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全县城各个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系统以及所属部门和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工作员。
二、问责方式
(一)组织处理
1、行政强制执行;2、通报指责;3、诫勉谈话;4、革职下岗;5、调离岗位;6、引咎辞职或勒令离职或撤职;7、免职;8、开除或辞退。
(二)政纪处分
1、党纪处分:警示、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政纪处分:警示、记过处分、记过、降权、免职、辞退。
之上问责方式,可独立采用,也可以一起应用。
三、责任追究具体内容
(一)岗位职责执行
1、不履行法定职责,危害和防碍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合理执行,对县政府、政府的管理决策、决定或上级领导督办事宜,不实施或不推进的;
2、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背行政审批事项要求,有意设路障,变向提升审批事项、坐车审核的;
4、违背行政部门事业性收费要求,私自提升收费项目、提升资费标准、坐车收费标准的;
5、违背综合执法自由裁量相关规定,乱用行政执法程序,随便惩罚、以罚托管、同案异罚的。
(二)为民服务
1、违背单位工作限令和服务保证,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态度懒散,私自擅自离岗,工作时间打游戏、炒股票、网上聊天或做其他与工作中不相干事儿的;
3、服务质量“生、冷、硬、横”,言谈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4、超出审核期限和申请流程期限要求的,服务水平未超过规范需求,导致服务对象权益损伤的;
5、对涉及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反映明显的现象不妥善处置和处理,导致群体事件或引起新闻媒体体现明显、人民群众越级上访和团体访的。
(三)工作效率
1、对岗位工作职责内应予以申请办理的事宜推迟懈怠、推卸责任塞责、处理不到位的;
2、违背服务保证,未能服务承诺期限内受理,或申请办理结论未超过规范规定的;
3、对危害社会经济发展自然环境、危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现不劝阻、不依法查处、不严厉打击,对人民群众、客户的举报、检举不受理、不意见反馈的;
4、对不归属于职责范围或不适合申请办理的事宜不过多解释、不请示、不转交,无动于衷,或对其他企业有法律规定根据报请适用、相互配合、帮助的相关事宜不兼容、不配合、不帮助,造成不良影响或是不良影响的;
5、不可以精确、立即、合理地履行法定职责,无法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危害企业总体工作进展的。
(四)廉洁从业
1、在行政执法和服务中,私收、索取服务对象财产,或是趁机牟取别的权益的;
2、向服务对象收受贿赂,敲诈的;
3、强制性服务对象接纳特定业务或从这当中牟取暴利的;
4、接纳服务对象费用报销各种各样花费、给予娱乐休闲主题活动的;
5、在公众场合言谈举止不合理,不利于国家公务员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主体责任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主要领导和上级领导执行责任追究:
1、工作员发生被责任追究情况,因失查而未开展责任追究的;
2、问责方式显著过轻的,责任追究后未完成整顿的;
3、因有意袒护而未开展责任追究的;
4、拒不履行上级领导责任追究决定的;
5、对反映人开展报仇为难的。
四、责任追究程序流程
(一)运行责任追究
1、一般工作员可由本要求前述责任追究情况之一,由其所属单位承担开展初步核实,体现情况属实的,即运行责任追究程序流程。
2、副科级及之上领导人员可由本要求前述责任追究情况之一,由县委组织部明确提出,报县政府允许,运行责任追究程序流程。
(二)责任追究调研
责任追究程序流程运行后须创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应在5个工作中日内进行调研每日任务,并写下调查报告。状况错综复杂的,通过准许能够增加。
(三)责任追究解决
1、对一般管理人员的追责解决:给与行政强制执行、通报指责、诫勉谈话、革职下岗、引咎辞职、勒令离职的,由所属单位立即责任追究;给与政纪、政纪处分的,由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管理权限解决或按流程执行审批办理手续;给与调离岗位、撤职、解雇、辞退的,由工作单位向组织人社事单位明确提出意见,机构人社部门正常情况下根据提议开展责任追究。
2、对副科级及之上领导人员的追责解决:给与行政强制执行、通报指责、诫勉谈话、革职下岗的,由县委组织部科学研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给与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勒令离职、撤职、免职的,由县委组织部明确提出意见,报县委常委会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给与政纪、政纪处分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明确提出意见,报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3、全部责任追究理应在调查报告递交后6个工作中日内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相关文档理应自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中日内公布。
五、附录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承担表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