2)留所服刑犯罪分子因另一半、爸爸妈妈或是儿女病重或是身亡及其必须派出所办理结婚登记等务必由其自己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由看守所民警承担押送。

(3)法院因开庭审理必须拘留所在押犯到庭的,由老百姓法院司法警察凭合理工作证件押送。

(4)在押犯派出所就诊时,拘留所理应按公安民警与生病在押犯2:1的比率配置押送照看警务人员。

2.交货实行押送

(1)制订押送方案

犯罪分子交货实行时,拘留所理应与武警一同科学研究押送方案,保证押送安全性。

(2)明确押送代步工具和线路

认识沿路路面、地铁站、港口、城区交通出行等状况,预测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其理应采取的措施。对警车开展维修,确保安全驾驶。乘坐火车、车辆或是货轮批量押送时,理应事前与地铁站港口联络,预订好车箱、坐位等。与此同时,拘留所还应该与押送中途通过地公安联络,帮助搞好押送工作中。

(3)提前准备押送工作中

犯罪分子交货实行酷刑的,需提前准备老百姓检察院起诉书团本,法院的裁决书、裁定书、实行通知书和审结申请表等原材料,并且对原材料开展认真检查核查,发觉有失误的,理应与有关单位联络更改。中途必须寄押的,理应出具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介绍信。

(4)实行押送工作中

押送工作人员理应配置武器装备、警具,推行武装力量押送。押送情况下,若产生逃跑、杀人、自尽等现象时,应该立即采取有效方法给予处理,并立即汇报拘留所和公安部门领导干部。

押送女士被押送目标,务必由女士公安民警承担中途的生活管理。

2-05.警示、看管

(一)监狱进出口设定和工作人员出入管理

1.监狱进出口AB门不可以与此同时打开。

2.进出监狱管理方法

(1)看守所民警、驻所检察室工作员凭印制的值岗证出入监狱。

(2)上级领导管控业务指导单位工作人员凭印制的检查证和合理工作证件出入监狱。

(3)上级领导公安部门领导干部和别的领导干部凭拘留所视查证出入监狱,并由拘留所领导干部随同。

(4)警务督察工作人员凭监督证和人民警察证出入监狱。

(5)拘留所员工、工勤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监狱。

(6)在押犯出入监狱,看守所民警理应填好《在押人员临时出入单》,由押送公安民警交监狱大门口执勤武警岗哨检查海关放行。在押犯返所时,押送公安民警将《在押人员临时出入单》交执勤武警岗哨检查没有问题后准许入所。

(二)晚间进到监舍的解决

晚间无特殊情况不可开启监舍。如遇紧急状况务必开启监舍门或是进到监舍的,一定要有2名之上公安民警进到,并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进到监舍时,须有别的公安民警在监户外警示,撤出监舍后理应马上插闩锁上。

(三)巡查、监管

1.拘留所监狱推行24h巡查监管规章制度。监区域内设定监控中心(分控室),巡查和监管二岗合一;同一巡查、监管组大白天不可以连续工作超出12钟头,晚间不可以连续工作超出6钟头。

2.大中型之上拘留所设定二级管理企业,推行分监狱管理方法或是推行巡查监管和教导分工协作。在其中,推行分监狱管理方法的拘留所,每一个监狱理应设定巡查监管职位和教导职位;推行分工协作的拘留所,理应按照公安民警可以有效控制全部监舍的需要有效区划巡查监控区域。每一个巡查监控区域最少由2名公安民警更替从业巡查和监测工作中。

大中小型拘留所警务人员充裕的也理应推行巡查监管和教导分工协作。

3.巡查监管公安民警值班期内,只有从业巡查监管工作中,不可从业在押、分配提审(传唤)、分配见面等其他工作。

4.巡查监管公安民警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1)催促在押犯遵循行为准则和一日日常生活规章制度。

(2)帮助教导公安民警搞好日常管理方面。

(3)发觉在押犯生病的,理应了解简略病况,马上通知医师,并汇报所领导干部,入录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4)发觉安全风险和在押犯违规操作的,及时制止并处理,与此同时汇报所领导干部,入录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5)对新进所在押犯,及其推行禁闭室、严格管理、应用械具等关键在押犯开展关键观查;对监舍窗门、给花浇水间、洗手间等部件开展关键观查;一日三餐、晚间和上下班时间等关键时间段,要加强巡查。观查状况详尽入录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6)在押犯睡眠前,对在押人员开展提名,核查总数,关键查验门、窗等监狱和监舍设备,并把检查情况入录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7)交班时,工作交接公安民警理应缴清总数、值班状况及其等待处理的难题,转交锁匙等值勤用具,请在值班记录表上签名。

(四)械具应用

1.械具的类型

拘留所可以用的械具为风格手拷、脚镣、警绳和警用装备风格约束带。在其中,警绳仅在押送和判处死刑时应用。

2.对在押犯可以用械具的情况

(1)有突出征兆说明很有可能杀人、暴乱、逃跑、自虐、自尽的,或是必须避免其再次执行以上情形的;

(2)比较严重闹监,非应用械具不能阻止的;

(3)人民法院一审死刑立即执行的,或是二审保持原死刑等候核查、实行的;

(4)在看守所医务所医治或是住院的;

(5)提审、传唤、提解、到庭宣判或是派出所就诊等中途。

3.应用械具的审批程序

(1)看守所民警区别不一样状况,填好《械具使用审批表》,报优点批准后,为在押犯加戴械具。如遇紧急状况赶不及审核时,能够优先加戴,但理应在加戴后马上补领审批手续。

(2)对未成年或是60岁之上的老人应用械具的,需经本地公安部门准许。

对2.(3)、2.(4)和2.(5)可以用械具情况的,不用审核。

4.械具的使用期限

戴手拷、脚镣、警用装备约束带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5天(已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适度增加使用时间的,拘留所理应填好《延长使用械具审批表》,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推行。

