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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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具备省内户口或在省内行政区内定居的中国公民。下面是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我国人口数量和计划生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融合省内具体,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具备省内户口或在省内行政区内定居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

  各个政府理应采用主题教育、技术咨询、不断完善奖赏和社会保险制度等综合性对策,操纵人口总数,提升人口质量,平稳现行标准计划生育政策和低生孕水准,完成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网络资源、自然环境的共享发展。

  第四条 各个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主管机关内的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中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工作中。

  方案、财政局、环境卫生、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局、工作和社保、文化教育、药品监督、统计分析等单位在分别的岗位工作职责内,承担相关的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

  第五条 各个计划生育、文化教育、高新科技、文化艺术、环境卫生、民政部门、新闻出版业、电视广播等单位理应深入开展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主题教育,正确引导中国公民建立科学合理、文明行为的怀孕意识,主动推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 一切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理应实行本条例,并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上一级市人民政府制订的人口数量建设规划,融合本地人口数量发展状况,制订主管机关的人口数量建设规划,将其列入社会经济和经济发展方案。

  第八条 各个政府理应采用进一步对策,贯彻落实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目标管理负责制,逐步签署的目标管理责任书,按时开展考评,并将结论做为考评政府部门负责人功绩的重要环节。

  各个政府理应融洽相关部门一同搞好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创建单位工作中负责制,并完成考评奖罚。

  第九条 各个政府理应确保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经费预算。

  各个财政局理应分配必需经费预算对贫困山区、岛屿、少数名族地域进行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给与核心帮扶。

  第十条 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中由其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市人民政府一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导,列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方法。

  公安机关、工商局、工作和社保、环境卫生、基本建设、交通出行等单位理应在分别的岗位工作职责内,搞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法和服务项目工作中。

  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要管理方法办法,依照我国和省的相关要求实行。

  第十一条 乡(镇)市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理应开设计划生育监督机构,配置职业工作员,实际承担本所管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

  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理应搞好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本条例要求的计划生育奖赏和社保对策,并按照必须开设计划生育监督机构或配置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员,分配必需经费预算用以计划生育工作中。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小区、村(居)民联合会及其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创立计划生育研究会,帮助搞好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中。

  第十三条 村(居)民联合会理应依规制订计划生育自治权规章,推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身服务项目。

  村(居)民联合会开设计划生育联合会,配置计划生育服务生,实际承担计划生育工作中。

  第十四条 乡(镇)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居)民联合会、相关部门在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上可以选用乡规民约、合同书、协议书等方法开展管理方法。

  第十五条 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理应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分配再怀孕前理应公示公告,接纳群众评议、监管。

  第十六条 各个政府应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中队伍建设,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员的合法权利,对在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工作上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与奖赏。

  第三章 生孕调整

  第十七条 激励中国公民晚婚晚育、晚育。双方按法定结婚年龄延迟三年以上依规结婚登记的为晚婚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孕第一个儿女的为晚婚晚育。

  第十八条 倡导一对夫妻生孕一个儿女。合乎本条例要求的标准,经准许,可以生孕第二个儿女。禁止不符法定程序者生孕。

  第十九条 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妇,经准许,可以再生孕一个儿女:

  (一)彼此均为独生子,已生孕一个儿女的;

  (二)彼此均为农村百姓(农牧业人口数量,相同),已生孕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行政机关、团队、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员工或一方从业工业一年以上及其彼此与公司创建劳务关系一年以上的以外;

  (三)彼此均为农村百姓,一方几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已生孕一个儿女的;

  (四)彼此均为农村百姓,女性爸爸妈妈只生孕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方落户口,并抚养女性爸爸妈妈,已生孕一个儿女的(只适用姊妹中一人);

  (五)彼此均为少数名族,已生孕一个儿女的;

  (六)彼此均为农村百姓,一方是少数名族并具备省内几代以上户口,已生孕一个儿女的;

  (七)一方为英烈的独生子,已生孕一个儿女的;

  (八)一方未生孕过,另一方再结婚前已生孕一个儿女的;

  (九)一方未生孕过,另一方再结婚前离异并已生孕2个儿女的;

  (十)已生孕一个儿女,经设区的市以上残病少年儿童鉴定中心诊断为非遗传性残废,不可以发展为正常的人力资本的;

  (十一)一方持续从业煤矿矿井工作五年以上,已生孕一个女孩,并再次从业矿井工作的。

  别的特殊情况的生孕,在没有提升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指标值的条件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制订实际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准许后实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大城市用地中农村百姓变为城乡居民的,在变为城乡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持续享有本条例要求的适用农村百姓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 夫妇一方为老外、中国香港、台湾、台胞的怀孕及其侨民、归国华侨、出国留学留学生的生孕,按相关规范实行。

