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时间:

提升乡村医生执业能力寻找重要途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该怎样制定呢?下面是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一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医从事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依据《乡医从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拟申请执业注册或是再注册、变更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乡医经注册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依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业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应与注册登记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相符。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乡医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订本地区乡医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职业医师或是助理医师申请到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按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细则办法》开展执业注册,不适合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程序

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递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县级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正本与影印件;

(三)申请者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出示的拟聘用证实;

(五)身心健康的相关证实;

(六)最近2寸免冠照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审理申请注册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满足条件的,准许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满足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申请者若有质疑,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可外借、租赁、抵押、出让、修改和损坏。如发生毁坏或是遗失的,被告方应及时向原颁证单位申请补发。毁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缴回原颁证单位;《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被告方应当15日本质本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上申明作废。

第三章从业再注册

第十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必须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因中断从业活动满2年必须再次从业的,按再注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乡医申请从业再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原注册执业期内,遵循从业标准,执行乡医职责;

(二)经县级卫生部门组织培训与考评达标;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心健康能担任本职工作;

(四)受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惩罚决定之日起止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

(五)因受刑事处分,自刑罚执行结束之日起止申请从业之日止已满2年;

(六)中断从业活动满2年必须再次从业的,应当接纳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特定医疗机构培训3至6个月,并考评达标。

无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可从业诊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乡医申请从业再注册时要递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正本或影印件;

(三)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培训达标纪录和每两年一次考评达标纪录;

(四)申请者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出示的拟继续聘用证明;

(六)身心健康的相关证实;

(七)最近2寸免冠照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八)中断从业活动满2年,还应提供培训考核达标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拥有标明“仅限在边远山区、岛屿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自然村从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再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岛屿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自然村从业。

第十四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审理再申请注册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满足条件的,准许再注册,并换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满足条件的,不予再注册,应当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申请者若有质疑,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乡医申请变动执业注册地点,应当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动注册流程。

第十六条乡医申请变动从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管的,申请者需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变动注册流程。

乡医申请变动从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管的,申请者应当先去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变动注册流程,并填好《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同意意见后,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乡医,应当向拟变动从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执业注册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意见的《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者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变动从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出示的拟聘用证实;

最近2寸免冠照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拥有标明“仅限在边远山区、岛屿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自然村从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岛屿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自然村从业。

第十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审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申请者若有质疑,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乡医办理变动执业注册手续情况下,在没完成新的变更执业地点许可前,不可从业执业活动。

第五章销户与撤消

第二十一条农村医生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汇报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销户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身亡或是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分的;

(三)受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断从业活动满2年;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评申请或是经再次考评仍不过关的。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撤消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超过法定权力做出准许注册决定的;

(二)违背法定条件做出准许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有申请条件或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申请者准许注册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撤消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行贿等不就在方式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应当撤消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被注销或被撤消注册的被告方若有质疑,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获取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附录

第二十四条承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准许注册、派发、变更注册和销户、撤销注册等创建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许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销户与撤消注册的成员名单向其从业或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归纳后,再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卫生部要求的格式统一印刷。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3日起实施,《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福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细则办法〉的通知》(闽卫基妇[20xx]9号)和《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资格重新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规定》(闽卫基妇[20xx]294号)同时废除。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二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医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乡医从事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未获得职业医师或是助理医师资质的、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村级医疗卫生机构里的职业医师或是助理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管理,不适合本办法。

自20xx年8月5日起,进到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疾病防治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质。

第三条乡医经注册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依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乡村医生执业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

没经注册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可从业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承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注册标准

第五条《乡医从事管理条例》发布之前的乡医,获得县级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向县级卫生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机构执业:

(一)早已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同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文凭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xx年以上的;

(三)依照省级卫生部门制订的培训规划,通过培训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第六条对具备县级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或早已县级卫生部门准许并在村医疗机构执业,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标准的乡医,县级卫生部门应当按照我省统一培训规划开展相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础知识的培训,并依据省级卫生部门确定的考试试题、考试范围开展考试。前款所提的乡医经培训并参加乡村医生执业考试通过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并对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过关的,不可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七条乡医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分,自刑事处分执行完毕之日起止注册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

(三)受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惩罚决定之日起止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的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及其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是不称职诊疗、疾病防治业务工作的;

(五)年满60周岁。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八条拟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县级行政机关注册申请。