5.消除械具

在押犯可以用械具的情况消退后,看守所民警理应在《械具使用审批表》上注明因素,报所领导干部批准后给予消除,并标明消除时长。

6.械具的应用规定

(1)对在押犯应用械具时理应口头上告之原因。

(2)给在押犯加戴械具理应紧松适当,不仅保证安全,还得防止致残、伤残在押犯。禁止给在押犯带紧铐、双铐、背铐、双镣等。

(3)依据在押犯风险水平,警用装备约束带能够组成应用或是一部分应用,但脚踝束腹带不可以与脚镣与此同时应用,手腕子束腹带或是肘臂束腹带不可以与手拷与此同时应用。

(4)医师理应每日查验其健康状况,发觉不适合加上戴械具的,理应填好械具应用审核表,明确提出书面形式提议,报所领导干部批准后给予消除。

(5)公安民警务必每日对械具进行检查,发觉在押犯械具松脱、掉下来、毁坏的,理应查明缘故,妥善处理。提升与加戴械具工作人员的交谈管理方法,随时随地把握动态性。

(6)针对生病的在押犯,理应谨慎使用警用装备约束带。对未成年或是老人正常情况下不可应用警用装备约束带,确实有杀人、自尽、自残、自虐等实际风险务必应用警用装备约束带的,理应以防止和避免损害结论的产生为限。

(五)临时性固定不动对策的应用

1.对应用械具不能避免发生危险的,经看守所所长准许,能将脚镣或是脚踝束腹带临时性固定不动在监舍商铺上。临时性固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4钟头;必须增加临时性固定时间的,经隶属公安部门准许,最多不能超过3日;危险因素清除的,应该马上消除。在实行临时性固定不动对策期内,拘留所医师理应每过8个小时对采用暂时固定不动对策的在押犯开展一次全身检查,健康状况不适合采用暂时固定不动对策的,应该马上消除。

2.拘留所对在押犯采用暂时固定不动对策,务必在执行后马上书面材料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觉得应用临时性固定不动对策不合理,明确提出改正意见的,拘留所理应马上改正,并把改正情况通报驻所检察室。

3.在押犯住院时,能将手拷或是脚镣、脚踝束腹带临时性固定不动在病床上。

(六)禁闭室应用

1.禁闭室的适用范围

(1)蛮不讲理,不服气管控;

(2)有意损坏公私财物或是霸占他公共财物;

(3)以暴力行为方法欺压别的在押犯;

(4)拉帮结派;

(5)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

(6)违背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表现。

2.应用禁闭室的审批程序

教导公安民警填好禁闭室审核表,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后执行。

3.禁闭室的限期

禁闭室的限期一般为1至10天,最多不能超过15天。

4.禁闭室的消除

(1)禁闭室到期,教导公安民警理应在禁闭室审核表上填好消除意见,经所领导干部批准后立即消除,并标明消除时长。

(2)在押犯在拘禁期内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或是经确定风险(害)性早已彻底清除的,由教导公安民警填好禁闭室审核表,明确提出提早消除提议,经所领导干部批准后给予消除。

5.禁闭室的应用规定

(1)牢房理应合乎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不得采用不符合规定的牢房。

(2)对在押犯推行禁闭室时,教导公安民警理应并对带上的东西开展严苛查验,不适合带到牢房的东西需再行存放;医师理应对它进行人体健康体检,对不适合关进去的理应明确提出书面形式提议,汇报所领导干部撤销禁闭室,改成别的处罚方式,并立即治疗。

(3)在押犯在拘禁过程中,教导公安民警理应每日交谈,了解情况,并做好统计。医师理应每日对被禁闭室工作人员的人体健康体检,核实其是不是再次可用禁闭室。

(4)在押犯在拘禁期内终止见面、通讯等。

3-10.见面、通讯、探望

(一)嫌疑人、被告与直系亲属见面、通讯、探望

1.见面

(1)嫌疑人、被告的亲属或是国外驻华使馆使、领事馆人员要求见面自己或是本国藉嫌疑人、被告的,监狱理应告之其向执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拘留所依据审理案件行政机关的书面形式通知做出见面分配。自己回绝见面的,须声明书,拘留所不予以分配。

(2)经许可容许嫌疑人、被告与其说直系亲属见面的,见面时理应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到场。见面时违背相关规定的,拘留所理应勒令中断见面。外籍、少数名族和聋、哑、盲在押犯见面时,审理案件行政机关能够聘用翻译员到场。

(3)见面理应在看守所会见室开展。

2.通讯

(1)嫌疑人、被告与其说直系亲属通讯的,交审理案件行政机关解决;审理案件行政机关书面形式授权委托拘留所查验的,拘留所能够进行检查,发觉很有可能妨碍侦察、提起诉讼、审理的,理应扣押,并传送审理案件行政机关。

(2)嫌疑人、被告送给公安部门和别的司法部门的信函不会受到查验。

3.探望

嫌疑人、被告在其另一半、爸爸妈妈或是儿女病重时,由地方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经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允许,并经公安部门准许,在办案人员严苛监测的前提下,能够临时性离所回家了探望,并且于当日回到。当日不可以返回的,不可以探望。

(二)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的见面、通讯

1.在审查起诉,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分配嫌疑人与聘用或是授权委托的律师会见的,拘留所理应检查案子主管部门分配或是准许见面的裁判文书、律师执业证、自己身份证件、法律事务所介绍信、聘用或是委托书。有翻译员的,理应检查准予翻译员参与见面的证实。

