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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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工作主动性,严明工作纪律,做到赏罚分明,提高工作效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职工的奖罚实行奖罚分明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职员的奖罚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是企业员工奖惩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对员工奖惩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对有争议的奖罚决定开展裁定。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员工奖惩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总经理对各种奖罚决定开展审核,并有着最后裁决权。

第三章 奖赏管理

第七条 设立公司如下的奖励类型:

1.通报夸奖;

2.奖金奖赏;

3.涨薪升级。

第八条 有以下表现的职工,应给予通报夸奖:

1.品行摆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企业争取荣誉,避免或拯救安全事故,降低财产损失有功的;

3.一贯恪尽职守,工作积极承担,廉洁自律;

4. 向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企业采取;

5.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职工榜样。

第九条 有以下表现的职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觉悟,讲文明懂礼貌,团结友爱,事迹突显;

2.品质优、高效率,不议价,不辞劳苦,竭尽全力达成任务,全年无重大质量事故责任;

3.维护财政纪律,抵制不良风气,事迹突显;

4.节省资产,节俭花费,事迹突显;

5.英明领导,带领员工优良完成各项任务;

6.为企业揽取大量销售额并创造了一定盈利的;

7.根据创造发明、技术创新对提升企业经济、生产效益作出明显奉献的;

8.其他对企业作出贡献,公司经理办公会觉得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条 职工有以下表现的给予涨薪升级:

1. 持续多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提议为企业采取,并产生重大经济收益的;

2. 积极提高工作能力,持续3年成绩显著遭受企业表彰的;

3. 有其他杰出贡献,总经理觉得该给予涨薪升级的。

第十一条 奖赏的工作内容:

1.员工推荐、自己自荐或单位提名;

2.综合管理部审批;

3.公司经理办公会探讨;

4. 总经理审核;

5.综合管理部实施、下达《奖罚通知单》(受奖被告方)并承担存档。

第四章 惩治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下列处罚类型,视剧情轻重应用:

1.警示;

2.通告指责(经济处罚);

3.减薪免职;

4. 解雇。

第十三条 职工有以下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工作时间闲聊、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者;

3.因过错以至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背健康安全工作的;

5.无故不参加企业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管理人员指挥;

7.消耗公物情节轻微;

8.查验或监督人员未用心履行职责;

9.丢失员工证或未按通知规定配戴整洁工作服;

10.进出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企业地区而回绝保安询问查验或管理者查看者;

11.破坏公司工作、生产场地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职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通告指责(经济处罚):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指令,未报书面通知而未顺利完成或处理不当的;

2.因疏忽造成企业办公用品或物件材料不能正常工作或伤及别人的;

3.在工作场所喧闹、嬉戏、吵闹防碍别人工作的;

4.携带危险品进到企业的;

5.钻空子,瞒报迷惑,牟取非分权益;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而制造事端;

7.在工作时间内静卧、入睡知错不改者。

第十五条 职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减薪免职:

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导致财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旷班、旷职、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3.擅自离岗,造成事故,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4.泄漏企业秘密的;

5.违背公司规定带出入物件;

6.丢失重要文件、零件、物品或工具;

7.撕毁文书或公共文档;

8.私自变动工作方法导致企业遭受巨大损失的;

9.回绝遵从管理人员合理指挥监管的;

10.违背安全规定对策导致企业遭受巨大损失的;

11.工作时间本质工作场所制造个人物品;

12.散播谣言,散布谣言导致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第十六条 职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解雇处罚:

1.盗窃同事或企业财物的;

2.于担任时谎报材料,使本公司轻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恶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利用职务之便向顾客索要钱财的;

5.故意毁坏企业或他公共财物的;

6.有意泄露技术、运营之秘密,导致企业蒙受损失;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激发、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8.拒不履行总经理、部门领导决定,影响工作的;

9.工作逃避责任,毁坏设备、工具,消耗材料、能源,导致财产损失的;

10.失职渎职,违规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11.以权谋私,违背财政纪律,挥霍消耗企业钱财,假公济私,导致财产损失的;

12.财会人员不坚持金融制度,丧失原则,导致财产损失的;

13.受贿、偷盗、贪污贿赂、敲诈、赌钱、无赖、打架等并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4.挑起是非,破坏团结,损害别人声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极端的;

15.泄露公司机密,把企业客户介绍给别人或向顾客索要回扣中介费的;

16.散播谣言,损害企业信誉的;

17.滥用职权对职工威胁恐吓或袒护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职三日,在外从业同类产品职业或不服从企业生产管理在外另谋职业的;

19.组织、煽动消极怠工,或采用不正当方式威胁领导,严重搅乱企业秩序;

20.在企业内伤风败俗行为的;

21.常常违背企业规章制度,经教育仍知错不改的;

22.企业调遣工作中,无故拒不接受的;

23.因行为不当,企业再没法并对信赖的;

24.其他过失或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职工有以上行为,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递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职工有以上行为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以上要求担负应负的责任外,按下列要求赔付企业损失:

1.导致财产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付10%——50%;

2.导致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综合管理部报总经理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九条 公司职员在发现别人有违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和部门主管汇报。

第二十条 对职工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应当谨慎决定。务必弄清事实、获得证据,经过一定开会讨论,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开展申诉。

第二十一条 职工所受处分有质疑者,应当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陈诉原因申诉,并以申诉后的核准做为企业最终之决定,当事者不可再存质疑。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的职工在惩罚未了断以前,不可调职企业(被解雇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 处罚的工作内容:

1.职工检举或单位建议;

2.综合管理部组织调查;

3.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探讨审核;

4.综合管理部下达《奖罚通知单》(受处分被告方)并承担存档;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一年之内被记过处分达3次的,年终奖只发90%,3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的,企业将给予减薪免职;职工一年之内被通告指责(惩罚额度)达2次的,年终奖只发60%,超出3次(含3次)的,企业将给予解雇。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违背企业规章制度遭受通报指责,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时,其部门负责人应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也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职工违背企业规章制度,部门负责人在不知道的前提下,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担责任的30%;

2.职工违背企业规章制度,部门负责人知情不予以制止,应负关键主体责任,担责任的60%。

第五章 附录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综合管理部承担制订、修定,并承担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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