  第二十一条 双方均未生孕,经依规结婚登记后,可以自行分配生孕第一个儿女的时长;县市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委托的乡(镇)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理应立即为其派发一孩生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合乎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要求情况的夫妇,可以向彼此所属单位或村(居)民联合会领到《申请再生育表》,经生孕管理方法所在城市乡(镇)市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审批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准许。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该在接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能否准许的决定;批准的,发送给二孩生育证明,不许可的,理应书面形式表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生孕管理方法所在城市一般为女性户口所在地。夫妇彼此均为农村百姓的,生孕管理方法所在城市为男性户籍所在地。

  女性离去户籍所在地,在现居住地持续定居时长在大半年以上的,经女性户籍所在地向现居住地执行授权委托办理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开展生孕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遗弃婴儿、溺婴、不法收留儿女。遗弃婴儿、溺婴、不法收留儿女的,不会再分配生孕。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医药学必须的鉴定胎儿性别或可选择性其他人力终止怀孕。挑选胎儿性别人力引产的,原生孕分配无效,并不会再分配生孕第二个儿女。

  第四章 技术咨询

  第二十六条 各个政府理应融合当地具体,创建、完善计划生育技术咨询规章制度,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性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个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发挥特长,确保中国公民具有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确保中国公民知情人挑选安全性、合理、适合的避孕措施避孕对策。

  第二十八条 适龄夫妇理应主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避孕措施避孕对策,接纳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具体指导,防止、降低和停止非意愿怀孕。对已生孕儿女的夫妇,倡导挑选长效避孕对策。

  不符法定程序多生一胎及多生一胎以上的适龄夫妇,理应在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组织的辅导下,贯彻落实靠谱的高效节育手术对策。

  第二十九条 已经结婚适龄工作人员理应主动参与生殖保健查验。

  第三十条 孕产可以自行挑选孕产期保健组织。

  依规进行孕产期保健、助产专业接产业务流程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理应检查孕产的生育证明;发觉无生育证明的,理应立即汇报本地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 各个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组织理应创建生殖保健服务项目规章制度,按时为适龄夫妇完全免费给予避孕措施节育手术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性和保健养生服务项目。

  第三十二条 对接纳节育手术的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日内,薪水、奖励金照发。

  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员工因另一半接纳绝育必须照料的,经手术治疗公司证明,所属单位可以给与七天的假日,薪水照发。对接纳节育手术的农村百姓,理应给与适度照料,实际办法由县(市、区)市人民政府要求。

  第三十三条 接纳绝育手术对策的夫妇,因特殊情况规定再生孕一个儿女,并合乎本条例要求情况的,由乡(镇)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或所属单位证实,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审批后,可以实施复通手术。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避孕措施节育手术,理应确保受术者的安全性。

  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并发症评定机构诊断为计划生育并发症的,给与完全免费医治,治疗费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给予确保。经医治仍不可以做重体力活的,所属单位或乡(镇)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理应妥当分配,在工作中生活上给与照料。对因公负伤,日常生活确实艰难的,民政和乡(镇)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理应给与社会救济。

  第三十五条 生孕一胎后不符法定程序怀孕,经文化教育回绝终止怀孕的,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委托的乡(镇)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可按征缴规范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怀孕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理应在七日内退回。

  第五章 奖赏与确保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理应予以奖赏和照料。实际办法由县(市、区)市人民政府要求。

  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员工晚婚晚育的,提升法定婚假十五天,薪水、奖励金和别的员工福利照发;晚婚晚育的,男性可享有七天护理假,薪水、奖励金和别的员工福利照发。

  第三十七条 自行终生只生孕一个儿女的夫妇,经夫妻彼此申请办理,村(居)民联合会或所属单位核查,由生孕管理方法所在城市的乡(镇)市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发送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员工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有以下一项工资待遇:

  (一)领到每一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爸爸妈妈奖赏费,从领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初起至儿女十四周岁止。女性产假到期后照顾宝宝有艰难的,经个人申请办理,所属单位可以给与六个月的哺乳假,薪水按不低于自己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发送给,不危害晋升、调节薪水,并计算工龄;

  (二)有前提的企业,可以给与女性生完孩子一年假日(含法定产假),薪水照发,不危害晋升、调节薪水,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九条 独生子爸爸妈妈奖赏费由夫妇两方所属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妇一方是农村百姓或夫妇一方去世的,独生子爸爸妈妈奖赏费由另一方所属单位悉数发送给。