2.在移送起诉、审理环节,嫌疑人、被告能够与授权委托的辩护律师或是由法院规定的辩护律师见面、通讯;刑事辩护律师或是别的辩护律师见面嫌疑人、被告,拘留所理应检查律师执业证、自己身份证件、法律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和检察院、法院容许别的辩护律师见面的证实。

3.刑事辩护律师和经检察院、法院批准的别的辩护律师会晤拘押的嫌疑人、被告时,务必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开展,并遵循看守所的有关规定。见面时,拘留所能够实现安全性戒护,但不可监视。

(三)留所服刑犯罪分子与其说家属、法定监护人、刑事辩护律师的见面、通讯、探望、语音通话

1.见面

(1)犯罪分子与其说家属、法定监护人见面,每月不得超过2 次,每一次不得超过1钟头,每一次前去见面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理应增加见面时长或是提升见面总数的,需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2)犯罪分子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由律所向拘留所提交申请,拘留所理应检查受权委托书、法律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和本人身份证,请在48钟头内予以安排。

(3)根据在我国参与的海牙公约和缔约的领事馆不平等条约、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外驻华使馆使(领)馆高官规定探望其本国藉犯罪分子,或是外籍犯罪分子家属、 法定监护人规定见面时,监狱理应告之其向省部级公安部门明确提出申请书,拘留所依据省部级公安部门的书面形式通知予以安排。外籍犯罪分子家属或法定监护人再度规定会面的,拘留所能直接分配。

外籍犯罪分子自己回绝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高官或是其家属见面的,拘留所不予以分配,并规定犯罪分子出示由其自己签字的声明书。

(4)犯罪分子见面理应在看守所会见室开展,并遵循拘留所有关规定,公安民警理应到场。对违规的,拘留所理应中断见面。

2.通讯

(1)犯罪分子能够与其说亲朋好友或是法定监护人通讯。拘留所理应对囚犯的往来信函进行检查,发觉妨碍罪犯改造具体内容的信函能够扣押。

(2)犯罪分子送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部门的信函,不会受到查验。

3.少数名族犯罪分子可以用其本种族规范字见面、通讯;外籍犯罪分子可以用其该国规范字见面、通讯。

4.探望

(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至2日,由犯罪分子自己提交申请,教导公安民警签定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批后,报隶属公安部门准许。

针对准予回家了的拘留犯罪分子,拘留所理应发送给其《拘留犯罪分子回家了/探亲访友证明书》,并通知其理应遵循的要求。

(2)被判处拘役的外籍犯罪分子明确提出探亲访友申请办理的,拘留所理应报市级之上公安部门审批。

(3)犯罪分子申请办理离所探亲访友的,理应有亲属贷款担保。经拘留所所务会科学研究允许后,报隶属公安部门准许。

对离所探亲访友的犯罪分子,拘留所理应发送给《犯罪分子离所探亲访友证明书》,并通知其在抵家产日到本地公安机关签到。

5.语音通话

(1)拘留所能够在犯罪分子监区域内安装固定电话,用以犯罪分子与外部的语音通话。

(2)留所服刑犯罪分子和外籍犯罪分子申请办理与其说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语音通话或是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高官语音通话的,由拘留所领导审批后开展。

(3)犯罪分子通话时,公安民警理应到场监管。

(4)犯罪分子每月语音通话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2次,电话费用由自己负责。

3-11.诊疗、环境卫生

(一)依规从医

1.监狱理应依规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证依法执业。

2.拘留所理应设定卫生所、卫生站或是医院门诊,或是由地方医院在看守所开设医院门诊或是院区,创建医疗服务预防疾病规章制度,搞好环境卫生预防疾病和诊治工作中。

(二)创建医疗服务规章制度

1.创建巡诊、医治规章制度。每日到监舍开展诊疗巡查,及早发现生病在押犯并给与医治,提升跟踪管理;对急危患者,理应立即送医院医治。拘留所理应确保每日24h有医师在所值勤。

2.创建卫生防疫制度。对监舍、监狱、办公场所、食堂、洗手间等所内公共区域按时消毒杀菌,在转季或是病疫情时兴期内理应提升消毒杀菌频次,并适度派发消夏避暑、防冻、预防疾病药物。

3.创建药物、器材购置、查验、存放规章制度。医疗机械、药物务必合乎国家行业标准,保质保量;药物、医疗器械务必定期维护,妥善保管。

4.创建在押犯诊疗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对在押犯的疾病治疗状况理应逐人创建诊疗档案资料,属实记述病历及其每一次病症发觉、定期检查医治等领域的状况。

5.创建在押犯生病通报规章制度。在押犯比较比较严重的旧疾复发,或是在看守所内得了比较严重的疾病时,拘留所理应立即向执法行政机关通报,并把发作状况、生病状况、医治状况等立即与在押犯亲属沟通交流,每一次沟通交流理应有书面形式纪录。