第九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递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最近二寸免冠照正面半身照片肆张;

(三)县级的卫生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复印件;

同时依照第五条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中等以上医学专业院校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接纳省级卫生部门培训的《培训合格证书》;

(三)在村级医疗机构连续工作20xx年以上的工作证明;

(四)县级卫生部门特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

第十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注册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者递交的申请材料开展审批。审批达标的按注册规定发给省卫生部门统一印刷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医,只能在县内(市)辖区村级医疗机构内进行从业活动。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注册标准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注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申请者若有质疑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县级卫生部门承担组织本地区乡医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每两年一次。乡医经考评合格的,能够继续从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开展再次考评。逾期未提出再次考评申请或是经再次考评仍不过关的乡医,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妥善保管,如发生毁坏或是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颁证单位申请补发或换领。毁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还原颁证单位。《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者应当于15日本质本地指定的新闻媒体上给予公告。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由县级卫生部门开展校检一次。

第四章再注册销户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必须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十五条农村医生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自己或是从业所在地村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汇报注册主管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身亡或是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分的;

(三)中断从业活动满2年;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评申请或是经再次考评仍不过关的;

(五)获得职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质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执业的;

(七)受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八)有外借、租赁、抵押、出让、修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

(九)年纪超出60岁的;

(十)违背与从业相关法律法规的。 医 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的被告方若有质疑,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乡医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宜的,应当到注册主管机构办理变动注册流程,并提交变动执业注册申请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注册流程。对因不符合注册标准不予变动的,应当自接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申请者若有质疑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乡医在变更执业地点情况下,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注册事宜已被变动,没完成新的变动事宜许可前,不可在新的地方从业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许执业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成员名单向其从业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归纳,申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销户注册,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标准和程序,遵照便民原则,提升工作效率。

第五章附录

第二十二条乡医不可申请同时在2个或是两个以上地点从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三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医人员管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乡医从事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是助理医师资质,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疾病防治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医。

第三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机关里的乡医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际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医|学教育信息网收集整理。

第四条:《乡医从事管理条例》发布前乡医,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医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

(一)早已获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文凭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xx年以上的;

(三)依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获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对具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医证书,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标准的乡医,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乡医考试培训大纲和特定的培训教程,开展相关疾病防治和一般医疗服务基础知识的培训。培训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并于20xx年4月底前完成。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办法另行制订。

前款所说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通过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它进行再次培训并参加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再次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过关的,不可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六条:从20xx年8月5日《乡医从事管理条例》发布之日起,进到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疾病防治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务必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是助理医师资质。

第七条:乡医申请执业注册,需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申请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者身份证扫描件;

(三)二寸免冠照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医证书;

(五)以下证书或证实之一医|学教育信息网收集整理:

1、《乡医从事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取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同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院校毕业证;

2、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

3、由村卫生室出示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认定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xx年以上的证实;

4、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接受培训、考试,获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的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证。

(六)村医疗卫生机构出示的拟聘用证实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团本);拟新建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须递交村委会推荐证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拟批准设置的证实。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审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准许执业注册,发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卫生部要求的格式统一印刷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要求标准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九条:乡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身体健康状况不可以担任乡医工作的,或年满60周岁,不宜再从业乡医工作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分的,自刑罚执行结束之日起止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四)受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惩罚决定之日起止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第十条:乡医经注册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即可在聘请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疾病防治和一般医疗服务。

没经注册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可从业。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必须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审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准许再注册,换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学教育信息网收集整理:

(一)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的考评达标;

(二)健康状况优良,可以担任乡医工作。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再注册,由颁证单位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的考核不合格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中断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满2年。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请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变动从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程序办理变动注册流程。

第十三条:乡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销户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身亡或是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分的;

(三)中断从业活动满2年;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评申请或是经再次考评仍不过关的;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可外借、租赁、抵押、出让、修改和损坏。损坏和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颁证单位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还原颁证单位。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许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成员名单向其从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归纳,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销户注册的,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标准和程序,遵照便民原则,提升工作效率医|学教育信息网收集整理。

第十七条:村民和乡医发觉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销户注册的,可以向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体现;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体现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研解决,并把调研处理结果给予发布。

第十八条:对伪造乡医证书、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资格证书、从事期限等相关证实、证件,以不就在方式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按照《乡医从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交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乡医从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下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销户注册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精选图文

微信扫码分享

复制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