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司制度的源流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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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中国古时候中央整治边境最有效、最久远的政治体制之一,纳贡获中间认同、土著人整治当地和大家族世世代代承袭是土司制度的三大特点。因而,深层次研究我国土司制度流源演变就变得至关必需和关键。

萌芽于夏商周秦时期的羁縻政策

土司制度的根源远追朔到隋唐的“服畿”纳贡制和先秦时期的北狄“道”。早就在夏朝就形成了甸服、侯服、绥服、需服、荒服等“五服”纳贡制;商朝将其简单化成比服、需服和荒服的“三服”纳贡制。西汉初期承继商朝“三服”纳贡制,后又产生国畿、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蛮畿、夷畿、镇畿和蕃畿的“九畿”纳贡制,还形成了“东夷人、北狄、西戎、南蛮”等边境定义,在其中南蛮的“蛮”就会有“羁縻”之意。因而,夏朝逐渐对边境推行羁縻之政,西周时羁縻现行政策已产生订制。西汉皇朝中间安装有专业管理方法边境北狄的组织“典附属国”,并制定了严禁擅杀臣邦(含北狄道)“后子”的法律条款。地区则设定北狄“道”。因而,隋唐的羁縻现行政策和西汉北狄“道”及秦代“后子”受法律保护等就变成土司制度的萌芽期。

原曲为汉魏隋朝姓氏排名

我国的边境姓氏排名以及渠帅产生于东汉,西汉之后逐渐在南方等边疆地区稳步发展。汉唐时期的南方地区汉族人姓氏排名大多数与《史记·平准书》和《汉书·食货志》所载汉武帝刘彻“乃募豪民田南夷”息息相关。龙、傅、尹、董、谢、赵等全是汉朝西南地区初期汉族人姓氏排名,汉魏阶段西部地区的巴、曋、相、督、鄂、度、夕、竹、雍、量等多是西南地区原住民姓氏排名。西汉盛行于西南地区的姓氏排名牂牁爨氏谢氏和水西安市氏也是初期西南地区知名姓氏排名,唐宋时各自任羁縻州知县,宋朝演化变成雄长一方的土官。唐代羁縻州知县绝大部分由汉唐姓氏排名演化而成,也是有唐代移民投资或边境盛行的熟土酋。这可视作土司制度的原曲。

原型是隋唐时期的羁縻州县制

南北朝时期承继隋唐之后的羁縻现行政策和先秦时期的北狄“道”规章制度,运用“蛮酋”整治边境。按:羁縻守令源于蜀国“即其渠帅而用之”的整治南边边境现行政策。隋唐时期逐渐建立起羁縻州县规章制度。不但在边疆地区普遍设定羁縻府州县、都护府、都督府等边境行政区域划分,而且还设定有部族、侨州、侨县等与羁縻州县类似的行政区域划分,并大多数以原住民头领承袭。唐高宗李治二年(669年)设定“南选”,即建立南方地区黔州、广东岭南和闽中等水平隶属羁縻州知县不由自主吏部尚书下派,而由所属都督府大都督选土著人补授的规章制度。上元节三年(676年)敕桂、广、交等都督府所奏拟土著人头领宜准旧制,并专设改选使产生南方地区土著人补授羁縻州知县的“南选制”,南选此后基本上产生订制,变成我国土司制度的原型。

宋朝羁縻州县制逐渐没落,土官规章制度基本上产生

宋朝羁縻州县比唐朝大幅的降低,呈逐渐衰退的趋向,但出现了羁縻军、监、洞、堡、寨等一个新的羁縻形状,土官就立即来自羁縻州县堡寨等土著人任官。这反映在宋朝羁縻州县没落的与此同时土官规章制度就已基本上产生,其表现是:第一,形成了标准的纳贡规章制度和礼仪。宋朝不但设置了客省、四方馆、引入司和东上閤门等组织,专业负责四方进奉和四夷朝拜奉献的事,并且从熙宁年间(1068年)起编撰《诸国贡奉录》和列国进贡礼仪,并变成订制。第二,宋朝边境已存有众多土官、土兵。早就在宋朝元祐时(1088—1090年)知堡、知寨等土官就已发生,宋代初又出现了土知州等。诚州渠阳军土官杨昌盟、播州白锦知堡陈氏和靖州、贯保、丰山、若水等砦知砦便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土官,宋朝土兵、土军、土丁、洞丁和义军直到元明时则演化变成吐司的私人部队——土兵。第三,宋朝土官沿袭规章制度基本成形。宋朝已形成了奖牌铜印、文牒官吿和父亡子继、母死女袭等土官管理制度。这都是土官规章制度产生的关键象征。