6.创建与各职位民警工作对接规章制度。在押犯生病及医治状况,医师理应立即与所领导干部、教导、巡控等职位沟通交流和对接,提升对在押犯病况发展趋势的把握,保证安全。

(三)在押犯生病在所内就诊的解决

1.对生病的在押犯,医护人员理应立即进行检查。对无需要理应送医院医治的常见疾病,理应给予用药治疗,并追踪观查。

2.对在押犯必须吃药的,理应包年给药并由医师现场监管服食。

3.为在押犯医治时,务必将有危害性的东西避开在押犯置放,医疗器械用后务必核对,不可丢失。医疗垃圾处理理应集中化消毁,不可随便乱扔。

4.在押犯出监舍治疗后,理应对它进行人身检查,避免将违禁物品带到监舍。

5. 发觉在押犯身患传染病的理应立即防护或是送医院就诊医治。与此同时,立即将疫情报告制度本地防疫单位。

(四)在押犯派出所就诊的解决

1.对病情恶化或是有致死风险的,突发性疾病、久病不愈且病况并没有获得操纵、发病原因未知需诊断病况等必须派出所就诊的,医师理应立即汇报优点允许后送医院诊断治疗。

2.对在押犯住院的,拘留所理应通知审理案件行政机关以及家属,并汇报上一级管控业务指导单位;对病情恶化可能发生生命威胁或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拘留所理应书面形式提议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是申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3.在押犯派出所就诊、住院务必按照规定穿鉴别服,加戴械具,公安民警理应保管好锁匙,留意查验加戴械具状况。押送情况下务必配置充足的押送能量。需住院时,理应推行公安民警24钟头两人值勤看管。

3-12.财产接受、存放、应用

(一)物件接受、存放、应用

1.接受物件

(1)接受在押犯亲属寄(送)的物件,理应开展严苛查验。允许接受的,填好接受财产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底单,一联交在押犯查收,一联交送物人(对寄过来的物件,此联存查)。接受在押犯亲属带来的药物,理应凭大夫开据的药方,并查看确定并没有打开后,由拘留所医护人员储存,准时监管在押犯服食。拘留所按规定不可以接受的,应予以现场退还或是通知在押犯家属领回,并说明原因。食品类一律免收。

(2)接受物件时,理应场核对并备案,对商品的命名、特点和规格型号、总数等理应备案精确,由送物人核查准确无误后签名。拘留所经办人员公安民警也理应在接受明细上签字并标明日期。

(3)拆卸、核对、备案在押犯家属寄过来的物件时,应当由2名之上公安民警开展,请在接受财产收据上签字和标明日期。

2.存放物件

(1)拘留所理应创建在押犯物件管理室,并由专人负责。存放工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领到、核对、查验、工作交接等各类存放规章制度,进一步保存好在押犯的物件。

(2)对管理的物件,理应逐人推行袋装化并封闭式,并时常查验,维持标准、干净整洁、环境卫生,保证无差错,不遗失、不毁坏,禁止侵吞、私分、侵吞和替换。贵重的物品理应存进保险箱内或是保存。

(3)对管理的在押犯的物件若有遗失或是人为损坏的,理应照价赔偿。

3.应用物件

在押犯是因为生活需要的,经教导公安民警允许后,可以用拘留所代为保管的财产。使用情况应予以备案,并各自由在押犯自己和公安民警签字确认。

4.归还物件

在押犯依照法律规定情况派出所时,拘留所理应将其物件尽数发归还自己,由派出所工作人员当众核对并签字确认,取回其留下的收据。对投放牢房实行酷刑的犯人和劳教工作人员及其转异地解决的犯罪分子或是被告,其财产交押送工作人员委托储存并转送接纳行政机关。

5.对逃跑、身亡工作人员和已判处死刑犯罪分子的物件的解决

(1)对逃跑在押犯的物件,理应临时存放。一年后,逃跑工作人员并未被捕捉的,依法办理。上交物件收据归于其档案资料备查簿。

(2)对身亡在押犯的财产,理应通知其家人前去领回,路程遥远没法领到的,能够委托邮递。假如一年内没法通知其亲属或是邮递的,及其逾期一年不到领到的,依法办理。上交物件收据归于逝者自己档案资料存查。

(3)对已判处死刑的囚犯的物件,理应通知其家人领到,无亲属或是通知后一年内不到领到的,依法办理。假如犯罪分子有遗书,并且遗书具体内容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则按犯罪分子遗书解决。拘留所理应将收据或是解决决定,移交交货实行的法院存卷。

(二)货款接受、存放、应用

拘留所理应依据省部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单位明确的在押犯每月交易额度明确每月送款额度,并向在押犯以及亲属发布。

1.接受货款

接受在押犯亲属寄(送)的货款,务必出示收据。收据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犯收执,一联由缴费人收执,一联(底单)由拘留所存查。

2.存放货款

在押犯货款一律推行记帐式管理方法,不可应用抵用券和拥有货款。帐卡一式二联(份),一联由在押犯收执,一联由拘留所存查。

3.应用货款

(1)在押犯每一次交易后,务必由自己签字确认,禁止由教导公安民警或是别的在押犯冒签。

(2)拘留所每月理应与在押犯核查账目,严格执行省部级管控业务指导单位建立的在押犯每月交易额度实行。

(3)不可为在押犯自付用餐。

4.清算货款

(1)在押犯派出所时,拘留所理应用心核查在押犯的账目,并把账户余额尽数发归还自己,归还货款时理应面核对,签字确认。

(2)对逃跑、身亡的在押犯和已判处死刑犯罪分子的货款账户余额,参考“对逃跑、身亡工作人员和已判处死刑犯罪分子的物件的解决”解决。

5.查看货款

在押犯以及亲属可凭合理凭据对代为保管的资金和物件使用情况开展查看。

3-13.在押犯劳动管理

有条件的拘留所,能够机构在押犯参与适度工作。

(一)机构工作的标准

1.拘留所机构在押犯工作,务必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法主题活动,不可危害在押犯身体健康。

2.拘留所机构在押犯工作,务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参加劳动的工作人员

1.嫌疑人、被告工作,理应在自行前提下开展,不可强迫劳动。

2.具备劳动能力的犯罪分子理应参加劳动。

3.未满十八岁、女士在押犯工作,理应充足照料其心理状态和生理特征。

4.处在衔接管理方法期内的新在押工作人员,不可参加劳动。

5.生病、年老体衰、身体残疾的在押犯不适合参加劳动;有现象说明很有可能执行杀人、逃跑、自尽或是别的严重危害管控纪律个人行为的在押犯,不可参加劳动;关键嫌犯和一审被执行死刑的在押犯自愿参加工作的,拘留所理应根据具体情况谨慎决定和分配。

