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输入输出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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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经承包方申请办理,招标方决定外派承包方赴日本某公司(下称日本企业)开展劳务外派,彼此在公平自行商议基本上,签署本协议书:

  第一条:到日本工作中限期

  1.1 承包方到日本企业运行的限期为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期限期满承包方应该马上归国并回招标方工作中;招标方有权利自主决定减少、调节或完毕工作中限期的支配权。

  第二条:出国费用担负及出国留学履约保证金

  2.1 承包方应在出国时向招标方付款下列花费:

  (1)办理护照等出国留学服务费用RMB13500元;

  (2)单趟去日本飞机票约RMB3500元(按实清算);

  (3)出国时三个月在我国的培训费RMB1000元。

  2.2 除以上承诺外,承包方还应在出国时向招标方付款出国留学履约保证金RMB壹万余元,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承包方除要赔付招标方因而引起的损害外,该出国留学履约保证金还应做为合同违约金赔付给招标方:

  (1)承包方不肯出国留学;

  (2)因承包方的缘故而没法出国留学、不可以出国留学;

  (3)因承包方的缘故,承包方被日本企业退工等而造成承包方没法进行三年运行时间。

  如未发生上述情况,承包方归国到甲方公司工作中后,以上出国留学履约保证金即退还给承包方。

  第三条:工作中酬劳及归国履约保证金

  3.1 承包方在日本企业工作过程中的酬劳承诺为:第一年每月为5万日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月皆为6万日元;加班加点酬劳承诺:第一年每钟头为300日元、第二年每小时为320日元、第三年每钟头为350日元。

  3.2 承包方允许,招标方可规定日本企业每月从以上酬劳中扣减2万日做为承包方的归国履约保证金,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该归国履约保证金应做为合同违约金赔付给招标方:

  (1)三年工作中到期,承包方不肯归国或因承包方的缘故没法归国、不可以归国;

  (2)承包方归国后回绝和招标方签署限期为三年的劳动合同或回绝回招标方工作中的;

  (3)承包方归国在招标方工作中期内,承包方以本人原因消除劳动合同,或承包方比较严重渎职或违背劳动合同中的条文而被招标方辞退。

  如未发生上述情况,承包方归国到甲方公司工作中三年后,以上归国履约保证金即退还给承包方。

  第四条:在日本企业工作过程中的责任

  4.1 承包方在日本企业三年工作中过程中的吃住等花费支出皆由承包方自己担负,中国的养老服务等社会保险金皆由承包方本人担负,先由招标方委托付款,承包方归国后立即电子支付给招标方。

  4.2 承包方从工作得到的一切技术性、专业知识、信息内容,均应信息保密,没经招标方事前书面形式容许,不得公开、泄漏或给予给与别人,承包方的信息保密责任在本终止合同后再次合理三年。

  4.3 承包方应努力学习、工作勤奋,在出国留学期内不能有以下毁约个人行为:

  (1)触及法律法规,违背本地相关工作或别的条例;

  (2)参加或牵扯政治敏感性主题活动;

  (3)滋事、搅乱公共秩序和做出不利于招标方和日本企业口碑的行为;

  (4)开展危险因素健身运动或主题活动;

  (5)故意导致自身不可以或没法再次参与作业的一切个人行为;

  (6)排斥或违背日本公司的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

  第五条:保证合同经招标方的法定代理人、承包方签名后起效。

  第六条:保证合同中若有一切条文被判决失效,并不危害其他尾款的法律效力,合同书彼此应商议改动相关条文,使合同书维持合理。

  第七条:保证合同解释权,彼此可随时随地商议签署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有着同样法律效力。

  第八条:彼此在履行全过程中如产生异议应友善商议处理,商议不了可根据招标方所在城市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协商一致没有在别的一切组织提到对于别人的起诉、诉讼或劳动仲裁。

  第九条:彼此确定,保证合同是彼此真正法律行为,是以彼此公平协商一致基本上签署的,彼此对合同书具体内容了解一致。

  招标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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