元朝承继发展趋势了宋朝土官规章制度

元朝承继发展趋势了宋朝土官规章制度。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元史》有众多有关土官的记述。宋末元初归附的曲蜡蒲折、蒙忙甸、罗北甸和普定等土官早就在宋朝就已任土官,在宋末元初归附后清朝仅仅认同了其宋朝土官职位。第二,元朝继承了宋朝土官任职和沿袭规章制度。元朝土官能够依规以子侄弟兄或妻袭职,皆依当地风俗习惯。第三,元朝把土官列入刑诉法管理方法,但是罪罚而不废。第四,元朝土官从士兵或土著人中选拔任用,但不公平选铨注。第五,但元朝土官规章制度并不完善。土官称呼直至元朝中后期才发生,未真正列入职官系列产品。在外面任军警民官中绝大多数为土官,也包含极少数有功授职并准许承袭的军职。这说明元朝继承了宋朝土官规章制度,但仍未完善,土官并没有列入职官规章制度。第六,宋元时期土官规章制度刚产生,算不上改土归流难题,在平定县叛逆土官后都不改土归流。

明朝土司制度做到兴盛并逐渐改土归流

明朝是土官、土官县衙到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最先,明朝初期在承继土官称呼的与此同时,出现了土官县衙。明嘉靖时土官县衙通称为吐司。明嘉靖时发生的“吐司”便是土官县衙的简写和发展趋势,土官县衙称呼从明朝初期一直延用至明嘉靖末,代之而起的便是吐司。明嘉靖时把土官县衙改叫吐司其含意也发生了深入转变。吐司更注重“司”的作用。“司”首先是县衙、政权机关,既注重吐司团体治边并相互依存,从而有管控和处理的含意,注重中间对吐司的管控和吐司对边境地区的整治。明朝在边疆地区推行土流分治算法。明朝在地区设定正三品布政史至正八品县丞等流官的与此同时,设定从三品宣慰使到从七品副首长等吐司,流官和土官开创系列产品,基本上推行土流分治算法。次之,明朝初期健全了土官等藩国进贡礼仪,逐渐地形成了内蕃和外夷二种土官。内蕃便是归降纳贡日久,有地区流官托管并基本上等同于流官衙州县的土官;外夷则是位于偏远,归附没多久且没经训化。无地区流官托管并隶属中间的羁縻土官。在外夷中乃至有中央望尘莫及基本上没法管理方法的土官。第三,明朝形成了严实的土司制度,包含吐司纳贡、吐司职务级别、吐司额数、吐司沿袭、吐司奖罚等。吐司称呼从明嘉靖三年(1524年)发生到万厉(1573-1620年)初在《大明会典》中规定了严格的土司制度,意味着土司制度日趋健全。在明朝明嘉靖时(1522-1566年),土司制度已十分完善。

从明朝初期到明嘉靖时,边疆地区吐司众多。尤其是西部地区,吐司阵营远远地超出流官。因为吐司阵营强劲,逐步完善了尾大不掉的局势,边境宣慰使等大土司乃至可与中间对抗,故明朝逐渐“改土归流”。但改土归流的从而时常加设吐司或扩张吐司辖地,那也是土司制度兴盛的关键标示之一。

清朝吐司分成文土官和武吐司,土司制度慢慢没落

清承明制,把吐司分成归属于验封清吏司的文员土官和归属于兵部武选清吏司的武职吐司。通过明嘉靖到明朝末年的改土归流,明末清初吐司阵营大幅消弱,已基本上不具备与中间对抗的能力。清朝土司制度更为严实。其一,清朝吐司分成文员土官和武职吐司,文武双全明晰。其二,清朝吐司沿袭更为标准。清朝吐司沿袭不但要有号纸、本族宗图等凭证,并且也有督抚审查、司府州县和邻封吐司具结举荐等繁杂程序流程,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对吐司的管控。其三,清代对吐司奖处罚更严苛、实际,尤其是惩罚更为严格。清后半期,清王朝参考汉武帝刘彻“推恩令”,特殊规定了吐司可以分疆裂土给子孙后代,并对全力支持改土归流的吐司授于守备区、千总、把总等并准许子孙后代承袭,大大的推动了改土归流脚步。雍正皇帝执行了最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乾隆皇帝时摒弃了四川大小金川,并降石砫宣慰司为土通判。光绪帝宣统时摒弃了剩下绝大多数宣慰使、宣抚使、招讨等有影响的吐司。清朝末年土司制度日薄香山,但吐司余绪犹在,在云南和新疆等极偏远的边疆地区仍有比较大危害。

1958年土司制度完全结束

民国政府各自于1929年和1939年专业深入开展过2次吐司调研,1930年国民党明令禁止废止土司制度。尽管存在吐司存废的数次争执,但部分地域土司制度一直持续到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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