(三)工作新项目

1.拘留所挑选的工作新项目,理应有利于实际操作,确保拘留所安全性和在押犯身体健康。禁止从业易燃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制造或是别的危险因素工作,禁止生产加工、生产制造我国明文禁止的商品,禁止从业交通运输业,禁止将制造的食品类、饮品对外开放市场销售。

2.拘留所理应积极主动发挥特长,机构在押犯参与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培训,获取对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3.拘留所拟订的工作新项目须经区级公安部门核查准许,并报名一级公安部门管控业务指导单位办理备案。

4.禁止应用在押犯从业帮厨(含切配、为在押犯送餐)、水暖工、电焊工等工勤工作中,禁止运用在押犯为本人工作,禁止在押犯出门购置和推广产品。

(四)工作场地

1.嫌疑人、被告及其女士在押犯工作需要在监房间内开展。

2.留所服刑犯罪分子还可以在监房间内或是拘留所警示院墙内特意开设的工作场地开展工作。工作场地应该合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保用品和环保等级。

(五)工作的组织结构

1.拘留所理应创建严格在押犯工作管理制度,配置需要的安全设备,避免发生火灾事故、工伤事故等安全事故。

2.在押犯工作应当由公安民警实际管理方法。公安民警理应加强监管,避免出现安全隐患。

3.女士在押犯工作时,应当由女士公安民警领着和管控。

4.留所服刑犯罪分子出监舍工作时,务必统一衣着有显著标志的服饰。留所服刑犯罪分子不可在监户外留宿。

5.参加劳动的留所服刑犯罪分子进出监舍时,负责的公安民警务必清点人数,认真仔细,避免违规危险品和与工作不相干的物件弄出带到监舍和工作场地。对女士在押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士公安民警开展。

6.拘留所理应对外开放来原料以及运送工作人员、专用工具严苛查验,避免违规危险品进到拘留所。

7.拘留所理应特定专业公安民警对生产工具、原材料、商品等实现管理方法,创建严格领发、储放、核对检查制度。工作结束时,公安民警理应完全清除工作场地,不可将生产工具、原材料、商品等留到监房间内。

8.拘留所理应严苛遵循国家有关要求,科学安排劳动时间和劳动效率。禁止对在押犯下发工作指标值或是每日任务。

(六)劳动防护

1.拘留所理应创建、建立健全工作健康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我国工作健康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规范,对参加劳动的在押犯开展必需的工作健康安全文化教育,并给予需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

2.在押犯在劳动中致残、伤残或是身亡的,拘留所理应参考我国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解决。

(七)劳动所得的监管和应用

1.拘留所理应对工作收入和支出创建专业账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

2.拘留所劳动所得适用范围如下所示:

(1)改进在押犯膳食,奖赏工作表现突出的在押犯;

(2)购买在押犯工作机器设备、专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等;

(3)对参加劳动的在押犯,能够酌情考虑发送给劳务报酬;

(4)别的必需支出。

禁止侵吞、侵吞拘留所劳动所得。

3-14.在押犯膳食及网上代购品管理方法

(一)在押犯伙食管理

1.拘留所理应实行本地区行政机关和公安部门一同核准的在押犯膳食实物量规范,确保在押犯吃足定量分析,禁止乱扣。

2.拘留所理应适度调济在押犯膳食,确保在押犯营养成分。

3.拘留所理应确保在押犯食品类新鲜的、安全性,确保在押犯餐厅厨房和食品工业阶段的日常保洁,确保在押犯吃熟、吃热。

4.拘留所理应向在押犯给予足够的喝沸水。

5.拘留所理应将本地区行政机关和公安部门一同核准的在押犯伙食标准和每星期菜谱在监房间内贴到公示公告;理应每月清算一次膳食账目并向在押犯发布,接纳在押犯的监管。

(二)网上代购物品管理

1.拘留所理应为在押犯配备日常日常生活用品和鉴别服,在押犯明确提出附加选购日常日常生活用品的,由拘留所集中化网上代购。

2.拘留所网上代购物件务必根据靠谱的货源供应商,保质保量,价格实惠,不可超过本地销售市场零售价格,不可再另外加收花费。

3.设立小卖铺的拘留所,理应标准货源供应商,限定销售产品范畴,不断完善交易账目,严禁由本人经营承包,严禁由留所服刑员工管理,严禁市场销售除日常日常生活用品、食品类之外的其它物件。

4.拘留所理应向在押犯和亲属发布产品名称和价钱。

5.拘留所理应限定在押犯每一次买东西的总数,理应容许在押犯亲朋好友送生活必备的衣物,不可强制向在押犯推销产品。

3-15.解决在押犯身亡

(一)处理原则

1.在押犯正常死亡的,由拘留所授权委托法医鉴定或是省部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备医药学鉴定机构资质的医院门诊做出死亡原因评定。

2.在押犯意外死亡的,由检察院开展死亡原因评定和调研,拘留所理应给予全力配合。

3.公安在解决身亡善后处理时,理应从实际出发,依法依规,有理有节的标准。

(二)基本程序

1.马上汇报隶属公安部门、检察院、审理案件行政机关或是原判法院,并通知家属。与此同时,固定不动监控视频材料和有关证人证言,分散化同监舍在押犯。

2.在12钟头里层报至国家公安部监所管理处。

3.告之家属应急处置程序流程,说明严肃认真、用心解决的心态。

4.由法医鉴定或是医师做出医疗鉴定。针对意外死亡的,报请检察院检测。

5.向家属通报调研和鉴定结果。

6.依据身亡调研和鉴定结果,与家人商议应急处置。针对承担管理责任的,追究其相关工作人员义务。

7.针对死亡原因早已查清,没再次储存需要的遗体,拘留所理应通知家属解决;对没法通知或是家属回绝解决的,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准许,并经检察院允许,拘留所能够依照有关规定解决,并予纪录。少数名族在押犯身亡的,理应重视其中华民族习惯性。

