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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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条例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标准企业工商注册个人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订本管理方法办法。

  第二条设立公司、变动、停止,理应按照本管理方法办法办理公司工商注册。

  第三条企业工商注册主管机构是董事长助理公司办公室。企业各单位在董事长助理公司办公室的辅导下进行企业工商注册工作中。

  第四条未执行早期审批程序,企业各单位不可私自开展工商注册。

  第二章备案事宜

  第五条企业的备案事宜包含:开张备案、工商变更和公司注销备案。

  第六条企业的备案事宜理应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

  第三章开张备案

  第七条公司法人申请办理开张备案,理应在部门或是审核行政机关审批后三十日内,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没有主管机构、审核行政机关的企业申请开张备案,由注册行政机关开展核查。

  备案主管部门理应在审理申报后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备案或是不予以审批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办理公司法人开张备案,理应递交以下文档、有效证件:

  (一)建立责任人签订的备案申请书;

  (二)主管机构或是审核行政机关的许可文档;

  (三)机构规章;

  (四)资产资信证明、验资证明或是资产贷款担保;

  (五)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六)居所和运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别的相关文档、有效证件。

  第九条申请办理公司法人开张备案的企业,经备案主管部门审批注册登记,领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自即日起创立。公司法人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印公章、设立银

  行帐户、签署合同,开展生产经营。

  第四章工商变更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宜,理应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工商变更。没经审批工商变更,分公司、或子公司不可私自改变备案事宜。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理应向注册行政机关递交以下文档:

  (一)企业法人代表签定的工商变更申请书;

  (二)按照《公司法》做出的变动决议或是决定;

  (三)备案行政机关规定上传的其他文件。

  工商变更事宜涉及到改动公司章程范本的,理应递交改动后的企业章程或是企业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变动名字时,理应自变动决议或是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

  第十三条变动居所时,理应在迁到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办理工商变更,并上传新居所运用证实。

  第十四条变动法人代表时,理应自变动决议或是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产时,理应递交具备法律规定资质的验资报告组织提供的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升注册资金时,理应递交国务院办公厅受权单位或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的许可文档;以募资方法提升注册资金的,还应该递交国务院办公厅证劵管理方法机构的许可文档

  。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时,理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是决定做出之日起9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并理应递交企业在报刊上刊登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最少三次的相关说明和债权债务清

  偿或是负债贷款担保状况的表明。

  第十六条经营范围变更时,理应自变动决议或是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必需须经审核的項目的,理应自国家相关单位准许之

  日起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

  第十七条变动种类时,应当变动的企业类型的开设的标准,在规范的时间内向型备案机构办理工商变更,并递交相关文档。

  第十八条变动公司股东时,理应自公司股东产生变化之日起30内办理工商变更,并理应递交新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实或是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证件。

  公司股东或是企业的发起者更改名字或名字的,理应自更改名字或名字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

  第十九条企业章程具体内容改动,企业应该将调整后的企业章程或是企业公司章程送原备案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企业执行董事、公司监事、主管产生变化的,理应向原备案机构报备。

  第二十一条工商变更事宜涉及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事宜的,备案部门理应换领企业营业执照。

  第五章销户备案

  第二十二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企业清算机构理应自企业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型备案机构申请办理销户备案:

  (一)企业被依规宣告破产;

  (二)规章要求的营业期限期满或是企业章程规范的别的遣散情形发生;

  (三)股东大会决议散伙;

  (四)企业因合拼、公司分立散伙;

  (五)企业被依规勒令关掉。

  第二十三条申请办理销户备案,理应递交以下文档:

  (一)企业清算机构责任人签订的撤销备案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倒闭判决、企业按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是决定、行政单位勒令关上的文档;

  (三)股东大会或是相关部门核实的清算审计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文规定应该递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经备案部门审批销户备案,企业停止。

  第六章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备案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或分公司就是指企业在其居所之外开设的从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具备公司主体资格。

  第二十六条企业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理应向子公司或分公司所在位置的市、县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审批注册登记的,发送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字理应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能超过企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注册分公司或分公司,理应向注册行政机关递交以下文档:

  (一)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的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及其由企业的备案行政机关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三)运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备案行政机关规定上传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或分公司工商变更事宜的,理应向注册机构办理工商变更。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理应递交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的工商变更申请书。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到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要求必需须经审核的項目的,理应递交相关部门的许可文档。变动运营场地的,理应递交新的运营场所使用证明。备案部门审批工商变更的,换领《营业执照》。

  第七章早期审核

  第三十条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由集团公司各个部门或分公司开展早期市场调查,调查状况递交整体规划内贸部,开展可行性分析核查出示核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通过核查后,递交董事长助理公司办公室开展合法性审查,出示法律法规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法律意见书递交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审议根据后,经理签定审核意见,递交企业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依照股东会大会决议程序流程,产生有关的股东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需股东大会决议的工商注册事宜,经股东会决议后递交自然人股东。依照股东大会大会决议程序流程,产生有关的股东大会会议纪要。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助理公司办公室承担向注册行政机关开展企业工商注册事项资询和原材料递交工作中,并承担中介服务的沟通工作中及中介合同的签署。

  第三十六条各个部门或分公司立即精准给予需要的各类信息内容。有关各个部门或分公司对所提供的材质的真实有效、精确性和合理合法负责任。董事长助理公司办公室对原材料真实有效、

  精确性、合理合法、方式、文件格式负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工商注册行政机关核查及格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办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助理公司办公室承担对工商注册原材料的报备归档工作中。保证企业工商局材料的一致性和追朔性。

  第九章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企业及隶属单位推行工商注册工作中领导干部负责制。有关部门或分公司工商注册工作中产生义务问题,导致损害或不良影响的,除追责被告方义务外,还需要追责责任人的责

  任。因工商注册义务问题,遭受相关部门惩罚的,企业内部结构将对义务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推行翻倍惩罚。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录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排斥的,以我国政策法规的要求为标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企业董事长助理公司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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