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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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分享,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分享1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进取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供给贴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景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想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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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料与范围

1.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保证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贴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 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1.4定义:

1.4.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4.2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是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的劳动者.

2、职责

2.1公司主要领导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2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参与公司制度修改.

2.3安全生产管理部

2.3.1 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目标和方策计划.

2.3.2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每年度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确认,对外协调联系检测,结果数据分析、评价存档,杜绝公司三、四级职业危害.

2.3.3 负责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正确识别职业病危害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分别建立作业人员登记台帐,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每年及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

2.3.4 负责组织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观察治疗、诊断和处理.

2.3.5负责协调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职业病诊断.负责上报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年报表、职业病病人相关信息、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至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3.6 配合工艺工程院实施公司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3.7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公司年度作业环境专项治理项目的立项、报批并监督完成.

2.3.8负责实施对各专业厂分管安全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 配合指导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岗前、岗中定期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培训.

2.3.9负责审核发放平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保健费.

2.3.10 负责对各事业部中心上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整理、汇编、汇总.

2.3.11 负责填报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报批工作,电子版本报合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上报材料整理归档.

2.4 事业部中心

2.4.1依据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目标方策进行分解,制定职业卫生年度工作计划.

2.4.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登记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测,数据存档.

2.4.3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公告栏的设置,公布相关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设置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安全告示牌、MSDS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牌.

2.4.4 负责识别职业病危害和特种作业人员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组织实施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2.4.5负责组织实施从事职业病危害和特种作业的新员工上岗前、离岗人员健康体检,结果分析并建档,杜绝职业禁忌症.

2.4.6负责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并按公伤审批程序上报.

2.4.7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2.4.8负责实施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保健费的审核、发放.(标准见附表)

2.4.9负责组织实施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定期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2.4.10负责对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禁忌症者的调岗.

2.4.11负责为从业人员供给贴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2.4.1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4.13 负责每年一次申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景;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景;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景;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景;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景;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4.14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方式,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2.4.15 下列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负责向安全生产管理部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资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5 技术中心工艺工程院

2.5.1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的设计、施工和评价验收,投产使用须贴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评价验收.

2.5.2 负责根据公司年度作业环境专项治理计划承担职责项目方案设计评审及实施移交.

2.6人力资源部

2.6.1 督促各事业部中心职业病危害及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后,岗位禁忌症、职业病患者的岗位调离工作.

2.6.2负责组织安排公司平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岗前体检工作,杜绝发生职业禁忌症者上岗.

2.6.3负责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3、工作程序

3.1职业病危害及特种作业人员体检管理

3.1.1各事业部中心统计人员名单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3.1.2安全生产管理部与合肥疾病控制中心、医院联系,确定体检项目和日期,组织实施,体检结果分析建档.

3.1.3 安全生产管理部输出体检结果处理报告,人力资源部及各事业部中心对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禁忌症者出示调岗证,安排调离原岗位.

3.1.4安全生产管理部安排职业病患者或观察对象进行医治或疗养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1.5人力资源部及各事业部安排将要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进行岗前体检,医院实施体检,体检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及各事业部,并分析剔除职业禁忌症,信息反馈人力资源部并组织安排新员工上岗. 3.1.6各事业部中心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退休、离岗或变换工种时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报告各事业部备案并建档. 3.2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监测、治理管理

3.2.1 各事业部中心填报职业病危害作业登记表并制作平面布置图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3.2.2安全生产管理部与合肥疾病控制中心联系,确定检测项目和时光,组织实施,检测结果存档.

3.2.3各事业部中心分析检测结果,对不贴合国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提出综合治理计划并立项报公司领导审批,技术中心工艺工程院和事业部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部监督实施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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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职业卫生安全职责制

1、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是本单位的职业卫生防治 工作的第一职责人,对保证本单位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 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职责.

2、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本 、 地区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

3、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配备专 (兼) 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提高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素 质.

4、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审核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长远 规划, 以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有计划的改善劳动环境, 做到安全生产经营,礼貌生产经营.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6、把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 一次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和职业卫生管理部 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7、经常深入了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 工作,掌握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情景,组织开展厂级职业 卫生安全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布臵和检 查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景,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革新、改造等工程 项目,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报卫生局审批.

9、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 至少演练一次.

10、保障职工的职业卫生劳动条件和企业的职业卫生安 全状况,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1、开展厂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12、及时、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二)副经理职业卫生安全职责制

1、协助厂长(经理)领导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 对分管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职责.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职业卫生安 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

3、负责组织制定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以及重 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有计划的改善劳动环境,做到安全生 产经营,礼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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