(三)工作标准

1.在押犯死亡后,拘留所理应根据多种多样方式,立即掌握、把握家属的信息及需求,科学研究、推进目的性对策,平稳亲属心态。

2.快速与网监、发言人公司办公室等单位联络,搞好在网上网络舆情操纵和面对新闻媒体蹭热点工作中。

3.对蛮不讲理的,理应立即汇报隶属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管控业务指导单位,与此同时搞好正面教育工作中;对主要表现极端,比较严重防碍监所正常的纪律的,交给本地公安部门解决。

(四)外籍在押犯身亡的解决

对外开放国藉在押犯身亡状况的解决,依照《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申请办理。

3-16.在押犯档案保管

(一)建立档案

1.在押嫌疑人、被告和犯罪分子,拘留所理应创建在押犯档案资料,推行一人一档。

2.在押犯人事档案分成正档和副档,正档由裁判文书组成,副档由管理方法纪录组成。

(二)嫌疑人、被告档案内容

1.正档

(1)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再审案件裁定书(团本)和抗诉书等在押凭据;

(2)在押申请表;

(3)在押犯身心健康检查登记表;

(4)换压证、案子即将到期通知书、超出法律规定羁押期限报告、增加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5)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实行通知书、释放出来通知书、转异地解决的证明材料及回执表、释放出来证明书等;

2.副档

(1)财产存放申请表、接受财产申请表;领到应用财产的准许办理手续以及申领的字据、解决物品清单等;

(2)应用械具审核表、增加应用械具审核表、拘押禁闭室审核表、增加拘押禁闭室审核表、牢头狱霸执行严格管理审批手续等;

(3)与家属见面、通讯的准许办理手续,见面记述,回家了探望病重、身亡家属的准许办理手续及探望纪录,与刑事辩护律师、别的辩护律师见面通讯的证明材料等;

(4)奖励审批表、检举揭发原材料纪录;

(5)生病确诊、医治状况纪录,病重通知书、身亡鉴定结论、死亡报告及通知书、领到的遗物通知书等;

(6)逃跑、身亡在押犯及已判处死刑犯罪分子的钱财上交收据、死罪犯罪分子的遗嘱和别的遗留物品的处理情况纪录等;

(7)别的理应归于档案资料的文件材料。

(三)留所服刑犯罪分子档案内容

1.正档

(1)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实行通知书、收监执行通知书等在押凭据;

(2)呈请缓刑(保释)的审核表、建议书及缓刑(保释)的裁定书与证明书等;

(3)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核表、犯罪分子监外执行的证明书、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决定书与通知书等;

(4)出狱证明书。

2.副档

(1)犯罪分子考评、奖惩记录;

(2)交谈文化教育纪录;

(3)财产接受、存放备案、应用准许等报表;

(4)应用械具审核表、见面通讯备案与回家探亲审核表报等;

(5)疾病治疗纪录;

(6)别的理应归于档案资料的文件材料。

(四)档案保管规定

1.梳理立卷

看守所羁押的嫌疑人、被告在执法行政机关并对案子核查结束,作出解决决定或是裁定的,或是留所服刑犯罪分子实行酷刑有期徒刑期满的,在将要释放出来或是出所前,拘留所理应将其在关押管控期内所建立的文件材料搜集下去,依照档案保管的规范和规定,开展基本梳理、归类、编辑文档次序,填好卷内文件名称、拼装成卷。

2.订装档案资料

(1)犯罪分子档案资料理应与该犯罪分子被刑事案件关押时的档案资料分离创建,不可以混合建册。

(2)对文件材料的纸张尺寸不符合标准或是有损坏的,理应用与档案资料同样尺寸的高品质薄纸或是牛皮纸袋托裱或是修复,以使卷内文件材料尺寸大小齐整统一。

(3)立卷的文件材料中,如有效圆珠笔芯、铅笔书写的或是用复写纸复写的,及其笔迹不清、错别字丢字等情形时,理应让原制做在用签字笔或是软笔照全文再次抄录、或是打印、拍照,附着正本后边,把错别字改过来,把不清楚的笔迹写清楚,把丢字写上去,便于档案资料的储存和应用。

(4)托裱与修复文件材料时,理应用细丝和强力胶,不能用面糊,避免生虫;与此同时在托裱、修复与订装时,理应留意不必压字或是压行。

(5)卷内的相片,理应有文字描述。

(6)去除掉文件材料里的金属材料订装物,以防生锈文件材料。

3.存档存放

拘留所对管理的档案资料,理应置放在专设的仓库或是专卖店里,由专人负责存放,便捷查看。避免档案丢失或是湿冷、发霉、损坏。

4.查看档案资料

查看拘留所拘押嫌疑人、被告和留所服刑犯罪分子的档案资料,需经看守所所长准许。

参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法律条文及规章制度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2号)第22-23条、第25-30条、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执行办法(实施)》(国家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号)第17条、第19条、第25条、第29条、第31条、第34-39条、第44条、第49-51条

《拘留所留所实行酷刑犯罪分子管理方法办法》(20xx年2月29日国家公安部令第98号)第43-68条、第82条

《有关严禁拘留所应用留所服刑犯罪分子从业工勤工作中的通知》(国家公安部监管局 公管控[20xx]175号)

