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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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与工作中满一年不满意五年的职工,每一年假期5天;

  2、参与工作中满五年不满意十五年的职工,每一年假期10天;

  3、参与工作中满十五年不满意二十五年的职工,每一年假期15天;

  4、参与工作中满二十五年以上职工,每一年假期20天;

  5、法律规定工作中日以外上班的,理应给与相对应的调休。

  以上,年假均不包括公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以下工作人员不享有公休假:

  1、在各种院校脱产研究生、学习培训、进修班享有假期的工作人员。

  2、当初持续病事假2个月或总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3、当初事假总计做到1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4、超过国家规定产假假日再次歇息的工作人员。

  5、当初由外企业加入企业体系的工作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假如当初假已休满且年出席率未做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会再分配假期。

  7、职工在受行政处分期内。

  (三)假期的方法

  1、假期可串不能占,依据工作必须可各自串休,也可零休,但总计日数不能超出要求假期期。

  2、团体假期,由局领导干部商议。

  3、本人假期,须提早7天向上级领导申请办理,报厅长审核后实行。

  4、加班加点调休的,由本人提交申请、股室责任人签名、主抓领导批示、厅长核查准许后实行。

  5、假期应按照规定期限假期。到期后要准时工作,贷款逾期不归的按无端旷职论罪。

  (四)对违法乱纪问题的解决

  1、对轻度的违法乱纪以教学为主导,令其主动纠正;

  2、对没经领导干部准许,又未通报给所有人,私自假期的,视对运行危害的水平,给与警示教育心得、或通报指责;

  3、对假期贷款逾期不归者,视作无端旷职,按国家公务员法相关要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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