  第四十条 生孕双胞胎宝宝或双胞胎的,不享有独生子家中工资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有前提的地区,可以将独生子爸爸妈妈奖赏费改成独生子爸爸妈妈社会保障金。

  第四十二条 农村百姓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核农村宅基地、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盈利红利等权益分派时,独生子按两个人测算。乡村承包地和树林等,在相同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家中。乡村精准脱贫理应把贫苦的独生子女户和闺女户做为重点户。

  第四十三条 农村百姓、失业人员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理应予以奖赏和照料。实际办法由县(市、区)市人民政府要求。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开设计划生育公益基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发展支助、资金投入等层面构成。计划生育公益基金主要运用于独生子出现意外残废或身亡,夫妇不会再生孕等目标和对别的特殊情况开展帮扶。实际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要求。

  第四十五条 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再生肓儿女的,理应取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爸爸妈妈奖赏费,撤销别的特惠对策。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中给与别的奖赏。

  对合乎本条例要求标准可以生孕第二个儿女,但自行终生只生孕一个儿女并领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除享有本条例相关特殊政策外,并可给与需要的奖赏。实际办法由县(市、区)市人民政府要求。

  第六章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违背本条例要求的个人行为,《我国人口数量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已经有惩罚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条例要求生孕的,对双方各自依照统计分析机构发布的本地县(市、区)上一年城乡居民平均人均收入或农村百姓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率征缴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依照二倍至四倍征缴;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依照前一胎的征缴规范翻倍征缴;

  (三)合乎再生孕标准但没经准许生孕的,依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缴;

  (四)已满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登记结婚而生孕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登记结婚的,依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缴;

  (五)没满法定结婚年龄怀孕的,依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缴;

  (六)有伴侣的一方与别人非婚生孕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规范翻倍征缴;

  (七)民政、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乡(镇)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发觉收留儿女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要求的,理应勒令被告方在五个月内纠正;被告方未在五个月内纠正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规范征缴。

  本人年实际工资高过本地城乡居民平均人均收入或农村百姓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其超出部份的一倍至二倍另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由县市级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做出书面形式征缴决定;县市级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还可以授权委托乡(镇)市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做出书面形式征缴决定。

  第五十条 被告方未在规范的时间内交纳社抚费的,自未缴之日起每月另收未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税款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做出征缴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规申请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不符法定程序生孕的,除按本条例要求交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内不发工资,怀孕、孕妇分娩等一切花费自立,撤销别的生孕员工福利,双方各个地方以降权以上的纪律处分,直到开除公职。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责权限内要求别的限定对策。

  第五十二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给与批评教育,勒令其纠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惩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下列的处罚:

  (一)隐匿、袒护违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二)详细介绍、参加不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三)取代别人参与节育手术对策查验的。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员工不符法定程序生孕的,所属单位当初不可评选为文明校园、先进单位,不可授于光荣称号。

  第五十四条 相关企业不执行本条例要求搞好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由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勒令其纠正。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觉得行政单位在执行计划生育管理方法流程中侵害其合法权利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复议或提到行政诉讼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9年12月29日浙江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大会经过的《浙江计划生育条例》和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大会经过的《浙江少数名族计划生育的规范》与此同时废除。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胎政策

  倡导一对夫妻生孕一个儿女。

  合乎本条例要求的标准,经准许,可以生孕第二个儿女。禁止不符法定程序者生孕。

  第十九条 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妇,经准许,可以再生孕一个儿女:

  (一)彼此或一方为独生子,已生孕一个儿女的。

  (二)彼此均为农村百姓(农牧业人口数量,相同),已生孕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行政机关、团队、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员工或一方从业工业一年以上及其彼此与公司创建劳务关系一年以上的以外;

  (三)彼此均为农村百姓,一方几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已生孕一个儿女的;

  (四)彼此均为农村百姓,女性爸爸妈妈只生孕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方落户口,并抚养女性爸爸妈妈,已生孕一个儿女的(只适用姊妹中一人);

  (五)彼此均为少数名族,已生孕一个儿女的;

  (六)彼此均为农村百姓,一方是少数名族并具备省内几代以上户口,已生孕一个儿女的;

  (七)一方为英烈的独生子,已生孕一个儿女的;

  (八)一方未生孕过,另一方再结婚前已生孕一个儿女的;

  (九)一方未生孕过,另一方再结婚前离异并已生孕2个儿女的;

  (十)已生孕一个儿女,经设区的市以上残病少年儿童鉴定中心诊断为非遗传性残废,不可以发展为正常的人力资本的;

  (十一)一方持续从业煤矿矿井工作五年以上,已生孕一个女孩,并再次从业矿井工作的。

  实际实行状况资询本地计划生育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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