《公安部门有关对拘留所女士在押犯推行集中化拘押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家公安部 公通字[20xx]27号)

《国家公安部监管局有关严禁拘留所应用留所服刑犯罪分子从业工勤工作中的通知》(国家公安部监管局 公管控[20xx]175号)

《有关严禁拘留所为在押犯自付用餐的通知》(国家公安部监管局 公管控[20xx]271号)

《国家公安部监所管理处关于做好<拘留所预防和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的通知》(国家公安部监管局 公管控[20xx]113号)

《有关进一步加强拘留所经费保障工作中的通知》(国家财政部、国家公安部 财行[20xx]132号)

《关于规范和提升拘留所管理方法保证在押犯身心健康的通知》(国家公安部 公管控[20xx]214号)

第四章 实行酷刑

4-01.暂予监外执行

(一)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标准

对被判刑期或是拘留的犯罪分子,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拘留所理应对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必须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的范畴合乎《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范。但可用监外执行很有可能有社会发展危险因素的犯罪分子以外。自残自虐的犯罪分子,不可监外执行。

2.孕期或是已经喂奶自身宝宝的女性。

3.被判决刑期、拘留的犯罪分子,生活不能自理,可用监外执行不至于危害社会的。

所说生活不能自理,就是指患病、残废或是年老体衰导致日常日常生活醒来、就餐、走动、上厕所等不可以自主开展,务必在别人帮助下才能够进行。

(二)申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流程

1.明确提出申请书或是意见

犯罪分子合乎刑诉法要求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前提的,自己或是亲属能够向拘留所明确提出申请书,教导公安民警或是拘留所医师还可以明确提出书面形式意见。

2.拘留所开展评审

(1)拘留所收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办理或是意见后,理应举办所务会开展评审,关键审批犯罪分子是不是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程序及与暂予监外执行后是不是具备社会发展危险因素。

(2)经审批允许后,依据不一样情况对犯罪分子开展病况评定、生活不能自理评定或是产科检查。对未通过评审的,拘留所理应向申请者或是明确提出意见人说明理由,请在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或是意见上写明缘故,将影印件退还申请者或是明确提出意见人,正本存犯罪分子副档。

(3)拘留所举办所务会开展评审,理应有书面形式纪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

3.开展评定或是查验

(1)对犯罪分子开展病况评定,理应将犯罪分子押运到省部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院门诊,由2名之上办公室主任之上技术职称的医生实现,开具证明文档,由评定医院盖章和业务院长签名。

(2)产科检查到医疗机构开展,由医院门诊出具证明并盖上医院公章。

(3)对犯罪分子开展生活不能自理评定,由拘留所主抓所领导干部、教导公安民警、拘留所医师、驻所检察人员等构成评定工作组开展,评定工作组理应依据犯罪分子的病况、残废形成原因、医治状况等开展深入分析,请在此基础上,紧紧围绕犯罪分子日常日常生活醒来、就餐、走动、上厕所等能不能自主开展,根据向看守所民警和同监舍工作人员开展掌握、核查。调查情况理应有书面形式纪录,并由被调查人核查签名。评定完成后,理应产生书面形式评定意见,由司法鉴定人签名。

(4)对正处于喂奶自身宝宝的女性,拘留所理应通知由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是居所的公安部门出示有关证实。

4.犯罪分子监外执行的独特程序流程

(1)犯罪分子或是犯罪分子亲属理应明确提出担保人,拘留所对担保人资质做好核查。关键核查担保人是不是具有下列标准:

①想要担负确保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水平;

②人身自由权未受限制,具有民事权利;

③有固定不动的居所和收益,有标准执行担保人责任;

④与被保证人一同定居或是定居在同一县市级公安部门管辖区。

不符以上情况的,监狱理应告之犯罪分子或是犯罪分子亲属再次明确提出担保人。并没有确保人,拘留所可商请函犯罪分子居所公安机关会与社区居委会或是村民委员会特定担保人承担接受。

(2)签定《犯罪分子监外执行保证书》

对合乎担保人标准的,拘留所理应分配签定《犯罪分子监外执行保证书》。

5.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对必须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拘留所理应填好《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犯罪分子病况评定或是产科检查证实,或是生活不能自理评定,或是喂奶自身宝宝的证实;需用监外执行的,理应与此同时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保证书》。实际为:

(1)裁判文书类原材料

①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审核表;

②《犯罪分子监外执行保证书》;

③法院的裁决书、裁定书、实行通知书、裁决书、审结申请表等裁判文书;

(2)客观事实直接证据类原材料

①病况评定、生活不能自理评定或是产科检查诊断证明书,并附检验单、相片以及他辅助检查原材料;

②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是居所的公安部门出示的犯罪分子喂奶自身宝宝的证实;

③拘留所对犯罪分子病症查验,医治状况记述;

④拘留所科学研究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的所务会纪录。

(3)犯罪分子自己或是其家属向拘留所明确提出的申请书,教导公安民警或是拘留所医师提到的书面形式意见,及其别的必须存档的原材料。

6.审批

(1)县市级拘留所理应将相关资料报隶属公安部门审批后,报市级公安部门审核;市级之上拘留所理应将相关资料报隶属公安部门审核。

(2)拘留所在上报审核原材料的与此同时,理应将之上原材料影印件密送检察院驻所检查组织。

7.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

拘留所依据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发送给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或是《犯罪分子监外执行证明书》,并告之犯罪分子理应遵循的要求,申请办理派出所办理手续。

8. 交货实行

(1)拘留所承担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送押至罪犯居所县市级公安部门,并立即送到《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2)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坐牢地和居所没有在同一省部级或是市级公安部门管辖区,必须回居所暂予监外执行的,坐牢地的省部级公安部门监督机构或是市级公安部门监督机构理应书面形式通知居所的平级公安部门监督机构,由居所的公安部门监督机构特定拘留所接受犯罪分子档案资料,承担申请办理收监或是出狱等办理手续。坐牢地拘留所将犯罪分子押运至居所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工作人员工作交接,将犯罪分子档案资料交居所拘留所。

(三)拘留所对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的管理方法

1.拘留所接到实行地公安部门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的收监执行通知后,理应将犯罪分子解回收利用监。

2.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期内有期徒刑期满的,拘留所理应提早10日通知其来所申请办理出狱办理手续;

3.犯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内身亡的,拘留所理应将犯罪分子实行地公安部门书面形式通知归于犯罪分子档案资料,请在申请表中标明。

4.拘留所接到实行地公安部门《不计入实行有期徒刑决定书》后,应该在《实行通知书》上标明不计入实行有期徒刑的时间段及起始日期和一个新的有期徒刑截止时间,请在释放出来时往犯罪分子公布宣布。

4-02.缓刑、保释

(一)缓刑、保释的情况

1.缓刑标准

(1)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用心遵循监规,接纳教育改造,确实悔过主要表现的,或是有立功表现的,能够缓刑。

“确实悔过主要表现”应该与此同时具有以下四个标准:

①认罪服法,确实有改过自新的具体主要表现;

②用心遵循监规,主动接纳教育改造;

③积极参加政冶、文化艺术、技术培训;

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爱护环境,积极主动进行工作每日任务。

具备以下主要表现之一的,理应视作“确实有立功表现”:

①检举揭发拘留所里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或是给予关键侦破案件案件线索,经核实确凿的;

②阻拦别人犯罪行为的;

③在生产制造、科学研究中开展技术创新,成绩显著的;

④在抵挡洪涝灾害或是清除重大安全事故中呈现充分的;

⑤别的有益于我国和社会发展的奉献的。

(2)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以下重大立功主要表现之一的,理应缓刑:

①阻拦别人重要犯罪行为的;

②举报拘留所里外重要犯罪行为,经核实确凿的;

③有创造发明或是重要技术创新的;

④在日常生产制造、日常生活舍己为人,个人事迹尤其明显的;

⑤在抗御洪涝灾害或是清除重大安全事故中,有表现的;

⑥对我国和社会发展有其它杰出贡献的。

2.保释标准

被判决刑期的犯罪分子,实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之上,用心遵循管控要求,接纳教育改造,确实悔过主要表现,保释后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能够保释。假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审批,能够不会受到以上实行有期徒刑的限定。从犯不可保释。

(二)缓刑、保释的申请办理程序流程

1.提意见

(1)留所服刑犯罪分子合乎缓刑、保释标准的,由教导公安民警明确提出书面形式缓刑、保释提议,缓刑、保释提议理应记述犯罪分子的基本情况、有期徒刑变化状况、缓刑或是保释原因等。

(2)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由实施地公安部门书面形式明确提出缓刑提议。

2.举办所务会科学研究

拘留所接到缓刑、保释提议后,理应举办所务会科学研究,所务会理应有书面形式纪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名。所务会未作根据的,理应在书面形式提议上标明,正本存进犯罪分子副档,影印件退回教导公安民警或是管控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的公安机关。

3.公示公告

经所务会科学研究允许的,应该将拟报请缓刑、保释的犯人名册及其缓刑、保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布7个工作中日。公告期内,若有公安民警或是犯罪分子对公示内容提出质疑,拘留所理应再次举办所务会核查,并把核查意见告之落款提意见人。针对体现情况属实,犯罪分子不符缓刑、保释标准的,理应做出不报请的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犯罪分子的缓刑、保释不用公示公告。

4.请示隶属公安部门审批

经公告一样后,拘留所理应制做《提请减刑、假释审批表》,由看守所所长签定意见,盖上拘留所公司章,请示经隶属公安部门审批。

5. 报请缓刑、保释

经隶属公安部门审批允许的,拘留所理应报请法院判决,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报请缓刑、保释建议书》;

(2)审核法院的裁决书、裁定书,历年来缓刑刑事裁定书的影印件;

(3)犯罪分子确实有悔过或是有功、重大立功主要表现的证明文件;

(4)《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相关材质。

6.申请办理犯罪分子派出所办理手续

拘留所接到法院保释裁定书后,理应申请办理犯罪分子派出所办理手续,发送给《保释证明书》,并且于3日内将犯人的相关资料邮递犯罪分子居所的市级公安部门。

(三)发觉犯罪分子不符缓刑、保释标准的解决

法院做出缓刑、保释判决前,拘留所发觉犯罪分子不符缓刑、保释标准的,理应书面形式撤销《报请缓刑、保释建议书》;在缓刑、保释判决起效后,拘留所发觉犯罪分子不符缓刑、保释标准的,理应书面形式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提起撤消判决提议。

(四)拘留所对被保释犯罪分子的管理方法

1.法院判决撤消保释的,拘留所理应在接到撤消保释裁定书后将犯罪分子收监。

2.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满的,拘留所理应通知被保释的犯罪分子到拘留所申请办理出狱办理手续,发送给《出狱证明书》。

3.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内致死的,拘留所理应将实行地公安部门书面形式通知归于犯罪分子档案资料,请在申请表中标明。

参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法律条文及规章制度文档:

《拘留所留所实行酷刑犯罪分子管理方法办法》(20xx年2月29日国家公安部令第98号)第45-5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1月8日发布执行 法释[1997]6号)

《犯罪分子监外执行实行办法》(司法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 司发[199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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